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晓华 尹德斌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的环境下,我国民间商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用日益增强。许多由企业自主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弥补了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缺陷,延伸和部分替代了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来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有近4 万个,占到了已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的29.4%。近年来,中国商会迅速发展,登记注册数量年年攀高,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商会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商会在中国的发展速度过于迅速,相应政府的管理规范没有跟上,而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过去许多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逐渐转移到了商会,使得一些商会起初还不能完全适应角色转换的需要,商会的作用远远未得到发挥。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大环境下,如何保障商会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履行其职能是尤其应当关注的问题。
《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给“商会”的定义是:“由城市工商业者组建的民间行业组织,分两种类型,一是城市商人按其经营商品的类别划分组建的行业性组织;二是由多个行业性商会组建的跨行业协调组织。”陈剩勇、马斌(2007)认为商会是市场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能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郁建兴、宋晓清(2009)认为作为治理主体,商会属于互益性非营利组织;从商会与企业间的关系来定义,商会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克服负的外部性、获取正的外部性的一种俱乐部的制度安排,或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俱乐部组织。
综合各界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商会是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自主治理组织。一般来说,商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服务、沟通、监督三个方面。
首先,为商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是商会最基本职能。如为企业提供经济和市场信息,提供经济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改善经营管理并提高生产技术;发展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举办展销会、招商会、博览会等活动,加强国际交往,扩大出口创汇;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宣传行业政策动态,解答行业问题;调解和仲裁同业纠纷、劳资争议,等等。
其次,商会要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桥梁作用。一方面商会要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分析,通过一定的渠道向政府反映,供政府在制定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时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商会可以帮助政府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如何更好地遵守、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等,做到合法经营。
再次,商会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商会可以更切合本行业的实际,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取得靠政府行政管理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换句话说,商会应该承担“经济警察”的功能,特别是在监督企业行为、调节市场纠纷、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
浙江学者黄红华认为,商会具有“俱乐部式的组织”和“代理人”两重属性,前一种属性反映的主要是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后一种主要反映的是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业组织偏重于前一属性,那么它更有可能是一个民间商会,如果偏重后者,它更近似于一个官方协会。目前,我国商会的情况是:偏重于“俱乐部式组织”属性的、自下而上的民间商会与偏重于“政府代理人”属性的、自上而下的官方协会同时存在,形成了商会发展上的“二元分立”状态。但是,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官办模式,还是自下而上的民间商会,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相应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自上而下模式。官办协会的功能缺陷主要可归结为三点:第一,是为企业服务功能差。由于协会行政依附程度太高,往往立足于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习惯于管企业,缺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技能。因此,协会为企业的服务工作做得很少、质量较差;第二,难以发挥行业协调管理功能。由于为企业服务功能差,官办协会对体制外企业缺乏吸引力,其会员主要是原部门、原系统的国有企业,其企业覆盖率一般都不超过全社会各该行业企业总数的40%。因此,官办协会总体情况是,行业覆盖率比较低,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行业协调管理功能;第三,商会人员素质不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历史遗留原因,原工商联是安置老工商业子女和统战对象的地方,他们普遍学历偏低;2、其他机构挤占工商联行政编制的问题和将工商联当作新一轮分流人员安置性单位对待的倾向;3、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使有理想、有能力的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二)自下而上模式。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民间商会由于民营经济崛起而得到蓬勃发展。民间商会由于其有效的民间化运作机制和办法,为企业服务功能、行业自律功能发挥得较好。如温州民间商会立足于服务企业,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企业祈求、引领行业发展等重要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功。可以说,在温州已率先实现了行业管理由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向商会自主治理为主的转化。然而,由于民间商会起点低、规模小、地区局限性大,而且其发展还受到种种限制和阻碍,难以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比如,在温州除了少数运作很好的商会外,普遍感到经费不足,加之其他原因,难以进一步开展活动,向外拓展。因此,在我们现在的体制条件下。民间商会这样的“地方部队”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其功能作用也难以覆盖全国、全社会。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从社会能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中逐步退出,给予行业商会相应更多的权力,从机构、职能、财务、工作人员等方面与行业商会彻底分开。要坚持依法监管,给行业商会的发展以制度上的引导和规范,使行业协会多元化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独特作用,满足成员的利益要求。
一是要明确商会不能“隶属”于政府。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商会的内部事务,也不能强制商会完成某项任务;商会的内部规范不能取代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府也不能放弃监管市场行为的责任。凡是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安全、福利等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事项,均应由政府亲自管理而不能随便“放权”或者“授权”。
二是政府要与时俱进,认真转变职能,认真解决“错位”、“越位”、“缺位”问题,赋予行业商会相关职能。包括:(1)扩大行业商会的知情权。即政府的相关文件能发至行业商会,行业商会领导者可列席相关会议,有关重要经济决策出台前需征求行业商会的意见,行业内企业进行相关信誉等级评定需征求行业商会的意见。(2)扩大行业商会的参政权。即明确行业商会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参与保护行业内知识产权活动、参与行业内企业重大技改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督促检查;协助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建设、土地等职能部门开展对行业内企业的执法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扩大行业商会的监督权。聘请行业商会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有关部门要把行业商会作为了解经济环境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与行业商会的联系;有关部门评选先进企业集体、优秀企业家需征求行业商会意见,由行业商会推荐或提出初审意见。
(二)加强商会的自身建设
1、严格遵守立法规定,获得法律合法性。在我国,对于商会的立法一直都是比较欠缺的,即缺乏对于商会管理和指导的立法体系。现存的法律依据只有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此《条例》中明确了商会成立的必备条件以及注册登记的一些相关事宜。
2、商会内部设立党支部,明确合法性。无论是对于何种类型的商会,取得政府的支持,是使会员企业获得效益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做的就是取得政治合法性,像政府明确本社会团体的产生和确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将各个会员企业组织起来,便于管理,规范竞争。为了解决此顾虑,可在商会的组织架构中增设党支部,同时要制定相应学习党的政策方针的制度。
3、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健全组织结构。商会应按照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原则来建立和规范其组织结构。商会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管理;由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轮流担任理事长单位;建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聘请专职管理人员;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协会发放薪酬;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和行业分会。
4、建立章程,获得正式规则的制度支援。按照“经济人”假设,每一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当商会组织的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正式规则的强制约束,仅仅依靠道德自律,会员企业并不一定会采取积极的合作行为,而只会坐收渔利。建立正式规则要坚持三点原则:一是奖惩分明,即有效的正式规则应该是遵循能获益,而违背则会付出更大的成本;二是有效执行,即根据制度文本,借助于第三方的强制力来保证正式规则的执行;三是广泛认可,即该正式规则是商会内全体会员议定并认可接受的。
(三)完善商会自我发展。行业商会走向市场化、民间化,就意味着要不断探索市场化的生存之道,包括自筹活动经费、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实行自我发展,等等。行业商会是行业性、社会性组织,应定位于本行业的管理,加大服务立会、活动兴会的力度。
商会作为一个地区工商界联合组织,可以走自力更生的路子,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商会一般是采用会员制而形成,会员则是地区的一些工商业者,多少都拥有一定量的资金,可以尝试由这些会员共同参股,组建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融资性股份合作基金会,为会员企业或整个地区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这样,大量消费资金可以通过这一组织转化为生产资金,以低于社会自由借贷利率的价格供应企业。同时,将民间自由信用活动由“地下”引上“地面”,纳入政府可管理、监控的轨道。
(四)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首先,发动同行业企业树立行业诚信理念,并将这种诚信价值观转化为行业商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其次,通过各种手段开展行业文化教育和社会道德法纪教育、让各会员企业自觉将行业商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内在标准,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践行;第三,完善行业的制度建设,如信息披露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建设,通过外在制度的“硬约束”来使行业内的企业朝着诚信标准发生转变。行业商会在对企业进行各种考核和评价时应引入行业制度作为考核和评价指标;第四,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信用风险和损失。行业商会应当积极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教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以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在社会中的行业信用形象。
[1]吴巧瑜,董尚朝,杨爱平.民间商会参与地方治理的有效性研究[J].学术研究,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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