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应当如何纳税

2013-08-15 00:42:50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3年5期
关键词:营业税劳务信用

纪宏奎

担保机构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换句话说,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持证上岗”。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担保公司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当如何缴纳营业税?担保公司营业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是为被担保方服务,而且并不与金融机构合作,只是用自己的实力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因此,应当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取得的担保收入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成立,纳入金融业监管范围,提供担保业务是属于金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取得的担保收入以及提供的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如购买金融商品的,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目前,担保公司适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免征营业税。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的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免税的担保机构有条件限制: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2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2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同时规定,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免征营业税。中国信保的担保业务产品,主要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两大类,并可根据担保申请入的实际需求,具体制定担保业务综合产品方案,为出口企业提供全面和便利的金融服务。融资类担保主要是为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内银行、政府部门等机构申请用于出口的贷款或专项基金提供还款担保。融资类担保可分为出口项目贷款融资担保和出口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担保。其中出口项目贷款融资担保包括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担保(如船舶、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融资担保)、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如海外建厂项目融资担保、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融资担保)。根据原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视为在境外提供保险劳务。所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也就是说,除另有规定者外,只要提供劳务方或者是接受劳务有一方在境内,就应当缴纳营业税。

由于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出口信用保险的单位均在境内,当然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同时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虽然都不征收营业税,但性质不一样:原政策中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范围,所以不征收营业税;而现行政策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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