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萍,黄晋祥
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原局在《关于华中根据地内的财经工作建设对各地区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各种税则及征收粮食的办法,征收民力的法律等,均需召集各阶层人民群众代表讨论,吸收人民意见,并向人民群众作详细的解释。1941年1月,邓子恢在津浦路东临时参议会上,对废除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根据地税收的原则、性质、税种及作用都作了详细的解释。1941年6月,刘少奇在盐城第二届参议会上发表演说,对民主政府的税收原则、征免界限、税率高低以及收入用途等作了阐述。
在许多地方税法宣传也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展开,要求财经经济工作人员要注意到宣传解释工作,使民众了解纳税的意义,启发其纳税的观念,促成其自觉纳税的习惯。1948年9月,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通过第二次货管会决议,就如何教育商人自觉遵守各种货管规定,采取了如下的办法:(1)各种商人会议上,传达与解释当前的货管法令,宣传政策,吸取商人对货管工作的意见;(2)组织商会或行业公会等团体,极力帮助商人,适当地解决困难,必要时供给他们本地或外地的物价,尽可能与国营商店建立信用的批发贸易关系,扶助他们发展,借以运销土产;(3)各分卡所应结合乡村黑板报,为黑板报写稿宣传我们的货管政策法令,登载有关手续制度的改变与疑问解答,表扬和批评本地好坏商人及公布没收处罚事情;(4)切实转变无商不奸的旧观念,注意货管手续的处理与态度作风的转变。
抗日根据地处在敌伪顽的封锁包围之中,而税源重点往往都在边远地区和交通要道。所以,根据地税收工作,首先是用武装打开局面。1942年2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对护税武装作了三条规定:(1)各区的主力部队及地区党地方政府应负责帮助财经机关建立其独立的、够用的护税武装。(2)武装干部的条件应该是政治坚定、经济观点正确。(3)各地党委对护税武装的政治工作,应特别加强。武装护税基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部队掩护收税,税收小组三至五人,和部队一起活动,经常凌晨突然出现在客商来往的交通要道口,收完税后便立即转移。另一种是税务部门成立税警武装,打击土匪扰乱,保护商人安全,开辟新区税源。随着解放战争爆发,战争形势紧张,财经困难。有些地方部队也收税,有的将税收干部全部武装编成河防大队,坚持收税并伺机打击敌人。
到敌人据点里收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征收方式,除了依靠党的威信之外,还要借助于积极有效的统战工作。如在皖江根据地,派到敌人控制地区征税,一般都是三四个人。其任务不单纯是征税,还要搞敌人的情报和做统战工作。每次在派人之前,先与敌人据点内已为我们争取过来的人及我们自己的人联系好,说明去几个人,什么装束,约好时间、地点,由他们派人接近据点,而后由他们协同商人谈税收。事后由他们掩护送回,我们对敌人洋行所雇佣的中国人,进行民族教育与爱国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他们即在不使鬼子察觉的情况下向我们纳税。
组织群众护税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种辅助形式。抗日战争时期,淮北根据地制定了组织缉私、建立密报网的规定。具体办法有:“划定封锁线、指定征收处。规定商贩必须走正路,绕越者即作为走私论处;征收处与征收处之间,大小交通道路,普遍组织群众性的缉私小组,由分所长、乡长、乡中队长、乡农救会主任共同组织缉私委员会领导缉私小组;在重要大路交通线上配置游击检查小组,兼负责领导附近群众性的缉私小组,并且必须有计划地组成一个缉私网;配备秘密情报网直接由分局领导。”[1]海东区建立了较好的群众护税工作,其护税组织是:乡组织护税委员会进行动员,在原有组织如民兵、妇联会、儿童团里建立护税组,比较专门地做护税工作;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为单位,产生一位义务填票员,群众检查到货物不易送税所时便送到义务填票员处打税票。在一个乡或两个乡派一个税务干部掌握业务技术的指导与负责结账;每个村设一个副财助,负责填票及领导该村的护税工作,在公民小组里产生一个保粮护税组织。乡亦设一副财助,负责该乡护税的领导与结报;在港口上组织码头工人工会,执行查货登记、查匪币、查坏人三大任务。在市镇上组织奖惩委员会,订定奖惩条例,惩罚商人逃卖白货等行为,奖励正派商人的好行为。
群众护税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根据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群众护税作出了调整和改进。1948年10月,华中第一次货管会议总结了过去群众护税工作的经验,指出了护税工作中的三个偏向:(1)妨碍了商人利益,如到处检查,使商旅困难;(2)因群众认识差,领导上又未注意教育,致违反政策等现象,也时有发生;(3)义务填票员违反制度,欠款、拉款现象严重,营私舞弊也有发生。为加强对群众护税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必须以货管机关为核心,货管政策,必须由货管机关掌握,不能单纯交乡村干部去搞。
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户营业前的管理制度。苏中行署除对各种税都规定登记制度以外,还对战时商业作了规定,凡在苏中区内开设商店、行坊及各种合作社和商人,不论其进口、出口、定销、零卖或就地生产商品、销售商品者,均应照本法申请登记,领得营业登记证方得开始营业。各地也规定了纳税申报制度,纳税单位应按期向基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征税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税务检查是税收机关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纳税监督、确保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纳税人改善经营、端正经营方向的重要手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爆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税务检查的重点是进出口货物税。检查原则,一是防止走私,运用现有乡镇机构及群众力量,并组织稽查队,务必处处检查。使无从逃税。二是征收及检查手续,应力求简洁便利商运。对于产销税产品的贴花验印,对于屠宰税的查验盖戳后方准出售,等等,都属于税务检查工作。1949年4月渡江战役以后,税务检查制度才比较完善。皖南行署于当年8月制定了《各类税检验暂行规则》:“第一条,各级局、所为严密稽征防止私漏及取缔违章事项,得在各该辖境内依本规则之规定派员检查,但不得设立验卡。第二条,检查印花和检验各类应征物品,应就以下场所为之:(1)检查印花应于被检察机关、公私营业或事业处所营业时间内,不得拦路或侵入私人住宅。(2)检验应税物品,应在各级局、所所在地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货物集中地点。(3)查验本县出产完税物品,应在制造及产地、收购场所、矿产、酿户、酒店、烟栈、刨烟丝店等处。第三条,检验人员执行工作时,必须佩带检验证、臂章,以资识别。第四条,检验人员执行工作时,对于各类税都应认真执行,不得疏忽敷衍塞责(如查验货物税、特产税时,并要注意各项凭证是否依法贴印花税票)……”[2]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税收征收工作的展开,在军需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根据地的税收征收管理形式不断地得到完善,不仅对实现当时的税收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现在的税收征收工作也有借鉴意义。
[1]江建淮.安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93.
[2]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