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措施探讨

2013-08-15 00:48赵云雷
山西水利 2013年10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水利工程

赵云雷

(长治市水利局,山西 长治 046000)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民生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安定。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的质量责任主体和规范的责任主体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政府质量监督是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有力保障。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中小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投资额度的不断加大,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存在问题

2.1 体制不顺、权责不明

主要体现在无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挂靠虚设机构,因无固定编制、无专职人员,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科室(部门)代为履行,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与各科室(部门)相关工作形成交叉,在职能上常与行政管理有交叉,质量监督管理与质量行政管理的工作关系难以界定。同时,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的效能,容易造成工程质量监督的缺位。

2.2 质量监督技术力量薄弱,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除了项目划分确认、参加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核定、建设各方质量体系复查外,还包括很多细微的、事务性的管理工作,如工作制度的制订、各类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各类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核备)、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等。而质量监督技术人员、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工具等的严重缺乏,与繁重的质量监督工作极不适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工程建设质量数据,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也仅仅局限于靠个体业务工作经验和工程外观来判断,致使部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2.3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不力

由于种种原因,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只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忽视了对业主(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设备制造供应等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监督。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对工程质量影响重大,应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监督,从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并举入手,采取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2.4 质量监督人员资格教育机制不完善

根据国家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但受目前质量监督人员资格教育培训频次、力度不足等原因,造成很多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无法获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为满足目前繁重的质量监督工作,很多质量监督机构派出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存在无证上岗问题,严重影响质量监督人员的现场执法。

2.5 非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些由企业、私人等非国家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尚未得到完全落实,这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无疑造成质量管理缺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因此,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以更好地履行政府监督职能。

3 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建设

目前,各地省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基本设置到位,并且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工程质量监督作用,有效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但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机构设置工作严重滞后,特别是县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未设置;地市一级质量监督机构仍有一大部分为挂靠虚设机构,部分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地市大多存在定性不清、编制和经费未落实等问题。为适应当前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要求,需进一步健全基层质量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尽快设置县一级专职质量监督机构,全面提升基层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层行政监督效能,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质量监督体系。

3.2 健全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机制

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是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工作程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的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覆盖各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络的形成,对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加大质量“飞检”频次,增强质量监督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目前,山西省已对省市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县一级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机制仍未建立,下一步在推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应重点明确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责权划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应积极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抽检,由其保证质量检测成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3.3 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

分类突出对重点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与质量行为良好的责任主体进行差别化质量监管。同时加大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质量行为不良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查力度,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 完善质量风险管理

积极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督促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研究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5 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依据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有效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程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信息应用到质量监督的各个环节。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制度,对不良行为多、管理水平低、社会诚信度差的从业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明确限制条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系。

4 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工程,被监督责任主体是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及设备制造供应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因此,需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重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质量监督机构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既提高和维护了国家利益,也有利于各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和质量效益的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对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要在全社会对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应用与推行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管理质量的浓厚氛围,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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