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清之际(1630-1680)墨学研究特征——以傅山《墨子·大取》研究为例

2013-08-15 00:48张志强
关键词:墨学名实傅山

张志强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墨学自汉代以后几近绝学,少有人问津。傅山(1607-1684)是明清之际,同时也是清代以来第一位全面批注《墨子》的人,开清初墨学研习之风①。傅山以首倡子学而闻名,墨学又是傅山子学研究中的重要部分。从傅山现存的资料看,傅山墨学的思想主要集中在对《墨子·大取》的释文中②。《墨子·大取》属墨家后学所作,以阐述兼爱为墨家旨归所在。傅山的《大取》释文,其独特之处在于以名学的理论来阐述“兼爱”的根据,即“以墨解墨”,论辩十分精微。傅山为《大取》逐字逐句解释,释文详尽、深入。《大取篇》原文不足二千五百字,傅山的释文却用了大约七千五百字。文章的题目虽被称作“释”,但傅山却在阐述墨家的“兼爱”、“志功”的过程中大量使用名学逻辑的方法来解释,可谓“以墨解墨”。

《墨子》历来号称难读,尤其是其中涉及到逻辑学的部分篇目。傅山指出《墨子》难以释读的原因在于:“奥义奇文,后世以其不可解而置之。因其文而录之。”[1]971“初读之,不能置,聊以其意旁之(注),非谓其中之,行当再当(三)。与公孙龙同。”[1]953傅山认为墨子的校注因其难懂,故须多次研习,并认为《墨子》难读程度与公孙龙的名学相似。这说明傅山研习墨子名学思想时,是和公孙龙的名学相比照而进行的。事实上,傅山对墨学逻辑思想的解读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为充分运用佛教因明学思想、儒家荀子名学思想与墨子对比研习,其二就是将公孙龙和墨子对比参证。

一、“辨别名实,名依于实”的名实观

名实问题历来是先秦思想史上的基本问题之一,孔子持“正名”立场,孟子认为“先名实者人为也,后名实者为人也”(《孟子·告子》),荀子认为“名固为实,约之以名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取约定俗称之名,倡导“制名以举实”。惠施、公孙龙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出发,认为名和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墨家从其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坚持以实为主、名应符实的观点立场。

由于傅山对《大取》的批注,是以批判公孙龙学说为立场和参照物的。这里有必要先简述一下公孙龙的名实观点。公孙龙在他的《名实论》中,集中论述了他关于正名方法的理论,主要有两条原则:其一,“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认为“正其所实”的目的在于“正其名”,实依附于名;其二,“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一个名字只能称呼一个具体事物,即一一对应,以便区分彼此,彼与此没有任何共同点可言,其差别是绝对的。

傅山对《大取》篇中的“名实”关系也进行了探讨。

诸圣人所先为人,欲名实。名实,不必苟是实也,白败是石也,尽其白,同是石也[2]。

傅山注释:“诸圣人所先为人者,欲名之称实也。若名为实,不必诚有其实,如白败非石也,而白败竟可以谓之石矣。白败似是一物名。若白败可以谓之石,则凡白者皆是石也。此白石仍是坚白石之义。白败又似谓物之坏而白者,如白醭、白黴之类。”[1]961

圣人所为人于名实之间,欲名之有实也。若但曰“名实”,徒有其名而不必诚是其实,则白败是石也。“白败”不知为何物,当时或有此名。可见当时诸子多持坚白石之论,故此及之,以辨名实。若但以白为石,如物之坏而败者,如白醭、白黴之皆可谓之石矣。即以“大”言之,如“大马”非“大牛”也,若去其实而不分辨之,但曰“大”,是何“大”也?[1]980

就此引文来说,由于历来注家对这句话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断句标点处也不同[3]。清人孙诒让断句为:“诸圣人所先为,人欲名实,(名)实不必名,苟是实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唯大……”孙诒让云:“疑当作‘实不必名’,上‘名’字误衍。”谭戒甫先生则认为原句应为:“诸圣人所先为人,欲名实,名实不必后……”,并说:“‘不必后’原作‘不必名’,因二字形相似而误也。后与後同。”[4]傅山对这段话的注释有两个版本,原文的断句标点是根据傅山注释的思维逻辑来确定的③。由上述释文可以看出,傅山基本赞成墨家的观点,他认为“名应称实”,但同时名也不必尽实。

需要指出,目前学术界对这句话的断句,大都沿用孙诒让注,将“白”、“败”分开断之。傅山由于没有将“白败”分开断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难解“白败”为何物,故对“白败”之物的存在有所怀疑。虽然傅山不知“白败”为何物,但并不影响他指出公孙龙的错误所在。他分析道:如果“白败”可以称之为石头的话,那么所有白色的东西都是石头,这种说法其实是公孙龙“坚白石”的论说。傅山认为将“白败”理解为石可以,但将“白”理解为“石”则是错误的。如果“凡白皆是石也”,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谬论:“若但以白为石,如物之坏而败者,如白醭、白黴之皆可谓之石矣。”即使“物之坏而败者”,也依然无法使“白”的共性与“白石”的个性截然分离。因此,作为“以名举实”的名,必须对事物的抽象概念和实际存在的事物予以区别,即对个性和共性加以区分,否则就会将名混同为实,从而发生逻辑上的混乱。既无法具体区分和确定事物的个性(如“大马”非“大牛”);也无法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具体存在,即“若去实而不分辨之”,但曰“大”,如何是“大”也?

通过傅山释文,可以看出傅山一方面明确指出“名”和“实”区分的必要性,一方面又认为“名”、“实”必须同时俱存在一个事物上,才能避免逻辑的混乱。他在这里已经注意到,抽象概念不能离开实际存在的具体事物,而存在于现实当中。由此,傅山所持的观点大概可以概括为:辨别名实,名依于实,名实合一。傅山为了进一步论证“名以指实,实体名用”的观点,又对杨木、桃木和木三者、楹柱和木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重点在对如何“名”实的根据和方法的探讨上。

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诸非以举量数命者,败之,尽是也。[2]

傅山批注:“杨木、桃木、木之名同。而所以为杨为桃者异也。当其成时,名归之,当其败时,名无所着矣。诸器以量受度数举而名之者,惟成之则是,败之则非矣;若非以量数举而名之者,即败之亦是也,如桃本之败,仍曰桃木,杨木之败,仍曰杨木,谓其木之有用,而木之不因其为杨与桃也。”[1]990

傅山批注:“人心想一楹柱,非想木也。然楹是木之作成者也,是想楹之木也,谓其可以为屋之用也。楹虽是木成,而未成楹时,必竟是木,非楹也。”[1]160

傅山在这两段评注中的独特之处,在于指出了“命名于实”的两个根据,即根据事物的先天效用和后天的人工改造。“桃木”、“杨木”之所以凋零衰败后仍然沿用旧名,原因就在于桃木和杨木各自天生具有的效用、性质,而正因为这些效用、性质的不同,所以命名不同。“楹柱”虽然本质上是木,但由于其具有搭建房屋的功能,故采用“楹柱”之名。在这里傅山又一次强调了“名依于实”的观点,指出“名”并无先天存在的形而上根据,而是根据事物的性质和功用而命名。此外,傅山“人心想一楹柱,非想木也”又一次印证了他坚持的“若名为实,不必诚有其实”的观点。

在对名实关系、命名的根据做了探讨之后,傅山又对之所以会发生名实对立统一的原因有所探究。他批注说:

是有大形者即谓之“大”焉也,不论其谓大某大也。“焉”在此处作了语,是尽其辞也。故物之以形貌命者,必知是物为某物,则尽其辞而名之日“焉智某”也。若其不可以形貌命者,知之不真,不能的知是物为某物也,但“智某之”可也,不得尽其辞曰“焉智某”也。此“焉”如汉碑“焉焉矣矣”。终辞也,决辞也。“焉智某”,“焉”,开口即用之,似当作“安”字、“恶”字之例,而语气承上“便谓焉”也来,不得作“安”、“恶”义也。

又批:“‘智某可也’,智某,与上‘是之某’,义有深浅。上文多一‘之’字,下文去‘之’字。上文是实指之词,下文是想象之词。”[1]962

可见,傅山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出现名与实不相统一的情况,原因在于思维与存在的不一致,思维既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事物概括、抽象,叫做“实指之词”,即“故物之以形貌命者,必知是物为某物,则尽其辞而名之曰‘焉智某’也”;思维又可以想象现实世界当中不存在的东西,叫做“想象之词”,即“若其不可以形貌命者,知之不真,不能的知是物为某物也”,则“‘智某之’可也”。

二、“同异交见”的异同观

同异关系问题也是先秦逻辑学上重要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后期墨家同公孙龙学派展开了激烈争论。傅山首先对事物的同异之所以会产生的原因“居运”进行了探讨。

诸以居运命者,苟人于其中者皆是也; 去之,因非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2]

傅山批注:“居运,犹出移在此在彼也。凡以居运名者,皆实实有人于其中者。如居齐曰齐人,而去之荆则不得谓齐人之类也。即如山之非丘,室之非庙,实在斯名在,不得曰丘即山、庙即室也。”[1]981

傅山批注:“诸以居运命,总在下文乡里、齐荆结之。谓凡以居运者,如人在齐曰齐人,在荆曰荆人,故曰‘苟人于其中’,谓人苟实在其中也。若荆人而去之齐,齐人而去之荆,不得仍未苟实为某人也。若山之非丘,室之非庙,实在斯名在,不得混也。”[1]962

傅山对此有两个不同版本的释文,并解释两次,可见他对这段话的重视。傅山指出,之所以会出现对事物同异的认知,就在于“居运”。“居运”,《尔雅》云“运,徙也”,毕沅注解为“言居住或运徙”,引申为静止或变化的意思。

傅山解释道:一般呈现静止状态的事物,由于其共处相同的时空环境,因此可以作相同归类,如“人在齐曰齐人”,原因就在于“人苟实在其中也”。但如果事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即“荆人”到了齐国,或者“齐人”到了荆国,那么就不能再称他们为原来“荆人”和“齐人”的名称了,因为这时候他们的种属已经产生了差异,需要重新命名。这充分说明了傅山已经认识到,事物之所以会有异同,就在于事物是变化的这一根本原因。

但傅山的论证并不止于此,他在看到事物同中之异的一面的同时,还看到异中之同的一面。傅山在两次释文的最后,都强调了一句结论:“实在斯名在”,无论环境怎么变化,事物的本质都依然存在,即“凡以居运名者,皆实实有人于其中者”。这说明傅山认识到了事物的本质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异中之同。同时,这也说明了他始终坚持“名以指实,实体名用”的观点。

由此可见,傅山的释文其实是试图阐述《大取》中“同异”关系的重要思想。傅山曾经指出“同而不同之间,不胜言之”[1]981,他认为关于事物异同关系的讨论和说明,还有很多尚待论证的地方,没有办法说尽。这说明傅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事物之间异同关系的复杂性,同时也从反面说明了,傅山对墨学逻辑思想的研究仍属于初步的尝试。但毫无疑问,傅山对墨学逻辑学思想的阐发是具有开创性的。

傅山在探讨了异同关系的原因之后,对事物异同关系的各种情形也做了分析。他是根据《大取》原文的说法进行阐述和论证的。《大取》篇将同异关系分为四种,“乃是而然”、“乃是而不然”、“迁”、“强”四个层次。傅山对这四个层次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

其同异之中,略分四种辩之。其一曰乃是而然。乃,犹若也,又犹那个也。犹云是其是而然之。二曰是其不然而然之,然与不然不欲苟异者也。三曰迁,则就人之意多,犹因其然,然之;因其不然,不然之。又既然之,而时不复然之;既不然,而又时复然之,无定见也。四曰强,则执己之意多,犹本然之而强不然之,本不然而强然之。四种之中,各有深浅尊益[1]982。

傅山解释道:第一种情况是事物是什么,结果也就是什么,事物的定义与本质一致;第二种情况是事物的定义与本质不符,但仍然使用这个定义;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时间的迁移,事物的名称定义也会发生变化,与时俱进,因而“无定见也”;第四种情况是人为强制命名,事物的定义本来与本质相符,却不采用此定义,事物的定义与本质不相符,却仍然采用此定义。四种情况当中,又各自有自己不同的深浅区分程度。

可以看出,傅山对事物异同的归类和区分,不但基本符合墨子的原义,更重要的是在原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墨子逻辑的基本观点。事实上,傅山不仅对同异关系的多种情形加以分析,他还分别就“同”、“异”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出了自己的阐释和理解。傅山写了如下的释语:

同类之同,如熊罴、凤凰类同而名不同。名同,如鼠璞名同而实异。丘同而有昆、有敦。鮒同而有鲫、鮚。同是、同然,是、然有异。同根而枝叶异,非与是异,不然与然异,非即似不然矣,而非与不然又微异。因有异也,而欲同之,其为同之也,又不能浑同,而各有其私同者又异。《楞严》“因彼所异,因异立同”之语可互明此旨[1]982。

首先,傅山根据事物的外在形态、类属把“同”分为“类同而名不同”、“名同而实异”等不同情形。傅山举了大量的具体事物来论证,指出即便是“同是、同然”,但仍然“是、然有异”。傅山引用了“同根而枝叶异”的例子,指出了非与是、不然与然虽然存在着差异,但是即使是“非”与“不然”,也存在细小的差异。这说明了没有绝对的异,只有相对的异。

其次,傅山根据事物的内部特征,把“同”分为“浑同”与“私同”。按照傅山的解释,事物的同只能是相对的同,即大同而小异。“其为同之也,又不能浑同,而各有其私同者又异”,这就将同异的关系得到正确阐释,即没有绝对的同异,只能是同中有异之大同小异、异中有同之小同大异,不仅事物和事物之间存在同异,每一具体事物内部也存在同异。

更为重要的是,傅山认识到了同异存在互相转化的现象。他指出“因有异也,而欲同之”,并引《楞严》“因彼所异,因异立同”之语互证。事物之间的差异是事物相同的根据,用今天的哲学观点来看,正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促成事物的发展运动。虽然傅山并没有意识到事物之间的相同也是事物产生差异的条件。但这足以说明,傅山对同异关系理解的独到之见,与同时期方以智《东西均》的“一而二,二而一”的矛盾命题相辉映。

通过傅山对《大取》篇的释读,我们似乎可以把傅山的异同观用一句话概括:“同异交见”。傅山在这里通过对同异关系的较深的探索,较为圆满地解决了后期墨家同公孙龙学派关于同异原则、名实关系的分歧。但是,傅山始终对公孙龙的学说持批判立场。事实上,傅山在其对《公孙龙子》的相关批注著作中,对其“离坚白”、“白马非马”之论已作了大量的批判,认为公孙龙学说的弊端在于:只能服人口,不能服人心。他在其《白马论》批注后记中,特意引用《庄子·天下》之语来评价公孙龙子:“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义,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1]934原因就在于,傅山很看重墨家逻辑的实证主义精神,这与他“不尚为空言”的学术精神也是一致的。

当然,傅山的训释也有不足之处,他自己在释文的最后作了坦率的结语:“文本难尽通,逐字逐句为之积累而疏之,以求其通,可谓用心于无用矣。然亦必不必之见。不尔,则心留而不去,尔斯置之矣。非尔,已有留之,非欲留着,暂尔留之,非欲之留,与博弈然。”[1]970“用心于无用矣”表明了他承认自己的解释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已有留之,非欲留着,暂尔留之,非欲之留,与博弈然”则表明了对墨学的研习工作还很漫长,还有尚待挖掘的地方。这段诚实的结语充分说明了傅山学术的严谨性和踏实的学风。

傅山在注释墨学著作时,还注意和其它诸子百家相对比,除了和公孙龙相对比之外,还将墨学与荀学相对比。例如傅山在评点《荀子·天论》时,于篇末点出:“荀卿屡有非墨之论,此篇‘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与《墨子·大取》篇之语‘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歌天之为,即‘从天而颂之’之义。道固有至相左者,而与之少合者如此。”[1]1282可见,傅山认为墨荀的分歧在于:“道固有至相左者,而与之少合者如此”。又如,傅山评价《荀子》时,说:“《荀子》三十二篇,不全儒家者言,而习称为儒者,不细读其书也。有儒之一端焉,是其辞之复而啴者也。但其精挚处即与儒远,而近于法家,近于刑名家;非墨,而又有近于墨家者言。”[1]1307

总之,傅山在尊重《大取》原文意义的前提下,充分吸取了墨家逻辑思想的精华。用他评论墨学的话就是:“然墨学正在股肱之勤强也,而此又似不徒以股肱之强为事,则所援禹之股无胈、胫无毛者,皆有道于其中。为其行之勤,不徒以不类之辨而强令于人也,先行而后辨。”[1]984虽然从文章的形式上看,傅山仍然用传统的依文为训的形式,但他却努力挖掘了其中的思想内涵,并对墨学中适应时代之需的论说予以充分肯定。

三、傅山墨学研究的历史意义

著名中国哲学史家萧萐父先生评价傅山子学道:“用训诂诠注《墨经》等,时有新义阐发。他打破儒家正统之见,提倡‘经子不分’,实开清代子学研究之先河”[5]。此外,萧先生又在《傅山三百周年祭》中对傅山子学中的逻辑思想给予高度评价:“(傅山)特别注意到《公孙龙子》‘旨趣空深,全是愣严’,因为评释《白马》等四论与《墨子·大取篇》,精义甚多。侯外庐、汪奠基等前辈学者稍申论之。实开近代逻辑思维模式之先河,仅汪容甫、章太炎能继其声,但他们却未能自觉地继承和发展。”[6]在阐释《墨子·大取》中的同异关系时,傅山同样指出“《楞严》‘因彼所异,因异立同’之语可互明此旨。”[1]982傅山对墨学的研究,其实和他的“餐采说”是分不开的,傅山主张吸取诸子百家以及释、道等各家学说营养,尤其是在研习名学思想史时,注意运用佛教当中的因明学进行解释,具有思想上的创造性,同时也反映了明清之际三教思潮互动、融通的趋势。侯外庐指出:“傅山对于子学的研究,并不是一句‘复古即解放’的话可以交代清楚的。”

明清之际王夫之、傅山、方以智等都研究、注析诸子,但其中以傅山最为大胆。傅山冲破了经学和理学禁锢,第一次以子学方法研究子学,开墨学研究之先河,对后代的子学研究尤其是墨学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乾嘉时期,学者汪中在《述学》中遍述诸子,否认道统,并把孔、墨、荀相提并论,为墨学翻案,在当时的学术界发出了异端的呼声。晚晴俞樾、孙诒让都受到他的影响。

到了晚清与民国时期,诸子学有了勃兴之势。由于清代的前期盛世对于古代文化大规模的发掘整理做了思想准备。鸦片战争以后,面对西学的冲击,知识分子重新在子学资源中寻找济世救民的良方,同时又处于社会急剧动荡变革的时期,清朝大一统的专制帝国渐临崩溃,旧的价值体系轰塌。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界乃至官方,以孙中山、梁启超、胡适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又纷纷对墨、道、名、法诸家典籍思想进行诠释,或引诸子以经世致用,或援西学于诸子,以便吸取思想营养,挽救国运。

注 释:

① 该释文有两个版本,一版本为百泉帖手稿(残本),山西省博物馆藏;另一版本则为《霜红龛集》各本收录,山西社会科学院藏。二者相差不大。本文取百泉帖版本,以傅山手迹为第一手资料,下同。

② 近年来傅山遗文陆续被发现,其中有傅山对《墨子》全篇的校注手迹,被收录于新近出版的《傅山全书补编》中(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该手迹已被学术界考证为傅山真迹。《补编》序言指出:“《墨子批校》底本卷首有卢文弨硃笔题记云:‘此书傅青主先生校勘过。乾隆癸卯杭人卢文弨弓父又细订正其所可知者。’”(见《傅山全书补编》序言第4 页。)以往学术界对傅山墨学的研究,局限于傅山对《墨子·大取》篇的释文为文本,现在则应结合《补编》的资料以完善对傅山墨学的研究。

③ 该释文有山西博物馆藏本和山西社会科学院藏本两种解释。二者总体相差不大,但文字有部分出入。

[1]傅 山.傅山全书[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

[2]墨 翟.墨子·大取[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409.

[4]谭戒甫.墨辩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87:369.

[5]萧萐父.中国哲学史史料源流举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43.

[6]萧萐父.傅山三百周年祭[M]//吹沙集.成都:巴蜀书社,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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