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79)
依据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中,扣除劳动工资,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而劳动工资多一点,资本利润就会少一点,两者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利润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是不可能有合理边界的,从而劳动者和资本家是永远也不可能和谐的。在现实世界中,劳动者获得了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外,是否还有资本利润;如果有的话,还是不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如果确实存在资本利润不完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话,那么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之间就有一个合理的边界需要研究和界定。在这个合理的边界上,劳动者获得他应得的劳动工资,资本家得到他应得的资本利润,超越这一界线,不是劳动工资侵蚀资本利润,就是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所以,我们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一是资本利润除了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转化形式;二是还有其他转化形式的话,那么就有一个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合理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需要分析;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合理边界的市场条件是什么,如何形成这种市场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资本利润如果只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同劳动工资的关系就是对立的。所以,要说明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的话,就必须突破资本利润只是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传统观念。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资本利润不完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还有一部分是由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转化而来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价值,即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劳动力的需求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依据决定的。因为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劳动力的价格,即劳动工资一般要比劳动力的供给价格高,而比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低。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要比劳动者获得的劳动工资高,这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资本利润是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结论是有理论依据的,但是要以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作为前提条件。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劳动力的价格等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那就没有剩余价值可供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非常明显,资本利润中的剩余价值转化部分不是没有,而是较多,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在商品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价格是以生产价格即价值作为依据确定的,商品的需求价格是以使用价值为依据决定的。凡使用价值高的商品,需求者是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在一个非均衡的商品市场上,商品价格高于供给价格而低于需求价格,价格高于价值的现象客观存在。商品市场之所以非均衡,除了垄断因素以外(我们不讨论这种情形),是因为生产者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结果。增加使用资本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价值。因为商品价值降低同价格因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降低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在这个时间差中,生产者获得价格高于价值而转化来的资本利润。创新使用资本能够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增强需求欲望,抬高商品价格,使价格背离价值,生产者因此而获得资本利润。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把如此获得的资本利润说成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这是因为流通领域不生产价值。我们认为,流通领域尽管不生产价值,但可以转移价值。需求者在非均衡的商品市场上,以高于价值的价格购买商品,是一种价值损失,他所损失的价值转移给了生产者。虽然需求者存在价值损失,但他获得了满意的使用价值,因为不满意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是不可能购买的,这也是算是对他损失的一种使用价值补偿。
马克思运用平均的和整体的分析方法,推出总生产价格与总价值相等的理论,说明有机构成高的资本获得的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是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平均过来的,进而得出超额利润也是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结论。从推理的逻辑上讲,这个结论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是,这种认识同现实世界相距太远。一是获得的超额利润不是有机构成高的资本雇用的劳动生产的,只是被说成是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平均过来的,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二是如果所有不同构成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都能实现的话,那么商品价格必定由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价值所决定,虽然总生产价格与总价值相等的结论没有错,但是总商品价格与总价值却有一个差额,显然,这个差额是需求者价值损失转移过来的,它转化为资本的超额利润。如果依据平均的分析方法,在平均价格条件下,似乎有机构成低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不能实现,哪来的剩余价值平均给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呢?所以,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总有百思不得其解的味道。由此,我认为资本利润不只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资本社会里,因为资本的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导致的商品市场非均衡,所形成的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转化为资本利润,是资本利润的又一组成部分。
如果资本利润完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那么它与劳动工资之间就不存在什么合理边界的问题。这是因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资本利润仅仅是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过,从上述分析来看,资本利润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另一个部分是价格背离价值形成的,那么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就有一个合理的边界问题了。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因为劳动力的需求价格高于劳动力价格,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格,其差额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由这部分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资本利润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称谓资本家的不合理的资本收入。所以,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与劳动工资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是对立的,无所谓合理的边界。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说,不能够让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资本利润。如果劳动者得到了与他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当的工资,他也就没有再增加工资的道理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有资本利润,显然不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这就是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之间的合理边界。
在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合理边界上,劳动者得到的工资与他付出劳动创造的价值相等,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的资本利润与他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导致的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相等,后者没有侵蚀劳动工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是和谐的。如果偏离合理边界,不管是左偏离或是右偏离,不是劳动工资侵蚀资本利润,就是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关系都不可能是和谐的。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的现象客观存在,劳动工资被资本利润所侵蚀。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比较严重,劳动工资被资本利润侵蚀的现象客观存在,不能因为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否认客观存在的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与劳动力价格相等,就没有剩余价值可供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当然,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完全均衡的情形,但是劳动力市场均衡程度较高的情况应该客观存在。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越高,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格就越接近,只有少量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否则,就有较多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虽然只是理论上的推导,但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差距不是越拉越大,而是基尼系数逐步缩小,原因不是别的,就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不断提高。
如果劳动力市场均衡的程度较高,而商品市场是非均衡的,那么只有资本利润中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增大,不影响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合理边界。所以,劳动力市场均衡是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处于合理边界的必要条件。商品市场非均衡使生产者获得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而超额利润又是激励生产者不断地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动力源泉,商品市场非均衡从而可以说是价格背离价值的资本利润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认为超额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同资本家相对立,正是如此,资本家有较大的积极性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增进人们的福利。相反,我国历来就认为资本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资本剥削劳动的结果,而没有辩证地认识资本利润的两重性,从而极大地挫伤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这种意义上说,合理界定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边界,探索合理边界形成的市场条件,对于构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和谐而非对立的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合理边界就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归劳动者所有,资本的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导致的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归资本家所有,前者不侵犯后者,后者也不侵犯前者。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合理边界取决于市场的完善性和均衡性、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所以,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如何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劳动力市场是决定劳动工资的场所,它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越高,劳动工资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就越接近;所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是实现劳资关系和谐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善的,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在工资协议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很不对。因为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只是工资水平较低,就是应发的工资有时也被扣压。所以,一是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使之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改善劳动力的供求结构,缓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关系;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力交易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市场是一个整体,所以除了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等都要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市场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起来。
资本利润之所以有剩余价值转化形式这个部分,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因此,要缓和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之间的对立关系,就必须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是一件易事。如果说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调节的话,那么,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则难以运用上述政策组合取得较好的效果。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得以改善,但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大;当经济萧条的时候,通货膨胀的压力虽然没有了,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又显得十分突出。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努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总体水平;实施合理的人口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增长。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凡是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比较缓和;凡是经济增长缓慢的时期,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就比较紧张。我国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固然是为了改变我国经济落后的面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也不能忽视增加就业这一政策目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无疑是缓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一定要注意人口同经济协调增长。曾经,我们认为劳动创造世界,世界上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是可以创造出来的,导致人口增长速度过快,与经济增长不相适应。现在,通过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增长。但必须注意的是,过度放松人口或者过度控制人口,都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关系,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的完善和均衡总是相对的,现实中的市场却是不完善和非均衡的,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如此,就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出来的不完善和非均衡程度有所不同罢了。既然如此,资本利润中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部分客观存在。我国因为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动力市场和其他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较低,资本利润中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部分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地完善市场和提高市场的均衡程度,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相应的政策安排,将资本利润中的剩余价值转化部分尽可能地集中于国家财政,再通过转让支付形式转移给劳动者。因为劳动者的收入和资本利润是通过市场分配形成的,尽管我们能够通过再分配的制度安排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但也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发挥政府的作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市场分配,但可以运用政策法规规范市场的分配行为。为了避免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初次分配中过多地占有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资本利润,可以规定最低工资水平,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中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力度不能使劳动工资侵蚀资本利润中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否则,就会影响生产资料所有者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积极性。当然,也不能使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
在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资本利润包括两个部分:剩余价值转化形式和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这是一种同传统思想不完全一致的认识。正是如此,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之间存在一个合理边界,劳动者获得相当于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劳动工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价格背离价值的资本利润,劳动工资不侵犯资本利润,资本利润也不侵犯劳动工资,这就是两者的合理边界。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取得合理边界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劳动力市场必须是均衡的,而商品市场是非均衡的;或者,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较高,而商品市场是非均衡的。不断地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马克思.资本论(1、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李松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4]李松龄.劳动价值论研究方法的辩证认识[N].经济学家周报,201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