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刍议

2013-08-27 09:31刘茂银贵州省百里杜鹃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2期
关键词:饲养场办证合格证

文│刘茂银(贵州省百里杜鹃畜牧兽医局)

动物饲养场的选址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动物疫病的防控要求,是防制畜禽传染病的最基本条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上对动物饲养场的一种认可,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笔者现将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和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与同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过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办证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直到2012年9月贵州省农委发布了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才有了一个界定标准,其规模条件是: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笔者所在贵州省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共有动物饲养场60余个,但只有3个肉鸡、3个蛋鸡饲养场、3个养羊场共9个达到规模条件,但勉强能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条件的只有1个鸡场和1个羊场(已办证)。其他50多家饲养场达不到办证规模。

第二,虽有处罚规定,但实际操作很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规定,未取得该证而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可以责令改正或处罚。养殖业近几年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饲养规模由小到大,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畜牧部门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并出具相关文字材料。畜牧部门如果经审查对应当办理而不愿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标准又很难整改达标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特别在选址上)进行处罚或强行取缔,势必法不责众,影响畜牧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第三,办证在前,建场在后,监管困难。主要出现地方政府为了扶持养殖业的发展,放宽条件给予事先出证,一旦建场不合条件,很难监管;还有一种情况是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再进一步套取养殖补助或贷款,而不是为了养殖。

第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1条规定,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

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但没有明确规定重新申请办证的期限。这给部分养殖业主借口拖延不办新证或以原证擅自改变防疫条件。

第五,《办法》第八条规定饲养员不应患的人畜共患病病种不明确。只有县级疾控中心有资质出具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其健康证是针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为目的者做出检测化验报告后出具的,没有进行相应的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化验。

第六,一个场内饲养多种动物。个别饲养场在办理合格证后,又在场内饲养了其他种类动物。但合格证上的代码编号涉及畜禽种类,只能写一种。如百里杜鹃花海彝家野山鸡养殖基地在办理了合格证后又在鸡场内养猪。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妥但又没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七,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问题。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动物养殖场所和养殖小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合格证办证范围,但有的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以合作社名义从事动物饲养且具一定规模,又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办理合格证。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可以用“×××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的名义为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又于法无据。

第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3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对此,很多养殖场很难做到,发证机关多次催要也无法解决。

二、建议

第一,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规定为大中家畜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1000羽以上为宜,或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按养殖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这样比较结合养殖业欠发达地区的养殖实际,又利于办证操作和监督管理。

第二,规定不同畜别的养殖场或小区的饲养员不能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具体病名。

第三,规定注销合格证条件。

(1)对已经办理合格证却迟迟不养殖或停业超过30日又不交回合格证的企业,应由原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其合格证,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2)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不重新申请办理合格证、同时又不交回原合格证的,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15日后不申请变更合格证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予以注销。

(3)对合格证将年报告制改为年审制。到期前一个月由业主申请,执法人员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贴上年审标识,业主到时未申请年审和合格证上没有年审标识的合格证到期自然失效,因为养殖企业的防疫条件会经常发生变化,不能实行终身制。

(4)明确规定“一个饲养场或养殖小区内只能饲养一种动物”。因为不同动物对同一病源微生物的易感性不同,饲养在同一个场或小区内会导致传染病的发生几率大增。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都没有这一规定,这对饲养场或养殖小区的防疫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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