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刚 刘 星(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自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默以批判的角度首次提出文化工业这一概念以来,文化产业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一理论范畴的出现,也带来了长久的关于大众文化的争论,并直接推动了文化产业概念的出现和理论的发展。[1]但是,由于学术界的争论和各个国家、地区的认识不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文化产业定义和解释,在名称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英国叫创意产业、美国叫版权产业等等。我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
文化产业既有文化属性,又有产业属性,还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因此,我们认为文化产业既是一个文化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但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人的问题,是人的幸福感的提升、个人素养的提升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是个体的文化归属和心理归属、文化信仰问题,是关于个体的文化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集体记忆和价值共识的问题。
根据马克思关于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流通环节的划分,产品只有通过流通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产品的价值,而要实现产品的价值,又必须通过消费者的消费,让渡产品的使用价值,获得产品的交换价值并从中获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满足,而精神上的需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之后,人们开始转而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利润,有利润就有供给。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就出现了一定的文化企业,向大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以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即:
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分配→交换→消费
内容的创意是文化产业的起点,通过创意,将无形的文化转化为有形的文化产品或者提供一定的文化服务,并将这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销售出去,以获取利润。而这种创意来自于市场,同时服务于市场,脱离了市场,即使是再好的创意,也无法转化为有效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也无法实现企业的利润追求。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产业化是其发展的途径和方式,文化才是其发展的实质内容,通过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给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蕴含的文化因素才是最主要的。从作为文化产业最终成果的文化产品来看,它既具有交换价值,也具有潜在的文化价值,而这种潜在文化价值向交换价值的转换,也要受到文化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挨次科恩所说,“文化产品转换为商品,一要借助社会结构,而社会结构自有其运行规律,二要通过社会集体,而社会群体又要以文化的标志来表明自己”。
从文化产业的产业链来看,作为产业链起点的创意环节,虽然是针对市场的创意,但它同样离不开对文化的研究和理解,甚至对文化的研究和理解是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可能是通过直接对某些文化资源、文化元素的研究和利用,形成一定的创意,再通过一定的市场调研,将这种最初的创意运用到实际的研发和设计中,形成最初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可能是通过间接利用已有的文化研究成果,并加以创新。通过创意,将一定的文化观念、文化价值观、文化元素等等附加到相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上,在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同时,也促进了一定的“意义”的扩散。
而从流通环节,或者是消费环节来看,文化产业是通过产业化的运作,将文化由小众化变为大众化,将地区文化世界化,但是,如果缺乏对不同文化系统、文化心理等等的研究,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既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样,也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从国内来看,如果缺乏对社会主流文化的了解,缺乏对社会心理的了解,缺乏对消费者文化态度、文化需求的了解,也就不能向社会大众提供有效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也就不能有效的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市场营销。从国际上来看,表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文化折扣问题,受文化差异的影响,即使是再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如果不符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习惯,茫然的进入也将带来彻底的失败。这就要求文化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对外出口的文化产品,要能够做到“中西合璧”,在以我国文化为底蕴和基础的同时,也要包含一定的国外的文化元素,以降低文化折扣,促进文化产品更好地被国外消费者所接受。以电影《花木兰》为例,它以我国文化资源为基础,片中蕴含着丰富的中国文化元素,但它又是一部好莱坞电影,体现着好莱坞典型的电影制作模式和套路,充分利用了我国的文化元素和好莱坞的品牌效应,并将二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促进了电影《花木兰》在我国市场的成功。
从文化产品的消费来看,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它具有一定的文化属性,对文化产品的消费,不仅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消费能力,更要求有一定的文化消费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层次。以歌剧《猫》为例,它对消费者文化水平的要求就比较高,对于那些没有相应基础的消费者而言,也许就不是在欣赏,而是在痛苦中纠结。而文化消费的文化环境则是某一文化产品消费市场大小的关键。
从国内来看,文化产业体现了国家主流文化价值观,国家通过对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内容的引导和控制,来促进国家意志的体现和表达,通过一定的政策、法规,引导文化产业的发展,以促进国内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的巩固和提升,以保障国内的文化安全。
从国际上来看,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对外输出,实现中华文化的对外输出,扩大中华文化的对外辐射力和影响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由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性,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也受到了更高的重视,面对文化的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发展,大量的文化产品不断涌入,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和价值观交织在一起,引起人们价值观的混乱,并继而引发文化安全的问题。
正如甘地所说,“我不愿墙壁挡住四路,我不愿杂物堵住窗户。我愿那微风送来世界各地的文化,但我不愿被风带走”。面对文化的全球化,既要有包容之心,容纳各种不同的文化,更要守住自己文化的根。
基于以上讨论,文化产业就是以产业化的方式来提供文化和发展文化,以产业化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以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由于文化的特性,需要通过国家的介入和政治的引导,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民族文化认同和国家文化安全。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将文化产业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即:文化创意、经济运作和政治引导组成了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
首先,在文化创意上,强调对文化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而文化资源又包括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以及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资源。现代文化主要包括三大来源,即传统文化的精华、世界其他地区创造的精华以及时下正在创造的新文化。因此,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就是对各种文化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以产业化的方式向人们展示和提供,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必然创造出新的文化,成为现代文化的一部分,并且可以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再一次用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次,在经济运作上,主要是通过产业化的方式,将无形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有形的文化产品和相应的文化服务。这也就涉及到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化运作所包含的各种问题,包括产业链设计、产业结构状况、文化市场、经济体制等问题。
第三,在政治引导上,主要是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方向引导、内容控制、政策引导、法规规范等等方面的问题,是从宏观上把握文化产业的发展,规范文化市场,完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文化产业向积极健康方向发展,促进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形成,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和国家文化安全。
因此,通过文化产业发展,其目的是要追求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政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这也是文化产业发展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文化产业的最终追求,也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关于人的问题。但是,现在每每谈到文化产业,总是说票房有多少、规模有多大、收入有多少,却很少谈及有什么样的文化内涵、传递了什么样的价值观、有什么样的文化影响力,是否有助于文化的发展、是否有助于大众文化素养的提升等等。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仅要追求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政治稳定以及社会和谐,更是要促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提升、个人素养的提高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体的文化信仰、文化归属以及价值观念的建构问题,是个体文化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集体记忆和价值共识的问题。
根据简·奥斯曼的观点,“文化记忆有固定点,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通过文化形式(文本、仪式、纪念碑等),以及机构化的交流(背诵,实践,观察)而得到延续”。[2]文化记忆是保存经验和知识的存储器,一个群体从这种知识存储中获得关于自己的整体性和独特性的意识。
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文本,尤其是新闻出版产品,在这种文本中保存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而这些经验和知识又不断的向读者表明“我们属于谁”、“我们不属于谁”、“什么和我们相关”、“什么和我们不相关”。通过文化产品及其传达出来的意识,使个体形成一种记忆,形成集体或群体的归属感。
但是,个体的记忆又受制于集体记忆,正如哈布瓦赫所指出的,他认为存在一个所谓的“集体记忆”或“记忆的社会框架”。个体的记忆必然置身于这个框架来理解,特定的记忆能否被唤起和以什么方式被唤起、被讲述出来,都取决于这个框架。这个框架使得某些回忆成为“能够进行回忆的回忆”,某些则被作为“不能进行回忆的回忆”、“不正确的回忆”被打入冷宫。[3]
而文化产业正是通过对文化资源的利用,通过对文化元素的开发以及对相关历史事件的描述和展现,使消费者消费文化产品的同时,也构建出一定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记忆,使每一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归属,不至于变成游荡于社会中的“漫游者”。
而从集体来看,如贺玉高在《文化记忆的建构——以“文革”为例》中所指出,“如果一个文化群体,不能形成共同的记忆,就不能发展共享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这个群体文化就缺少凝聚力,面临精神的分裂,乃至文化的解体。即使不解体,在一个缺少凝聚力和共同价值观的群体里,要想建立高度的精神文明,以及伴随的政治、经济文明,是不大可能的。”[4]
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去引导和唤起大众的文化记忆,而这样的文化记忆通常都“包含着特定时代、特定社会所持有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本系统、意象系统、仪式系统,其‘教化’作用服务于稳定和传达那个社会的自我形象”。[5]
文化产业对文化记忆的唤起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促进了大众的文化自觉意识,通过文化自觉意识的提升,形成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豪,形成一种集体共享并自觉遵守的价值共识,提升群体的文化凝聚力,并进而促进对自我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有时候记忆是恶毒的,可以把人引向仇恨”。[6]因此,记忆通常是被选择性的唤起和记忆的,而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内容通常也是有选择性的。
[1]冯子标、焦斌龙.文化产业运行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
[2]Jan Assmann.Collective Memory and Cultural Identity, New German Critique, No.65, Cultural History/Cultural Studies.(Spring-Summer,1995),pp.125-133.
[3]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992:68-69.
[4][5]陶东风、周宪.文化研究[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4、4.
[6]Frunza, Sandu. “The memory of the Holocaust in Primo Levi’s if this is a man.”, Shofar.27.1 (Fall 2008):36(22).Academic OneFile.Gale.St Marys College-SCELC. 28 Oct.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