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路径

2013-08-15 00:46:50罗元兰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违宪宪政党的领导

罗元兰

(中共十堰市委党校,湖北 十堰442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现阶段我国的宪政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还只是宪政的初级形态,或者说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雏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任重道远,还面临许多急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宪政的内涵

什么是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 法。”[1](P732-735)著 名的法学家张友渔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P100)由此可见,宪政应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核心是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总之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形成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其基本要求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

二、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路径

建国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取得了一些重大成果。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不够充分、法治不够健全、人权保障还不完善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国家的宪政建设经验,当前推进我国宪政建设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宪法

宪法是宪政的起点和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实践,或者说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有宪法,但宪法没有地位,也不可能实现宪政。因此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建国后,先后制定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的实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制定了88年宪法修正案、92年宪法修正案、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的制定及修改确立了人民主权、法治、私有财产受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等原则。现行宪法的制定及其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宪政实践的推进,凸显出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对人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具有可诉性和操作性;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机制不完善、违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当前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对人权的规定具体化。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格自由不受侵犯等。2004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从而开辟了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新阶段。但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如应增加自由迁徙权等规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二是增加宪法适用制度的规定。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增加违宪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现行宪法及时修改完善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又是宪政的核心和灵魂。保障人民民主,是宪政的目的和核心价值追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四方面努力:一是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树立起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观念。人大代表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而且还要有必要的法律素质。要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可考虑适当增加法律人士,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二是进一步推进选举程序的民主化。在候选人的推荐、介绍、确定以及选举过程的组织等方面,要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确保公民选举权的充分行使。三是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切实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任免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听证制度的实施。四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要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到位。要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政治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一方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又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换言之,执政党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当前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应从四方面努力:一是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现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二大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进了新党章。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进一步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七大强调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十八大重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政党制度正确界定了党、法关系。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执政等现象。因此,应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二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各级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向人大推荐的干部,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三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党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保证执法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干预,不以党代政,而且要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要进一步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领导和监督,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此外,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并从宪法和法律上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确认,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正确处理党法关系、党与人大、政府以及政协等关系,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关键。

(四)建立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和机制

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命运。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不健全、保障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因此应建立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和机制。当前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和机制应从三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现代法治国家,为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大多建立了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以及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这一规定为我国宪法的实施从组织方面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常委会通常也是两个月开一次会,从保证宪法实施的组织构架来看,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应逐步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即建立专门性的相关机构,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违宪案件,并且建立健全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行为。强化宪法实施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二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我国的宪政建设,不仅要求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还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既然是法,就应该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具有可诉性。在西方,由于有宪法诉讼制度,它能够把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和宪法紧密地联系起来。而在我国大家感到宪法一直高高在上,跟自己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根本原因就是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我们的宪法往往很难跟具体的人、具体的事紧密联系。我们应该把高高挂在空中的根本法拉回到地面,让宪法从神坛走向世俗,走向社会,走入公民的生活。因此,我国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来接纳有关与宪法的权利受侵害的案件,或者是不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权限有争议的案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使宪法精神在诉讼活动中受到普及,让大家感受到宪法的存在,从而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并且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三是健全违宪责任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有宪不依、执宪不严、违宪不究的现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违宪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一旦真的追究,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或者本来想追究,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却追究不下去。因此应建立健全违宪责任制度,就是说在宪法的责任条款这一块,增加违宪责任追究的规定。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机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及健全违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五)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

宪政意识是对宪政实践的认知和总结,同时对宪政实践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公民宪政意识的普遍生成和培育是宪政建设的观念基础。当前,加强我国宪政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应从三方面努力:一是要加强公民的宪法教育。西方国家的公民对宪法非常崇敬,感觉宪法非常神圣,来源于对宪法的信仰。在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过程中,要牢牢抓住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观念的加强、宪法信仰的树立三个层次。二是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是普通的公民,而且还是实际行使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人。所以对他们的教育,就不仅仅是宪法知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宪法适用的教育,更关键的是要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手中权力的来源,明确自己行使权力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建立健全公民宪法教育制度。把宪法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我们的小学、中学、大学,整个国民教育的全过程,都应该进行宪法教育。[5]此外,应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和素养,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观念、制度、法律、文化等各个层面,需要从理论准备、观念启蒙、制度设计、实践等方面推进。当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从完善现行宪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及提高公民宪政意识等方面努力。

[1]毛泽东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张友渔.宪政论丛:上[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文正邦,文培阳.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5]周叶中.宪政中国: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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