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建本科院校的音乐教学改革与实践

2013-08-15 00:45丁菲菲
潍坊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音乐学音乐评价

丁菲菲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我国自2001年启动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课程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委员的审议结果,于2011年正式印发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并于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新版课程标准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评价在教学诊断和促进学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别重视对具体情景中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的考查”等方面,体现出教育部对义务教育新课标在评价体系、课程设置、教学手段与模式等各方面的要求。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和教师教学与评价过程中自身教与学的相互促进的评价机制。这与2006年11月29日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12号文件)中形成性评价的要求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与如今我国如火如荼的高校音乐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相契合。

在我国,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学音乐师资是来源于师范类院校和大量非中心城市的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特别是作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音乐学专业教学改革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在培养在校大学生结合新课标教学体系的学习和教学操作能力上下足功夫,让他们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有机会接触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教学设置、教学手段与模式、方法等,让他们在经历从大学生到中小学教师岗位的转换时,从容不迫。因而,针对非中心城市中小学音乐师资的主要来源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学改革,应该在教育评价的手段和方法与地方高校形成性评价方式的运用和实践方面努力推进改革步伐。近年来,笔者通过对山东省部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校音乐学专业教师及在校大学生进行的访谈,以及部分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的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在校大学生对教学过程中形成性评价的认同感和高校音乐学专业职业化教育的潜在期望。

形成性评价(formative evaluation)是相对于传统的终结性评价(summative evaluation)而言的。终结性评价,指学期考试、学年考试等,为学生的期末成绩。形成性评价,是“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所反映出的情感、态度、策略等方面的发展”做出的评价,是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其目的是“激励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有效调控自己的学习过程,使学生获得成就感,增强自信心,培养合作精神”。形成性评价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自2006年以来,形成性评价就已上升到纲领性的高度,要求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但事实上,终结性评价由于纸笔测验等方式简便快捷而较多被使用。究其原因,我国音乐教学形成性评价体系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契合中小学素质教育、新课程评价体系,形成符合高师音乐教学的评价机制还远未形成。

针对契合基础教育新课标的高校音乐学专业教学改革,应当深入研究新版音乐课程标准的要求,设置符合新课标的高校音乐教学课程体系和评价体系,以体现现阶段高校本科教育职业化、师范性、地域性的特征。适应高校毕业生顺利迈入中小学教育职业生涯。

一、进一步真正改变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

通过对部分中考、艺考、高考等一路过关斩将升入音乐学专业的大学生的调查问卷和访谈结果显示,受试学生中大部分认为评价的功能是考核或测验,12.5%的人认为用于成绩排名;只有22.1%的人认为评价是为了激励学生进步。在教育评价的功能意义方面,超过半数的学生认为当前的评价模式能够促进学习,说明学生潜意识里认同教育评价是为了学生排名和校际间的竞争。学生也意识到学校通过合理的教育评价能够激励学习进步。

在笔者了解到的现有地方高校实际教学中,音乐教学理论性课程多以纸笔测验和以上课出勤率为主的课堂表现为评价标准。技能课考试更是以学生上台进行演唱和演奏,若干教师根据同一标准,同时进行打分,最终去高去低取平均值作为考试成绩。这一形式是“以一个数字(即表演者得分)形式来表示对学生的综合印象”,属于一种终结性评价。是对学习结果(弹唱状况)的评价。这种评价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测验法,其优点是得出一个量化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较为简便可行。不足的是这种评价难以体现学习过程和自主性积极性,难以体现教学评价中教师和学生双主体的理念,不利于激励学生学习进步。

同时,目前中小学教育乃至高校都普遍存在着以是否在艺术类比赛获奖而评判校际之间教学水平、教师考核绩效的潜规则。高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也以比赛获奖、学生成绩为载体的量化指标作为排名、就业的显著标准。在当前的高校音乐教学改革中,应当力求将容易量化的内容如学业成绩,和难以量化的内容,如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表现和培养出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情绪态度、行为习惯等综合素质的评价并重。

事实上,当前高校和中小学教育中已经普遍采用了较为先进的综合测评体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价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表现。但这毕竟是学生全面发展的较为笼统的综合评价,决不能替代针对学生某一门课程的表现进行的形成性评价。只有加快建设对每一门课程进行真正的形成性评价体系考核的机制,才能在今后教学工作中更好的贯彻新课标,真正的实现普通基础音乐教育的“寓教于乐”。

因此,将音乐课程的评价标准细化、量表化,以方便学生和教师进行自评和互评。全国范围内确定相对平衡但不过分平均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尽快制定相对统一的形成性评价量表,以利于高校教师教学和操作的考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系统的推广形成性评价,真正契合中小学义务教育的音乐新课标。

二、课程设置方面

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特别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音乐学专业,应当明确其面向中小学义务教育岗位输送人才的宗旨。立足于基础教育新课标课程体系展开教学活动。在课程设置上根据2011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针对中小学生大量“音乐与动作”、基于音乐体验的律动等教学标准的设置开展教学。

如高校音乐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加大音乐教学法的课程培训,使学生在高校学习钢琴、舞蹈、声乐等技术课程的同时,学会怎样将它糅合在一起进行中小学音乐课程的讲授,而不是单纯的学会演唱或者演奏艺术作品。这种糅合、沟通、课堂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是需要时间和实践进行磨练的。音乐学专业学生在自己学习过程中注重音乐的感受和模仿,体会音乐与动作的结合,主动将音乐律动起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通过本科学习阶段的教学实践活动加以实施,逐渐形成适合基础音乐教育的教学方法,同时通过在校大学生的体态律动课程学习将音乐与体验具象化,使得他们在踏上基础教育教学岗位时,面对坐满渴望知识的孩子们的音乐课堂上,不怯场不自卑。

这些如达尔克罗兹、奥尔夫、柯达伊等在国外已经进行近百年并且取得卓越成果的音乐教育体系,目前在国内的高校系统开设教学课程的还是凤毛麟角。因此,加强契合音乐新课程音乐与动作、体验与律动等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开展反映或调节学生认知活动的元认知研究等教育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研究,对于立足于培养我国中小学师资力量的新建地方高校的教师,有着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

三、改进考试环节,技巧展示反映理论知识,语言表达彰显表演修养

书面纸笔测验不是评价学生的最主要、惟一的评价方法。可以尝试教学评价中,针对不同课程加入新的考核思维。如使用小班制教学的音乐理论课程可以在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之余,加上表演环节。如笔者的《中国钢琴音乐发展史》理论课程,在理论讲授的同时,让学生当堂演奏中国钢琴作品,并表述其中国特色以观察学生对中国特色钢琴作品的风格背景的理解。

技能性课程可以加设书面答卷考试形式。如中央音乐学院管弦系副主任薛伟教授要求学生考试中除了实际演奏之外,还要撰写演奏曲目艺术表现形式的小论文。学生了解作品创作背景之后,归纳总结成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形成文字,并对自己将要演奏的情绪和风格,以及为什么用这样的表现手法进行论证。这种考核方式的运用,有效地改善了我国音乐技能类课程教学传统的口传心授的方法,给了学生必须独立思考、“自主命题”的机会,扩大了学生二度创作的空间。这是一种由知识的简单选择、死记硬背,到知识解构重组,发展地考察学生综合音乐素质艺术修养,学生会自觉钻研作品创作背景,将音乐史音乐美学等理论性课程,转化成生动音乐形象的音乐教学评价机制。如此将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研究音乐文献,从而有创造性的演奏而不是照搬照抄演奏家的音色甚至是动作,为日后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与艺术修养。

在日常教学中增加学生自评、互评环节,将课堂变成舞台,变成学生表达自己思想的讲台。在考试环节增加教师即兴点评,让学生充分了解艺术的个性、艺术表现的不同层次,通过教师评价,带领学生感悟音乐,将考场变成课堂。通过评价主体的变换,学生和教师在每一个步骤和场合相互交流,知识渗透,让学生更好的进行体验音乐的教学方式,以有利于其日后的教学生涯。

四、尽快设置相应课程的形成性评价体系,建立评价量表

针对学生对评价功能和意义的偏颇认识,应该加强激励学习的评价方式,改变传统纸笔测验给学生带来的成绩排名意识,不仅仅运用纸笔测验或者一次舞台表演,作为考核学生一学期所学的成绩。鼓励进行学习过程中的评价,重视评价中的过程环节。从教学实践中让学生真正理解评价的功能和意义,让学生能够体验教学和教学中的体验。

尽快根据音乐学专业不同课程的专业特点,在实际教学中积极推进形成性评价。将学生学习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方法、进度、效果等方面测评学生的学习能力。加快开发表现性评价量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一整套评价体系的建立。方便教学中运用表现性评价掌握学生真实的学习情况。笔者目前已经协同不同专业方向的音乐教师,开始尝试进行针对音乐学科不同课程特点的评价量表的制定,力争尽快完成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一系列评价体系的建设。期望并号召通过我们乃至整个音乐教育业内专家的努力,使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的形成性评价既简便快捷又规范统一地进行。

五、增加社会公益活动,学制内提前安排毕业教育实习环节

增加大学生艺术实践、社会实践的机会。可以在大三大四学年,在学校与地市之间架设起“大学生艺术课程义务培训”的桥梁,让大学生走进社区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对那里的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进行音乐欣赏、教唱歌曲、弹琴、舞蹈等,并将这一“义工”形式,设置学生必修的学分,或进入最后的综合测评成绩中。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增加了实际教学经验,又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培养了学生热爱社会、热爱生命的人文关怀。从整个中国文化的大环境下,提高了国民素质,增强了爱国精神,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

增加教育实习的时间,建议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这样更有利于学生更早的了解教师职业,既能指导自己的职业生涯,又能通过实习了解自己语言交流、沟通乃至教学中的不足。在接下来的本科学习中,有的放矢的充实知识。这将有利于帮助学生实现教师身份的转变,促进职业教育与职业生涯的接轨。从根本上将高校音乐学专业教育评价与中小学素质教育课程评价接轨。

综上所述,新建本科地方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教学改革与实践工作,任重而道远。针对其毕业生就业方向的要求,其课程设置必须应与中小学义务教育音乐课程纲要的课程设置相配套。严格而深入地对中小学义务教育音乐课程纲要精神的研究与学习。如在2011版《纲要》中多次提到具有表现性特征的“体态反应”、“运用体态、线条或色彩作出相应反应等”、“律动”等要求。作为高校教学应当与时俱进,在教学课程中适当加入较为系统的达尔克罗兹、奥尔夫、柯达伊等教学体系的介绍,并让学生通过公益活动和教育实习体验这一教学方法,达到从书本到课堂,再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提升。

总的来说,新建地方本科院校音乐教学改革和实践,要抓住《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开始执行的契机,积极推行教学评价的改革,充分发挥形成性评价的优势,合理吸取原有考核机制的优点,使每个学生个体都能获得适合自己的发展指导。尽快制定标准相对统一与基础教育课程评价体系相互协调的评价量表,这将有益于师范类学生提前了解职业生涯中的课程评价体系,为其踏上职业生涯迈开第一步。

[1]JudithArter,JayMctighe.课堂教学评分规则——以表现性评价提高学生成绩[M].“促进教师发展与学生成长的评价研究”项目组,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

[2]教育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S].2011.

[3]景作人.追求音乐本质 提高艺术素质——小提琴家薛伟谈专业音乐表演教学创新[J].人民音乐,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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