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来
(吉林银行 投资银行部,吉林 长春 130033)
“十二五”以来,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加之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日趋严格的金融监管环境、日渐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以往支持银行业规模高速增长的外部环境正发生巨变,过度依赖贷款增长、过度依赖存贷利差的发展与盈利模式已不可持续,尤其是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道路将更为艰难。为此,作为银行业第三梯队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经营模式转型、转变增长方式,既是时代变革的外在要求,更是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1]
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转型使其步入科学发展轨道,以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就需要有良好的股权结构作为支撑。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往往含有较多的地方财政或具有地方财政背景的国有股权。地方国有股权稳定有余,活力不足。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运作方式,产权所有者缺位使其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降低其组织运行效率。减持各级地方政府股权、努力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已成为推动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
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点要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质是放开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降低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系统的政府持股比例,允许民营资本取得相对控股地位。现阶段,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是对中央新一轮金融改革政策精神的具体落实,是在金融领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具体行动。
引进民营资本入股,降低国有股占比,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化,可以加速银行经营理念的更新、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经营管理体制的完善。当前,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是强化股权约束机制、解决出资人缺位难题、激发经营管理层创新发展潜力的迫切需要,是优化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的有效途径。[3]
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制约其未来发展的最大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日趋严格的监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若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处置,将直接威胁到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乃至生存。当前,如能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一方面,可以利用股权转让收益化解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助力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发展;另一方面,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将由新股东负责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其余历史遗留问题,可大大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在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资本补充压力已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普遍紧张的背景下,很难通过配股或增发的方式补充资本。当前,将各级财政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是破解上述难题、缓解资本困境的有效手段,是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应对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有力举措。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增发或配股等方式补充资本,地方财政也不必一再“输血”。
其一,面临利率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业存贷利差收窄,同业价格竞争加剧,盈利能力明显减弱,银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其二,商业银行股权价值持续缩水。2012年6月,16 家上市银行市净率平均为1.16 倍,其中华夏、交通、浦发等银行的市净率跌破1,达到历史最低水平;其三,城市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中间业务等领域与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且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在双重挤压下如何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基于以上考虑,城市商业银行领域势必要经历一次范围较大的重组洗牌。
在此背景下,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是锁定股权投资收益、获取现金回报的窗口时机,是免除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兜底责任的重要步骤,是应对新一轮金融资源整合的主动作为。
北京市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全面退出市属金融机构股权。河南、四川、内蒙等省区也纷纷挂牌出让地方财政所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股权。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主要依托于物理网点,在注册地不变更的前提下,地方商业银行在股权结构上去地方化,消除地方政府控股背景,奋力做大做强,甚至变身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作用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得到加强。
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市场规律,是顺应金融业改革趋势的明智之举,是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的体制保障,是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科学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
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又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省级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从最初的风险处置向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拓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省级金融办公室,全国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个成立了金融办,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4]
“将地方金融管理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已成为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改革的主要方向。在此背景下,将各级财政持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民间资本,推动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实现从球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是创新政府金融服务机制的重要基础,是适应现代金融管理规则的必要举措,是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的内在要求。
综上所述,减持各级财政对城市商业银行持股是对中央政策精神的积极响应,是优化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化解城市商业银行历史包袱的重要手段,是应对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有力举措,是对新一轮金融资源整合的主动作为,是未来金融业改革的主要趋势,是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应以有效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提高其运作绩效为目标,合理减持其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持股份额。
[1]欧明刚.城市商业银行问题研究——公司治理与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05-109.
[2]胡东东.三股“演义”:优化城商行股权结构[J].中国金融家,2008,(8):98-100.
[3]李有桐.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研究[J].河北金融,2012,(3):12-15.
[4]王大贤.尽力发挥地方金融管理的正能量[N].上海证卷报,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