对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探讨

2013-09-16 02:11颜爱玲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健全建设工程措施

【摘 要】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基于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以上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三个方面探讨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措施

近年来,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及各方通力配合下,通过在建设领域实行招投标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维护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质量得到了提高,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种种问题和薄弱环节,值得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分析,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

1、业主单位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者工程紧迫;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等。

2、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业主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掩人耳目,明招暗定。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直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下降。

(二)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执业

1、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对监管部门采取种种欺瞒手段,在场外进行操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在中标过程中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2、个别招标代理公司看准招标代理市场准入标准有欠严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的空当,申办注册时,虚假或拼凑专业技术人员瞒天过海,有了代理业务再临时召集,造成活来人聚、活无人散,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代理业务后期服务无保障的混乱局面,还有的代理公司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

3、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高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打白条,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三)招投标中存在 “陪标” 、“围标”与“串标”现象

其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1、互相利用,彼此“陪标”。 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一家中标单位,其他单位全力配合演戏。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段,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

2、打牌挂靠,形成“围标”。如某一施工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3、拉帮结伙,恶意“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4、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

(四)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评标存在人为因素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定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在商务标评审阶段缺乏对预算编制的专业人员评审。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评标匆忙,专家评标时间过短,不利择优

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投标文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六)有关部门职能混淆,监督不力

有的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表面上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

(七)中标后合同签定多有变动,留下隐患

中标后所签定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有的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等,留下隐患。

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来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完善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二)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

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筑市场里,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谁中标,谁就有活干,谁就有钱赚,过度和无序竞争导致恶性竞争。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不法承包商甚至不择手段。

(三)评标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当前工程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以及专业差异都较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是不现实的,最多只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手段缺乏

1、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证据难以掌握、认定,执法人员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怕麻烦,怕影响关系,放任自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突出。

2、建筑市场监控手段落后,特别是对招标后续的工作管理不到位,为招投标中违规违纪行为留下了空间。

(五)建设体制不健全,改革的步伐缓慢

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他们的决策仅仅只受到道德的约束。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延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三、对以上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由于市场机制的转换,出现以上种种问题,违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影响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关健是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一) 协调运作,强化监管

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健全招投标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机制。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加强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加强招标前的备案管理监督。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的前期手续(立项计划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城建“两证一书”、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以及招标文件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对招标文件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要坚决制止。

2、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在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的环节中,减少建设方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与些同时,还要加强对标底的管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参考,而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利用标底操纵中标。在招标过程中,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度、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保密制度,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3、实施中标后的监督。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

(二)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1、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对于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应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督部门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我市对招标项目制定了招标前现场踏勘制度,在现场踏勘中发现有自行开工建设项目,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现象有所减少,但还是难以遏制住违反招投标法现象的发生。为此,我们不光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还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不迁就、不姑息,对各个环节严厉审查,加大查处力度,这样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有序竞争,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三)建立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1、完善招标代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2、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要给招标代理机构合法合理的利润空间。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需要生存和发展,对其招标代理收费的定价理应符合市场和伦理的基本要求。现在,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少收费或不收费。这是“竭泽而鱼”的做法,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乃至整个招标事业的发展。

(四)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评标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是否客观公正独立的做出判断,是否对每一份标书都进行了仔细分析、评审,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建议招标监督机构要求参与评标的人员各自写出评审报告,阐明打分理由,以便检查评标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对评标工作的职业道德,防止滥竽充数和滥用职权,纯洁评标人员队伍。

(五)完善交易中心计算机的管理系统

为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规定,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服务,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公众网建设,健全数据库,扩大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范围。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此来规范招投标市场,使之走上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只有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琦. 模糊综合评价在科技项目招投标中的应用[J].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8.

[2]张曙红,张金隆,陈德军,鲍玉琨.科技项目的评标决策模型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

[3]郭平,吴远洪,姚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12期.

[4]崔淑艳.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作者简介:

颜爱玲(1972.10-),女,汉,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或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现状等。

猜你喜欢
健全建设工程措施
解答排列组合问题的几种常用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物资采购模式优化思路分析
求函数零点个数的措施
解答高中数学问题的几个常用措施
强化健全内部审计质量全过程控制分析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分析
谈谈珠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量化考评
阅读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