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向辉
被称为世界航运法律法规体系“第四大支柱”性公约、旨在为海员提供体面的工作和休息环境、保护海员健康和社会福利待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MLC2006)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该MLC2006所涉及的主要对象之一,船东如何才能做好各项履约工作,需要着重关注哪些方面?
MLC2006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条款和规则规定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包含规则的实施细节,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指导)组成,并按以下标题划归为五个标题: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和执行。
MLC2006的制定包含三个根本目的:一是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二是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三是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
MLC2006要求各成员国除了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和权利、按守则A部分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外,还应充分考虑到按守则B部分给出的方式履行其责任。MLC2006规定超过500总吨、营运国际航线的船舶须持有由主管当局或主管当局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签发的5年期《海事劳工证书》和附在《海事劳工证书》后面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Ⅰ部分——国家声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船东措施》,并对证书的文字、张贴、监察与发证系统等情况进行规定和要求。
为确保所有有关海员待遇的国际条约、法规和措施在船上得以实施,国际劳工组织要求“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当其位于除船旗国以外成员国的某港口时,可根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各成员国应对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根据国际法,在其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措施,这些制裁或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行为;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挂已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任。”由此可见,MLC2006已明确与港口国监督(PSC)之间的关系。其不但对船舶在接受检查时的标准做出文字上的说明和规定,而且还明确港口国应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足见其对国际航行船舶所造成的影响。以往那些在船舶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公共场所问题,包括海员本身不良习惯所造成的任何方面的缺陷将会成为船舶接受检查中的“软肋”,并有可能招致对船舶的进一步行动以至滞留等控制措施。
目前,虽然我国尚未批准MLC2006,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到该公约缔约国港口时仍然将面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方面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而且,一旦我国缔结加入MLC2006,船旗国发证检查和监督检查将随即全面展开,MLC2006的生效将对我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其国际航线船舶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履约过程中,船东的履约工作相对复杂,其既受到船旗国法律法规制定及修订方面的影响,又要完成多项自身相对独立的工作,既要保证“海事劳工证书”的及时申办以及后续的中间检查和换证,又要保证公司管理和船舶营运符合公约的要求,有效应对港口国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主观和客观的难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海员的工资水平已经基本与国际接轨,但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中国大部分船公司对各项新公约要求往往是被动接受,持坐、等、看态度的公司不在少数,一方面坐等政府的法律法令出台,另一方面期望如以往一样“搭便车”。专家指出,目前,国内除了一些大型船公司比如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等航运公司先行积极履约外,一些中小型航运公司或者民营公司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再加上航运形势不容乐观,往往缺乏自发研究MLC2006的主动性。专家认为,应该转变传统被动接受公约的思维方式,变“被动履约”为“积极履约”,变以最低标准履约为保质保量履约。船东应落实履约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难点和重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蒙混过关”的措施,确保体系文件与操作执行相符,这对多年来许多船公司的习惯做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不从意识上得到根本的改变,可能会引起船员投诉,PSC检查也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和麻烦。
当前,由于我国一些与履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 受国家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现状的影响,我国的船员市场目前比较复杂,既有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制船员,有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代理制船员,也有社会自由船员。这些船员被派到自有船舶或外派船舶,其船员、船东、服务机构之间便产生了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劳务协议的关系,上船协议包括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作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Ⅱ》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是PSC检查的必查项目。2013年7月24日,中国船东协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召集船东和海员工会代表在北京召开关于修改《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座谈会。集体协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这对船东和船员外派服务机构来说将是一个挑战,尤其对目前我国不规范的船员劳务市场提出了约束。据中国船东协会会长张守国介绍,目前,《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修改工作已经完成,未来将加强对协议的落实与管理,切实保护船员和船东的基本权益。
据中国船级社认证管理处副处长徐晓介绍,在为船公司进行MLC检验发证的过程中发现,由于MLC2006以及STCW公约都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了强制性规定,甚至在船舶航行至美国水域,美国的OPA90法令也对工时有规定,船员记录工作、休息、加班等时间段的工作比较繁琐,如果计划不好,很容易出错,这也有可能为PSC检查带来潜在隐患。徐晓副处长表示,如何保证船上所记录的工作、休息等时间段同时满足相关公约的要求,顺利通过PSC检查,是令船东感到比较头疼的事。该问题可大可小,如果在连续抽查中都未能达标,最后很有可能导致船舶滞留。因此,根据船东的实际需求和面临的困难,中国船级社(CCS)开发了“船上海员作息时间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是利用报警提醒的方式来对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科学管理,并将免费提供给CCS进行MLC认证的船舶,以帮助船东解决这一难题。
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已有多艘中国船公司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国检查时遭遇滞留,其中缺陷为“船长不能确保船员值班和休息的记录满足STCW的要求”等涉及劳动和工作条件的基本要求。该事件已经透露出一个强烈信息:港口国检查开始加大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检查力度。MLC2006生效后航运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细致的检查,为此,我国的航运公司应仔细认真研究MLC2006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履行MLC2006工作。除了关注我国相关履约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船东作为MLC2006实施主体,应该积极落实MLC2006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及时完成《海事劳工符合声明Ⅱ》的编制,申请和获得《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这两个证书将是PSC检查中的重点环节。
首先,在修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方面,船东应认真研究公约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船员招聘管理规定。修订要体现MLC2006关于各职务船员最小年龄要求、培训持证要求、船员供应商或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资质要求及选择程序等内容。
2、制定或修订《海员就业协议》。MLC2006规定有关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并详细列明海员就业协议应包括的细节,同时要求必须有英文版的标准格式的就业协议在船。
3、修订船员工资制度及发放办法。MLC2006规定在制定海员工资制度时,海员基本报酬或工资不应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建议的数额,并就船员工资的发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修订海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相关管理制度。MLC2006关于海员在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同目前航运界普遍采用的《STCW公约》规定相比较有所不同,MLC2006所规定的标准更有利于维护海员的健康,例如,两部公约关于在船最长工作时间都规定,“在任何24小时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但该公约增加了“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的限制内容。关于海员休息时间《STCW公约》规定“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0小时”,而该MLC2006规定“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
5、修订关于海员遣返的有关规定。MLC2006明确规定只有在“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 的情况下,遣返费用才由海员本人承担,其他任何情况,包括“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中职责的能力”的情况下,海员遣返的费用也都由船东负责。MLC2006还要求“船舶携带并向海员提供一份用适当的语言写成的有关遣返的适用国家规定”。
6、保证公约生效后所建造船舶符合MLC2006关于船舶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要求。MLC2006标题对船员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提出了细致的规范要求,同时MLC2006也明确规定这些规范仅适用于MLC2006生效后建造的船舶,此船东在确定近期拟建造船舶的各项规范时必须考虑到该MLC2006的要求。
7、修订船员在船伤病管理办法。公约规则4.2就海员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问题明确了船东的责任,以保证当事海员能从船东处获得实质性援助和支持。船东的有关管理办法应体现和满足MLC2006的要求。
8、建立或修订船上投诉程序。建立该程序的目的是海员可以使用该程序提出违反本MLC2006要求的任何事项(包括海员权利)的投诉,MLC2006同时要求船东应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并保证不出现海员因提出投诉而受迫害的可能性。
各公司应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订相关履约的公司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后,及时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Ⅱ》。《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由两部分组成,第Ⅰ部分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列明我国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要求,第Ⅱ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确保持续符合国内要求和采取的措施。确保船舶持续符合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配备有关文书。
完成《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申请。目前,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可及时向CCS申请《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的检查发证。
同时,各公司应制定应对港口国检查的有关制度。引入港口国监督和检查制度是本公约的特点之一,也是保证所有船舶持续符合公约精神的有效措施。港口国对本公约的检查类似于对IMO有关公约的检查,“低标准”船可能会因此被扩大检查或滞留,直接给船东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根据2008年9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检查导则》的规定,港口国对于船舶的检查除了证明申办时的14项内容之外,还包括海员休假、海员遣返、船东责任、社会保障及一套完整公约在船保存在内的5项内容。船东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内容,由专门部门负责,特别加强对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工作,保证所属船舶的持续符合,努力避免不必要的港口国扩大检查或滞留。
徐晓副处长提醒业界,MLC2006核心目的是推动全球航运业持续和健康发展。对于国内船东来说,应使履约工作成为提升海员人性化管理水平的新起点,认真了解MLC2006,制定公司履行相关要求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管理人员熟悉和理解MLC2006的要求、国家要求以及公司管理措施,同时,一定要对船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培训,使之理解公约,这样公司才具有生命力,进而从容应对港口国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船舶的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和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