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美煜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2012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
2012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了一篇《网络言行应遵循法律底线》的文章,提出:“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⑴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令人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随后《中国青年报》就“网络立法”展开了讨论,焦点多数集中于打击侵犯公民隐私行为、保护个人信息、严惩网络欺诈、严惩水军抹黑对手等。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网络信息保护草案。全新的网络时代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自由,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加是一种社会责任。这种自由与责任的博弈,结果关系着未来网络环境的自我规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手段的改变必将带来网络传播环境特点的改变。网络传播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借助网络这个新兴的传播工具,传播效果得到很大的提升。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单一的个体与整体的世界实现无缝对接。对于传统媒体的一套颇为复杂的信息制作发布流程,有着先进计算机技术手段作为支撑的网络传播则在时间成本上优于传统媒体,且时效性显著。从传播内容来看,不同于报纸、广播、电视这些传统媒体,网络传播集中整合了这三种媒体的传播方式,受众借助这个平台最大地获取事实信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信息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发布,网民也可称为信息源。每个人都可以是“自媒体”,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大量的UGC(User Generating Content)在互联网这个空间中产生。
在传播过程中,“媒介即讯息”,传播媒介的控制者,无论是特定的社会集团还是媒介组织是传播的主体,是传播内容的“把关人”。⑵区别于以传播者为中心的单向线性传播的传统大众传播,网络传播改变了以往的传播者与受众的不对等地位,受众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信息选择权。
互联网通常被称为虚拟空间。网民为了满足不同的社交需要,把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画面移植到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中。这个虚拟空间既是现实生活的类似图景,也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传统媒体会按照自身的定位及思想倾向性去传播信息,在信息的选择上不会全面顾及受众的需求。网络传播的出现则缓解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传受需求矛盾,受众在互联网搜索相关信息时,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推送的信息,可以自主地选择和获取满足个体需求的信息。
网络自由给传媒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虚假信息的泛滥则演变为谣言,谣言的产生则不利于网络舆论朝着健康方向去发展,从而影响网络传播秩序的建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按照舆论引导的三个过程可分为前期的虚假信息泛滥、中期的网络舆论非理性的表达、后期的舆论引导力度不足。
自由的传播环境,以及传统传播环境下的“把关人”角色的弱化,使得网络传播的行为主体的权利被放大,相应地其义务也一定程度上弱化。“网络”这个传播工具的普及性,使得人人都成为了传播过程中的“内容”发出者。但是,受文化水平及社会阶层角色等因素的制约,传播行为所带来的传播效果并没有完全朝着理性的方向去发展。网民和网络媒体出于各自意图与动机来发布不同类别的信息。其中,网民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采写训练,对事实材料的真伪没有进行核查;网络媒体为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中获得更多受众的青睐,刻意夸大事实细节,造成受众对事实的误读。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也为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提供了客观条件
网络舆论的非常态表达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人心的稳定。在这个虚拟空间,大众并不再满足扮演被动接受传统媒体传播的角色。在众多网络论坛、微博、博客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众多“草根舆论领袖”。网络世界的虚拟性、隐秘性及低成本降低了传播的门槛,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自由限度大,使得少数人散布诸多虚假、不健康、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消息与言论;也有人利用网络这个“触角”去挖人隐私,制造噱头,甚至诽谤他人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及矛盾日益凸显,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网民的理性参与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但如果朝着非理性方向发展的话,就会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钓鱼岛事件中,网民的爱国情绪没有得到很好的疏导,结果导致有些网民打着“爱国主义”的幌子,做出一些暴力行为。
面对社会中的热点事件,媒体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可以对人们对事件所持有的态度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议程设置能力并不是单纯地依靠媒体的直接掌控,而是表现在对选题的设置,对舆论的引导能力上。尤其是面对突发性事件或者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时,及时的舆论引导及较强的议程设置能力都能够营造出良好的舆论环境。在这方面比较失败的案例如“抢盐风波”,日本特大地震海啸后,有谣言称日本核辐射会污染海水导致以后生产的盐无法食用,并对人体产生危害。谣言的兴起,导致一连串的抢购食用盐风潮。
网络传播的范围是无界限的,但其享有的自由是限定的,即要肩负着一定的责任。这个社会责任无论是从政府、个人、还是媒体都应当有所行动。
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属于以一种硬性控制的手段措施。之前,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⑶现今,我国的网络立法更进一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的十二条文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信息安全。网络立法正当时,信息自由的同时,行为也应该统一步调。但从较长的时间来看,我国的网络立法应该还有一段路需要走,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经验,逐步完善。
网络公众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当中,已逐步摆脱了传统传播过程中被动接受的角色,进行着双向交流的传播模式。网民如何有效利用这个平台,表达舆情民意;网民在偌大的“舆论场”中也应该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非随波逐流。公民在借由网络这个平台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应保持理性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而非打着“匡扶正义”的幌子,去做一些违反道德界限的事情。网络的隐匿性使传统媒体中的“沉默螺旋”的现象不复存在,各种观点、意见、思想都得以在这个公共领域上传播。国家可以通过硬性手段(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来确保传统媒体在主流思想范围内传播信息,但这种硬性手段对于网络媒体并不适用。“一方面每天网络信息在大规模地更新流动;另一方面每天会有大量的新网站出现,国家根本无法实现全面监控,而对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国家欲实施审批登记或经济控制的方法也不具有现实性。”⑷
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信息来自于主流媒体。主流媒体在网络舆论场中具有先天的优势地位。“传统媒体网站一般依附于传统媒体。当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家媒体独自承办的网站,网站人员及日常业务一般统属经营网站的媒体管理;另一类是多家新闻媒体联合主办一个网站,同时向该网站提供新闻资源,这类网站一般人员较为复杂,但仍可在新闻来源上加以控制。”⑸传统媒体在这样的一个网络环境中,应该利用专业和技术优势,充分地整合网络舆论,形成强势的主流声音,同时也应兼顾非主流的声音。对于一些虚假、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媒体应当适时加强“把关人”的作用,从根源上杜绝这种不良现象的产生。尤其在当今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风险不断增强的社会当中,媒体应当廓清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被物欲横流加以左右。
综上所述,在保证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前提下,在享有网络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媒体都应在自由的边界下,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⑴郭胜:《网络言行应遵循法律底线》[N],《人民日报》, 2012年 12月24日第一版。
⑵杨智勇:《网络传播的特点及现状分析》[J],《科技资讯》,2009年第27期。
⑶⑷⑸刘义明、曹进:《网络新闻自由问题探析》[J],《现代视听》,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