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柏林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设一支作风硬朗、业务娴熟的公安队伍,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一个问题。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总结出不少可行的公安队伍建设思路。尤其是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当地“公安精神”的探讨,不仅让社会各界对公安民警的精神世界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打造了公安队伍的集体人格,对锻铸民警群体共同的心理定势和价值取向发挥了作用。但是,“公安精神”毕竟是牵涉哲学、文化学等学科的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其建设过程又是一个全警联动、软硬件齐备的综合工程;各地提出的“公安精神”如何内化成每一个民警的职业良心,又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思想政治工作。所以,本课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文化学的基本原理,联系各地对“公安精神”的探索实践,对“公安精神”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建设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冀对“公安精神”建设做出一些贡献。
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教授亨廷顿说:“‘文化’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和不同的背景之下,自然有着不同的含义。它通常用来指一个社会的知识、音乐、艺术和文学作品,即社会的‘高文化’。有些人类学家,尤其是克利福德·格尔茨,强调文化具有‘深厚底蕴’,用它来指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包括它的价值观、习俗、象征、体制及人际关系等等。……我们是从纯主观的角度界定文化的含义,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1]以此看来,文化具有多角度和多层面的含义,但从广义上讲,人类的全部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部分。“物质文化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这一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制度文化是人类的社会活动以及所创造的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精神文化是人类的精神生产活动以及这一活动所创造的成果,还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精神文化在整个文化中占据灵魂和核心的地位,所以“狭义上的‘文化’概念只包括精神文化在内”[2]。可见,本课题所研究的“公安精神”只能蕴藏在人类精神文化的宝库中。
毛泽东说:“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3]军队如此,公安同样如此。近年来在公安队伍建设实践中,曾有许多“文化育警”的尝试。这种活动在各地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但在本质上都是以先进文化来教育、引导、感染和熏陶民警,提升民警的文化底蕴,进而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在这里,首先是要引导民警进入他们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活动中,以知识、音乐、艺术和文学作品等社会的“高文化”来培育民警。可是,“高文化”并不是闲情雅致,在“高文化”润物细无声之中,民警会逐步感悟是非、涵养品德、陶冶情操,把真诚、正义、公正等道德因子潜移默化地植入心田。这些道德因子会在文化沃土中成长为精神之林。可以这样说,各地公安机关从文化活动着手培育民警的精神世界,是符合精神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既然本课题是对“公安精神”进行研究,就很有必要对精神的概念加以界定。正如亨廷顿对文化进行广义和狭义定义一样,学术界也一直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精神概念进行解释。
从广义上说,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的基础上产生的意识、思维、知识、观念和心理状态等主观现象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政治法律观点、道德、宗教、艺术和科学等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哲学、科学和艺术三种形式。孙中山说:“至于精神定义若何,欲求精确之界限,固亦非易,然简括言之,第知凡非物质者,即为精神可矣。”[4]这里即是就广义而言来谈“精神”的。
狭义的精神“是指人在对象性活动中形成并通过态度、情绪和价值观体现出来的东西。譬如,‘守中致和’就是一种狭义的精神。以中国人为例,这种精神表现在态度上是讨厌极端的做法,不喜欢争强好胜;体现在情绪上,是对‘中庸’的人或事情的自发亲近感,对旁门左道或恣意妄为的厌恶;若从价值观上讲,就是以追求个人身心和谐、人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为人生理想目标。显而易见,狭义的精神表达的只是人的价值意识,或者说是以价值为核心的意识”[5]。简单地说,狭义上的精神应该是人们在思想上、观念上的一种理想化的追求,主要表现为人们价值取向的表达。
本课题所研究的“公安精神”应该是狭义上的精神,因为这种精神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各种警务活动中形成的、并通过公安队伍整体和每一个公安民警的态度、情绪和价值观表现出来的。如“忠诚”是“公安精神”的核心内容,这一精神既表现出公安民警对党、人民、社会主义和法律的忠诚态度,又表现出公安民警对党、人民、社会主义和法律的热爱之情,还是警魂——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最主要的内容。
著名英籍奥地利裔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是一种说明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之间关系的理论形态。有意思的是,他的“世界2”与“世界3”的理论观点,与我们上述的狭义的精神定义和广义的精神定义很接近。
他认为存在三个世界:“世界1”是物理世界或物理状态的世界;“世界2”是精神世界或精神状态的世界;“世界3”是思想内容的世界,实际上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世界。这三个世界都是客观实在的,而实在的东西都能够对通常存在的物体起因果作用。他把“世界2”作为人们心理和思想的状态和过程,无疑应与我们定义的狭义上的精神相接近。而“世界3”则“是人类精神的产物,例如故事、解释性神话、工具、科学理论(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科学问题、社会机构和艺术作品世界。世界3的对象是我们自己造的,虽然它们并不总是个别人有计划生产的结果”[6],与我们定义的广义精神又很相像。
在“三个世界理论”中先有“世界1”,继而从中产生“世界2”,最后再从“世界2”中产生了“世界3”,而“世界3”反过来作用于“世界1”和“世界2”。丰衣足食(“世界1”)一般能使人精神饱满(“世界2”),哲学家、科学家或艺术家意志坚定、情感丰富、价值判断准确(“世界2”),一定会创造出质优量大、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世界3”)。有了科学理论(“世界3”)人们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世界1”)会更加自觉和主动(“世界2”);优美的音乐能激发听众的内心感情,则是“世界3”作用于“世界2”。以公安工作为例,前一阶段的“三基”建设增添或更新公安机关的设备(“世界1”),增强了公安民警干好公安工作的信心,提高了他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世界2”),从而使他们积极探索公安工作的规律,积累大量工作经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公安文化(“世界3”)。而他们这些在公安工作中产生的精神文化成果(“世界3”),又反过来让他们对新设备的运用更加得心应手,甚至通过技术革新改良设备的性能(“世界1”),同时又让他们工作劲头更大、职业自豪感更强、维护正义的信念更坚定(“世界2”)。
由这个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世界2”作为人们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心理和精神状态,特别突出表现为人们投入生产活动的态度、情绪和价值观,而“世界3”作为所有精神产品,尤其是物化的精神产品(主要是书籍、纸上的歌词乐曲、影视录像带盘、网络存储的内容等)的总和,二者在精神这种复杂现象中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它们虽与我们所说的狭义精神和广义精神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比如,我们的广义精神包含了狭义精神,而“三个世界理论”中三个世界看似递进关系,实际上,波普尔的三个世界是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共同构成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实践中的复杂精神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以,我们在研究“公安精神”时,就很难将广义的精神和狭义的精神划分清楚。“公安精神”无疑应该属于狭义的精神,但又和广义的精神息息相通。因此,我们研究的“公安精神”主要从狭义的精神着手,但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广义精神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精神有优劣之分,有精华和糟粕之别。既然有真,那就必有假;善良与恶行相对立而存在;美与丑常常相伴而行。真善美是精神,假丑恶也是精神。只是前一方面是正面精神,而后一方面是负面精神。南京大学林德宏教授提出一个“恶增定律”:“恶具有自发膨胀的趋势,或者说善转化为恶是自发的,而恶转化为善则不是自发的。”[7]善恶之间是如此,真假和美丑之间可能也有类似的现象。所以,不少学者在论述精神的外延时,认为精神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每一种民族、地域的群体精神文化中,都会包括是非善恶美丑等方面,这些精神品质无论优劣与否,都应当包含在精神的整体概念中。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积极的、进步的角度来界定精神,“精者,精华、精粹、精深之所称;神者,神妙、神奇、神智之所谓”[8]。也就是说,精神是人的一系列优秀品质和美好思想成果的总和,只有在人的价值判断中为“精”为“神”的主观意识才能名列其中。
上述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本课题研究的是“公安精神”,这种精神应该体现出人类优秀的精神品质,不允许任何精神杂质混入其中。所以,本课题所阐述的精神,是从正面精神的角度,来论述人类的优秀精神品质如何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因而,本课题对精神的定义是:人类大脑在对客观外界反应而进行的思维活动中,所创造出的一切具有真善美内在价值的科学原理、人文学说、艺术形象等意识现象的总和。
这个定义是从广义上讲的。我们所研究的“公安精神”虽然是从狭义的精神来讲的,也就是从公安民警的态度、情绪和价值观等方面来界定的,但是,公安民警在公安工作中正确的态度、情绪和价值观的形成,需要科学原理、人文学说、艺术形象中的营养,需要真善美的支撑。“彻底的真、完全的善、完全的美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像一株大树,真是树根,善是枝干,美是花叶。”[9]有了真善美作为底蕴的“公安精神”,才会有旺盛的活力、不尽的张力、诱人的魅力。
“公安精神”是一种群体精神。就其外在的表现来讲,是一种在公安队伍中能够被人感知的精神面貌。这种能够被人感知的精神面貌,就是公安队伍的群体人格。“人格并不适应用正规概念来解释,但为方便起见,我们可以把它视为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的特殊方式。”[10]其中的思想主要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社会历史观、道德品质和知识经验等;情感主要指气质与意志等;行为包括行为能力和行为品质(忠诚与奸诈、勇敢与怯懦、进取与退缩等)。这三个方面的要素有机组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模式,思想和情感模式是内化的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则是外化的思想情感模式,其中思想模式在人格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由此看来,人格主要是精神的外化,而群体人格则主要是集体精神的外化,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公安集体人格就是“公安精神”的外化。
有人可能会问:相同的精神作用于不同人的身上,会由于人们的立场、利益、经历、受教育的水平等等因素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精神反应,那么,像民族精神和职业精神这样的群体人格怎么会产生出来呢?美国学者杜波依斯提出的“众趋人格”理论,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她认为,在一个社会群体中每个人的人格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性,可是把这些不同的人格用统计的方法加以集中排比时,有些人格特征会在这个社会群体中显示出具有一定的中心趋势,这些共同的中心趋势即为众趋人格。造成众趋人格的内在因素,是这个群体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精神文化氛围内。“不论是人的本性还是人的群体行为都是由文化模式塑造的,它通过奖罚机制,使得处在同一文化的不同个人,形成行为、观念和情感的某种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必然体现着该文化模式的特殊性。所以,文化决定性格,人格无非是文化的主体存在方式。”[11]上文已经介绍到,文化的核心是精神。所以,说到底,决定这种群体性格的最重要因素,应该是主导着群体文化发展方向的群体精神。这样看来,公安民警之所以具有特别鲜明的集体人格,还是由公安机关长期积累下来的职业精神塑造而成的。
从上述我们对精神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出,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拥有。在这三者之中,世界观是一个人对整个世界根本的看法,一般是由一系列的观念所组成,在人类的精神系统中是最基础的;人生观是指一个人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法,它把世界观落实到人生领域,规划着人一生的发展方向;价值观则指个人对包括人、事、物在内的各种客观事物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的总体评价,是世界观和人生观落实到个人对具体的人、事、物的态度和行动。这三个方面中,虽然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又决定价值观,但价值观并不只是消极地接受前二者的决定,它在作为已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现实体现的同时,又在与其他价值观的碰撞和相互作用中吸收其他价值观的内容,对原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调整甚至改变发挥作用。此外,三者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式上,价值观也具有前二者不同的特点,世界观和人生观多数情况下是隐性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价值观却能在每个人与人、事、物发生关系中明显地表现出来。因而,精神在一个人身上最直接、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价值观。所以,在可直接观察的范围内,精神和价值观是一体两面,优秀的精神品格必然是正确价值观的外在表现,而优秀精神品格又必然内化凝结为正确的价值观。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人,说到底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以,单个人的任何价值观都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就人类组成的各种群体而言,国家、民族、阶级、阶层、成长和居住区域、职业等等,都可以构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个人的价值观要在这些群体中与他人的价值观碰撞、博弈,这些群体依靠自身的文化模式对各种价值观进行筛选,形成本群体的主流价值观。任何人类群体的主流价值观往往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却只是几句言简意赅的言语,这些言语所包含的内容就是该群体的核心价值观。如,“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既是中华民族精神,又是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爱国、创新、包容、厚德”既是北京精神的内容,又是北京人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等等。
从2004年开始,河南公安机关开始挖掘“河南公安精神”,形成了“五句话”和“八个字”,其中“八个字”就是“忠诚、为民、拼搏、奉献”,这成为“河南公安精神”的核心内容。此后,全国许多省份的公安机关先后开展本地“公安精神”的提炼工作。如“江苏公安精神”为“忠诚、奉献、务实、创新”;“安徽公安精神”为“忠诚、智勇、清正、为民”;“湖南公安精神”为“忠贞智勇、奉献为民”;“新疆公安精神”为“忠诚勇敢、爱民奉献、团结进取、公正廉洁”;“天津公安精神”为“热爱人民、忠于法律、公正廉洁、英勇善战”,等等。这些根据各地公安实际提出的“公安精神”,内容不尽相同,但都突出公安工作的鲜明特色,指明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精神面貌。2011年10月,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的一次会议上提出了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2012年3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3月起到2012年年底,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可见,公安部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要求全国公安民警践行。上述这些表述,有叫精神的,有叫核心价值观的,其实质是一致的,只不过精神强调的是公安职业和政法队伍整体所应具有的精神面貌,而核心价值观则强调公安职业的主体——公安民警(或政法干警)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守则。
综上所述,“公安精神”作为一种复杂的精神文化现象,其发展必然依赖于公安文化的繁荣,发展的成果必然外显为人民警察健康的集体人格、内塑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1](美)亨廷顿.文化的作用[A].亨廷顿,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的进步[C].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8 ~9.
[2]李文成.追寻精神的家园——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68~469.
[3]毛泽东选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11.
[4]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12.
[5]朱志勇.越文化精神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4.
[6](英)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M].纪树立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410.
[7]林德宏.物质精神二象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7.
[8]曲辰.中国哲学与中华文化[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449.
[9]李文成.追寻精神的家园——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7.
[10](美)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300.
[11]朱志勇.越文化精神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4~15.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