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云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21)
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13版规范,目的是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
由于相关法律等的变化,经过实践的一些探索的条文说明需要进入计价规范中,附录的缺陷和增减,有的计量规定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和明确,以及2008版规范对于计价、计量的表现形式有待改变等原因,需要修订规范。
新修订的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计量规范是以2008版规范为基础,以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基础定额、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为参考,以工程计价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收集近年来新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新材料的项目资料,经过整理,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的。
2013 版规范全面总结了2003版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2008版规范进行全面修订,与之比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2003版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又相继发布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50501-2007,2008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这次修订,共发布10本工程计价、计量规范,特别是9个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出台,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明晰了,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2013版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而非2008版规范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表明了不分何种计价方式,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2013版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在条文设置上,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2013版规范在保留2008版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2013版规范明确定义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因此,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6)明确了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2013版规范在2008版规范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自2008版规范总结了各地经验,统一了招标控制价称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又以最高投标限价得到了肯定。2013版规范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价作了详细规定。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2013版规范针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指明了其在计量和合同价款中的不同之处,提出了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总价合同的价款支付分解及支付的解决办法。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2013版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2013版规范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办法。2013版规范将合同价款争议专列一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及时并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就成了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或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造价鉴定除应按照工程计价规定外,还应符合仲裁或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2013版规范根据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14)增强了规范的操作性。2013版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为止,增加了操作方面的规定。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此次修订增补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去了淘汰的项目。对土石分类重新进行了定义,实现了与现行国家标准的衔接。
2013 版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2008版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并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的两种方法。涉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具体分为: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根据专家建议,新增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17)附录。
下面从四个方面简要分析2013版规范的变化:
变化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全面升级。
1)2013 版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
2008 版规范与2013版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2013 版规范增加了 3.4.1 条,4.3.1 条,5.1.1 条,6.1.3 条,8.1.1条这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参考标准。
2013 版规范取消了2008 版规范中3.2.3 条,3.2.4 条,3.2.5 条,3.2.6条,3.2.7条这五个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2013 版规范对2008版规范个别条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2)2013 版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部分强制性条文由2008版规范的“应”变为2013版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
例如2013版规范第3.1.5条,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因此,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将“应”变为“必须”,按照标准用词说明,表述更为严格。
例如2013版规范第3.1.6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财富的迅速增长,党和政府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政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发布实施,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规定规费、税金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例如2013版规范第4.2.2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将“附录”修改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新的标准对接。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例如2013版规范第11.1.1条,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将“应”变为“必须”,促使发承包双方加快结算进度,及早解决争议,确定工程造价,拨付工程款项。
变化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
1)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
例如2013版规范第4.1.2条,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即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人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2)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
例如2013版规范第7.1.1条,规定了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原则。因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当在内容上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投标文件为要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出现投标文件与招标问价不一致而又中标的现象,关键在于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给予否决;对一些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请其澄清。因此,以后招标人应高度重视评标工作,不要让评标工作的失误带给自身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3)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
例如2013版规范第3.4.1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
变化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
2013 版规范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在以前的计价行为中,一般承包人会承担更多的风险。比如由于造价从业者业务技能的原因,工程实体消耗与措施项目消耗如判断失误会影响报价;不熟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现行预算定额的对应关系,在投标报价时,极易产生漏项;没搞清工程量清单与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会造成报价失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范围的误解会产生误差。比如投标报价决策时对市场因素掌握准确程度的原因,对市场经济判断失误,成本及市场资源价格变化预测失误,对竞争对手的估计等方面都会给承包人带来很多的风险。
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变更类风险。
2)发承包人合理分摊的风险——物价波动类风险。
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类风险。
结合我国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情况,规范规定应由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如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主管部门颁布的人工费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的波动;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费的波动等按浮动比例合理分摊。应由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如组织施工的技术方法不当或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利润减少;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变化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2013 版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总结理论与实践经验所取得的成果,是进一步完善计价、计量规范体系的结晶。本文将2013版规范与2008版规范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分析,并说明了2013版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变化。随着新规范的发布实施,给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学习,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和不断健全、完善的机制。
[1]GB 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3]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4]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S].
[5]成晓君.浅谈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山西建筑,2009,35(35):2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