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星伟,彭 慧,陈运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100078)
近年来,E检察院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较圆满地完成了涉外案件的办理工作。办案过程中,E检察院分析了外国人在华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打击、遏制外国人在华犯罪的对策。
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以E检察院侦监处受理的外国人涉嫌犯罪提请审查逮捕案件为例,该院共办理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134件171人,占受理全部审查逮捕案件820件1278人的16.34%(案数)13.38%(人数)。其中,审查批捕129人,批捕率为75.44%;不(予)批捕42人,不捕率为24.56%,其中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29人,以无逮捕必要不捕12人,不构成犯罪不捕1人。具体情况如下:
1.涉嫌的罪名。涉嫌罪名共四类30个,其中:侵犯财产罪77人,分别为盗窃罪57人、诈骗罪14人、职务侵占罪3人、故意毁坏财物罪2人、抢劫罪1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1人,分别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5人、赌博罪2人、开设赌场1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1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1人、骗取出境证件罪1人、组织卖淫罪1人、介绍卖淫罪1人、容留他人吸毒罪2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人、扰乱法庭秩序罪1人、寻衅滋事罪1人、妨害公务罪1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人,分别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5人、非法经营罪1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人、信用卡诈骗罪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人、走私普通货物罪1人、假冒注册商标罪1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1人,分别为故意伤害罪8人、强奸罪2人、重婚罪1人。
2.犯罪嫌疑人的国籍。除去国籍不详、无国籍者16人,共涉及37个国家,其中:亚洲地区最多,共91人,分别为:蒙古国44人、韩国11人、日本7人、巴基斯坦7人、哈萨克斯坦5人、俄罗斯4人、阿塞拜疆3人、菲律宾3人、新加坡2人、马来西亚1人、吉尔吉斯斯坦1人、越南1人、沙特阿拉伯1人、乌兹别克斯坦1人;非洲地区次之,为44人,分别为:尼日利亚16人、利比里亚5人、几内亚5人、加纳3人、哥伦比亚3人、阿尔及利亚2人、科特迪瓦2人、坦桑尼亚2人、几内亚共和国2人、贝宁共和国2人、多哥1人、肯尼亚1人、喀麦隆1人、圭亚那1人;欧美地区最少,为20人,分别为:美国8人、加拿大3人、德国2人、波兰2人、墨西哥1人、法国1人、英国1人、澳大利亚1人、比利时1人。
3.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集中在20-40岁年龄段,具体为:20岁以下4人,20至30岁共67人,31至40岁共62人,41至50岁共28人,51至60岁共7人,60岁以上3人。
4.犯罪嫌疑人的性别。男性比例高达82.46%,为141人;女性30人。
1.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两年来,E检察院共办理外国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47件55人,占所有外国人犯罪件数的35.07%人数的32.16%。涉外毒品案件突出表现为涉案毒品数量大、跨国走私、形式翻新等特点,其中走私毒品犯罪尤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绝大部分是走私入境,说明我国受毒品侵害的人群不断增加;二是走私毒品数量全部在千克以上,数量最大的5千余克;三是走私毒品呈跨地域性、有组织性,毒贩在境外遥控,不亲自参与走私贩运,以金钱诱惑组织陌生人,利用非洲、中亚等经济落后国家家境贫寒、文化程度低者为其冒险冲关走私,如果成功则再行通知他们与中国境内人员接头交货。
2.盗窃罪成为外国人、尤其是蒙古籍人在A地区的又一主要犯罪形式。两年来,共办理外国人涉嫌盗窃案件36件57人,占同期全部外国人涉嫌犯罪人数的33.33%,外国人在A地区盗窃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人员多为蒙古人,无正当职业,文化程度低。涉嫌盗窃的外国人中,蒙古籍为40人,比例达70.18%。根据统计数据显示,E检察院二年来办理的44名蒙古国犯罪嫌疑人中,40人涉嫌盗窃罪,比例高达90.91%。二是以结伙盗窃,相互掩护、顺手牵羊为主要作案手段。如,那某等3人盗窃案,采取两人与事主说话分散注意力,一人暗中将事主提包拿走的手段,盗窃一巴西籍旅游者的现金和珍珠项链等物。三是作案地点多选择在繁华商业街的商铺内,以店内高档服装或顾客财物为犯罪对象。四是犯罪手段趋同化,多以内装锡纸的背包为犯罪工具,以规避店铺防盗报警装置。
3.经济犯罪日益突出。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和交往增多,也使涉外经济犯罪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诈骗犯罪仍然猖獗,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一是犯罪手段仍以惯用的利用刷黑纸诈骗或以自己有一笔巨额财产存放在某机构,如能提供资金帮助取出存款愿与对方分成为名诈骗钱财,先网上聊天撒下诱饵,得到事主信任,再进行当面演示或出示所谓的证明文件使事主信以为真交出钱财,少则数千美元,多则数万美元;二是被骗事主多为有一定经济实力,英语基础和文化层次较高的人员,甚至还出现了外籍人员;三是犯罪嫌疑人多为非洲国家人员,犯罪一旦得手,赃款转移下落不明,没有追回的可能;四是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拒不交待犯罪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
第二,将境外金融衍生产品非法带入中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经营案。众所周知,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少数几家国有金融机构才有权经营,而且其交易杠杆控制得比较低,目的是降低金融风险。但是,一些境外的机构通过在国外建立的交易平台,设置放大几百倍的交易杠杆,吸引投资者从事这种高风险的金融理财产品。犯罪嫌疑人徐纬德正是受境外机构的派遣来到中国,他以设立外国公司办事处甚至借用中国公民身份证开办公司为幌子,招募大批急于求职大学毕业生进入公司为其宣传、发展、培训投资者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经营额达到700多万美元,由于其高风险使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大量外汇流入境外,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境内外勾结,从事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随着我国银行业和货币流通领域的发展,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新型结算工具越来越被广泛应用,但也成为犯罪分子聚敛钱财的手段。我处办理的一起韩国籍犯罪嫌疑人勾结中国公民,在中国租用场所、购买机器设备,并从一个体户手中定制空白卡,之后伪造了大批信用卡准备带往境外的伪造金融凭证的犯罪案件。这一案件使我们看到外籍人员信用卡犯罪在不断升级,已不仅仅停留在盗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消费或套现的犯罪特征。
1.犯罪嫌疑人地域分布明显。就近两年受理的外国人涉嫌犯罪情况来看,蒙古人涉嫌盗窃案、非洲人涉嫌走私毒品案比例位居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高位。受理的多起蒙古人涉嫌盗窃案件,多为在A地区的各个大型服装店偷衣物,所偷衣物大部分为自穿自用;受理的多起非洲不同国家外籍人员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案件中,一次人体藏毒的佣金相当于其所在国家一年甚至更多的经济收入。这些现象说明,外籍犯罪人员主要来自发展中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滞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贫穷和失业是导致外籍人员铤而走险实施走私毒品、盗窃等犯罪的原因。由于这些国家人民生存的状态较为原始、简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呈现出冲动、简单、作案手段低劣等特点。
2.犯罪嫌疑人特点及涉案类型。外籍涉嫌犯罪人员普遍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的进程欠缺基本的了解,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仍停留在过去几十年前浅薄、僵化的认知程度上,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以及现代化的技侦手段缺乏基本的了解,部分嫌疑人还在内心、思想、情感上表现出对我国法律的蔑视,进而造成他们敢在我国境内恣意妄为、肆意犯罪。而来自发达国家的外籍犯罪人员实施的主要是经济犯罪,他们因自己国家发达、强大自诩自傲,无视中国法律,进行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
3.不同法律背景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要求。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不同,以及文化差异导致的对不同问题的不同认识与理解,一些涉嫌犯罪的外籍人员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仍不自知,或不以为然。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充分释法说理,从法律制度的规定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耐心的讲解、宣传、教育,从实体到程序,从法到理、情进行全方位的阐释,真正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1.“刷黑纸变美元”类诈骗犯罪取证难。“刷黑纸变美元”诈骗案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一度非常猖獗,经过集中打击,基本销声匿迹,但E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一起黑纸变美元案件显示,该类案件又死灰复燃。此类案件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由于只有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力有限,嫌疑人一方有种种辩解,导致案件最终无法形成优势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而难以认定。
2.无逮捕必要外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难。两年来,在受理的涉外案件中,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12人,涉及罪名分别为:盗窃罪8人、赌博罪2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1人、故意伤害罪1人。对于这些无逮捕必要外籍犯罪嫌疑人,由于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完善,导致在外籍嫌疑人涉嫌犯罪逮捕必要性审查上的两难,不捕则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捕则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性。建议可由各国驻华使领馆肩负起对本国取保候审嫌疑人的担保责任,这样既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又便于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3.涉嫌轻微刑事犯罪外国人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实质上带来羁押时间过长。为充分保障涉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对外籍嫌疑人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些轻微的、刑期较低的犯罪涉案嫌疑人(诸如涉嫌轻伤害、涉案数额较少的扒窃案件等)因此承受过长的羁押期限,甚至数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反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实质损害。
4.外籍嫌疑人涉嫌轻伤害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积极利用各种条件,使得轻伤害案件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拘留期间尽快得以解决,避免在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问题上的进退两难及捕后撤捕现象,以节约诉讼资源。
5.提讯过程中的信息不畅问题。外籍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要保障承办人与外籍犯罪嫌疑人无障碍地进行语言交流,是办理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英语、法语等主流语种的翻译质量有保障,但由于精通小语种、能够准确翻译法律术语的翻译人员匮乏,生僻语种的翻译工作往往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在聘请不到母语翻译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犯罪嫌疑人并不熟练的英语进行语言交流,这种做法势必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翻译效果,进而难免造成沟通与理解上的障碍与不准确,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利影响。
1.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鉴于涉外案件政治敏感性强、国际影响大等特点,我们应该及时完善涉外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如使领馆会见程序、犯罪嫌疑人国籍确认程序等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同时,从维护司法权威、节约诉讼资源方面考虑,应该设置一个专门对外联系司法翻译机构的部门,规范翻译程序,提高翻译质量;另外,为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应制作统一的外文版《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规范严格依法取证,防止在办案中发生违法违规现象,避免因违法办案在国际上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2.注重归纳总结,提升办案效果。要总结规律,准确地提炼出在京外籍人员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反映,不断完善预防和打击外籍人员犯罪的新途径,提高预防和打击外国人犯罪的能力。在对待外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亦须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逮捕必要性分析,并注意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要有大局观,既要考虑到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有效地打击、威慑犯罪分子,又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外交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合法、合理、适度地处理好外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3.完善入境管理,加强横向联系。一方面,我国的签证手续比较简单、签证费用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欠发达国家的无业人员涌入中国。另一方面,一些无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后,刑事程序终结,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遣返。而这些被遣返人员隔以时日,再次入境,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再一方面,一些嫌疑人在涉嫌犯罪后,无法核实国籍身份,既不利于案件侦查及后续诉讼程序,也不利于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工作。综上,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办理入境手续,加强入境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来自重点国家中特定人群的审查,是有必要的。比如:在入境人员中发现有一人使用多个国家护照的,应与相应使馆联系明确身份,以确定其真实身份,确保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4.建立外籍人员犯罪专门办理机制。外籍人员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办理此类案件的承办人应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实践中,由于语言及理解上的障碍,承办人即使依靠翻译,也很难深入、准确地查清、核实基本犯罪事实,为积极应对,建议以案件类型为主线,将外籍人员犯罪案件办理与专业办案组机制相结合,把经常出现的某几类外籍人员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承办人办理,以加强针对性、突出专业性。
5.规范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在审查办理外籍人员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承办人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交流,保障听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辩解程序的顺利进行。防范有关案情的泄密风险,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建议在归纳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谋划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形成由处室定点联系一家信誉好、水平高的翻译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由其提供专业翻译服务的工作机制,既避免了承办人各自联系翻译人员造成的工作精力分散、保密性不强的状况,又规范了翻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