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首先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税负到底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纳税人关心税负变化的原因,是关心税改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毕竟投资是为了获利。如果税负加重、利润下降,纳税人就可能进一步关心价格提高多少,才能保证税后利润不因改革而降低。提高价格,难免需要与劳务接受方讨价还价,这就需要弄清楚税改对劳务接受方的影响。因此,本文运用会计方法从劳务供需双方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后纳税人税负及税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并探讨如何调整价格才能使税后利润不因改革而减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后利润及税负变化分析,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业,二是其他服务业。之所以做这种区分,是因为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支付的其他服务费不能抵扣。这对服务提供方、接受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另外,本文只是提供一个会计计算分析方法,具体影响还需根据税改的实际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
[案例]假定改革前的情况如下:交通运输劳务提供方甲公司当月因购进染料承担的进项税是10元,当月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收入是400元,当月缴纳的营业税是12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78元。交通运输劳务接受方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支付的运输费是400元,抵扣进项税28元。假定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含税的运费仍是400元。
改革前,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
应纳税所得=400-10-12-78=300(元)
应纳所得税=300×25%=75(元)
税后利润=300-75=225(元)
因为进项税计入成本,营业税在所得税前抵扣,故可以少交所得税5.5元[(10+12)×25%],承担的流转税及因流转税影响的所得税的总额为16.5元(10+12-5.5),税负率为4.13%(16.5/400×100%)。
改革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
如果含税价仍是400元,改革后适用11%的税率,则甲公司税后利润的变化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400/(1+11%)×11%-10=29.64(元)
应纳税所得=400/(1+11%)-78=282.36(元)
应纳所得税=282.36×25%=70.59(元)
税后利润=282.36-70.59=211.77(元)
税后利润下降=225-211.77=13.23(元)
税负的变化情况是:进项税10元不能计入成本,多交所得税2.5元(10×25%),因原缴纳的营业税12元不再扣除。多缴所得税3元(12×25%),因营业收入减少39.64元(400-360.36),少缴所得税9.91元(39.64×25%)。总税额为25.23元(29.64+2.5+3-9.91)。税负率为6.31%(25.23/400×100%)。总税额增加8.73元(25.23-16.5),税负率增加2.18个百分点,税后利润下降13.23元。
所以,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的税负可能会加重,税后利润可能会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存在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那么,甲公司如何才能维持税后利润不变呢?
甲公司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为了抵消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保持税后利润不变。那么,涨价多少,才能保持税后利润不变呢?
假设应涨价x元,即价格达到400+x元后,税后利润保持不变。
不含税价=(400+x)/(1+11%)
应纳税所得=(400+x)/(1+11%)-78
应纳所得税=[(400+x)/(1+11%)-78]×25%
税后利润=[(400+x)/(1+11%)-78]×75%=225
x=19.58(元)
也就是说,甲公司将含税价上涨到419.58元,就可以保持与改革前相同的税后利润水平。那么,劳务接受方能接受涨价吗?这就需运用会计方法计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劳务接受方的影响。
改革前,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
乙公司支付400元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28元,少缴增值税28元,所得税税前扣除为372元。
改革后,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
如果改征增值税,则其进项税为39.64元[400/(1+11%)×11%],在销项税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交增值税11.64元(39.64-28),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60.36元,与改革前比,少扣除11.64元,因此多缴所得税2.91元(11.64×25%),税后利润也相应增加8.73元。
所以,在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劳务接受方的税后利润是增加的,税负是下降的。
乙公司税后利润不变时,可以接受的涨价程度是多少呢?
假定价格上涨x元,乙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变。在不考虑乙公司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乙公司税后利润不变,也就是说,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运费不变,仍是372元。
(400+x)-(400+x)/(1+11%)×11%=372
x=12.92(元)
即运费上涨到412.92元时,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可以保持不变。
假定劳务提供方甲公司当月劳务费收入是1000元,相应的进项税是5元,当月缴纳的营业税是50元,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145元。劳务接受方乙公司劳务费支出是1000元,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扣除。改征增值税后,甲公司适用的税率假定是6%。
改革前,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应纳税所得=1000-5-50-145=800(元)
应纳所得税额=800×25%=200(元)
税后利润=800-200=600(元)
因为进项税和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少缴所得税13.75元[(5+50)×25%],总税额为41.25元(55-13.75),税负率为4.1%(41.25/1000×100%)。
改革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情况:
假定含税劳务仍是1000元,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1.6元[1000/(1+6%)×6%-5],因进项税不得抵扣,营业税不再缴纳,故多缴所得税13.75元[(5+50)×25%],因为营业税收入下降,少缴所得税14.15元{[1000-1000/(1+6%)]×25%},税负为5.1%[(51.6+13.75-14.15)/1000×100%],应纳所得额为798.4元[1000/(1+6%)-145],应纳所得税为199.6元(798.4×25%),税后利润为598.8元(798.4-199.6)。
改革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下降1.2元,税负增加1个百分点。
那么,甲公司如何维持税后利润不变呢?
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维持税后利润不变。假定应涨价x元。
不含税价=(1000+x)/(1+6%)
应纳税所得=(1000+x)/(1+6%)-145
应纳所得税=[(1000+x)/(1+6%)-145]×25%
税后利润=[(1000+x)/(1+6%)-145]×75%
[(1000+x)/(1+6%)-145]×75%=600
x=1.7(元)
也就是说,甲公司涨价1.7元,即可维持税后利润不变。
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及税负变化:
改革前,乙公司支付的1000元劳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改革后,乙公司支付的1000元劳务费中包含进项税56.6元,可以少缴增值税56.6元,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也减少56.6元,应纳税所得相应增加56.6元,税后利润增加42.75元。
那么,乙公司承受涨价的程度是多大呢?也就是说,运费涨价多少,可以保持税后利润水平呢?接受涨价的程度是指可以税前扣除的运费不变,即仍是1000元。
假定可以接受涨价x元:
(1000+x)-(1000+x)/(1+6%)×6%=1000
x=60(元)
劳务提供方可以基于接受方接受劳务涨价的程度确实上涨程度,以分享税改给劳务接受方带来的好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举案例有点极端,一般情况下,如果适用税率是6%,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的负担都可能下降,税后利润都可能增加。
目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即改征增值税后已变为价内税。为了保持可比性,举例时假定了在目前价内税不变的情况下,分析“营改增”对劳务供求双方税后利润及税负的影响,并探讨了含税价如何变化才能使税后利润保持不变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