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星,肖丽娜
(1.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2.山东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济南 260000)
煤炭是中国的基础性能源,长期以来在中国的能源消费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中国煤炭企业大多为综合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其肩负的社会责任广泛而重大。在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对能源的需求也在增长,作为战略性资源企业,煤炭企业应积极担负起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社会责任,展现作为国有大型基础性行业的应有姿态。
自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兴起以来,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第三方组织等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相继制定了多项相关规范、准则。具有代表性的有: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针对多国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劳资关系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并且,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的近两百项公约所涉及的内容被广泛用于各种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中[1]。ISOl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的一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涉及环境管理标准、环境审核、环境行为评价等问题。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它由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于l997年8月。联合国在2000年启动的“全球契约”计划,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多方面基本原则,旨在推动全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了ISO26000标准。在全球统一了社会责任的定义,即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开始发展,目前正逐步从初期简单的理念引进、知识介绍发展为结合中国实际、自主探索的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中国政府机构、企业相关组织制定了多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主要有: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在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作出了专门的规定。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其中,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11年12月,国资委进一步要求,到2012年所有的中央企业都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2007年11月,中国企业联合会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制定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荐标准和实施范例》。2008年4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11家工业协会共同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
2010年12月,首个中国企业海外社会责任建设的自愿性标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正式发布。该《指引》旨在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树立社会责任建设的标尺,推动企业树立全球责任观念,以更加负责任的方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2010年11月,在ISO26000发布之后,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将根据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参照ISO 26000的内容,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标准,为推动我国社会责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综观中国企业整体社会责任实践状况,目前,我国已经有几百家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少企业建立了社会责任部门,统筹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部分先进企业还在积极探索如何将社会责任工作融入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中,构建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可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正处于较好的发展态势中,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发展水平还是较低级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对我国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外资企业100强2010年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的评价结果[2],我国100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呈现以下阶段性特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水平低下,只有少数企业处于卓越者(1家,占0.3%)、领先者(13家,占4.7%)、追赶者(32家,占10.7%)和起步者(36家,占12%)阶段,大多数企业(218家,占72.7%)仍处于旁观者阶段;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领先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责任实践领先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好于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
具体到中国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情况,总体来说,中国煤炭行业的整体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不佳,尚处于较落后的初级阶段,仅有部分领头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且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改进与完善。
1.社会责任具体实践。中国煤炭企业在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主要的社会责任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中国煤炭企业大多树立了以责任理念为基础的企业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一定的重视。其次,中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提高,据最新统计,2011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564人,下降24.7%,另据安监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矿难死亡人数连降9年,2011年矿难人数则首次降至2 000人以下。最后,煤炭企业在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探索低碳循环经济上均作出了一定的努力。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2007年,中国神华集团发布了中国煤炭企业第一份规范的社会责任报告[3],并且之后已经连续每年都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为我国煤炭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了良好的榜样作用。其他的几十家大型煤炭企业也在近几年陆续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在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煤炭企业中,神华集团的披露内容是较为规范和全面的,其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与和谐共赢、安全生产与员工权益、环境保护与产能减排、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公益与社会评价。此外,除了部分大型煤炭企业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外,其他煤炭企业采取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等方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中国部分大型煤炭企业正采取积极有益的措施和行动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员工利益、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以及社会公益上都逐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责任绩效水平,在行业内起着示范带头作用。但是,煤炭行业中的多数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而大多数中小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及履行现状不容乐观,许多重大的安全事故、环境问题是出现在这些中小型企业中。另一方面,虽然大型企业在社会责任绩效上的一些绝对性指标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其规模相比,大型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水平实际并不高,大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还需进一步的重视与投入[4]。具体地,中国煤炭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会责任具体实践有待改善。主要表现在:煤炭资源开采不合理、煤炭回采率总体较低、资源浪费现象较严重,同时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煤炭附加价值开发不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需高度关注,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煤炭开发导致矿区出现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煤炭企业员工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对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给予了一定指导,但该指南并没有考虑行业特殊性。在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属于企业自愿性披露,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而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煤炭企业在披露信息时没有规范的披露模式作为指导,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信息随意性太强,大多信息无法进行横向的企业间比较[5]。国资委、证监会、证交所等部门发布的社会责任相关准则只是原则性的,煤炭行业组织也未提供统一的规范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
首先,披露内容不一致、不完善,几乎所有企业都未能针对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各方面责任作出全方位披露,披露内容存在“扬长避短”问题;其次,信息质量不一,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另一部分企业则披露简单,缺乏实质性内容,总体来说,定性描述性信息披露占据主导地位,定量信息披露不足,信息价值有限;最后,缺乏规范性的第三方审计制度,仅有个别煤炭企业在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审计,多数企业披露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没有保证。
3.缺乏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统一的规范化评价体系,包括缺乏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尽管中国政府相关机构、企业组织发布了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引,如《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荐标准和实施范例》、《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等等。但是,煤炭行业有其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煤炭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才能切实评价和反映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中国学者邓健、任文举认为[6],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强制型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关联型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和自愿型社会责任(扩展责任),并指出强制型社会责任主要应以立法手段规定和保证;关联型社会责任的履行需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予以保证;自愿型社会责任,社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以社会倡导为主,再辅之以法律支持,不能强制。借鉴以上学者观点并针对上述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以期提升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
法律规范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现阶段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有《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针对矿业企业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现有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较分散,没有制定出健全的具可操作性的统一性法规,不能有效地发挥统领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作用。
因此,政府应尽快健全煤炭行业法律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民事、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监督职责,对煤炭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治。
此外,煤炭行业组织在促进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应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制定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这是国内第一个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等煤炭行业组织可以借鉴纺织行业等的做法,成立煤炭行业社会责任专职机构,制定煤炭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政策规定、标准体系和实施办法,对各个煤炭企业实行具体化监管,及时引导煤炭企业的经济、社会行为。
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有效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前提,也是满足投资者、员工、客户、政府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信息需要的必然要求。
第一,要编制统一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规范披露的形式、内容,确定具体的披露要求,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提高中国煤炭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
本文建议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涵盖其对各个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情况。本文认为中国煤炭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能源环保、政府及社区等共七个方面。各煤炭企业应当从以上七类利益相关方出发,分别披露相关社会责任实践信息,编制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既全面地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又有利于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披露信息应以定量信息为主,定量信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要确定定量指标体系,规定各指标的标准及计量方法,以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要区分绝对数据和比例数据,注重采用部分比例数据,以排除煤炭企业规模不同所带来的影响[7]。
第二,要实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加强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增强披露信息的公信力。政府审计机构或煤炭行业组织应借鉴国际现有标准制定符合中国煤炭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煤炭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予以公布。
在构建了完善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之后,需要对煤炭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实践信息进行客观的评价。建立完善的煤炭行业社会责任评估、奖惩体系,由外部独立的监管审核机构对煤炭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定期评价,可以有效判断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实际水平,找出某一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这对于煤炭企业未来社会责任实践的改进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要根据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建立统一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财务评价与非财务评价相结合、内部因素评价与外界因素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静态的结果评价与动态的过程趋势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此外,指标体系的构建还要充分把握和体现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针对煤炭行业的一些特殊经营性质,设置相关的行业内指标。本文认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子体系:股东财富最大化指标体系、债权人利益保障指标体系、员工利益保障指标体系、消费者权益维护指标体系、政府公共利益指标体系、社会贡献指标体系、资源利用指标体系和环境保护指标体系。在各子体系下设计多项定量及定性指标。
第二,采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才能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水平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到目前为止,经常用到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功效系数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等。
本文认为,进行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较适宜的方法是基于熵权的灰色关联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是灰色综合评价理论的主要方法,它是一种根据因素之间相似或相异程度来衡量因素间关联程度的方法,这种关联度可以反映各评价对象对理想的最优对象的接近次序,从而对评价对象作出了优劣排序[8]。熵是对系统状态不确定性的一种度量,信息熵的概念描述了样本数据信息变化的相对速率,可以用来度量样本数据提供的有用信息量,从而确定该数据信息应占的权重。在灰色关联分析各步骤中由熵权来确定各指标权重,相比其他赋权方法,熵值赋权法是一种较客观的赋权方法。
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是典型的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评价问题,涉及较多因素,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较大模糊性。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用关联度定量刻画了因素间的关系。同时,灰色关联分析将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社会期望水平或是最优理想水平相比较,可以发现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水平的不足与差距,这将有利于引导煤炭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实践的改进与提升。
在具体运用基于熵权的灰色关联分析法时,本文将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个体类、社会类、自然环境类三个类别,其中,个体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财富最大化指标体系、债权人利益保障指标体系、员工利益保障指标体系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指标体系,社会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府公共利益指标体系和社会贡献指标体系,自然环境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指标体系和环境保护指标体系。这样,在采用该方法进行评价时,就可以先进行单层次的分析,再进行综合分析。首先分别按照各利益相关方对基础性指标进行单层次的灰色关联评价。然后将某一类别中每个利益相关方的评判结果作为其关联度进行某一类别的单层次灰色关联分析,最后将三个类别的评判结果作为三个分量进行最后层次的单层评价,即得到某一评价对象的最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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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佳贵,黄群慧,彭华岗,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 方文彬.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和第三方审验——来自中国上市公司2010年的数据分析[J].商业时代,2012,(9):100-102.
[4] 郭炜,王秋实,陈女.我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1,(12):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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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邓健,任文举.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辨析[J].商场现代化,2005,(10下):49-50.
[7] 唐健,张敏.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1,(12):265-266.
[8] 杜栋,庞庆华,吴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