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纵主横辅”模式探讨

2013-08-15 00:42
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证券化债权证券

黄 勇

一、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局限性

本文所称债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一定流动性但能够预见出在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组合支撑下所发行的一种证券,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拥有债权这类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如信贷债权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小额贷款转移给一个资产集合 (Asset Pool),由这些资产集合来持有贷款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则为这些证券提供流通的第二市场①Tamar Frankel,Securitiztion:Structured Financing,Financial Assets Pools and Asset-Backed Securities,Vol.1,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1,pp.6-7.。

资产证券化作为当今融资新技术之一,其创新性表现在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引致信用创新,正是这些创新设计使得债权资产证券化有它特有的特殊创新运作机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特有取向,使得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调整债权资产证券的信息披露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传统证券风险信息与债权资产证券化风险信息在其分布方面、信息取向方面、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第一,传统证券与债权资产证券在风险信息分布方面存在差异。传统证券其风险信息披露主要分布在证券发行人经营业绩方面、发行人总资产持有方面、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财会统计方面、发行企业负债和偿债能力方面、发行人赢利与亏损方面、发行人财产损失与增加、发行人诉讼以及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等方面。传统的证券风险信息披露实际上是集中在与证券发行人自身经营与管理相关的各类风险因素方面。而债权资产证券风险因素信息按照债权资产证券运作程序,其风险信息主要分布在:支撑证券发行的能产生可预计稳定现金流的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方面、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资产出售隔离债权资产证券各风险源的方面、基础资产信用增级和偿付资产证券本息的信用担保方面、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方面、证券化基础资产未来收益现金流分配、偿付能力和基础资产安全性方面。债权资产证券风险信息披露实际上主要分布在基础资产状况和现金流分配的各环节方面。第二,传统证券与债权资产证券在信息披露内容取向方面存在差异。传统意义上证券信息披露内容取向是证券发行人自身整体经营状况、整体资产状况和全部债权债务状况作为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而债权资产证券风险信息是以债权基础资产池集合为始点,沿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逐步展开。此时,SPV既可以是一个信托,也可以是一家公司,还可能是合伙,但不管SPV的性质如何,SPV应该设计为一个“空壳实体”。SPV主要工作只是购买债权基础资产池和对其资产池进行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的较为单一业务,除此之外SPV法人治理设计上不允许SPV开展除进行债权资产证券化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其债权资产证券化所获得的资金流也是在托管银行的监管下收集和支付。因此,SPV自身经营的风险信息披露已经不是披露的重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真正关心的倒不是证券发行人SPV公司整个经营状况和整个资产状况,支撑债权资产证券的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状况和与之利用资本市场对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分离、重组、信用增级的过程中风险状况。第三,传统证券与债权资产证券在信息披露法定主体方面存在差异。传统证券信息公开披露的法定义务主体是证券发行人和其发起人、相关董事和监事、相关高管经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及相关专业人员 (相关会计师、律师、评估师),他们为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应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无虚假、不实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环节较为复杂,参与人较多,各环节所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人较多,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也相应增加。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因而也具有多样性和复合性。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的各类义务人不仅是证券发行人SPV和其内部高级管理人,还应该包括SPV所聘请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于SPV的债权人应和对SPV股东一样负有责任,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在债权资产证券整个过程基础资产池集合、SPV自身构建、基础池转让、基础资产池风险隔离、债权资产证券内部与外部增级、资产证券信用评估和证券发行、证券化现金流的收入与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披露。凡是在债权资产证券披露文件上签章的相关主体都是法定义务主体,都应对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正是因为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与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存在上述三大方面的差异,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需要,不适合债权资产证券化特性,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第一,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局限性。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不能适应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民事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型。第二,信息披露内容取向的局限性。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内容取向不能适应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应围绕着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整个过程重要信息为信息披露核心内容的取向。

可见,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债权型证券信息披露有着较大的局限性,《证券法》对资产证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鞭长莫及。因此,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创新构建成为必要。

随着我国债权资产证券化不断开展,因而构建债权资产证券信息披露特有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模型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二、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基础:债权资产证券化

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在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机理为基础之上。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机理表现在:一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以特定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这种特定债权被称为“基础权利”;二是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以投资和融资主体,以出让和受让债权上的权利,并借此换取证券上的权利;三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使得财产转移活动程序和内容的标准化、简易化。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原始权益人可预见的未来债权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其最初证券化的资产是房屋抵押贷款债权。随着实践的发展,证券化资产的范围也不断的扩大。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从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扩及到具有现金流的各项债权资产 (包括各类应收债款)),这些都是应收债款形成的债权同时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性质上属于融资方的资产,所以称为金融资产。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可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债权、大型设备租赁债款、汽车和飞机租赁债款、商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应收债款、信用卡应收债款、转账卡应收债款、船舶贷款等①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资产证券化是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融资制度安排②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必须由特定的基础资产支撑;其二是资产证券化必须有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设计,以使支撑证券的资产与这些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相隔离③Gary Barnett,“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Structuring Techniques in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Securritizations”,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Commercial Law and Practice Cours Handbook Series PLI Order No.A4-4513 December,1996.。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就是指将缺乏一定的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的债权资产,通过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经济和法律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以债权资产支撑的证券的融资过程。债权证券化运作的核心环节首先必须存在一批可以预测到的在未来将会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可证券化基础债权资产组成“债权基础资产池”,然后拥有将其“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 (又称证券化“发起人”)通过“风险隔离”的特殊法律机制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写SPV),再通过对基础资产池进行内部与外部的信用增级和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最后,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商公开发行以债权资产支持的债权,实现债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此后,SPV将发行证券所获得资金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债权基础资产的的对价,并通过受托服务银行将其债权资产不断产生的现金流收入进行分配并向债权证券投资者偿付债权本息。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融资安排④董京波:《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 (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 (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特定目的机构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⑤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运作全过程至少存在六大方面法律问题:一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问题;二是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形式问题;三是转移的债权的破产隔离问题;四是转移的债权的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五是债权资产证券发行的问题;六是债权基础资产组合在未来收益现金流的品质信用持续稳定性问题。

其中,专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而特别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是债权资产证券的发行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虽然SPV是大多数合同的当事人①See Special Purpose Companies and their Importance within the Securitisation Markets,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Securitisation 2005,Global Legal Group,2006,p.9.,但是SPV通常被称为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主要扮演导管的角色,其主要功能包括两项任务,即受让并管理由创始机构 (债权资产原始权益人)转移的资产和发行以该资产为担保的证券②王健:《特殊目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债权资产证券化上述六大环节运作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的存在决定着债权证券的品质,直接影响着支撑着债权证券信用程度。在债权资产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中各种信息正是债权型证券的投资者最为关心,甚至远远超过对证券发行人 (SPV)自身总资产信用的关注度。因为SPV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以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上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受托管理机构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持有证券的全部权益,收取证券本息,并支付给投资者③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因此,债权资产证券化中对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的信息披露已经不再是重点,债权资产证券化整个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该才是侧重点。

三、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核心内容:风险信息披露

无论哪一种资产证券化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即该资产必须能够提供可预期的现金流或者可以被转化为可预期的现金④。因此,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该是围绕着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债权基础资产池产生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品质状况的相关信息和各类风险信息披露为核心内容,围绕着债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中的各类风险的信息披露。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的风险特点主要表现在是把由债权所将要产生的未来收益和附带之风险一并通过证券化操作而转移到购买债权证券的投资者身上。在债权资产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对象主要是证券化资产和证券化结构。包括资产信用质量、交易中主要参与方的信用质量、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是否可靠、欺诈的可能性。债权型证券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债权证券化的结构的风险;二是来自债权证券化结构以外的风险。

债权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债权资产证券化整个运作环节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既有传统证券法律风险,更有债权资产证券化特有的法律风险,其债权资产证券化主要法律风险有:

1.债权基础资产质量的信用风险。证券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必然首先考虑的是支撑证券的资产质量因为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实现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基础资产收益。基础资产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如果基础资产出现关键的质量瑕疵,如知识产权资产存在技术瑕疵、信贷资产借款人信用级别不高等,必然影响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而最终导致投资者投资利益的损害发生。因此,基础资产 (原始资产或资产池)的质量风险是债权型证券最原始的风险。它产生于原始资产的选择和资产池的组成环节的风险。

2.债权基础资产池转让的风险。在确定债权基础资产池之后,发起人将出售转让债权给特殊目的机构 (SPV),由SPV来处理资产组合并发行债权型证券,SPV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结构⑤,以达到把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之目的,使得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不会受到发起人自身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从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在债权资产证券化中转移基础资产通常采取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但是转移资产如果不是真实销售而是担保融资,基础资产

④ “The Committee on bankruptcy and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Structured Financing Techniques”,50 Bus.Law.527,532(1995).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基础资产所有权法律上仍属于发起人的资产,一旦发起人破产,担保资产还属于发起人的总财产一部分,该财产仍会被认为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仍可能受到财产冻结查封等因素的制约,证券投资人债权的按期偿付将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风险产生于发起人和SPV之间转移基础资产这一环节,这一资产转让环节风险的防范其目的是为了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的风险隔离,使其该资产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①董京波:《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3.债权资产证券化欺诈风险。在债权证券各环节中涉及的各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欺诈之行为。如SPV不能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以外的投资业务,以避免额外负债②Lynn A.Soukup,“When Assets Become Securities:the ABC'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6-DEC Bus.L.Today 20,21-22(1966),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SPV可能会假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签订某些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的欺骗行为。同样,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债权资产原始权益人 (债权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或其股东、SPV或其股东、会计师、律师、证券承销商、服务商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欺诈的可能③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5、105页。。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件都有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欺诈的发生极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害。

4.债权资产证券化某些文件条款无效或失效风险。在债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某些相关文件条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不相符时,则法院会认定该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或失效④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5、105页。。美国《证券投资法》中相关的免责条款规定,如果发行人后来被宣布未被注册为该法律规定的投资公司,则该发行人的全部证券全部失效,该发行人对证券持有人不再有支付义务。如果证券化文件被宣布无效,债权证券交易机制必然停止运作,发行资产证券无效将导致对债权的还本付息的条款也无效。投资人其投资收益必然无法实现,只能根据法律上对无效合同过错分配赔偿的处理方式试图挽回部分投资损失。

5.债权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变化或不确定的风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某些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出现变化的可能,新旧立法可能发生冲突。有些相关法律立法初期,法律条款缺少明确性,法律规定后期的变更或司法解释的细化,可能产生对对债权持有人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利的影响⑤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5、105页。。

6.债权资产证券化评估专家业务水平的风险。资产证券投资人做出投资判断和决策普遍信赖于债权型证券中介机构的评估师、会计师、律师或熟悉该证券相关行业专家提供的财务文件、法律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价,专家意见的正确与否与他们的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状况的粗细、资料收集的完整、分析材料的精确、以及对未来情况的预计等诸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家意见的错误或疏忽,极大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7.债权资产证券化合同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的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债权资产证券化各环节活动中,当事人如果违约致使未能或不能按时支付基础资产所需的现金收益,导致投资者不能按期获得或无法获得投资收益而产生的风险债权利息和偿还本金的风险。因此,债权资产证券化一般要求组成基础资产池是由许多小贷款债权的资产集合且债务人所在地区分散,地区的分散性有助于减少风险⑥Stephen I.Glover,“Structured Finance Goes Chapter 11:Asset Securitization by Reorganizing Companies”,47 Bus.Law.611,616(1992).,即使少数几个小贷款债务人的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一般也不会对贷款债权基础资产池的品质造成多大影响。

8.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发生重大或意外事件风险。债权资产证券中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由于某种重大事件 (如抵押物的灭失或贬值、担保人的破产等)或者意外事件 (包括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人力难以抗力的因素)的发生,也将可能造成资产证券的偿付风险。

9.债权资产证券化证券交易与服务风险。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SPV通常委托银行或中介受托服务公司代理收取融资款项或证券化资产的未来收益,受托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或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资产合同履行的按期性或应收款项的安全性,不仅有可能导致对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债权本息的延期支付,而且也有可能引起整个资产证券信用质量的下降。以致可能引起资产收购款项或债权偿付的逾期延迟、违约或赔偿的民事诉讼。

10.债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拍卖风险。当发生SPV不能偿还债务时,投资人不得以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对SPV所拥有的支撑证券的资产变卖偿债时,投资者可能因资产的贬值而难以变卖或低价拍卖而难以足额弥补投资损失。

四、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探讨:“纵主横辅”信息披露模式

(一)构建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模型的切入点

1.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目标取向侧重点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品质和证券化结构优劣性。债权资产证券的信用基础依托于支撑资产证券化的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和与之利用资本市场对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依托于债权资产能够提供可预期的现金流或者可以被转化为可预期的现金。①“The Committee on bankruptcy and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Structured Financing Techniques”,50 Bus.Law.527,532(1995).因此,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是支撑证券发行的基础资产所形成的收益现金流状况,以及影响未来收益现金流实现的基础资产的重组、信用增级和风险隔离的过程内容,资产证券发行人SPV公司的自身整体经营状态优劣并不是影响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结果的信息披露的重点。

2.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内容具有特有的纵横双向性。首先,把债权资产证券化整个运作过程的各类信息描述为“纵向信息”,纵向过程包括债权原始基础资产池组成、基础资产池组合和出售、资产出售后的风险隔离与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收入与分配状况等各个过程。其次,把SPV设立与经营状态的各方面的信息表述为“横向信息”。第三,把“纵向信息”和“横向信息”表述共同构成一个Y纵轴为“纵向信息”和X横轴“横向信息”的十字坐标。以“纵向信息”为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以“横向信息”为信息披露的辅助内容。即构建成“纵主横辅”信息披露模型。

3.根据“纵横”信息披露模型,确定出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所有在债权资产证券化中负有法定和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应对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严重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还应包括在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结构和运作环节过程中对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结果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人。

(二)债权资产证券化“纵向信息”披露机制法律解释

在债权资产证券化“纵主横辅”模型下,纵向信息披露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取向。信息披露应该围绕着证券化运作主要环节 (纵向环节)进行信息披露。

1.基础资产池集合的主要环节信息披露。单个原始资产的不合理选择将影

响基础资产池的质量,基础资产集合通常是由许多个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原始资产所集合成的资产池,其组建资产池的目的在于分散和减少基础资产的风险,增加资产未来收入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许多债权资产组成的资产集合比仅由少数债权组成的资产组合更加稳定。证券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基础资产信息,关注着基础资产池在未来能否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抵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现金流产生的的地域和债务人分布、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较高等等。

2.基础资产池转移至SPV的主要环节信息披露。债权基础资产转让是原始债权人将对原始债务人所依法享有的债权通过真实出售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SPV的过程,资产转让的表现形式是债权转让。转移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基础资产与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相隔离,把基础资产转移到不易破产并经营风险较小的SPV这个“安全岛”上,使得基础资产池的安全状态不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不良经营风险所影响,在基础资产周围建立一个风险防护带。任何欺诈性转移基础资产池必然给资产证券化交易带来不确定性,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增加交易成本①Douglas G.Baird and Thomas H.Jackson,“Fraudulent Conveyance Law and Its Proper Domain”,38 Vand.L.Rev.829,837(1985)。基础资产池转移是否在发起人和SPV之间建立起风险隔离带是证券投资人关注的重要信息之一。

3.基础资产信用增级的主要环节信息披露。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中又一核心环节,原始基础资产通过信用增级能够使原级基础资产获得更高的信用级别,以保证SPV不会因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一致时而给证券投资人造成投资损失,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有利于基础资产信用保证得以提高。对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方式主要包括证券优先级和次级证券设计、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保险公司或银团信用担保、用资产超额利润建立信用风险损失储备等。

4.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与支出的主要环节信息披露。债权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现金流一般都是SPV与服务银行通过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授权银行收取和支付证券化资金,银行不仅按照合同和授权收取证券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款项和向证券投资人支付收益,同时也依据合同监督资金使用用途,以防止SPV可能滥用资金,服务银行的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债权资产证券化“横向信息”披露机制法律解释

在债权资产证券化“纵主横辅”模型下,横向信息披露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辅助性内容取向。信息披露仅围绕着SPV自身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信息披露。

债权资产证券化中对证券发行人SPV自身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已经不是信息披露的重点。这是因为在资产证券化中,SPV被设计成限制对外投资、限制对外担保、限制经营范围的专门只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与发起人风险隔离和自身风险相对较小的特殊目的机构,建立一个与自身风险、与发起人风险和与基础资产原始债务人风险之间的“中介隔离带”。但是,资产证券债权人可能不清楚SPV自身内部治理情况,也可能并不知道债务人SPV与其他公司之间交错关系的存在②Patrick C.Sargen,t“Bankruptcy Remote Finance Subsidiaries:The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Issue”,44 Bus,Law,1223,1224(1989),所以SPV自身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信息披露也是非常必要的。横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1.SPV风险隔离状况的信息披露。(1)在设立创办SPV机构时应该把SPV建成远离企业经营风险的经营实体,信息披露主要关注SPV是否是对外没有任何债务的简单干净的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人企业。(2)在SPV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中是否有限制不能从事除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以外的其他风险业务的规定,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在单项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经营业务。(3)SPV是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4)SPV日常运行费用是否能够量化预计;(5)证券的发行、兑付与证券化资产收益取得均由SPV公司委托行服务银行进行授权运作。(6)SPV是否被禁止申请破产、被兼并或合并、出售全部或大部分资产。(7)SPV是否建立与基础资产原始资产权益人破产和自身破产的“风险隔离带”法律机制。

2.SPV资本结构与经营行为之信息披露。(1)SPV经营文件的信息披露。从经营管理文件中查看SPV是否开展了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其他投资和经营业务。查看SPV除了履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确定的债务之外是否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务。(3)SPV管理文件的信息披露。用以评价SPV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各项规定严格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SPV组织核心结构能否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组织结构中是否引进了“外部董事制度”。(4)SPV资本结构信息披露。这类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资产之描述、资本的构成描述、财产的状况描述、所经营事业的描述、曾发行过的资产证券的历史、特定财务资料与财务报告、对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的的评述、履行与发行证券相关合同的描述、各类债权和债务的描述、法律诉讼案件的描述等。

结 语

将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体系设计成“以纵向信息披露为主与横向信息披露为辅”信息披露十字坐标模式,有利于结合债权资产证券化运行原理建立适合其特性的新型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在债权资产证券化市场增强证券投资人投资信心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利于防止证券欺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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