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

2013-08-15 00:47:45刘水林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券市场

刘水林,郜 峰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公司债券与股票同为基础性证券,是资本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与股票相比,公司债券作为企业融资的方式具有发行成本较低、筹集的资金数量大、资金使用期限长及使用自由等优势,因而成为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正因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资本市场中债券融资日益取代了股票筹资,成为融资的主渠道。①然而,我国公司债券规模小、融资少,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②这不仅不利于企业建立合适的资本结构,也不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势必成为金融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因而,对此领域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是法学界当下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问题形式

公司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而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并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司债券市场分割

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间市场的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交易所市场的公司债券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从而形成了以两个在交易中扮演不同角色、具有不同功能的公司为枢纽的两种不同的市场交易系统,使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场内市场)。

(二)公司债券市场效率低

我国公司债券被人为地分割为两种不同的市场交易系统,且不同的市场按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加之各部门审批的公司债券不能在其他部门监管的公司债券市场发行,使得公司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差,交易费用高,致使效率低下。这可以从筹资金额、筹资成本和筹资时间等直观地反映出来。

在筹资金额上,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市场规模较小。2010年末,我国债券发行规模和托管余额分别达到9.51万亿元和20.17万亿元,分别较1997年末增长了44 倍和41倍,债券托管余额占GDP的比重超过了50%,但是该比例在美国早已超过200%,日本也超过180%。

筹资成本包括公司债券利息、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手续费等显性因素,也包括发行过程中人、财、物的占用等隐性成本。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没有将收益率与风险因素挂钩,虽然有利于节约利息支付成本,但加大了发行难度,增加了隐性成本。公司债券应根据发行人的风险等级确定发行利率,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债发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40%,降低了企业债的吸引力,加大了发行难度。③为降低风险预期,在多数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发行中,都有商业银行介入提供担保,增加了发行成本。

目前,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包括融资方自身的筹备期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期等。各主管部门在接到发行申请材料后实际花费的时间往往很长。以企业债为例,企业债从申请发行到最终完成发行,短则1年,长则2-3年。2005年后,发行速度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一般至少还是需要半年左右。

(三)公司债券市场地位低

公司债券地位低下,其表现就是公司债券市场融资规模与股市相比相对较小,不符合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结构的实践。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债务融资的成本次之,股权融资的成本最高。这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公司融资结构上也得到反映,即内源融资比例最大,其次是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比重最小。正因如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资本市场中债券融资日益取代了股票筹资,成为融资的主渠道。据2003年底数据表明,“美国、英国和日本债券余额/GDP 比例分别为169.64%、173.40%、146.29%;同期股票市值/GDP比例分别为129.01%、123.14%、63.47%;三个发达市场的债券余额比例比股票市值比例平均高出57.9个百分点。在遭受金融危机重创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非常重视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的发展。韩国、马来西亚、泰国1998年以来公司债券余额/GDP比例大幅攀升,目前平均水平在30%左右。”④

而我国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我国企业融资具有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融资顺序为:首选股权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是内源融资。我国企业融资结构表现为:外源融资在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高达80%以上,内源融资的比重不足20%。在外源融资中,有50%来源于股权融资。这意味着,公司债券市场融资量还达不到与股市融资量相对等的地步。有关资料显示,1996-2006年股票市场累计融资额达10 918亿元,同期信用债券累计融资额为7 707亿元,股票融资额是债券融资额的1.4倍,股票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彰显出我国偏股型的直接融资结构。”⑤

上述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最为根本的缺陷是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不统一,这是导致公司债券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公司债券市场地位低的主要原因。而我国债券市场不统一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把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权授予不同的监管机构,加之传统制度惯性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监管方式非市场化的局面。

二、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缺陷

目前有关公司债券的法律制度,按其功能可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监管体制,即监管机关的设置及监管方式的制度。二是对债券运行过程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发行、交易以及违规责任法律制度。这两方面的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的产生,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产生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社会经济体制原因,因而,要真正了解我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缺陷,必须从其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开始。

(一)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历史成因

我国公司债券的三种形式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都是应对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同主体对资金需求的产物,各自被赋予了不同的功能,相应地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其形成过程亦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转轨中制度设计的缺陷。

1.企业债券市场及其法律制度变迁

企业债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经济体制被称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而,“被打上计划经济的印记,成为国家整体资金利用计划的一部分,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⑥债券的基本功能被定位在为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其功能定位虽有所变化,但基本功能并没有变化。这种功能定位使企业债券失去了商业信用债券的属性,实质上成为政府债券,⑦这些又被企业债券的法律制度所确认,这在1993年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1998年的《证券法》有关规定中都有体现。

2.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市场及其法律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司的经济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与此相应,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随着2006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实施,以债券融资解决我国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以及以债券为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寻求投资出路,成为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2007年证监会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正式开启证券交易所内的“公司债券”市场。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也在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对金融服务的需要,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与之相应,2007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自律性配套规则,从而启动了中期票据市场。

(二)规范监管体制的法律缺陷

1.监管框架设计及其缺陷

(1)多头监管。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把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权分别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从而造成监管权分散,形成多头监管的体制。

多头监管带来了监管措施的相互掣肘,增加了市场运行成本。公司债券发行监管权的分散化,导致监管政出多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公司债券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⑧

(2)多环节监管。债券市场的一些共性,使我国债券市场的多个监管机关存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交叉,导致我国公司债券从发行到上市的不同环节并不是由同一监管机构监管,因而,面临着不同机构重复监管现象。以企业债券为例,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利率,监督管理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等;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债券的承销资格;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以金融公司债券为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公司债券时,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债券发行人的资格,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机构监管部门往往对发行人的债券发行申请逐期审批,形成了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中的双重审批。显然,双重审批包含着监管重复,不仅延长了审批时间,降低了监管效率,而且影响了发行人对最佳发行时机的选择。

2.监管方式选择及其缺陷

我国虽已于1992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控制经济的管理思维还不自觉地渗透在一些监管法律制度中,在债券法律制度中也体现如下。

(1)企业债券监管方式的行政化

企业债券作为实现投资计划的工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制度运行方式是行政计划式的,主要体现在审批制度和发行管理制度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反映了在审批制度上实行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的统一申报批准制度,国家监管部门对每年债券发行有总量计划;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至22条规定看,在发行管理制度上,监管部门对债券的用途、发行价格和利息、承销团的组成和承销佣金都有规定,即对发行实行全程监管。

这种行政计划式的审批制度,虽然便利监管部门安排年度资金使用,却打乱了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市场发行节奏,增加了融资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行政计划式的发行制度,虽然确保了发债成功并事先控制了成本,但却使债券价格趋于一致,无法反映企业信用利差,也使金融中介之间缺乏竞争,不能发挥市场发现价格、优胜劣汰的作用。⑨

这种由时代背景决定的与行政计划相匹配的企业债券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背离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以后的发展中必然难以与市场机制兼容。

(2)“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监管中渗透着行政化

这两种法律制度虽创设于市场经济条件,但监管方式的惯性使行政方式仍不同程度地渗透在这些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对市场主体准入的限制。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表明除了上述三类公司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如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这意味着,在准入上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区别对待,不符合市场经济对所有主体公平对待的要求。

即便是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主体,还必须符合这样一些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成为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障碍。

(三)具体监管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具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是由监管体制的缺陷衍生而来的,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发行制度不统一

多头监管导致政出多门,势必产生不同的监管标准和制度规则。如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期票据的发行和交易则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致使公司债券的发行法律制度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发行审核制度上。

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一直处于多头审核状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的发行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用不同的发行规则来审核。二是同一债种在发行审批环节要经过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批。⑩这意味着,不同债券市场受不同法律规范,由于各监管部门监管的标准高低不尽相同。在通常情况下,那些可同时发行这三类债券的企业,会选择到监管标准较低的审批机构去申请,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使监管套利有机可乘。这对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2.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不匹配

主要体现在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内容构成上,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上。

(1)制度的价值定位与内容构造

制度设计重视安全价值,因而,在一段时间内把提供担保作为发债的强制要求,现在虽不要求强制担保(自愿担保),但由于此前制度形成的投资者对安全的偏好,致使像“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多数仍提供担保。在责任制度上,证券公司也一度被纳入偿债追债的责任范围之内;在内容构成上,重发行、轻交易,这从三种形式的监管法律中有关发行规定与交易规定的内容多寡中就可体现。

这种价值定位下的担保和责任制度设计,导致风险转嫁,不仅与企业融资的市场约束和投资者的风险自负原则相背离,且使证券公司被动陷入责任约束,无法培养和发挥其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作用;而重发行、轻交易的制度结构,使债券的流动性不足,反过来约束了债市的发展。这种偏重融资而忽视投资者流动性要求的做法,既背离了债券交易专业性强而通常采取场外机构投资者议价交易的惯例,⑪也使债券丧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造成市场萎缩。

(2)市场化的配套制度不统一

就发行制度来看,“公司债券”实行证监会发行核准制,试图通过建立发行保荐、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似乎市场化程度很高;中期票据发行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采用由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并实施完全自律管理的模式,被认为市场化程度高,是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的超越。

据债券市场的常识,我们知道决定公司债券资金成本关键的是债券利率,市场化的利率必须体现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⑫而风险大小与发债企业资信等级以及投资者掌握的信息有关。然而,由于我国规范资信评估、⑬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不统一、不完善,致使不同类别,甚至经营绩效和盈利预期差别较大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都可获得AAA 级资信评级。这意味着我国公司债券缺乏与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国同一时段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基本上不相上下,利率上没有体现发行人信用级别的差异,也没有体现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率风险收益。导致了公司债券利率的非市场化,使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利率出现扭曲。⑭。

三、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路径与节点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监管体制与监管制度)和两个方面(不统一与非市场化)。因而,统一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节点就是解决这两个层次和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改革的法律路径

1.监管机构:统一化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公司债券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的根源在于多头监管、政出多门。因而,统一监管的根本在于依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规制法理论研究表明,建立统一的、专门性的规制机关是实现科学规制、提高规制运行效果的前提。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从国外近年来监管的变化看,统一监管也是监管的发展趋势。⑮

从我国现实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多头债券监管格局、建立统一监管机关已成为共识。有学者提出:“公司债券全部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仅仅是时间问题。甚至,企业债券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也是必要的。”⑯按中共十八大深化改革的精神,既有的监管机关中,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宏观调控机关,这意味着减少它们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是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而,从长期看,修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所有公司债券统一由一个机构监管是必要的。

当然,监管机构的统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外在的强制变迁即使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机关,其职能也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因而,应设立一个改革过渡期,在此期限内可以先考虑把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权统一授予证监会行使,并逐步把发债范围扩大到非上市公司。而对目前具有公司债券形式的企业债券一定时间内仍由发改委核准,待从中剥离出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实质上和政府公债功能相近),“由发改委会同其他部委监管之后,再把剩余的部分逐步向证监会统一行使债券发行核准权过渡。”⑰在过渡期内,可建立一个证券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改革与修法计划,以便有步骤地推进统一以及协调各监管机关的关系,防止监管冲突的发生及监管漏洞的出现。

2.监管方式:市场化

现有相关法律对行政化监管方式的确认,成为债券市场功能发挥的障碍。因而,相关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与市场化相匹配的监管法律制度。为此,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公平债券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有关准入标准的规定不公平、不合理,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与市场化要求公平进入或退出市场的基本原则不符,因而应予以修改。

(2)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债券实行不同的制度,其中企业债券初期实行审核制,现向核准制过渡,行政色彩浓厚。企业债券实行核准制,也体现了行政权对债券市场的较强控制。只有中期票据采取市场化的交易商协会注册制。从市场化监管要求看,最终应实行注册制。

近期,考虑到我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我国金融自律组织的成立时间较短,应在相应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对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行债券试点注册制,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因处于探讨和尝试阶段,则应缓行。随着我国金融中介声誉约束机制和金融中介、金融自律组织监督制度的完善,可以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由金融自律组织执行注册制,但不宜将场内外全部债券的发行注册权一步到位地全部授予金融自律组织行使,而应逐步推进。⑱

(二)统一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统一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对现行由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进行梳理,逐步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然而,监管规则的统一是以一系列制度为基础的,其中主要的制度有资信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1.统一监管规则的目标与要点

在统一监管机构逐步推进监管规则的统一,其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自我约束为主、行政干预为辅的整体债券规则,在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积极主动性的同时加强其责任约束。

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对于证券公司,应在授予其充分自主权的基础上,发挥其保荐债券发行和协助债券市场定价的作用。第二,建立职能兼任禁止规则和细化业务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强化其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的责任约束。第三,明确其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投资者应尽的受托管理义务,在立法规定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人大会基本权益的基础上由其细化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行事的职责。第四,对于信用担保机构,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担保之外,应强化现有的专业担保融资机构的组织建设和资本金充足度监管,规范其专业担保业务和风险管理,并通过适度的财政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担保服务。⑲

2.完善资信评级法律制度

在公司债券市场中,资信评级制度可以揭示出信用风险,而且在发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可以发挥出金融产品定价的作用。因此,建立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法律制度,明确其进入退出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债券市场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完善的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资信评级准入制度,包括资信评级业务的资质取得,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评级人员的资格认可等部分组成;第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制度,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的形式和性质、人员组成和培训、评级设施的建设;第三,是资信评级操作制度,包括评级标准和方法,评级信息使用和保护,评级委员会的组成、权利和责任等部分;第四,是资信评级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的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利,监管范围和标准等。

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和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信用评级的规定看,内容都不完善。因此,可以在这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资信评级基本制度。资信评级制度统一后,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行业协会也应统一。在统一资信评级监管主体、行业协会的基础上,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协会和评级机构各自的职能、地位和行为规则,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维护资信评级机构之间的理性竞争,促进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技术的自主创新。⑳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债券发行信息透明度的实质是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本质,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下信息披露的综合产物。㉑据国外相关制度,一套完善的易于操作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偿债能力信息、资金使用信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高发行人偿债能力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利于制约发行人操纵指标值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发行人筹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有着紧密关系,是投资人关注的重点,也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发行企业的内部控制也是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已经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范,但是由于在实际中,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形式大于实质,没有达到应有的透明度。为了让投资人更加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客观评价其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应具体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内容和格式,以提高内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第二,制定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多层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场内债券发行市场和场外债券发行市场,对不同规模或行业的发行公司在编制与提供的信息披露报告的种类以及要求其披露的格式、内容、数量和详尽程度等方面实行有差别待遇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不考虑企业的规模、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不同,也不考虑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不同,都使用几乎完全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方式。这种制度无助于节约信息披露成本和社会交易费用,也无法协调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关系。

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次:大型和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区分场内和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多层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大型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和场内公司债券发行企业,要求在最大范围内详细披露信息,不允许简化编制;对于中小企业和场外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可以简化编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范围可以缩小。

注释:

①肖雄伟:《中国公司债券的发展探讨》,《金融管理与研究》2008年第5期。

②这从公司债券占本国GDP的比重中就可看出。美国公司债券占GDP 的比重,1997年数值是19%,到了2001年末高达36%(参见桂荷发:《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改革与开放》,《武汉金融》2009年第2期);我国公司债券占GDP的比重,2003年3 月仅为0.8%,在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倒数第一(参见安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4年第7期第41页)。

③刘金林:《我国企业债券创新对策研究》,《宏观经济管理》2011年第8期。

④王一萱:《公司债券市场回归证监会统一监管》,《证券时报》2007年1月30日。

⑤何德旭等:《发展信用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切入点》,《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月28日。

⑥⑨⑰⑱⑲洪艳蓉:《公司债券的多头监管、路径依赖与未来发展框架》,《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4月号。

⑦从发行主体看都是企业,因而,表面看属于公司债券。但从实质看,由于其发债主体为大型国有企业(多为央企),主管部门通常把企业作为实现政策目的的工具。因而,企业债券实则成为政府债券的变种。

⑧陈岱松等:《论我国统一互联债券市场之制度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⑩王国刚、董裕平:《分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金融》2007 年第6期。

⑪魏玺:《境外主要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世界经济情况》2008年第3期。

⑫何志刚、胡滨:《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供求基础》,《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 年第6期。

⑬公司债券与中期票据分别使用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⑭高坚、杨念:《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问题和方法研究》,《财经科学》2007年12月。

⑮王一萱:《公司债券市场回归证监会统一监管》,《证券时报》2007年1月30日。

⑯周到:《企业债券市场也应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时报》2008年3月26日。

⑳姚海放:《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

㉑王仲兵、杨有红、万辉:《透明度:经济学含义与会计检验》,《福建论坛》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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