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创
(安庆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000)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就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经过1956年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基本完成了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确立了公有制(这里主要指集体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虽然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工作过粗过急的现象,但这不是农业合作化的主要方面。我党在农村完成的农业合作化,是中国有史以来,在农村发生的最伟大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合作化的完成,在农村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人剥削人的制度——私有制,同时也彻底挖掉了封建势力的根基,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解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党在农村确立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之后,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靠一场接一场的政治运动,来强制维护那不符合我国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生产队为基础,生产队、大队、公社三级所有)。1978年,我党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次会议也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大幕。我党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继承了我党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成果,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扬弃了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不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人民公社体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广大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这三十余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收入增长最快,农民生活改善最明显,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最快,农副产品供应最丰富,农村面貌发生变化最大的时期。这是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活生生的现实,用不着我们更多地加以论证。其间虽然也有所谓“三农问题”,但是,我党与时俱进地采取了适当措施进行解决,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
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属性的根本标志。新中国成立时,我党已经在拥有1.45亿人口的解放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建国初,我党继续完成民主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任务;到1952年底,我党完成了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的,占全国农业人口数90%以上的农村地区的土改工作;“使全国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七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列宁说,“土地是永远转不到劳动的一方来的,转不到穷苦的做活的人手上来的;因为地是要用钱买的,贫民从来没有什么多余的钱。土地只会转到有钱的富农手上去,转到有钱人手上去 ”。土改之后的两三年里,农村就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这主要是因为,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可以自由买卖,农业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新中国刚刚成立,农村和农民还十分贫穷,农民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极其薄弱,一旦遭灾或经营不善,就不得不去贷高利贷,或出卖自己的土地,一部分农民就会像解放前那样沦为赤贫,就会变得脚无立锥之地,头无片瓦;这样的话,这部分农民就不可能再去拥护工人阶级的政权,工农联盟就会遭到破坏,无产阶级的政权根基就会不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从根本上铲除了以上情况发生的经济基础。
人民公社体制一方面超越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另一方面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两者都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的叙述,按劳分配也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按劳分配实际是资产阶级权利。他这样讲到,“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他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他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他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也带有一些平均分配的成分。通过评工记分来确定一个农民一天向集体付出了多少劳动。实际情况是,大队干部有一半以上的时间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而生产队的干部,虽然大多数时间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他们的相当多的时间耗费在安排具体生产和评工记分上。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都属于马克思讲的工作能力比较强的人。这些人做的工作是具有管理性质的,也就是在农村掌权,且他们所做的管理工作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这些都使他们容易脱离群众。生产队内部也有一些技术活,这些活较轻,干这些活的人在农村也是属于能力较强的人。在实践当中,如马克思所讲,他们在收入分配时,事实上比一般社员要得的多一些。这样一来,他们当中就会产生一种自发的扩大自己利益的冲动,不满足于按劳分配。于是他们当中很多人就会多吃多占,甚至名目张胆地侵犯集体利益。这样就在农村的领导层中瓦解了集体经济。生产队的干部有多吃多占的自发倾向,普通社员也有少出力但要多分东西的自发倾向,再加上生产队的干部多吃多占,普通社员就会对走社会主义道路丧失积极性,在生产上就会出工不出力。这就是人民公社体制下,合作化二十余年了,还有三分之一的生产队的生产搞得很差,不但不能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还要靠国家救济的根本原因。
面对资产阶级法权,毛泽东同志发动了一场接一场的政治运动来强制维护人民公社体制。由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虽然也取得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极大改善,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产,但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病越来越突出。按劳分配等等这些资产阶级法权的弊病,像以前人民公社时期,靠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增加分配中的平均的力度,以及搞政治运动来限制这些弊病,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不成功的。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像我国这样一个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出来的新中国,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革命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首先取得胜利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更加落后,农业生产还主要靠手工劳动,集体经济的基础十分薄弱,人民的文化水平也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前。超越了现阶段的、管得过严过死的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必须废除。我们必须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党的政策长期受左倾思想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左倾路线得到全面贯彻。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出发点是想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但是,由于他对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认识清楚,教条式地理解了马列主义,结果把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了。由于左倾错误,党和国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工农联盟受到了破坏,无产阶级专政也受到削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是极其不平衡的,一部分现代化大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化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农业生产还很落后,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进行了拨乱反正,从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在坚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积极探索符合现代化大生产客观规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为我国集体经济在农村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我国当前大多数地区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层次一般表现为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这就给人一种假象,好像在这样的地区集体经济就不处于主导地位了。事实并非如此,“假定说,一定数目的工人在几天内创造出为数一千的价值。——工人掌握着国家政权,他们在法律上有最充分的可能把一千统统‘拿走’,就是说,不让一个戈比落在非社会主义用途上。这种由于政权实际已转到工人手中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社会主义的因素”。我国农村经济越发展,集体经济的主导地位就越明显。这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经营这个层次搞得好的地区,表现得特别突出。以河南的亿元村南街村为例,它在改革开放后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党在南街村的基层党组织较强,他们在搞了包产到户后,又搞了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南街村之所以能够建立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这个层次,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靠我党新时期的农村政策。没有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南街村的干部就不可能组织群众建立和发展集体企业。南街村的党支部书记王宏斌自己总结到,南街村是玩泥蛋(烧制建筑上用的砖)起家,玩面蛋(做方便面)发家。南街村都是岗地,岗地上的土用完了以后还是好地,土质比原来的还强。他们通过烧砖壮大了集体经济的实力,又转向方便面产业,从此就发展起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我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农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这为南街村的集体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丰富的原料,为南街村的集体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可以说没有党在新时期的农村政策,就没有南街村的今天。
联产承包制已经实行三十多年了,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也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显得尤为珍贵。确立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就能更好地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避免两极分化的发生。这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目前大多数地区,还是以一家一户独立地承包集体的土地,独立地进行生产和自负盈亏为其主要实现形式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就会在农村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而土地等基本的生产资料掌握在集体手里,国家和集体就有了统驭全盘经济的实力,就能够有效地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就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统筹城乡发展,就能够在发展过程中缩小贫富差距,就能够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也说明,作为以往我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成果,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须坚持到底的。
[1]孙健.中国经济通史[M].(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列宁选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恩选集[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郑德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大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6]列宁选集[M].(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