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计国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俘虏是指宋军在军事活动中俘获的敌方人员,包括敌方最高统治者、将帅、士兵,甚至包括平民百姓。对于李煜、孟昶等在城破之际投降的割据之主,在宋代的献俘礼中也被多次提及,其在宋人眼中亦属俘虏。宋代俘虏军法与现代独立、完善的军事法不同,当时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军法文本,军法内容往往附于兵书和法律书籍之中,作为军法内容之一的俘虏军法亦是如此。鉴于五代军法败坏、军伍骄横之弊,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北宋统治者制定了《阶级法》、《擅兴律》、《士兵逃亡法》等律条,使得军法体系日臻完善;同时皇帝或军事统帅在军事活动中临时颁布命令,对军队加以控制,关于俘虏方面的规定亦包含其中。对于俘虏的军法规定,北宋沿用了一些前代令文,如“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1]15。北宋仁宗时期曾公亮等撰写《武经总要》对其基本沿用:“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司,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2]461此外,宋代俘虏军法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变得更加具体和丰富。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古代如何处置俘虏的研究相对薄弱①,本文拟通过史料梳理和钩沉,对北宋的俘虏军法略作申论,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校正。
战争中对士兵及时进行奖赏,对维系军队士气有着重要作用,反之则易导致军心涣散。北宋末年,种师中救援太原战亡,“欲取金银赏军,而辎重未到,故士心离散”[3]352是其重要原因。据《武经总要》记载,北宋随军置“赏给库”,储备财物以备奖赏,如有立功的士兵,“听大将便宜爵赏,不待中覆”[2]451。对获俘将士的奖赏形式则有赐予钱物、转资、减磨勘年份等。奖赏依据主要是获俘数量、俘虏身份以及战局状况。北宋皇帝所颁布的诏令中也多见对获俘将士的赏赐规定,但奖赏内容随意性较大,多不一致。
对于确定获俘将士的功劳,北宋亦有相应规定:主将应在敌人撤退后,在众将士面前,根据功劳大小,按照从简、从速的原则,依据奖赏标准宣布将士功劳[2]7060。对将士的战功核实无误后,主将会将立功将士的名单及立功事项上奏朝廷,朝廷按照奏状进行奖赏。对将士的奖赏是朝廷对将士战绩的肯定,有利于激励将士在以后的军事活动中英勇作战。具体奖赏情况如下。
赏赐钱物是北宋对获俘将士的主要奖赏方式。据载,宋辽战争时期,太宗曾规定:“获生口者,人赏钱五千;得首级者,三千。”[4]833由此可见,抓获俘虏与斩获敌人首级的奖励标准相差较大,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因战场上生擒敌人更为不易之故。
根据所获俘虏对象和获俘形式的不同,朝廷对获俘将士的奖赏亦有差异。据《武经总要》前集卷14《赏格》载:“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第四等赐,重者加一等。……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贼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捕获贼奸细者,赐物。……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有马及甲仗,纳官给偿。”[2]456其赏赐等第,因军种不同,亦有区别。对于右厢禁军,其赏赐标准为:“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绢三匹、钱三贯,为第四等;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对于右蕃落、义军、弓箭手而言,“绢十匹,为第一等;绢八匹,为第二等;钱十贯,为第三等;钱五贯,为第四等;钱三贯,为第五等”[2]456。
北宋诏令中亦保存有皇帝对将士获俘后的具体奖赏事例。雍熙三年(986),宋太宗下诏招募边境地区有勇力的百姓为兵,颁布功劳奖赏标准:“获生口者,人赏钱五千;得首级者,三千;……愿在军者,优与存录,愿归农者,给复三年。”[4]833不仅士兵抓获俘虏会获奖赏,沿边百姓抓获契丹人也可获得奖赏:“活擒到契丹,每人支钱十千;斩其首级,每人支钱五千。如生擒十人以上,枭十人以上首级,计数赐予外,仰所在给公据,当议更加酬奖。”此可看作是俘虏军法的延伸。熙宁九年(1076),为了提高峒丁与交趾作战的积极性,宋神宗诏令:“每擒一人,获一级,除依赏格外,更各支绢十匹;如斩获首领,仍具事状取旨。”[4]6670
在具体的军事行动中,北宋对获俘将士的奖赏数量时常变化,经常临时在战前宣布奖赏标准。物质奖赏除给予金钱外,还有绢、茶、衣物等。宋政府对抓获敌方士兵的奖赏多按俘虏数量计算,对抓获敌方将领、官员的奖赏,则是在每次军事行动之前或结束后临时宣布。
北宋对获俘将士虽以赏赐钱物为主,但如果将士抓获的俘虏数量非常大,或者抓到了敌方将领、官员时,除了赏赐丰厚的钱物外,朝廷还会对他们实行授予官职、减磨勘年、破格提拔等奖励。
宋真宗曾吩咐将领对获俘的士兵“除行恩赐外,仰官司以闻,当议量所擒杀到蕃戎职位,优与录用,无致疑虑”[5]7058。平定侬智高叛乱过程中,宋仁宗曾诏令:“广南有能捕获侬智高者,授正刺史,赏钱三千贯、绢二千匹。获智高母,授诸司副使,赏钱三千贯。获贼将黄师宓、黄玮,授东头供奉官,赏钱一千贯。”[5]6949
元丰四年(1081),宋神宗诏令与西夏作战的宋军将领:“应能擒戮拒命贼帅,并量大小与节度使以下至班行。”[6]7600-7601同年,朝廷对大胜敌军的泸州(今四川省泸州市)、雅州(今四川省雅安市)将士进行奖赏:“泸州将、副,皇城使、雅州刺史姚兕等次第迁官,或减磨勘年;诸军弓箭手、义军勇敢效用,招安将、获首级、重伤者,迁资,轻伤赐帛有差;获首领者迁两资,获乞弟叔没募首级迁三资,仍赐绢五十。”[6]7551
由上可见,北宋的战俘奖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俘虏敌人的奖赏远高于斩获敌人首级的奖赏;第二,对士兵的赏赐以钱物为主,当抓获对方高级将领或官员时,奖赏额会由五贯、十贯上升至千贯以上,甚至授予官职;第三,对于宋朝的将官来说,由于战争的胜利与他们的全局指挥分不开,对其奖赏则不宜用抓获的俘虏数量作为标准,而是依照整个战局情况,取得大的胜利,不但有物质赏赐,还会得到破格提拔、减少磨勘年等奖励。诚如宋人所言:“俘获大者增秩,小者赐金。”[7]370需要注意的是,虽有诏令及相关条文规定,但在人治社会的实际操作中,领军将领并不一定完全按照诏令和规定执行,更有甚者,将帅冒领、克扣士兵的奖赏,从而引起士兵的不满。
北宋一方面以高额赏赐为诱,激励将士英勇战斗;一方面制定严刑峻法以约束将士行为。诚如宋太祖所言:“抚养士卒,不吝爵赏,苟犯吾法,唯有剑耳。”[8]53-54可谓恩威并用。对于将士在军事活动中应如何处置俘虏,朝廷亦有相应的规定。
抓获俘虏后,如果不立即杀掉,则需要占用士兵进行看押和管理,否则俘虏可能会逃跑或集体骚乱;另外,俘虏的日常消耗,特别是粮食消耗,也会给军事物资补给带来不小的压力。正因如此,如果不将俘虏释放的话,将其杀死便是最经济、最安全的方法,但宋朝并未如此做,而是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赏罚并用,严禁将士擅自杀俘。
其一,制定奖赏措施,鼓励将士生擒敌人。如前所述,将士生擒俘虏后可获钱物赏赐,甚至可以授予官职,其奖赏远远高于杀死敌人,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士兵作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军队滥杀俘虏。对宋朝来说,生擒俘虏,便有机会从俘虏口中了解有价值的作战信息,甚至笼络俘虏为己所用。
其二,对滥杀俘虏者进行严惩。宋太祖经常告诫将领不可滥杀无辜,如攻打后蜀时,宋太祖交代将帅,宋军进入四川后,“务遵法令,不得燔荡庐舍、殴掠吏民、开发丘坟、剪伐桑柘,以体救焚之意”[9]260。攻打南唐时,宋太祖特别交代曹彬:“城陷之日,慎勿杀戮;设若困斗,则李煜一门,不可加害。”[10]42宋太祖之所以在出军前便告诫领兵将领,是为了防止宋军进入新占领地区后违反军纪,屠戮原政权的官僚、士兵及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秩序,不利于统一进程,也不利于统一后社会秩序的稳定。宋哲宗曾下诏:“招诱近上首领携契部族归投,或乘伺间隙出师讨荡,逼令归附。仍严戒兵官将士不得杀戮老小妇女,如生获到人口,并依先降指挥优与酬赏。即妄杀老小妇女,亦当重行断遣。”[6]11785一方面承诺对抓获俘虏的将士依先前所定奖赏标准给予奖赏,另一方面严禁军人滥杀俘虏。此类由皇帝所下严禁将士滥杀俘虏的诏书颇多,这对防止将士滥杀俘虏具有极大的约束作用。
高额的获俘奖赏虽有利于提高士兵获俘的积极性,但可能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的出现:正面战场交锋中,将士不是奋勇杀敌,而是把精力放在抓俘虏以求战后的赏赐上,这肯定会对整个战局造成不利影响。对于统治者而言,在军事胜利与俘虏生命的天平中,无疑军事胜利的分量更重。在保证战事胜利的前提下,才会关照俘虏的生命,规范抓俘程序。
宋朝军法规定,当敌方进入宋境偷割庄稼、掠夺牛羊时,“当勿击其锐,按兵自固,候其暮去,必重掠力疲,其心亦恐,退还勿速,行队不属,我则追击之。……凡击敌营阵,初破不得便捉生口”[2]275-276。攻入敌军城池后,“鼓声未绝,不许散(捉)俘虏”,“击鼓三通,军人须归营”[2]363。这是因为如果刚攻入敌方城池,士兵四散掠夺财物、捉俘虏,无疑会减少作战人员。攻破敌方城池后,惩治目标及抓俘对象主要是对方的官员和将士,对于普通百姓,则不宜骚扰,为防止军纪败坏情况的出现,北宋朝廷进行了上述规定。
另外,北宋军法规定:“凡军破不许捉生,恐因事争竞,以至军乱”,“因争俘虏相伤者斩”[2]463。战事胜利后,不允许士兵擅自捉俘虏,对于因争抢俘虏而打斗的士兵则处斩,因为面对优厚的获俘奖赏诱惑,士兵容易因争抢俘虏发生械斗,如果不用严厉的军法制止,则有可能发生骚乱。熙宁四年的庆州兵变,其诱因之一就是宋军争抢西夏人的首级。明朝人郑若曾指出:“向来兵家之败,多由割取首级,一人得功,阵上数人夺之,不暇再进,又因争缚生擒及拣取贼所遗财物、妇女,最为误事。今后兵士有此,须军门查究将官不能节制之罪,斩将官之首以徇,庶前弊可革也。”[11]14
对于军事活动中抓获的俘虏如何处置,据《武经总要》载:“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及主司,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漏泄者,斩。”[2]461规定俘虏敌人后要尽快将俘虏送军中相关负责人员,由其对俘虏进行审问,士兵不能向俘虏询问敌情。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泄露军事机密。对于俘虏的敌军将领,因其所知军情更多,则要求宋军将领立即对他们进行审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奏朝廷。
对于抓获的俘虏,不管他们是否顺从,“皆不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问敌情”,当然也不能随便放走,“防为间谍”[2]463。不杀俘虏,甚至优待,有可能从俘虏口中了解敌情,在以后军事活动中还能以此招降敌人、瓦解敌军。对抓获的俘虏自然不能随便放掉,因为这些俘虏被抓到宋营后,有可能对宋军情况有所了解,被释放后有泄露宋军军情的可能,更何况有些俘虏正是敌方派到军中刺探军情的间谍。但是对于俘虏的妇女,宋政府则规定“三日外不许留置在营”[2]363,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妇女遭受凌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军营内部发生混乱,具体将她们如何处置,未见明确记载。
宋朝规定军队抓获俘虏后,将帅要向皇帝上奏,根据皇帝的指示,或立即派专人将俘虏押到京城,或等战争结束后将俘虏押回京城,当然这些俘虏主要是敌军的将领、官员等。对于抓获的普通百姓、士兵,特别是人数较多时,如果全将他们关押在军营,等战事结束后送往京城,会在看守人员、物资供应方面给宋军带来极大的压力。对此,北宋朝廷规定:“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2]463这就要求将领等战事结束后,一方面按照朝廷要求将一些身份特殊的俘虏押往朝廷,交由朝廷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抓获的普通百姓或士兵,或者将他们充刺为军,在军中服役,或是将其释放,当然也不否认有被处死的可能。
从军法制定以及宋朝皇帝诏令的颁发上看,宋政府非常重视俘虏问题。相对完备的俘虏军法制定,是北宋统治者重视军法建设,力戒五代之弊,使军事活动走上制度化轨道的重要表现。对获俘将士的奖赏,是一种战争投资,取决于国家的物质基础,也关系着士兵的人心向背。恰当的奖赏可以笼络、激励士兵,提高士兵的忠诚度与作战积极性;不恰当的奖赏可能事与愿违,引起军心涣散,左右着军事行动的成败。总的来说,通过俘虏军法的制定,维护了宋朝的军队纪律,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俘虏的生命安全,这也是北宋实行宽松、开明的施政理念的表现,凸显出宋朝的文治色彩。
注 释:
①参见朱利民、冉万里的《唐代俘虏政策述略》(《唐都学刊》1992年第2期),张明、马红军的《宋代军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和杨计国的《宋朝的俘虏政策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届硕士学位论文)。
[1]李靖.卫公兵法辑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曾公亮.武经总要[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佚名.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7]孙觌.鸿庆居士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陈傅良.历代兵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9]李攸.宋朝事实[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郑若曾.江南经略[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