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加班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三倍工资听起来很美,实际上加班劳动者大都难领全额加班费,法律规定被搁置了。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各级各地有关部门近年来确实加强了面向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宣传,从上而下推动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和效率也在提升。也不能说有关部门的行动一点儿效果都没有,可“黄金周”加班费发放情况与过往一样,颇令人难堪。
主管部门在确保工资、加班费及时足额发放问题上,应当担负与其越来越大的权限、掌控资源相匹配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虚化,不能被主管部门自称的执法投入、执法成绩、履职方式所替代,而应直观反映为劳动者工资、加班费及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媒体也好,公众也好,没必要讨论劳动者或企业是否自觉,没必要去关心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已经理顺,没有义务去讴歌主管部门已经做了什么,只应该看成效--即只要出现一例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没能及时足额发放的个案,就是主管部门的失职,就必须有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此担负考核乃至仕途、渎职审查的代价。如果讨论工资、加班费发放问题的视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的出发点,真正换成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通过倒逼执法人员主动履职而不是“发慈悲”式的过问劳动者疾苦,才可能真正破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