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成斌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纵观明清两代贵州的改流,曲折反复,影响深远。贵州作为控扼西南的军事重镇,其省制是在经济、文化等并不十分成熟的基础上,更多地考量军政因素而建立的。对贵州的民族政策调整,从来就不仅仅是一省的事,往往具有示范性的影响,是西南地区改流的重要一环。从明初为控制云南而重点经营贵州,到明末举全国之力平定“万历三大征”之一的 “播州之乱”;从历时八年涉及数省的 “奢安之乱”,到作为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发起之地。贵州的经验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周边地区的改流政策。正如鄂尔泰所言:“黔治则有与之俱治者,黔乱则有与之俱乱者。”亦即贵州改土归流的渐次流变,也是明清王朝不断调整西南民族政策的缩影与重要关节。作为两个立国均近三百年的政权,其兴衰都与民族政策的成败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进行明清贵州改土归流的比较分析,对于理解明清西南乃至全国民族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终明一朝,中央王朝面对北部边防的严峻形势,始终难以腾出战略力量经略西南,偶有宦官主导下的 “三征麓川”之举,亦因随之而来的 “土木之变”而迅速恢复了 “以北为主,慎固防守”的国家战略,并将这一战略沿袭始终。而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清王朝,其对于包括汉民族在内的其他民族一直抱有 “同一性”的冲动与 “反同一性”的警惕,这种观念在清初的剃发令斗争与文字狱风波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及至雍乾时期,则表现为边疆内地的一体化。明朝的 “防”与清朝的 “一体化”观念在贵州的具体实践,就是两朝持续不断的各具特点的改土归流。
综观整个明代的改流,依据其改流的主动性与改流的强度,约可分为四个重点阶段:即永乐年间思州改流、明中期渐进式改流、万历年间播州改流、明末奢安土司改流。今贵州地区各长官司、宣抚司和土府等,有的被废除,有的改设为县,有的虽保留土司建置,但亦置于府州及卫所的管辖之下。水西地区的贵州宣慰司安氏虽仍保留,但势力已大为削弱。整个贵州地区除 “化外之地”(苗疆)外,其余土司力量已难以形成与中央王朝再度抗衡的力量,这也为清代雍正年间大范围、全方位的改土归流打下了基础。
满清势力进入贵州之后,面对错综复杂、激烈紧张的军政形势,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贵州地区改土归流的过程约可分为五个阶段:即顺治初期的安抚政策、吴三桂水西改流、康熙时期安抚政策的恢复、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完成、乾隆皇帝的苗疆善后。
至雍正末乾隆初,中央王朝主导下的贵州改土归流已经基本结束。但改流并没有实现贵州地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完全转变,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旧有制度仍大量存在于贵州社会。如水西地区改流后,“四十八目”影响力仍然很大,流官管理体系的实施仍不尽顺畅,“土司改流官,土目仍世业”[1]。地方官吏勾结土司盘剥土民和客民的事情仍时有发生。 “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布如乡约。”[2]但是作为一种主体制度,土司制度已经衰亡。贵州也于雍正六年 (1728年)七月,伴随遵义府的来属而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政区概貌。
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明朝的改流是以强制移民性质的军屯为先导,建立卫所,作为可资利用的军事据点。对清统治者而言,由于继承了明朝改流的成果,土司方面阻力不大,但明朝遗留下来的有着军事功能的卫所却对当地的统治秩序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而,清初首先实行的是 “并卫入府”。伴随着武力改流,清政府又重新建立了自己的军事驻防体系——汛塘制度。
以儒学为主的文教的推广在改土归流中的作用为两朝所重视。“但受宏观治策的影响,明朝贵州地方政府较为注重政区治所及其周围学校的建设,在边远民族地区官方学校教育较为薄弱;清廷不仅重视各级地方官府治所及周围学校的建设,而且对边远民族地区的教育较前代更为重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了以义学为中心的基础教育体系。”[3]明代在贵州等西南边疆大力发展的司学教育,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土司子弟的官学教育。根据土司的设置情况而有宣慰司学、宣抚司学、安抚司学、长官司学等名目。司学的创立和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学习,不但是贵州民族教育的一个重要开端,而且为府、州、县学的设立铺平了道路,遵义、思州、思南、贵阳四府学及普安州学都是在司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此以后,对土司子弟教育日益制度化,用政治力量强制执行,通过学校培养符合封建政治要求的土官承袭人,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
司学与义学的不同之处在于文化教育对象的侧重点不同,司学更强调的是通过对土司子弟的教育,将土司上层纳入中央政权的总体战略轨道,并通过他们影响土司地区的广大人民。而清代的义学平民色彩较浓,这也符合边疆内地一体化的总体战略,换一句话说,清代贵州伴随着改土归流所建立的文化教育体系,重心更为下移。
明朝改流由于面对的大土司较多,整个改流的过程较为激烈。思州改流调动了顾成的五万大军;播州改流前后经历八年,明王朝几乎是倾全国之力,才最终平定;奢安之乱更是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因子。反观清朝在贵州地区的改流,完全是一场非对称性战争,残余的土司势力无力与中央王朝抗争,即使是苗疆的反抗,无论从战斗双方的军队建制、武器装备、作战谋略、伤亡人数或战略目标,清王朝都占有绝对的优势[4]。
改流后,明清两朝都不同程度地重新起用当地土官、土目,借用他们的势力来维持统治,这也表明,改土归流所能进行的广度与深度必须与当地当时生产力所能容纳的程度基本一致。尽管土司制度总体上没落,但中央王朝在革除威胁统治秩序的大土司的同时,也需要因地制宜的借用土目等小土司的势力来实现对当地的有效统治。万历年间平定杨应龙叛乱后,明朝政府实行的政策即为一例。
中有率先归附者,即宜分别录取,以真州正长官改为该州土同知,副长官即为土判官,江外诸司安抚与正长官即为土县丞,副长官即为土主簿,同知罗氏即为新府土知事,其上赤水里、下赤水里、仁怀里,安、罗土村头目,授以镇抚、总旗等职衔。[5]
再如,清顺治十八年 (1661年)吏部议复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疏言:
马乃土司应改为普安县,设知县一员。又分设土司巡检,准令世袭,听其土俗自治,仍节制于县官,并将姓名报部,以便后裔承袭。[6]
对明末水西安氏改流后的处理,清雍正年间在苗疆重新设置土目、土舍等中小土司同样体现了明清两朝这一务实的政治策略。即上层政治建筑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应落后,亦不能超前。程番设府的过程亦可作为佐证。成化十二年(1476年),程番长官司方勇主动表示愿意开设府治,明庭在地势平旷的程番长官司设置程番府,统领金筑安抚司并上马桥等十七长官司,修城池,设学校,编原住民入籍[7]。正德八年 (1513年),十二马头苗民阿杂等作乱,在叛乱平定后,巡抚贵州都御史沈林乘机将宋氏所领贵竹、平伐等七长官司以及十二马头地方、金筑安抚司等改土归流,总设一府,皆以流官抚理。因各长官司夷民不愿开设府县及行政经费等原因而遭到巡抚都御史陈天祥及兵部的拒绝。隆庆二年 (1568年),黔抚杜拯与巡按王时举等官员再次疏请在贵州省城设府,虽然得到朝廷官员的支持,但却遭到杜拯的继任者赵锦的异议,理由也是经费问题[8]。行政建制的设立与收益的不平衡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依赖中小土司的支持,只不过明清两朝依赖的程度不同而已。这是在不成熟的地主制生产关系上构建流官上层建筑的必然反映。
比较两朝改流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相对清代大规模的主动的改土归流,明代改流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明代总体上缺乏周详的前期计划,多数情况下是土司叛乱,扰乱了当地的统治秩序,破坏了中央政府的权威,作为应急手段,明朝政府不得已而被动地加以剿灭。且之后实行的改流往往不彻底,甚至出现反复,明末水西安氏改流便是其中一例:由于奢安之乱平定之时,全国各族大起义正风起云涌,四面楚歌的明王朝无力对奢安起义之地彻底改流,加之朱燮元的力争,故对水西采取了改土司、存土目的权宜作法。
清代尤其是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事前就确定了改流的总体规划,有较清晰的目的和实施步骤,行动果断,绝少出现反复。雍正五年 (1727年),上谕 “命各省督、抚等悉心筹划,可否令其改土归流,各遵王化。此朕念边地穷民,皆吾赤子。欲令永除困苦,咸乐安全。并非以烟瘴荒陋之区,尚有土地人民之可利。因之开拓疆宇,增益版图,而为此举也。”[9]在雍正君臣的 “悉心筹划”下,最终改流的成功实施可谓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明朝执政者根据周边民族问题的轻重缓急,确立以北方为先的方略,这从明朝军功的规定可以看出:“明朝凡立军功,以 ‘北边为上,东北边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10]之所以如此,是因终明一朝,蒙古势力都相对强大,且有着恢复中原统治的强烈愿望与军事实力,史称“元人北归,屡谋兴复”[11]。明朝执政者历经洪武永乐年间的积极进攻、仁宣期间的守成,尤其是正统年间的 “土木之变”之后,逐渐明白蒙古势力非短期内一劳永逸地可以解决,而是一个长期与之较量的过程,故而采取了重点对北 “慎固防守”的策略。为防止蒙古绕道西南进取中原,明朝自太祖始便全力经营西北。“明太祖十分注意吸取汉代经营西北的经验教训,根据对蒙古的防御作战需要,以及西北的地理环境、民族关系,确定了断蒙古右臂的战略目标,集中力量优先经略河西地区,以此作为经营西北的基地”[12]。其目的在于 “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13],并以此向西推进。明成祖时期重点扶植哈密等卫的有效措施,使得西北边防相对清朝更为稳固,这也给明王朝处理西藏关系留下了较为充裕的空间,史称 “西陲宴然”,“终明世无番寇之患”[14]。蒙古俺答汗封贡之后,北方局势渐趋缓和,东北女真又迅速崛起为明朝之劲敌。综观终明一朝,中央王朝始终难以腾出战略力量经略西南,偶有宦官主导下的 “三征麓川”之举,亦因随之而来 “土木之变”的惨重失败而迅速恢复了 “以北为主,慎固防守”的国家战略。
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其入关之前即已征服了包括朝鲜在内的东北地区。通过与漠南蒙古贵族结盟、成立蒙古八旗等措施,使清朝在面对漠北、漠西蒙古反对势力的袭扰时可以有一定的缓冲区域而应对从容。然而,清朝对于西北的经营并不比明朝成功,康熙后期的 “驱准保藏”并没有完全解除漠西蒙古对西部边防的威胁,清王朝与继续活跃在青藏高原东沿的准噶尔部继续处于对峙状态,和硕特蒙古也与之声息相通,西南地区成为蒙清双方争夺的重心地区。这一威胁一直持续到乾隆中期才得以彻底解除。漠西蒙古与清朝在西部防线上的反复较量,使得西南地区从明代西北前线的战略后方被推到冲突的一线。
雍正二年 (1724年)后,青海叛乱平定,罗卜藏丹津只身逃往准噶尔部,大的边疆隐患只剩下了时时觊觎西南、威胁巨大的准噶尔部,而作为控扼西南枢纽的贵州土司此时则所剩无几,难以形成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的力量。使得清王朝可以而且必须主动实施包括贵州在内的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作为一种规范、控制土司的手段,终明一朝,总体上仍基本适应当时包括贵州在内的西南地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矛盾和弊端尚未完全暴露和激化。换一句话说,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贵州全面改土归流的客观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明成化年间,刑部左侍郎何乔新等以播州宣慰使杨爱为其兄弟宣抚使杨友所奏,奉命往勘,因奏:
今友因家财不匀,奏其兄爱奢僭淫暴妖言等事,命臣等往勘其情,重者使监候处治究。惟杨氏据有播州五百余年,蛮夷服从久矣,奢僭淫暴之罪盖或有之,历代抚以恩信,宽以文法,盖治之以不治也。今欲以友、爱之事勘问其奏,情重者于本州监候则狱卒皆其部下,难于防守,使移于重庆府则道途辽远,夷人惊疑,日久互相煽诱,恐生他变;宜抚提二人面对虚实,即省发听候,免其监禁为便。[15]
可见,在边疆基层控制上对土司制度的依赖,决定了明朝 “治之以不治”的怀柔政策。清朝在继承明朝边疆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对贵州的统治进一步深入,设治明显加密,在康熙年间撤销卫所之后,另起炉灶,重建基层驻军制度,实行富有特色的汛塘制度,大量驻守绿营兵和各种土军,保证了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在雍正君臣的 “悉心筹划”下,最终改流的成功实施可谓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长期实行歧视汉民族政策的元朝被推翻后,作为汉民族的政治代表,明王朝继承了历代中原王朝“守中制边”、“夷夏大防”的传统边疆政策,对边疆的少数民族实行不同程度的民族隔离政策。洪武十五年 (1382年),致仕长史桂彦良上疏明太祖,提出了他的 “太平治要十二条”,其中第十条专门论述民族政策,提出:“夫驭夷狄之道,守备为先,征伐次之。开边衅,贪小利,斯为下矣。故曰:‘天子有道,守在四夷。’言以德怀之,以威服之。使四夷之臣,各守其地,此为最上者也。……今海内既平,车书混一,蛮夷朝贡,间有未顺,当修文德以来之,遣使以喻之,彼将畏威怀德,莫不率服矣,何劳勤兵于远哉!”明太祖对此十分满意,说“彦良所陈,通达事体,有裨治道”[17]。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成化十年 (1474年),在余子俊的主持下,明朝修筑了东起清水营,西至花马池,长达一千七百七十里的第一道边墙。成化二十年 (1484年),余子俊又上疏请求修筑 “长竟一千三百二十里二百三十三步”[18]的边墙。其后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总制陕西右副都御史杨一清等数次修筑而完成的几道边墙,成为明朝在陕西、宁夏地区防御蒙古最坚固的工事。沿此思路,明朝在苗疆地区、辽东地区也修建了长度不等的 “边墙”。在明朝这种以 “防”为主的边疆政策指导下,自然也就没有实施对贵州地区的土司制度改流的主观动力。而身为少数民族的清朝,在崛起建国的一系列过程中,因自身民族力量所限,一直注重拉拢蒙、藏、朝鲜等民族联合对明朝作战。入关之后,面对文化水平、人口数量远远超过自己的汉民族,清朝统治者为寻求汉民族的支持,更为打破传统的对少数民族的偏见,竭力提倡宣传 “满汉一家”的民族政策。这种 “满汉一家”与明代所提倡的 “华夷一体”有所不同,明代的 “一体”更强调纳入中央统治轨道之后差异化的包容,这种包容较之清代,更为长久,基本上是汉唐以来 “定于一”内涵的演绎。与此有所不同的是,清代发展到雍乾时期, “满汉一家”的民族政策扩展到清朝治下的所有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关系,这种 “一家”更为强调由中心而边缘一体化下的同一性,而不仅仅是统一性。清朝执政者身为少数民族,前有元亡之鉴,心态的敏感性与危机感使得其一方面极力保持自身民族特色,如骑射尚武,不事农稼;又如乾隆皇帝所谓的 “敬天法祖”等。另一方面,这种敏感性与危机感又使得清统治者面对异于自身的汪洋一般的其他民族心怀“同一性”的冲动与 “被同一性”的警惕,在清初激烈的剃发令斗争与文字狱等事件中显露无疑。顺治二年六月初五日,多尔衮给刚刚占领南京的多铎下令:“各处文武官员,尽命剃发,倘有不从,以军法从事。”[18]十天以后,又谕礼部:“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画一,故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今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画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之人乎?……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19]这种民族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就是雍乾时期边疆内地的一体化。乾隆帝曾说:“夫开边黩武,朕所不为;而祖宗所有疆宇,不敢少亏尺寸。”[20]“盛世时期的两位君主从理论高度上对汉族传统‘夷夏观’的批判继承,深刻地影响了此后中国民族关系的走向,也直接指导着当时的民族政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雍乾时期蓬勃兴起,就是这种新的民族观念的产物。”[21]
贵州改土归流是贯穿明清两朝的重大事件,明清由于面对的边疆形势不同,在选择重点防御的区域时有所差异。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明清执政者民族心态的不同,使得同样在实现 “定于一”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中,明代基本沿袭的是汉唐以来 “夷夏之防”、“以夏变夷”的思路,强调的是通过对土司上层势力的有效笼络,掌控西南地区,因而,这种 “防”不是积极防御,这种 “变”是有限度的变。而清朝由于自身民族人口的有限性,一直处于 “同一”其他民族并防止 “被同一”的敏感与警惕中,清初的剃发令斗争是这一心态很好的显露。这种民族心态在执政者心中不断的发展,到雍乾时期,就是边疆内地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更强调 “同一化”。这两种不同的心态,在贵州地区通过改土归流的实践体现出来,并通过控扼西南的贵州,对整个明清西南民族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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