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原因

2013-08-15 00:51张良君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审判司法案件

刘 阳,张良君

(衡阳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播系,湖南 衡阳 421002)

近年来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司法判决一直以来都是民生关注热点,特别是经网络新闻报道、微博口口相传后,网民热衷于对争议事件发表看法,从而形成网络舆论,其中有些舆论或多或少地对司法判决造成了干预,影响了司法独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成为我们急需思考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本身不够公正。正是因为在我们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软弱等不公正现象,所以才会引发网络舆论批判,进而导致干预。司法不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程序有瑕疵

且不论司法结果是否公正,首先裁判过程应实现公平,即所谓的“程序正义”。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即实现法律程序的正义。如果法律程序或裁判过程有瑕疵,则很难达到司法结果的公正,也很难使人信服。

例如,在彭宇案的一审中,由于接警的派出所在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这一关键证据,使法院对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而受到舆论质疑。

如果仔细整理相关新闻报道,不难发现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不符合审判规程、随心所欲办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甚至很多网友就有切身经历,如:传讯嫌疑人超期限;拘押嫌疑人不经立案审批,不通知单位或家属;对证人非法拘禁;审理案件严重超期限;搜查不出示证件;强制执行不送达通知书;冻结转移财产不告之产权人等等。在赛锐案中,被害人父母是在二审死刑改死缓的判决签发半年后才真正拿到判决书,这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又如今年被曝光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其中广为诟病的一点也是劳教审批程序过于粗暴简单。此外,近年多发的拆迁补偿案件是程序不合法的重灾区。还有更多的案件则是存在表述不规范、表述不一、缺乏宣判笔录、送达不严谨等审判作风、文书疏漏方面看似不起眼的问题。

二、量刑不妥、违反先例

除了程序上的问题,更严重的则是违反实体法、量刑不妥,让民众在案件比较中感觉不公正。

诚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而不像英美法系那样看重判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情节、程度相似的案件判决可以出现较大的偏差。

在赛锐案发生后,很多网友将其与马加爵、药加鑫、李昌奎案比较,认为马加爵杀人虽多,却是一锤一个,并没有丧心病狂到虐杀27刀,如果以杀人数量论,赛锐不及马加爵;但是如果以手段之凶残论,马加爵远不及赛锐。所以,如果赛锐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都可以免死,那么还有什么样的罪犯可以判死刑?还有网友则为过去不及赛锐凶残却被处以极刑的罪犯鸣不平。显然,这种“同案不同刑”的判罚极易引起民意反弹,进而引起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失望。

因证据不足、量刑畸轻或畸重等原因导致的错判、改判在我们的日常认知中并不少见,如《法制日报》报道,从2004年2月山西洪洞县女大学生被害到现在,8年时间中院5次判决,被告均上诉,高院4次发回重审,而量刑则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有期,一次比一次轻,犯罪嫌疑人可谓起死回生,直到现在,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1]。这种反反复复发回重审改判、遥遥无期的拉锯式判例很典型地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说这个案子还有可能存在高院认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下这个判例则更为荒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2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陕县法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再看看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这个解释理由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保姆盗窃手机领刑10年案也经过了二审改判。保姆偷欠薪雇主6万元手机而被一审判刑10年,此案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等网友发微博为其鸣冤,被迅速转发、评论。被告提起上诉后,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毫无疑问,这些重审再改判的案例是司法人员的重复劳动,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引致民众的高度怀疑。

三、司法不够独立

在当前中国,司法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影响已成不争事实,甚至成为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界学者不敢轻易触碰的难言之隐。在我国,司法独立的首要障碍来自某些不法行政官员,他们会利用手中职权与司法部门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以此干扰司法,不公判决由此诞生。

近年来醉驾肇事案件接连出现并成为网络热议焦点,而在某些引起强烈争议的案件中,隐约可见行政或其他力量干预的阴影。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栏目2012年6月22日报道,四川双流宝马车肇事案尘埃落定,该车司机陈某当晚饮酒后持超期驾驶证行驶,将一高三男生撞死,逃逸后找人顶包。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以自首和积极赔偿为由从轻判处陈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评论认为,看到这个判决很多人要哭了:李刚的儿子要哭了,类似但更轻的情节,他要坐6年牢;英菲尼迪车主陈家要哭了,他只是肇事后果更严重,就判了无期;高晓松更要哭了,他只造成别人轻伤,还坐了半年牢;我们都要哭了,面对如此判罚,我们的安全感何在?[2]这个判决不但与以往类似案件判决出入较大,还存在多处量刑畸轻的疑点,再加上“宝马”之类敏感字眼,难免不让网友怀疑其中有贪赃枉法的猫腻。这个报道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共有7万余人参与,有1万7千余条评论,其中支持度最高的一条评论写道:“向四川双流法院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共有1万余人点击了支持。

还有两起案件更是直接与政府官员的名字相连。2012年6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某某醉驾公车被交警发现,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就一直正常上班。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于刑责。这一判决及理由立刻在各大网站和论坛上引起强烈关注,酒精测试结果超醉驾标准两倍,在公安部明确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和最高检“醉驾案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的情况下,在多人醉驾被判刑的前提下,如果他不是政府公务员,而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劳动人民,会得到以“醉驾距离不远”为由的宽恕吗?那么如果这个理由成立,我们普通民众是否也可依葫芦画瓢地抱着侥幸心理“短距离醉驾”而逃脱刑责呢?这个所谓“短距离”的精确定量是多少?也就是说,超过多少米才会被追究?这些答案都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有网友笑言“醉驾不远、不予法办”这句官场语录将记入最新的“雷人语录”中。

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后果则更为严重。2012年2月1日,广东省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舒某某驾车撞伤人后逃逸,伤者不治身亡。连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死者家属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申请,但被驳回。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而易见,舒某某的判罚是轻而又轻。还是那个问题,历数交通肇事罪判罚先例,与其情节、程度类似而被重判的案例有多少?要是说这个案件没有受到其官员身份的影响,实难让人相信。

四、审理不公开透明

审理不够公开透明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的一大症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2012年4月,温家宝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强调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只有杜绝暗箱操作,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文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等几类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而且所有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一律公开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得并不理想。

例如,在前文所述深圳官员莫某某醉驾却以“醉驾距离不远”为由被免于刑责的案件中,《中国青年报》记者想查询该案判决书,却被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事实上,有的案件不仅是宣告判决没有公开,连判决书查询起来都困难重重,无论是媒体还是民众,想看一眼判决书都会被以各种并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公布到网络或其他媒体,除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知晓内情的人寥寥无几,也就更不会引起关注,这和“秘密宣判”又有什么差别?

五、司法系统缺少问责制度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行政问责制度,如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已于2011年10月开始施行,但各地的司法制度还大多停留在探索阶段,或有了制度办法却难以推行到实处。

如果有细心的网友整理追查以往具有明显疑点或被确证审判存在偏误的案例,不难发现其中被追究责任的司法机关或人员少之又少,或者即使被追究了也不向外公布,以“减少负面影响”,这是不可取的。即使连小孩子都知道,如果犯了错误而并不会被惩罚,那么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误,甚至越犯越大。那些认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谁也不会拿我怎么样”的人对早日实现司法公平危害极大。在一个缺乏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社会里,最终结果无疑就是大家一碗水端平、大锅饭使人难以下咽,或者“宁肯不做事也不能做错事”,从而使消极怠工成为常态。

在美国,如果律师觉得法官在审理中有不公正表现,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甚至要求调换法官,而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却经常出现投诉无门或投诉无回音、不受理、无结果的状况,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就难免病急乱投医了。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问责早已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都是规范审判责任的法规,但民众既不熟悉这些法规,也实际感受到这些法规施行效果不明显,那些明显枉法的判决法官并没有得到惩处,所以民众只好在网上发泄自己的不满,这可能一是因为缺乏实施细则不便于执行,二是问责不到实处而且不向民众公开。

结 语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神圣权利,司法审判只有在严格有效的监督下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但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不当干预的端倪。这种干预在客观上确实对某些枉法判决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但长此以往却可能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情况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司法本身不够公正要负有很大责任,正是因为有不公正的判决才引来了网民的干预。

总之,司法公正应对网络舆论形成良性引导,网络舆论也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权威,这是相辅相成的。

[1]孙继斌.男子强奸6人杀死1人,法院5次判决让其死里逃生[EB/OL].(2012-03-28)[2013-06-15]人民网转引自法制日报,http://sn.people.com.cn/n/2012/0328/c186331-16883695.html

[2]刘彦伟.醉驾撞死人逃逸判缓刑荒唐透顶[EB/OL].(2012-06-22)[2013-06-15]腾讯评论·今日话题,http://view.news.qq.com/zt2012/slzja/index.htm?pgv_ref=a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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