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研究

2013-09-06 13:32贾俊强张婕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违法信用

贾俊强,张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 100037)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研究

贾俊强,张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 100037)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针对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应在严厉处罚的基础上,将其与违法当事人的各类社会信息进行实时关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个人征信系统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特别是酒后驾驶,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多年来,各级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有力地减少和遏制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是,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就像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顽疾”,始终得不到彻底的解决。“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对酒后、超速、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同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将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写入刑法,加大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起到了警示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这些法律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这些法律实施两年来,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案件总量大幅下降,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在这些案件中,9.3万起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万余起还受到了刑事判决。另外,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2.4%。其中,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2%、21.1%和34.7%。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即便是在从立法的角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之后,依然有人不惜以身试法。这从各地公布的数据和典型案例中便可窥见一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治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任重道远。如何在加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力度的同时,积极构建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最大限度地扩展交通管理工作的外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控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承担着预防和及时制止的职能,但预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靠法制宣传和教育。为构建良性循环的社会预防体系,形成交管部门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应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的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一、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必要性

应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一定形式纳入到个人诚信体系评价中,以非法律处罚手段对个人及单位的信贷、保险、社会信誉等经济、社会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加大社会惩罚力度,改变目前交通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促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从而防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见图1)。

图1

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转变交通违法的后果就是被罚款的观念

交通法律的独立性和处理交通违法的习惯方式,使得一些人在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认为交通违法的后果就是被罚款或扣车、扣证,无论多么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要上缴了罚款或者牌证、车辆过了扣留期限,便可一次性了结,此后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对以前的违法行为既往不咎。由于交通违法不会对行为人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很多人对自己曾经违法的事实也就抛之脑后。更有甚者,一些财大气粗或者能为违法行为埋单的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为意,随意闯红灯、超员、超载。而将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后,人们就会明白,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已不仅仅是缴纳罚款的“小事情”,还可能给其今后的个人信贷、社会评估等事项带来“大麻烦”,从而有所顾忌,自觉收敛自己的行为。

(二)有利于加大交通违法成本

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具有社会共享的特点,当事人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罚款,而且还要承担公共道德和社会信誉受损等诸多风险。基于信用信息共享的威慑效应,把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处罚记录纳入市民个人征信系统,并将记录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相挂钩。交通严重违法处罚记录也会直接影响本人的银行贷款,这是因为银行在决定是否放贷、放贷多少之前,都要查看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从经济角度增强行为人守法的动力是将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处罚记录纳入市民个人征信系统的初衷,此举是对当前单一依靠交通法律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个有效的补充。

(三)有利于引入亲情管理模式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动员社会力量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使一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影响自身信用等级评价,进而与驾驶人家庭的利益相关联,有利于促使驾驶人养成遵章守法的良好驾驶习惯。一旦有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在案,就意味着驾驶人的个人品行和信誉有了污点,社会对当事人正面评价的水准被降低,进而影响驾驶人家庭办理信贷、车辆保险甚至会对就业等等带来影响。这样,就将交通管理融入整个社会的范畴。

(四)有利于降低交管部门行政成本,提高效率

交管部门只要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中,就可以起到约束、规范驾驶人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力量的监督会增强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制力,从而使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降低,也使交管部门节约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二、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可行性

(一)征信系统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

征信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征信,是指为社会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征信业务包括信用记录(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内容。而征信系统,是指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其主要功能是为借贷、保险市场服务,但也服务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具有较强的外延性。其中,个人征信信息意指由特定机关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所采集、整理、保存的,既能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又能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反映在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上,而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看,个人征信数据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识别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就业单位等;二是负债状况和信贷行为特征信息,即借款人的当前负债状况和还款的历史信息;三是判断企业和个人还贷能力的信息;四是特殊信息,例如违法、犯罪等信息。

(二)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均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但对守信、背信行为界定的相对原则以及处罚标准不尽一致,处罚条款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2]。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18日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该《办法》的颁布,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对征信立法是一个有利的推动。

从实践来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1999年正式启动,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各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4年12月起,该数据库陆续为在境内的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征信服务,迈出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步伐。截至目前,该系统已为全国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每天提供查询服务约15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多个功能: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的不同等手段,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加大法院、环保、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借助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集的个人信用档案共有七大栏目: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个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个人非银行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个人基本信息栏目包括个人姓名、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信用交易信息栏目记录了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担保等信息,个人非银行信息栏目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水电气缴纳、法院判决情况等信息。其中,个人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等信息由各个业务相关银行的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系统直接对接,而公积金、社保、缴费等信息则由人民银行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采集。随着商业银行以征信为基础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业务流程的逐步建立,信用报告的应用向求职、租房等更多领域拓展,现有征信内容涵盖的行业信息偏少、正向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征信信息的不完整性无法为使用“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证的部门或机构提供深层次、有价值的信息,也就无法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因此,进一步提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信息涵盖面,充实征信范围和内容,已经成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内外的应用现状与成熟做法

在世界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如,在美国,酒后驾驶者将被吊销驾驶证,并被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其就业、升迁受到影响;酒后驾驶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事故责任人将面临巨额赔偿。在德国,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性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形成以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德国真实的例子说明了征信对个人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如,当事人闯红灯造成交通违法,保险公司因此提高保费,银行通知其购房分期付款从15年改为10年,孩子的学费也要全额支付,不再实行分期付款。[1]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就像是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旦出现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如交通违法、诈骗、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等,就会对公民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迫使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将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设想正处于论证阶段,地方性征信办法尚未正式出台。自2008年下半年起,我国部分省市开始陆续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10月,上海发布《上海信息化建设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明确将重点推动主要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及重要领域信用监管,探索将机动车辆及行人交通违章处罚记录纳入联合征信系统,以促进“文明驾车”、“文明行路”。同年,陕西省公安厅结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以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全省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并以个人基本信息、治安处罚信息、车辆登记抵押信息和交通违章信息等信息为重点,健全个人信用记录。2009年,据有关媒体报道,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重庆市的个人信用记录内容不断延伸,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有可能被记录在案,纳入个人信用报告中,如,个人是否按时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是否有偷税欠税行为,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等。

三、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具体实施建议

(一)积极顺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趋势,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对社会诚信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征信系统需要并且应当反映个人信用的多方面信息。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纳入到公民个人征信系统中,使其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个人信贷等问题直接挂钩,不仅丰富了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内容,更重要的是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单一依靠交管部门单打独斗来维护和规范交通秩序的局面,是法律手段之外的一个有益补充和完善,会产生持续的“威慑效应”,有利于改变和形成人们对交通违法的是非观念,是治理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剂极有针对性的良药。

(二)进一步完善交管违法信息数据系统,实现与征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对接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经实现了与公安机关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质检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以及缴纳电信信息等相关公共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对接。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公安部的系统比较成熟,可以和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接,那么就不需要各地单独采集;如果系统建设还不成熟,那么很有可能需要各地分别采集。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从技术层面而言没有困难。因此,建议抓紧改造和完善现有交通违法信息数据系统,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各有关部门开放,积极协调其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部门的考虑因素中。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与舆论效果的统一

鉴于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稳步推进。消除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相信随着人们对于个人征信的逐渐认识和重视,遵法为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的公众交通道德风尚会日渐形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会大幅度减少。

[1]王军荣.德国人为什么不闯红灯[EB/OL].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6-03/20/content-578016.htm,2006-03-20.

[2]李建军.试论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与关键环节[EB/OL].http://www.zgjrjw.com/news/fxyj/ 20091020/11171265383.html,2009-10-20.

责任编辑:兰立宏

D631

A

1009-3192(2013)06-0031-04

2013-10-20

贾俊强,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张婕,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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