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析

2013-08-15 00:48杨璐宁
关键词:刑事案件检察官办理

杨璐宁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层面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视。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优势,这是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女检察官耐心、细致等心理特点,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性格特点决定的。

一、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优势

女检察官成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骨干力量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以及女检察官所具备的性格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与生理的不成熟性,在成长中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家长对未成年人采取放任自流的教育方式,家庭温暖的缺失;学校的“重智育轻德育”;网络游戏、电视媒体粗俗无益的炒作等因素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与未成年人及时沟通、对未成年人在成长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进行及时疏导成为预防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由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果。

2.女检察官的性格优势。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挥女性特有的心思细腻、感觉敏锐、刚柔并济的优势,既可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推动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女检察官温柔的形象能给未成年人以亲切感,从而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惧,便于与其进行沟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与动机是多样的,多以激情犯罪为主,冲动过后面对司法程序由于心理生理的不成熟性,会手足无措;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而性格扭曲,拒绝与司法人员进行交流。女检察官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更多的是充分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爱、照顾,可以与其促膝谈心,交流学习上、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在气氛温馨的交谈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打开心结,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身、被害人、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促使其真诚悔过、改过自新。

3.女检察官的不可替代性。女检察官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在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这同样适用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讯问与询问过程中,女检察官的参与会缓和气氛,同时女检察官心思细腻,可以通过循循善诱的谈话式讯问、询问方式,深入了解案情,从不经意的谈话中发觉重要线索,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迅速了解案情,及早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等案件,女检察官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精神与身体的双重伤害,不对其进行及时的安慰和劝导,很容易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女检察官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开导,精神安慰,使被害人鼓起勇气指正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振作精神,重新投入学习生活中,继续健康成长。这些工作由女检察官办理效果更佳。

二、女检察官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建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立法形式新增了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女检察官需适应新法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业务与素质培训,尽快适应新法与社会的发展。女检察官应克服生活压力,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在工作中继续学习,与时俱进。(1)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专家讲座、院内定期测评、系统内部女检察官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定期交流,使女检察官更加熟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素质培训。要鼓励女检察官学习未成年人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参加有关专业特别是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晋级活动,并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语言习惯的把握,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方法。

2.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关键一环。女检察官应发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与当地的学校、妇联、社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充分交流、形成合力,亲身深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综合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罪后态度等因素,形成客观准确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该报告也为后续检察工作,如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工作等提供参考依据。

3.贯彻全程教育理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目的是使未成年人诚心悔过,重返社会,避免再次犯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对其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心理辅导教育等。对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女检察官应着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悔过教育。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可以有被害人亲友参与教育过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教育与温情的感化,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而协调融洽了社会关系,也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打好基础。

三、女检察官对相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应用

1.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新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委会讨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与新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不同,范围更宽泛且不需要“附条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教育挽救为主。检察官特别是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发挥胆大心细的优势,对案件整体情况,如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动机、手段,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作出综合考量,在耐心细致地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后,慎重选择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类型。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成立以女检察官为主、成员稳定的监督考察小组,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工作,通过定期考察、临时抽查以及联合妇联、社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人等对未成年人展开矫治与教育工作。

2.刑事和解工作的运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女检察官在开展和解工作时,应坚持被害人自愿、协议内容合法原则,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注重被害人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保持自身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可以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基础上适当加入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心理辅导员、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成员等,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交流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展开心理辅导与教育,尽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到真诚悔罪,并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达至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做到平复被害人心理、化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女检察官也应注意将刑事和解程序与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相衔接,结合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真实客观的记录,作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依据。

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机制探索

司法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通过办理具体个案、在总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警示,以期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主力军的女检察官也应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通过办案,真正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社会关系,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形成回访机制,积极追求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目的不在于办理案件本身,而在于对未成人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女检察官应当发挥自己细心、耐心、有爱心的优势,形成固定的考察小组,专人负责专案,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保持联系,跟进涉案未成年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与重返社会后的情况,在生活上、情感上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使未成年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继续健康成长,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又一次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树立“爱心妈妈”、“知心姐姐”的女检察官形象,与重点考察对象帮扶结对,弥补未成年人成长中缺乏的温暖与关怀。同时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抚慰与照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深入学校与社区,开展普法教育,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检查系统内部可由女检察官成立专门的“春蕾志愿者团队”,开展帮扶志愿活动。女检察官定期在课堂、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深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播放宣传教育片,开展法律知识问答互动、情景再现,模拟法庭等形式,并可以通过建立QQ群、聊天室、论坛、微博互动等形式与未成年人进行课下的交流与互动,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成长中遇到的问题,真正劝导、解决未成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未成年人树立起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提供一份有力的支撑,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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