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兼职及合法权益保护

2013-08-15 00:54雷晓宇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法合法权益

雷晓宇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教育也在逐渐面向多元化。大学生作为我国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引起了诸多的社会讨论。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推行,使得理论知识早已不是评价大学生的唯一标准,实践与理论并重,知识与技能双收才是现今高等教育的目的。兼职——作为一种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逐渐日益普遍。但是与此同时,兼职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形式,对于身处大学校园环境,并未完全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现象概述

(一)大学生兼职的概念确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相关解释,“兼职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由此可知,兼职不同于本职、全职,在自己本职工作之外,具有时间限制较弱的特性。

(二)大学生兼职动因

1.提高实践能力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实践能力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能力被大学生们所重视,同时,现今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实践能力可以作为大学生在未来求职过程中的重要筹码。而在平常的大学学习过程中,学校对于实践能力的重视还有待于加强,所以兼职就成为了大学生们为了提高自己实践能力所选择的一个良好途径。

2.提高对社会的认识

大学生身处所谓“象牙塔”中,并未完全步入社会,对于社会的一些情况缺乏具体的认识与了解,在校学习期间进行兼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前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从而超越自己,赢在未来工作的起跑线上。

3.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对于很大一部分家庭来说,现今的高等教育费用确实不低,再加上一些大城市居高不下的物价,学生作为家庭的一员必然无法摆脱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学习之余进行兼职,可以得到相应报酬,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是一个自然的选择。

(三)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与兼职时所从事的工作

身处当今信息时代,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可谓多种多样。经过走访调查,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主要为:中介机构,网络,校园海报,路边宣传单,同学介绍等等。

由于兼职大学生不是进行全职工作,且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与社会经验,因此可从事的工作岗位并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个别岗位,如送报纸、清洁卫生、摆地摊等等。

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大学生兼职形式探究

(一)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在从事兼职活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社会和学界都颇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为民事雇佣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第一,笔者认为要想正确的判断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民事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从两个关系的本质出发。显然,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关系主体的双方地位是否平等。民事雇佣关系中,受雇者与雇主的关系平等;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地位平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再平等。大学生兼职岗位主要集中在: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等,显而易见,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从事这些岗位时同用人方并不构成隶属关系,相对较为平等、自由,且随意性较强,故大学生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与用人方订立协议,而成立的劳务关系则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第二,大学生的主业必然是学习,而不是学业之外的谋生。尽管目前高昂的学费与生活费确实给一大部分家庭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可作为学生本身来说,谋生并不能成为自己的主业。谋生的问题,需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解决,比如现在国家对优秀大学生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而很明显的是国家不能在法律层面鼓励学生去打工,以打工所得作为自己学业所用。对于国家来说,在《劳动法》范畴立法保护兼职大学生,鼓励大学生进行兼职,很可能会影响到大学生学习的本职,过分的关注金钱化的市场,这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我认为,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并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不能将其简单的当做一般的劳动关系,而是可以看做是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二)大学生兼职形式探究

有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大学生兼职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个观点在我看来值得商榷。首先,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说明,大学生的兼职与劳动法上的兼职并不是同一概念,劳动法上的兼职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形式,故并不能说大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给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现今,大学生兼职岗位多种多样,有些岗位时间长,任务重,确实有部分大学生单从工作时间来讲就远超《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故大学生兼职并不能够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但是如果将来国家立法保障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参照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法律完善

(一)立法上对大学生兼职及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大学生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始终处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少有涉及。虽然有些地区(如北京、上海、成都等)出台了部分规定,可是过于繁杂分散,并且只是针对部分地区,无法全面稳妥的确保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应当首先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定位,确定其应当属于的法律领域;其次出台一些针对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以及保护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性的行政规定,如2000年3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下发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兼职大学生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建立纠纷解决途径及解决纠纷的特殊部门,从各个方面确保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与用工方之间是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应当纳入到民法范畴之中,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考虑。

(二)大学生加强针对兼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对于中介机构、兼职企业的考察了解

现今中介机构混杂,良莠不齐,“黑中介”比比皆是,作为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来说,对于合法中介机构应当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大学生在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岗位时,应当注意中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招聘员工,都要有相关的委托合同或是登记证明,所以大学生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示相关文件。

同时,大学生应对兼职企业有一定的认知。一方面通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确定兼职企业的合法性;同时,应清醒的意识到工作内容和性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还有,应当谨慎的对待用工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证件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2.兼职合同的签订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再加上社会经验的欠缺,往往应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兼职期间应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签订兼职合同,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自己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应当认真考察合同的内容,注意是否有不可能完成的“霸王条款”,报酬的支付是否合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未经过全面仔细的研究合同,切勿轻易在合同上签字。

(三)学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方面的教育及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现阶段,高校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情况早已出现,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大学生进行兼职工作,可以提高综合素质,掌握就业技能,提前认知社会,增强竞争力。对于高校来说,大学生兼职问题必然是工作的一个重点。现在,各个学校都有“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与其相关的类似机构,这些机构应当切实负起责任,配置专项资金,完善机构的人员配置,安排一些具有经验的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兼职工作;同时,增加一些兼职指导课程,提高大学生对兼职的认识;还要加强与工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的沟通合作,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共同确保大学生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

(四)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受到“黑中介”、欺诈广告经营者、违规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而造成的。这些机构之所以能够轻易的侵犯兼职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还与相关政府职能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不足有一定关系。确实,一些职能部门因为资源有限,无法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层出不穷的的“黑中介”或欺诈小广告中,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确实应当加强作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拓宽监督渠道,严厉查处相关机构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不受侵犯。

(五)学校、政府、学生、企业联合,共同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的弱势地位,受到侵害确实经常投诉无门。大学生兼职问题不仅只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它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成才的一个关键助力,社会各界应当加大对大学生兼职及相关问题的重视。笔者建议,学校、政府、学生、企业可以“四方对话”,针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创建畅通便捷的维权渠道,保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结 语

大学过程是从校园环境步入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律的保护,决定了他们未来踏上社会后所扮演的角色。兼职对于大学生的重要性无可辩驳,妥善保护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完善健全相关法律,社会、政府、学校、企业共同努力,关爱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不光是法制的进步,也是文明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但我们必须承认如何保证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仍是争论不断,要想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必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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