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财
民间融资的崩盘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民间金融风险的广泛关注,各种“跑路”事件彻底败坏了民间金融的信用体系。因此,我国必须重塑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从资金来源、控股权等方面扩展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这一重塑进程必将对我国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探讨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极具现实价值。本文从“金融二元主义”框架出发,剖析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制度优势与内生动力,讨论民间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从而试图在此基础之上寻求应对民间金融风险的有效路径。
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金融体系并没有相应地市场化,反而是实行了金融控制,这种控制与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所提出的“金融的二元主义”①的特点相一致。在实践中,其表现为对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信贷条件分别实行软约束与硬约束的差异化管理。
差异化的金融约束条件,使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与风险大不相同。在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资金流通渠道自由,储蓄通过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在二元金融条件下,一方面,由于信贷硬约束,国内储蓄无法自由流向高效率的非国有部门;另一方面,由于国有部门投资效率低下容易产生隐性风险,银行实施谨慎贷款策略,造成储蓄分流,从而扭曲了国内金融资源的配置,导致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引起储蓄过剩。如图1所示,二元金融使得金融体系在配置资源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
资金作为稀缺性生产要素,如果其配置仅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那么将无法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存在金融抑制②的国家,微观经济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农户有着旺盛的资金需求,但由于信息成本和所有制关系等因素的制约,正规金融体系的信用选择与风险偏好降低了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意愿[1],而非正规金融体系则有效填补了这一融资结构中的空白地带,从而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二元经济与二元金融并存,但政府只承认民营企业却不承认民间金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悖论,它一方面显著印证了金融抑制条件下二元结构的特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滞后的必然结果。
图1 成熟金融市场与“二元金融”条件下的储蓄-投资转化
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执行着“金融二元主义”的特殊制度安排,它一方面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金融控制和金融约束,以保证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撑;另一方面,在金融条件得到稳定之前,自由经济成分无法获得应有的金融支持而只能依靠内源融资或非正规的民间融资。正是这种差异化金融控制的深化,引致了我国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发展路径的分离,它在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奠定制度基础的同时,也为民间金融风险的逐步升级提供了动力。
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不同于正规金融的支撑与路径,市场交易中的信息对称化与金融供求错位则彰显了民间金融的制度优势和内生动力。
我国存在着巨额民间资本,这些民间资本具有一种转化为金融资本的强大内在冲动,而当前的金融制度安排阻碍了民间资本向金融资本的转化[2],使其不得不以各种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存在于制度夹缝之间,这是“金融二元主义”造成的体制内与体制外金融制度供给的巨大差别。但是,民间金融在向民间经济主体提供服务时,至少具备三大由民间金融内生的、正规金融所没有的制度优势。一是信息对称化优势。这是民间金融相较于正规金融最突出的优势。在民间金融的融资制度安排中,借贷双方往往在同一地域或血缘接近,并保持经常性接触,这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二是灵活的贷款利率与期限。相对而言,民间融资的定价机制灵活,在提高风险覆盖水平和发挥价格筛选功能上优势明显。[3]正规金融机构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其贷款行为往往受到行政干预,贷款利率高低与资金稀缺程度表现并不完全一致,且贷款都设有固定的期限;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以市场为中心,充分反映资金供求状况,不规定特别的贷款期限,这大大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三是有效的资金偿付机制。在民间金融中,通过社会风俗和社会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对借贷方的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迫使违约方承担高昂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对恶意违约方形成强大的动态硬约束。正是以上制度优势,使民间金融必然成为我国二元金融体系下对正规金融的一种融资矫正与补偿。
我国现存的以国有金融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供给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企业信贷需求错位,而这种错位与我国城乡社会二元经济发展的态势相适应,从而直接影响城乡金融组织结构在经济变迁过程中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以体制内外为划分标准的“国有-地方二元金融结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以体制内与体制外为划分标准的金融结构的矛盾日益凸显。第一,体制外经济体量扩张而产生的强烈金融需求与体制内金融支持严重不足之间出现结构性错位,在金融市场化取向明显的条件下,所形成的逻辑结果,就是传统金融体制的功能弱化、金融机构偏离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及国家金融控制力的消弱。第二,在这一金融框架下,民间金融制度安排将发挥主导作用,并必然在一定时期内与国家现存金融制度安排相冲突。要扭转或改变这一趋势,必须对体制内金融制度安排重新进行调整,使体制内金融制度能够容纳体制外经济体量的金融支持需求。这种调整一方面要求体制内金融制度供给对体制外经济体量的包容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和规范现存民间金融市场,将其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避免由于不规范民间金融供给而诱发金融风险,以致对整个金融体制产生不必要的冲击。
民间借贷是一个自古存在、各国皆有的普遍现象,具有存在的内在合理性。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尤其是伴随着融资工具和形式的多样化过程,当前风险问题显现出由单纯的经济化转为复杂的社会化的特征。对此,民间金融的政策需要由禁止趋向逐步放开。
民间金融乃至非正式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高利率,即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国家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对民间金融的利率上下限予以约束性规定,但这不能客观反映金融市场的内在供求。因此,高利率无法构成民间金融和主流金融的区分标准,也无法体现民间金融的风险本质。首先,民间高利贷是我国传统社会最原始、最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建立的基础是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人的信誉,背后所依赖的是几千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宗族文化,而不是银行信用和法律保障,个人借贷的信用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家庭乃至整个家族;其次,一些纯互助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利率普遍较低甚至为零,有些民间金融组织可能采取实物形式,利率换算后也不一定太高;再次,民间金融由互助组织向合作组织以及营利性金融机构转化时,不仅要面对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上升,更为关键的是,在金融压制或者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利率需求弹性极小,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高利率显然符合一般的经济规律;最后,民间金融承担了主流金融所不愿承担的较高金融风险,这必然影响其资金价格。因此,在存在信贷配给和资金短缺的信贷市场上,高利率是一种正常现象[4],这才是金融市场对资金需求的真实反映。
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来源构成与资金流向呈现新特征。第一,从融资规模看,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5]第二,从来源构成看,传统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而当前,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进来,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其中,资金30%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9%来自于其他企业,19.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10%来自于商业银行,3%来自于未经政府批准、自设的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6]第三,从资金流向看,巨额民间资本不是流向实体经济,而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统计,2012年在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较低。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与违约风险并行。首先,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年均利率超过20%。据央行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 ~5%,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其次,随着“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事件的曝光,凸显出部分地区民间借贷的大规模违约风险,表明民间借贷的乱象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民间借贷由单纯的经济问题迅速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其复杂的个体原因与深层的社会背景。
从经济角度来看,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巨额民间资本财富迫切需要寻求经营收益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与深化,众多有迫切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难以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因此,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
从社会领域来看,借贷人道德诚信缺失和放贷人贪婪投机心理的“悖离”是民间金融社会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实践中,很多借款人明知自己履约能力有限,但由于现实需要和受投机心理支配而大量借贷;部分出借人贪图高利润,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潜在风险缺乏评估,特别是周围个别人通过放贷而展示的游手好闲寄生生活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刺激了他们的冒险冲动。
民间金融是改革中迅速兴起的民营经济为摆脱外部融资制约而出现的一种自我突破,是民营经济发展对金融支持的内在要求,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民间金融是典型的“内生金融”,其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金融体系缺陷。因此,对民间金融的治理,不能简单地完全禁止或者放任自流,而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疏导和管理,确保它能够规模有度、运行有矩、作用有效。
任何市场交易都必须以某种契约执行架构为基础,以保证交易双方权益不受侵犯,而我国恰恰缺乏这种维护正常交易进行的确定性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产权存在制度性缺陷。[7]过去,在交易价值有限、人口流动较少的情况下,依靠各种“关系”和风俗习惯等“软性”机制可以达到相当的契约执行效果,但是,当市场的地理空间不断扩大、跨地区交易日趋上升、交易价值超过一定规模时,以声誉、习俗为主的非正式契约执行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小,尤其是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违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要求建立外部独立的契约执行机制,依靠正式的、非人格化的制度保证交易契约的执行,保证市场交易规模和地理范围的拓展。
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吸取印度“小贷危机”的教训,构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草根金融体系。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服务草根经济的新型信贷机构是构筑草根金融体系重要的机构支柱,但是这些机构目前普遍面临可贷资金短缺的问题。鉴于此,应该建立健全草根金融机构的融资体系。首先,明确承担草根金融批发性供应资金的主体机构。可以选择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和有政策性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小微金融机构等提供批发性融资服务。其次,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政策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小贷公司经营年限、实际运营及评级情况,对经营绩效优良的小贷公司,将其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逐步提升,具体的融资杠杆比例,可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地方政府来确定,由金融管理部门运作、管理、监督。最后,适度拓宽草根金融机构货币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风险控制出色、评级优良的小贷公司,逐步开放银行间拆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集合债、再贷款等金融市场,允许其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在维护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同时,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透明动态的民间金融利率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在各省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资金与利率信息,促使各市场间借贷利率趋于均衡,实现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发展。从理论逻辑上讲,借贷信息通畅可以促使利率水平趋同,而利率水平趋同能够降低资金借贷成本。从现实操作上说,可以鼓励各种媒介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场所,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把各乡镇、县市的资金供给与利率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与省级民间借贷市场信息平台相联,实现全国借贷信息共享。另外,可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信息的联动机制。
注释:
①学界对“二元金融”的概念并不陌生,早在1991年,麦金农在确定经济市场化的最优次序时就提出,在过渡的初期,应对传统部门和自由化的部门实行有差异的二元金融。这种金融的二元主义粗略地与我国的国有和非国有部门的区别相一致。
②麦金农和肖在研究发展经济学的过程中,提出了独特的金融中介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金融压制”和“金融深化”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金融压制。金融压制的重要表现是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落后,货币化程度低,政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干预过多,这种情形符合我国的现实。
[1]樊纲.克服信贷萎缩与银行体系改革[J].经济研究,1999,(3).
[2]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3]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10,(3).
[4]Ander Isak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SIN Working Paper Series,No 5,May 2002.
[5]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曾刚.平常心看民间借贷[J].财经,2012,(5).
[7]巫文勇.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缺陷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