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同娟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心智尚未成熟,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需要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既可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也由此深入展开。该项制度的落实已经从过去单纯的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较之从前有很大的进步。然而,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该项制度的具体落实与其制定初衷尚存一定的差距。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部分指定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存在敷衍行为,甚至会见缺失。实践中,部分指定辩护律师存在一次会见不同案件多名被告人的情况,会见每名被告人的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左右,这直接导致指定辩护人对案情没有深入的了解。对案情掌握不足直接导致开庭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主题的偏离。例如,在笔者经办的一起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李某涉嫌抢劫他人财物三起。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属于刑法中的多次抢劫,应加重处罚。法庭辩论环节,控方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多次抢劫,建议法院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定罪处罚,然而指定辩护人却由于对案情和相关法律不熟悉,庭审中直接提出被告人仅抢劫三次,不构成多次抢劫,不应加重处罚。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抢劫三次是否构成多次抢劫上,显然该指定辩护人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对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才会导致在开庭的过程中思想不集中,犯了常识性错误。
2.部分指定辩护人责任心不强,不注重审前准备。庭审前的准备主要涉及到辩护人庭前调查取证和查阅案卷掌握有关案情的详细信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笔者先后为5起案件的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人,然而审查起诉阶段,竟无一辩护人与检察院联系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甚至部分刑事指定辩护人仅在开庭后坐在辩护人席上时才开始看起诉书。由于庭审前缺乏准备,在庭审的过程中,部分指定辩护人只能保持沉默,失去了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的意义。
3.部分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模式化,缺少实质性内容。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指定辩护人由于对案件热情不足,缺乏准备,提交的辩护意见模式化严重,同种类案件的辩护内容千篇一律,普遍缺乏针对性。甚至部分指定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仅仅是在辩论阶段发表一次辩护意见,且难以涉及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发挥指定辩护人应有的作用。例如,唐某等聚众斗殴一案,检察机关内部就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较大争议,历经多次研究讨论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指定辩护人针对本起案件的最终定性竟毫无异议,只是象征性的在辩论阶段发表了几点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事实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每起案件,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已经就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做了详细说明,指定辩护人只不过对公诉人提到的量刑情节做了简单重复,所起作用甚微。
纵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无论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都存在指定辩护律师履责不到位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指定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难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为了更好的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专门法律援助队伍。当前,部分学者主张将法律援助纳入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所谓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工作的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公职律师的试点,中国律师有十几万人,而公职律师却不足三千人,将各地法律援助纳入公职律师业务范围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实现。笔者建议,各地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可以与当地知名律所联系,挑选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律师组建一支专门的法律援助队伍,当涉及需要指定未成年刑事辩护人案件时,从该专业性队伍中指定,如此既可以保障指定辩护案件中人员到位,也可以保障指定辩护案件的质量。
2.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国家拨款,费用有限。作为自负盈亏的律师行业,办案经费的缺乏直接影响律师们的办案热情。以天津市为例,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收费标准为侦查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件,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件,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件,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件。然而,目前笔者所在辖区指定辩护人办案经费每件仅为400元,并且不做阶段性区分。对此指定辩护律师颇有微辞,认为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责任,现在却成了律师要从事的公益事业。律援助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指定辩护人与普通刑事案件辩护人收益上的差距,导致指定辩护人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因此加大未成年指定辩护案件经费成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关键。
3.建立指定辩护律师监督与考核机制。当前未成年刑事指定辩护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多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应付,缺乏有效的投入,办案质量难以保障。建立起对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律师考核机制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监督方式。可以通过被告人反馈意见、被告人投诉、法律援助机构派员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质量、效果以及指定辩护人的责任心。同时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每年优质优量完成指定辩护任务的律师予以奖励,对工作马虎的律师给予适当的惩罚,可与律师的年检、考核挂钩,在压力与动力的双重引导下,将会有更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同时也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未成年刑事指定辩护是法律援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重要制度。但是如果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流于形式,就失去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这与立法者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分析该制度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并着力解决,才能在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质量,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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