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中日封贡体系略论

2013-08-15 00:53孟宪凤
关键词:日本制度

孟宪凤,孙 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明朝在统一基础上,确立了一套不同于前朝的,同时又自成体系的封贡制度,主要表现为明初奉行“以德睦邻和谐周边”的外交政策,主动修复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制定了一整套内容完整的封贡体系,而中日之间的关系亦未脱离此种惯例。明朝初期,中日封贡制度既相互关联又互为补充,成为中日关系方面完整的统一体。

一、明初封贡体系初设及管理

作为汉族统治阶级建立的统一王朝,明朝为实现其成为天朝上国的愿望,朝贡体系的建设成为其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明朝初建和朱元璋继位伊始,明太祖首先以恢复华夏正统的纲常礼教为己任,向明朝周边国家纷纷宣告其统治权威。在对外关系上,朱元璋奉行“朕既为天下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宁如一”[1]的外交政策,从这点就不难看出朱元璋已把中华为天下之主的概念远及周边。他还提出:“自古为天下主者,视天地所覆载,日月所照临,若远若近,生人之类,无不欲其安土而乐迁。然必以中国治安而后四方外国来附。”[1]这成为明朝初年处理对外关系的宗旨,并希冀以此来安抚四夷,使之纷纷来明封贡。因此,开国伊始,朱元璋便将建立封贡体系作为一项国策和礼仪制度确立下来。

明朝初年与日本的关系同样尊奉着这一原则,两国从一开始就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宗藩关系。在明朝建立之初,其势力尚未达到中国东北等边疆地区,日本因此并没有向明朝表示依附。但日本作为弱小之国,且当时尚处于国内分裂时期,对于明朝这样强大的国家,日本统治者认识到尚无实力与明王朝对立。但随着明朝对辽东及沿海地区控制与管辖的加强以及海外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日本对明朝封贡往来与日俱增,二者的关系也逐渐上升成为封贡关系。

封贡的组织与管理是明朝封贡制度完善的具体体现,从中央到地方,明朝都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中日封贡的具体事务。明朝政府不仅设置完备的机构,而且封贡的组织过程也有条不紊。两国的封贡关系的建立不仅给两国的政治经济交流带来影响,也为两国经济与文化的传播交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对外藩进贡的回应上,明初表现出其不同于前朝的特点。明朝中央政府不仅对前来进贡的日本诸藩进行赐封,同时还赐之以明朝的国家典章制度来彰显王化,“若藩国请嗣封,则遣颁册于其国,使还,上其风土、方物之宜赠遗礼文之节,诸藩有保塞功,则授敕印封之……凡朝廷赐赍之典,各省土物之贡,咸掌之”[2]。这样一来,明朝的贡奉制度相应完善和系统,也把周边各个国家进贡的形式规范化,避免了一些失误,形成了“各国使人往来,有诰敕则验诰敕,有勘籍则验勘籍,毋令阑入”[2]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外国进贡使团要凭借奉敕方能进贡入朝。

明初封贡事务在一些方面也沿袭了唐宋旧制,如封贡事务由礼部总体负责。礼部设于洪武元年(1368年),下设主客司负责具体之封贡事务,主客司主掌“诸藩朝贡接待给赐之事,诸藩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赍之差”[2]。由此可见,明初设置的封贡管理机构是系统而复杂的,主客司下辖的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各自掌管不同的具体事务。这样,明朝封贡机构所辖的事务囊括礼仪、食品、用具等各个方面。同时,明初的封贡组织不仅体现在管理所贡的物品上,在礼仪程序上亦有所规范,“凡贡必省阅之,然后登内府,有附载物货,则给值”[2]。即外藩来华进贡后,由朝廷派人省阅才能上缴朝廷,最后由朝廷拟价给出相应价值的物品回赐给各个藩国。对于贡物清点的规定也相当细致,收到贡物之后,要登记清点后才能移交府内,并由府内拟价用来确定朝廷所回赐的数量和价格。主客司的具体职责还包括分清来宾的主从地位,并按其地位不同给予相应规格的招待。主客司的设置使前来进贡的外国使者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明朝希望以此体现“以宣王化”的作用。同时,主客司需将来宾上报给各个饮食部门,按照不同的规格负责供应相应的食品。而根据来宾身份和职位的高低,主客司还要具体安排不同的招待规格、相应的食谱、桌数以及相应的座次安排。“凡诸藩四夷封贡人员及公侯官员人等,一切给赐,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无例者,斟酌高下第,题请定夺,然后礼部官具本奏闻,关领给赐”[3]。进贡礼节程序的规范以及审核封贡的具体表奏文章也是主客司的职责,主客司负责对接待外夷的翻译人员进行考核,并且管理严格。而具体的规范则由主客司上奏,由礼部下达具体的礼仪规定来执行。

会同馆是明朝专门接待进贡使节的驿馆。这种接待人员的大规模驿馆早在明初就形成规模,具体负责进贡使节的饮食和住宿。外藩使节进贡的各种金银器皿、珍珠玉石、绸缎等重要物资暂时存放在会同馆之中,等待明廷派人具体验收后才能呈送朝廷。其进贡之物“具写奏本,仍以器皿装盛或黄袱封裹,分拨管夫一同贡献之人收管,先期一日关填堪合,开报门单,次日早朝,进内府,于殿前丹陛等处陈设,一一交付常随内使收受”[4]。所以,会同馆的设置在明初不仅起到了接待外国使节的作用,同时还作为存放进贡货物的重要存储基地。

明朝初年封贡体系的完整不仅体现在职官的规范,明朝政府还不断加强对出使官员的管理和选任。为了方便对外夷的封贡,明初设置了行人司,具体负责“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敕,册封宗室,抚谕诸藩,征聘贤才等”[5]。行人司隶属于鸿胪寺,虽然明初至明代中期,行人司一职曾一度被罢,但是到永乐年间又将其恢复,由此可见,行人司在明廷对外封贡体系中所处之地位。行人司的职责还包括奉命对封贡国国王进行诏谕、册封和赏赐,而行人司能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完成朝廷所赋予的使命,则是由明朝对外政策及外交活动是否成功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正由于行人司所代表的是明朝国家政府形象,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严格的制度使得行人司在出使国外时所尊奉的各种礼仪制度相当规范。作为使节访问外国,行人司另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陪伴来华的“外夷”回国,特别是陪伴日本使节访问明朝后归国,这一制度确立的宗旨是为了防止进贡使团在返国途中发生违法行为。作为宗主国,明朝对待外夷的态度比较宽松,一般只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是“天朝上国”并进行朝贡即可。但是,由于外夷贡使来往的次数比较频繁,而明朝回赐的物品又极其丰厚,使国库不堪重负。以明初中日之间的外交关系为例,日本和明朝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明朝对日本的方针是既有笼络又有所防范。作为大国,明朝可以不在乎日本进贡物品之多少,但不能忽视日本对明朝存在的潜在军事威胁,尤其是对明朝沿海边防构成的巨大威胁,自明初就一直存在并愈演愈烈的“倭患”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由上可见,明朝对外封贡的制度相当规范而完整,无论体现在接待外国使节还是体现在出访使团上,都有严格的规范程序。而这种程序制度的系统规范则更有利于中外文化与经济的交流。

二、明初与日本封贡贸易活动

日本和明朝之间的最早交流源于倭寇问题,“洪武二年,倭寇山东淮安,明年,再入转掠闽浙”[6]。明初,日本倭寇首先入侵沿海地带,明朝派遣使者谈判,达成了两国的封贡贸易制度,即日本向明廷进贡,明朝则赐予日本丰厚的物品,这是明朝与日本最初的交流方式。随着两国之间交流的频繁,明日两国之间封贡制度变得日益复杂。

明初以来,日本向明朝的进贡断断续续,而且态度桀骜,“洪武七年,来贡,无表文……九年,表贡语谩,诏诘责之……十三年,再贡,皆无表”。此时日本国内正值征夷大将军足利义满统治时期,日本统一局面初步形成,而明朝由于国内出现胡惟庸叛乱,致使明廷无暇顾及对日外交,日本对明朝的态度因而桀骜,“以其征夷大将军源义满所奉丞相书来,书倨甚,命锢其使。明年,复贡。命礼臣为檄,数而却之”[6]。鉴于明朝内乱,日本对胡惟庸叛乱予以支持并以此来要挟明朝,也想利用这一机会减少明朝对日本的影响,进而扩大日本在明朝沿海地区的利益。但直到“胡惟庸败,事发,上乃著《祖训》示后世,绝不与通”,明朝与日本断绝了外交关系并对倭寇侵犯采取了各种防御措施,“视要害地筑城,设卫所戍之,犬羊盘错矣”[6]。这样,两国之间关系一度僵化,中日封贡体系走到了低点。

这种僵化关系直到明成祖在位时才得到缓解。永乐年间,日本国王首次派遣使团入明进贡并表达了友好的意愿,明朝也回赐丰厚的物品。据史书记载:日本“王源道义遣使入贡,赐冠服、文绮、给金印。”明朝回赐的是纹章华服,而且对于日本“捕获诸岛寇来献,赐赍甚丰,封其镇山”[6]。明朝中央政府册封日本国王的行为,使日本在形式上承认了明朝的宗主国地位。两国同时也确定了双方封贡的周期“赐勘合百道与期,期十年一贡”[6]。可见,明朝对日本封爵并封赏,既是因为日本频繁进贡示好,也是因为日本掌权者为了取悦明朝而逮捕一些在中国沿海骚扰的倭寇而获得了明统治者的赞赏。

日本成为向明朝朝贡的周边国家之一,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明朝封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则接受明朝的冠服和金印表示对明朝的臣服。随着两国间来往的增多,逐渐开始互通交易,“冠进贤,衣绮绣,与重申互市之约”[6]。虽然日本有以开市的名义进一步入侵明朝沿海的想法,但同时也是两国之间交往与交流的体现。

日本来华朝贡的贡品主要包括金银、如意、青玉、玛瑙、琥珀等矿物,也有绢布、刀剑、屏风等工艺品,折扇也在这一时期由日本传入明朝。除此之外,象牙、犀牛角等珍贵物品也作为贡物进入中国。在这些品种繁多的贡物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所谓的“正贡”,更多的则是日本国王、贡使抑或商人所带来的附进货物,而这些货物往往成为封贡贸易的主要商品。

明朝统治者与中国历朝统治者都认为宗主国接受藩属国的朝觐、接纳所献之方物是君臣主从关系的象征,因而并不在意贡物的多少。日本入贡的物品一般为本国特产,其中玉石数量较大。明朝不仅在封贡时接受日本的特产,同时还以封贡贸易的形式来换取日本矿产品。这既推动了明朝国内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明朝沿海的稳定,减少日本倭寇侵犯,成为明朝巩固边防的重要措施之一。

明朝初期制定的海禁政策也与两国封贡关系有很大关系。明太祖在洪武四年、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七年连接下令海禁,禁止濒海百姓出海和私通海外诸国,禁用番香、番货,并且撤销了前朝以来专门负责对外商贸的市舶提举司。同时在海禁政策之下,明太祖建立封贡体系的目的是积极招徕四夷归附,使万邦来朝,用以维持传统的宗藩关系。“明朝的封贡制度从一开始就与海禁政策同行并施,使之蒙上浓重的保守色彩,官方的对外贸易活动又被纳入其中。又使得封贡跨出了单纯政治活动的领域,承担了更复杂的任务。质言之,明太祖是企图用一种完备的制度把一切对外事务纳入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中,从而建立和平的周边环境和井然的贸易秩序”[7]。

日本作为外藩向明入贡,明朝皇帝大加赏赐以表示宗主大国对于小国的恩宠。明朝皇帝要求小国(包括日本)对明朝臣服,中央政府给予的赏赐也较前代丰厚。除了正常的赏赐,日本还常常因入贡、谢恩以及送还明朝人口、捕获岛夷蛮族给明朝因而受到明廷的额外赏赐,即特赐。册封制度也是中日封贡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如对日本的首次册封即是对“荣广亭伯”的册封,以后明朝对日本的册封主要表现为象征意义上的册封,意味着政治上的从属关系。对于明朝来说,册封是日本承认明朝的宗主国地位的象征;而日本也因接受册封而成为其附属国,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日两国军事实力的对比。在明朝综合国力优于日本时,这种关系尚可继续维持。而且,明朝一般不干预属国的内政,尤其在王位继承问题上历来尊重属国的选择,对日本更是如此。当日本请求明朝册封时,明朝便派遣使臣携带印玺前往。

明朝使臣出使日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宣扬天朝大国之威,贸易往来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在明朝的封贡制度中,册封与回赐是明朝与属国关系的主要表现,册封是宗主国对藩属国进行政治控制的主要手段,明初对日本进行册封活动是中日两国之间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中日封贡体系的影响

从本质上说,在中日封贡制度与封贡贸易是宗主国出于政治目的笼络其他国家的一种手段,对于明朝来说,这种贸易不能获得经济利益。如前文所述,明朝的封贡贸易包括贡赏与回赐两个方面,也包括封贡使臣附进物品的交易。封贡使臣来朝时所携带的贡品是由贡使代表国王献给明朝皇帝的,而附进物则是贡使携带的除贡品之外的私人商品和物产。“正贡外,使臣自进并官收买附来货物,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8]。表明了明初封贡贸易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力维持的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完全违背了正常的经济法则,造成了中国政府及百姓的沉重负担。中日封贡贸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稳固了中日两国间的关系,使两国统治者之间增进了信任,双方的军事战争也趋于减少,这是中日两国关系在明初比较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而在经济上,由于贸易活动增加,双方经济上的互补和依赖增加,也推动两国关系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这种稳定关系直到到明朝中后期才由于倭寇的猖獗而破裂。

明初中日封贡制度和内容的不断完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对两国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明初中日两国封贡关系的确立,所以与其他藩属国关系不同,明朝允许日本来华入贡十年一次,而日本则积极主动寻找来朝机会,实质上是为了获得更多回赐和增加贸易次数,以此获取更大的财富。同时也有利于日本抓住机会窥探中国,希望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早日实现与明朝国力对等。对于明朝而言,日本统治者“以诚事大”,尊明朝为上邦,这满足了明朝制定封贡制度、诏谕四方的根本宗旨,也极大地满足了明朝统治者的虚荣心。明朝统治者的这种心态,使得明朝在处理与日本关系方面较多考虑的是政治利益与影响,认为日本政治上臣服的意义远远超出贡品本身的价值。

封贡贸易使日本使臣不断接触底蕴深厚的中华汉文化,作为汉文化代表的儒家文化随着明朝与日本封贡贸易活动不断传入日本,导致儒家思想在日本社会生根,形成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增强了日本对儒家文化的需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儒家思想的进一步传入。

封贡制度也给日本带来了社会经济方面的进步。明朝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其农业、手工业技术是首屈一指的。在日本与明朝的贸易活动中,日本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技术,包括火药的制造、棉花的种植、丝织品的从无到有,以及船只防漏技术等。火药的传入改变了日本军事和国力,成为日本国内军事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新型的火枪也逐步取代了传统的骑兵。

明朝初期中日封贡制度使中日两国间出现了暂时的和平发展时期,二者关系的稳定成为东亚地区和平的关键,也为两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中日两国的关系在明初总体上看来相安无事,虽然偶有倭寇侵扰,但明朝以大国的宽容对待日本,这种关系直到明朝中后期才出现了转折。

[1]明太祖实录·卷53[M].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2]明史·卷72.职官一[M].

[3]明会典·卷11·礼部·给赐卷二[M].

[4]明会典·卷108·朝贡四·朝贡通典[M].

[5]明世宗实录·卷156[M].嘉靖十二年十一月丁巳.

[6]东西洋考·卷6·日本卷[M].

[7]张钰梅.简论明初的朝贡制度[J].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5(1).

[8]明会典·卷111·给赐二·外夷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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