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培养目标——培养法科研究生理论素养的认识前提

2013-08-15 00:55:15魏胜强
关键词:理论素养培养目标实务

魏胜强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当前的法科研究生培养目标不明确,通通冠之以既有理论基础又能从事实务工作的“高级法律人才”,实际上却对培养理论素养重视不够。不少培养单位招收的法科研究生有多种类型,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在培养目标上是否有区别,这些区别在培养过程中能否真正体现出来,培养单位往往莫衷一是,以致于所培养的法科研究生无论什么类型和专业,大都理论素养不高、专业知识不深,甚至写不出像样的法学论文。显然,提高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必须改变当前对培养目标的认识,重新理解培养目标是培养法科研究生理论素养的认识前提。

一、对培养目标的模糊认识导致当前的培养单位不注重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自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恢复研究生教育初期,各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法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尽管表述不一,但基本上被定位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工作,并且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有点空洞,但基本上是培养学术研究型的人才。当时的法学专科教育占有较大的比重,能够取得法学本科学历的人已经称得上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而法学研究生教育侧重的是理论研究和学术探索,而且当时法学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人数占很大的比重。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张和统一司法考试在全国的推行,本科文凭成为法律职业从业者应当具备的最低文凭,法科研究生教育随即迅速发展,再加上在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学硕士等研究生教育类型相继出现,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断调整和修正,所以在当前的法科研究生教育中,尽管培养目标在表述上没有明显改变,但无论是培养单位还是研究生本人,在培养目标上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博士阶段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学术研究型的人才,硕士阶段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而且在事实上,只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往往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非法律工作,即使少数硕士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工作也难以融入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行列。

当前不少研究生培养单位不明确法科研究生教育是应当培养学术研究型的人才还是应当培养法律实务型的人才,在对外宣传中大都会强调既培养研究生的理论创新能力又培养他们的法律应用能力,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但在实践中往往把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为培养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这种做法突出了培养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而忽视了他们应当具有的坚实的理论基础,于是,研究生教学逐渐向本科生教学看齐。在教学方式上,研究生越来越脱离“研究”的场景而回到本科生的课堂。在教学内容上,研究生越来越重复本科生的课程。不少研究生所学习的课程与本科阶段差别不大,甚至有些教师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授同样的内容。在法律硕士的教学中,教学内容与本科生重复更多。同时,研究生在学习上还有更多本科生所不具备的“自由”,如研究生的课程较为稀疏,自己支配的时间更充足,课程考核往往只需要提交一篇作业等。总之,“研究生教育的职能和目标,历来是模糊不清的”[1]。由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在事实上与本科生差别不大,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不大可能明显高于本科生。

提高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必须从培养目标的界定开始。科学界定法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并使之在理论素养的培养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明显区别,是提高法科研究生理论素养的认识前提。因此,在当前的法科研究生教育中,必须重新理解培养目标。关于法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可以从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法学的学科品性、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三个方面予以阐释。

二、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

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可以从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中找到答案。该条例第1 条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从第4、5、6 条分别规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可以看出,学位的高低与学位获得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低成正比。由此可见,提高学术水平是设立学位的重要原因,而获得学士学位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在要求上的重要区别就是学位申请者的理论水平不同,即研究生只有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更高。对法科研究生来说,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是其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

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在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有体现。《高等教育法》第16 条规定了高等学历教育中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分别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其中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这一规定强调研究生应当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从《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看,法科研究生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这是其成为合格研究生和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设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从整体上培养人才的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单位对此必须有明确认识,在界定培养目标时必须把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放在重要位置。当前一些培养单位不重视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显然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误解。

三、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

法学具有实践性,但不能把法学完全界定为实用学科。“从学科的本质来看,法学天生就应当是一种应用性的学科。然而,从诞生之初,法学就有一种脱离具体的法律实践而自成一体的倾向。作为大学最早的系科之一,法学的诞生并不是源于对实定法的经验研究,而是出于对古代罗马法的学术性探究。”[2]法学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内容即使与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法律实践有一定的关系,研究的成果对法律实践也难以产生多大影响。而且,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领域属于纯粹的学术领域,学术观点只能增加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而无法指导实践。

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当明确三点:(1)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服务于法律实践,以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使命,但这不是法学研究的全部,有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正因为有些法学研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才得以具有或者保全其学术品位。如果法学研究完全为实践服务,那么这种研究将不再是学术活动,而是对法律实务机关的疑问给出的咨询意见。这样的话,法学研究人员将不再是独立的知识分子,而是法律实务机关的参谋。(2)法学研究总是会脱离法律实践。由于理论存在于头脑中,大多属于理想状况下的认识,而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理论与实践很难统一起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统一起来更难,这是因为法律活动调整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等主体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而不是研究者或者认可某种法学理论的人调整自我的行为,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理论成果都难以做到让所有社会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并指导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有较大的距离,更加剧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离。(3)脱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同样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实践活动、研究者个人兴趣、各种利益的诱惑等,都可能成为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研究的动机。因此,研究者既可以关注实践问题,也可以完全不考虑实践,只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发而探讨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有实践性的学术研究才属于法学。脱离法律实践而仅仅关注与法有关的抽象问题的研究不仅属于法学,而且属于法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或许对法律实务活动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关注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

由此看来,尽管法学具有实践性,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但说到底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理论上的探讨和深入,法学的兴盛往往通过学术研究的繁荣表现出来,法学的成就往往通过理论成果的丰硕表现出来,理论性、学术性是法学的重要品性。研究生教育要求培养对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法学领域许多理论性、学术性的内容显然属于研究生必须掌握的理论和知识。退一步讲,法科研究生教育即使是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技能和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被培养对象也必须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这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否则的话,“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 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理由了”[1]。

四、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决定了只能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在高等教育迅猛扩招的情况下,人们观念中的那种由于热爱科学研究而考取研究生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改变。2009年一份对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的调查结果是:在考研动机方面,选择“热爱本学科,想继续深造”的占52.5%,选择“考研是自己的人生理想”的点占23.7%,选择“混个文凭,出去找份好工作”和“规避金融危机就业严峻的形势”两项的各占10.2%。当问及选择考研是否后悔时,84.8%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后悔,表示有点后悔的占11.9%,感到非常后悔的占3.4%。可见,当前只有大约一半的研究生是因为热爱本学科而希望深造的,其他人考取研究生的心态非常复杂。同时,由于研究生教育的扩招,各种考生考取研究生的难度降低,致使不少高校法学院的研究生规模超过了本科生。从当前研究生的就业情况看,只有博士学位获得者才可能进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者研究工作,硕士学位获得者几乎没有这种机会。同时,在各种人才招聘或者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或者法学专业的岗位往往要求应聘者或者报考者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特别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显著扩大的情况下,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方面的分野更加明显。这种情况下,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看法:把博士研究生教育视为培养学术研究型和法学教育型人才的教育,把硕士研究生教育视为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把法学本专科教育视为培养应用型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

这种看法在法学教育界得到不少支持。如有学者认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应该以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为主,同时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前者可以称为实务人才或者应用型人才,后者可以称为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这一定位可以较好地与法学博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区别开来,法学博士研究生应当是培养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高级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培养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3]这种观点还得到了教育部政策的认可。教育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无论是学者们的认识还是教育部的意见,都不过是基于研究生在规模、就业动向等方面的现状而提出的主观设想,尽管合乎逻辑,却很难实现。“博士生一走廊,硕士生一礼堂,本科生一操场”的现状是促使这种设想形成的原因,而不是说博士研究生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理应分别被定位为学术研究型和应用型教育。即使一些用人单位动辄要求录用博士或者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不意味着这种工作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水准非常高,而是因为岗位竞争者的学历、学位非常高导致高学历贬值。

即使把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这一培养目标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培养单位的师资力量决定了法科研究生所接受的不大可能是应用型教育。在当前的法科研究生教育中,能够担任导师或者授课教师的人基本是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研人员,而这些人大多不从事或者很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他们能够登上研究生教育的讲坛,不是因为他们的实践经验如何丰富,而是因为他们在学术研究中有一定的成绩。有些教研人员由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实务工作上而荒废了学术研究,很难成为研究生导师,至少不能成为导师队伍中的主流。即使有些导师或者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们也主要是以律师、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以法官、检察官、立法者、行政执法者身份从事实务工作的可能性极小。不具有多少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在教学中无非是进行理论探讨,不可能培养研究生的良好的应用能力,其所培养的研究生,最多能在理论素养的提升方面有所收获。此时的培养单位如果不注重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研究生在理论方面没有提升,在实践方面也没有收获,仅仅是利用几年时间考得一些证书和取得一套文凭。

[1]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

[2]包振宇.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巴斯德象限——兼论研究性教学的定位[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4).

[3]宁清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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