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困境

2013-08-15 00:51:28周锦宇
时代金融 2013年5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资管信托

刘 童 周锦宇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罗兰贝格(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为了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优化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2012 年9 月26 日,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取代了实施仅仅一年零一个月的老办法,10 月31 日,又配套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均于1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目的是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针对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更是允许其设立准入门槛仅为2000 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之外的非标准化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与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几乎已经没有本质区别。

此次新规的发布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从政策上体现了监管机构强调的财富管理行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愿景,但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同样将面临着相对陌生领域的挑战,其中最大的困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激烈

目前基金公司很难享有信托公司过去几年的宽松竞争环境,尽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开闸为基金公司自身带来了一片广阔的蓝海,但如今资管行业的竞争已经趋于白热化。首先,信托公司随着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其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具备先天的渠道优势;第三,此次资产管理行业各大机构新政的退出,同样放松了证券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业务的限制;最后,77 家基金管理公司在行业内部的竞争也将加剧。2012年11月1日之后,随着专项资管业务的正式开闸,多家基金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子公司的申请,目前已经有21家基金公司子公司获批,行业竞争初现端倪。

二、兑付缺乏保障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一旦项目出现了兑付风险,受托人仍要以各种方式来弥补损失,以保障支付项目的本息。银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强调信托公司应到期完整地兑付投资者资金,并将其作为信托公司监管评价的重要指标。由此形成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完整兑付信托财产的刚性潜规则约束。在刚性兑付的监管机制下,信托公司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风险发生,多年以来长期保持零违约率,赢得了广大高端投资者的普遍信任。

与信托公司的客户相比,基金公司的投资客户群体相对更为成熟,均为愿意自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没有刚性兑付机制的约束。但是,也正是由于没有刚性兑付的约束,加上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景气,基金公司推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不仅收益率比信托计划低,有不少基金资管产品还出现了亏损的现象。这使得过去几年大量高端投资者被迫离开基金资管市场,选择购买收益相对更高,风险更有保障的信托产品。因此,如今资管新政的退出,在投资者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两难抉择的困境。

三、规模难以做大

在金融资产管理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金融机构在行业的低位水平。“先做大,再做强”的成长路径符合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逻辑。但是,过小的资产管理规模,将严重影响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业低位,也将影响未来基金公司在资管行业的发展。

基金公司要想在短期内提升资产管理规模,特别是专户管理资产规模,却并非易事。就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发展轨迹来看,与银行合作的“通道类”业务最能有效实现短期内资产规模的提升。但是,如今这类业务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已经抢得先机。基金管理公司如果想通过开展通道业务提升资产规模却不容易。一方面,随着券商“通道类”资管业务的大规模开展,银行监管机构有可能在未来引起重视,出台政策以控制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而今银证合作中,券商更是几乎把这样的通道费用降低至零,基金管理公司未来想要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

四、股东背景制约

股东背景一直是影响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竞争的背景下,股东背景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资管业务的创新开展可能带来更大的影响。按照目前77 家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划分,券商系的基金公司过半,如华夏、易方达、博时及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证券公司。除了券商控股外,目前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均拥有基金子公司,而嘉实、大成、上投摩根以及华宝兴业等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则是国内的几家信托公司。

由于股东来自其他的资管行业,母子公司之间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而对于券商系和信托系的基金公司,也必将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五、实业经验缺乏

信托公司在多样化运用信托财产和跨市场配置信托资产方面,已经积累了十多年的经验,具有了自己成熟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锻造了一大批优秀的队伍,并形成了一整套严密保护投资者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体系。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开始介入类似信托的资产管理领域时,其市场、经验、人才和行业成熟度等方面均面临严重短缺,监管体系也比较粗放。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要想拓展实业领域业务,需要着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在实业领域的业务拓展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开展业务,逐步积累相关经验。并寻找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机遇,使双方形成优势互补,真正推动资产管理行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此次新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意义重大,也对基金管理公司增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多管齐下,在多个方面狠下功夫才能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猜你喜欢
信托公司资管信托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银行家(2022年5期)2022-05-24 12:54:58
信托QDⅡ业务新征程
中国外汇(2019年9期)2019-07-13 05:46:28
分级资管产品的异化与正名——评析《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
金融法苑(2018年2期)2018-12-07 00:59:40
对资管新规关于通道业务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金融法苑(2018年2期)2018-12-07 00:59:24
资管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金融法苑(2018年2期)2018-12-07 00:59:06
盛松成:资管新规意义重大
商周刊(2018年10期)2018-06-06 03:04:12
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
金融理财(2014年11期)2015-01-19 09:24:15
让与担保和信托
从不同视角解读信托
规范信托营销上海银监局重提信托代销面签
金融周刊(2013年19期)2013-08-07 07: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