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婚嫁习俗样态研究

2013-08-15 00:50王小华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旧式婚嫁风俗

刘 力,王小华

(1.重庆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重庆 400047;2.重庆市辅仁中学,重庆 400066)

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国民政府完成形式上的全国统一,进入 “训政”时期。为整合社会秩序,国民政府内政部在全国展开了一次风俗调查运动,以期了解全国风俗概略,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系列移风易俗的措施。本文依据南京第二档案馆所存相关资料,观之其时四川婚嫁习俗情形,从而一窥晚清以来政治训令、西洋风尚与民间传统习俗之间的张力所在。

一、民国风俗调查运动概略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随着张学良的东北易帜,国民政府实现了形式上的全国统一,并由 “军政”进入 “训政”。依照孙中山先生的设想,在 “军政”时期,除要扫除“官僚之腐败”外,还应 “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等等[1]。(《能知必能行》)之所以如此规划,实则在于 “为政之要,辨风正俗最其上也”。

中国历史上,“民俗”(习俗)在促进社会整合过程中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周礼·天官·大宰》载:“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一驭其众。”将 “礼俗”看作与 “祭祀” “赋贡”等齐的治国之策,可谓充分肯定了习俗在国家政权力量施行过程中的巨大作用。而将 “礼俗”用 “以驭其民”更可谓深谙治民之道,深知 “礼俗”对广大民众的那种无形而强大的约束与控制力。孟子把“俗”看作守国与失国的重要因素之一:“纣之去武丁,未久也,其故家遗俗,流风善政,犹有存者。……故久而后失之心。”(《孟子·公孙丑下》)“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虽与之天下,不能一朝居也。” (《孟子·告子下》)《礼记》同样注意到“俗”对于社会的巨大作用,故提倡对 “俗”的尊重:“刑肃而俗敝则民弗归也。”(《礼记·学记》)由是主张 “入国而问俗”(《礼记·曲礼上》)。这些论述都从不同方面揭示了民俗、风尚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揭示了国家政权力量在实现社会有序性中对民风习俗的仰赖与重视。

然则20世纪20年代的军政时期,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国家难以实现有效整合,更妄论革风俗之害。故进入训政时期,通过风俗调查运动,为改造恶风陋俗,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提供依据,也就成为国民政府在训政阶段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尝试。

1929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制订了 “风俗调查表式”(后定名为《风俗调查纲要》),呈请行政院批准后,指令各省政府及所属各市、县政府组织调查,并饬令3个月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文字形式上交汇总至内政部。

依据南京档案馆所藏1932至1934年全国各地所呈报的《风俗调查纲要》,可知当时的调查纲要主要关注生活状况、社会习尚、婚嫁情形和丧葬情形四个部分,每部分又分若干具体方面。本文拟以此次风俗调查运动中的四川的婚嫁情形为关注点,通过整理其时四川各县市呈报的风俗调查表的相关信息,观之20世纪30年代四川婚嫁样态。

二、四川婚嫁样态中的常态习俗

订婚。在传统社会,婚姻多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婚是双方家长、两个家庭间的约定,作为婚姻主角的双方主体是很难有话语自主权的。时至20世纪30年代,对于订婚之法,开始出现新、旧并存的订婚方式。新式订婚为一些 “有相当智识男女”所接受,多自由结合,随后通知父母;旧式则还是 “由父母或家长主持,必待媒妁之言”。其时,新式订婚作为近代西风东渐以及政府训令倡导的产物,开始逐渐为民众所知。在四川内江,“现风气渐开,渐亦有用新式者。”[2]内江(引该卷宗档案,均只随文注明县市名称,笔者注)但总体观之,沿用旧式定订婚之法的还是居多。在四川三台县,订婚习惯依旧是 “系由第三者对于男女两家双方说合,俗称媒人,即孟子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若得双方同意,此婚即发生效力”[2]三台县。即便四川的省会所在地成都,也是 “适用旧式定婚手续者居多”[2]成都市。其他县市则更是如此。此次调查显示,其时 “新式订婚县属尚少”[2]彭山县,更多的还是旧式传统以及一些处于新旧之间的改良仪式。

婚约。对于婚约仪式,此时也出现了新旧两类。一类 “概依新式婚约手续编成”,即 “照百科全书所载办法为之,书同式二张,双方各执一纸”,[2]璧山县,内叙结婚意旨。至成婚之日,“由两姓家长主婚,戚族证婚,友人介绍。成婚男女署名,余均署名亲盖私章于证婚书面”[2]成都市。行“鞠躬”之礼。但是,新式婚约在其时而言,“不过百分之几,余照旧习”[2]奉节县。

至于旧式婚约,则采 “用庚书”、“合八字”之传统民间习俗。在成都,旧式婚约仪式即是依照传统六礼问名之式样,“先具鵉书,请人填男女二人出生年月日时于书面,名曰龙凤红庚”[2]成都市。在汶川,“用鵉凤纹通帖,内书男女年庚,如不能购此帖,则以双喜官风书之”[2]汶川。在其他县市,婚约仪式主要用坊间所售红色彩柬,名曰 “庚帖”或“庚书”,将男女双方生辰八字写名于上,其式如下(原式为纵向书写):

乾造□年□月□日吉时健生

坤造□年□月□日吉时赋生[2]璧山县

封面则书 “天长地久”或 “百年偕老”。

在会理县,主要是将女子之八字书于纸面,则为婚约,其形式如下 (原为纵向书写):

坤造生于□年□月□日□时赋生

春弟偕氏鞠躬裣衽拜

这些庚书均由男女双方家庭填写后择日约媒人代为传送。一但双方同意,即发生约束效力。

聘礼。伴随着订婚仪式的则是聘礼,俗称 “下聘”。这一习俗沿自于古礼所谓的 “非有媒妁之言不相知名,非纳幤受米不交不亲”[2]成都市。聘礼的种类则以 “束帛为多,亦有约幤者”。其时聘礼新、旧式 “均用金玉、手饰、衣料、糖食、果品等物”,旧式加用 “猪羊鸡鸭鱼酒海菜等项,亦有折用金钱者,约计折用银数酌减礼物”[2]成都市。在一些县份,“普通以布帛釵环豚肩鸡鸭为聘礼,不用聘金”[2]洪雅县。一些县市聘礼中 “有供神物品数事”[2]中江县。由于下聘俗称 “过麻”,故在一些县市的聘礼种类中,“麻为不少之物也”,“至于花线丝线等亦须用之,盖昔年女子必须绣荷包、扇插、枕头等件故也。富者用金玉首饰及五色缎料与五色布料,并有用火腿绍酒鱼翅海参等物者 (然亦少数)。”“女家亦必以袍褂细料以及靴帽并书籍笔墨等物品转而送之男家。近来荷包扇插等类既不盛行,则多购手表及制革厂诸物以送之。”[2]乐山县此外,在四川一些汉族、少数民族混合居住区,汉民“与内地同”,而少数民族的贵族 “必用珊瑚玛瑙镶嵌顶盘,顶盘花及珊瑚勒子、耳环、手圈、戒指、五色缎线或五色布线”,一般羌民,则是 “首饰不用珊瑚玛瑙,余均与番民同”[2]汶川。

选期。婚嫁乃人伦大事,自然慎重。故时至民国,依旧对于选期大为注重。一般人家为婚嫁 “大都在前半年选择吉日,前两三月略备礼物,请媒人送往女家,称为预卜佳期”[2]三台县。在其时领风气之先的成都市,也依然是 “通请星士选择吉日,由男家报期,并附礼物将期单送交女家,以便预备嫁奁”[2]成都市。而在汶川多民族混合县市,则是 “汉与内地同,番必用喇嘛,羌必用巫觋占卜”[2]汶川。

迎娶。对于婚期当日的迎娶,至20世纪30年代,则有 “亲迎”、“不亲迎”两种。沿用旧式的则“多不亲迎,请人迎亲,鸾舆香车各从其便”[2]成都市,于择定之吉日,“由男家预备花轿旗伞喇叭鼓乐,请媒人引导前往女家迎亲”[2]三台县。新式则 “多用汽车,男子咸往女家亲迎”[2]成都市。其时采旧式迎娶方式依旧为多,“查县属迎娶仍沿旧例,给用吹打竹箫以及大小火炮为乐仪”[2]酉阳县。至其家,“大多数均依古礼拜天地父母及六亲”[2]犍为县。而在汶川,“汉与内地同,番必用喇嘛,羌必用巫觋占卜”。

仪式。对于结婚仪式,采用新式者,一般选择一地点搭为结婚台之用,“男女两家亲属及介绍人、证婚人两造当事人登台行礼,来宾演说或祝词,亦在此时发表并赠送来宾手巾等物以作纪念。”[2]铜梁县或者是结婚男女 “下车升堂由礼生呼礼奏乐多用风琴,互相鞠躬交换信物今盖私章于婚约之上,礼毕宴客,旧式花轿临门退车马新妇下轿升堂男女同拜天地由退车马之人撒帐牵入洞房男女交拜饮交杯酒尽,礼成宴客”[2]成都市。采用新式结婚者,“城市居多”[2]犍为县,其中又多为 “客籍之军政界中人”[2]三台县。其余民众大多依旧采用旧式,“行周公之礼”[2]巴县、马边县。“举行六跪拜礼所谓六礼告成赞礼者二人秉烛童子二人礼毕由童子引导新郎新妇同时入新房”[2]三台县。

回门。成婚后,还有各种礼节。典型的就是俗称 “回门”,“迎娶后之习惯洽值三日归宁俗称回门”[2]三台县。期满三日新郎偕新妇回归娘家,女家宴客。“新郎新妇拜祖拜亲长,即日返男家”[2]成都市。“及至九日或二九日,女返娘家,谓之耍九,亦只能住九日或二九日,不得延误,但女归时必其弟兄亲迎,返时必夫男亲迎,至为隆重不易。”[2]梓潼县“期满十日,新妇一人归宁住数日,俗称坐十归宁,礼节新旧式婚姻皆行之坐十礼节,旧式婚姻始行之亦有废除者但居少数”[2]成都市。

三、四川婚嫁样态中的非常态习俗

在其时四川的婚嫁习俗中,除却上述常态化状况外,也还存有一些非常态的婚嫁样态,诸如续娶、改嫁之类。

续娶。对于续娶,依据调查式样显示,时至20世纪30年代,妻死续娶,在其时四川属于 “全体皆然”。续娶的缘由,有的 “因子女年幼,乏人抚育”,有的 “因无后以求子嗣者”[2]成都市。续娶者年龄不定,大多是 “中年丧妻,家事乏人料理”。也有子女既已长成,并可含饴弄孙,而偏欲续娶者,此 “皆因家计事隆,自心渔色耳”[2]什邡县,只是后者仅属少数。

续娶的礼数,大多与初婚无异,只是新妇在进洞房时必须先向房内门角一拜,“其拜者谓之与前故实相亲之意耳”[2]乐山县,或者 “惟周堂后即须于新房内双祀死者”[2]内江县。针对女方的嫁与未嫁身份的差异,礼数上也有差别。“女未许字者仍照上项行为,如已嫁者以烧纸百码为止,另外送妻翁姑布一□,青帕二张,不烧纸,折为财礼亦可”[2]犍为县。“娶寡妇礼杀,娶闺女礼隆”[2]梓潼县。续娶处女者 “其礼与订婚办法同”,续娶寡妇者 “惟凭戒指手记耳”[2]汶川。在阆中,甚至有 “寡妇嫂,连夜讨”[2]阆中县之俗。

改嫁。与男子续娶相对的则是女子改嫁。在社会风俗的一般层面而言,妇女颇以 “改嫁再蘸为耻,万不得已夫死再蘸者尚多,夫在改嫁者最少”[2]中江县。随着风气渐开,至20世纪30年代,虽然夫死改嫁渐成通常习俗,但于 “改嫁时即不若前此出嫁时有荣幸也”[2]梓潼县。亲友也或多鄙弃之。改嫁的原由多样,“有因夫亡无依改嫁者,有因家贫难度改嫁者,又有因事故兴讼改嫁者”[2]汶川,“有因夫远出数年无信而改嫁者,夫未远出或因生活无着另行改嫁或由强势力压迫而改嫁”。对于女方的改嫁行为,“夫家不禁,每听嫁妇之自由主张”。程序还是经媒介说合,男女先行会面,如彼此愿意,即各给一物以作信行,谓之丢手记。如不谐则作罢论。(然不谐者甚少)“夫死再蘸,由妇自行相夫查看其人财产多寡,如有成就,男女各交服饰为质,再行成婚。”[2]洪雅县所特例之处在于礼数上,“均不得复用鸾舆”[2]成都市,至改嫁妇之上轿每在离住处数十步外,“以俗传其上轿之地多不利故也”[2]乐山县。或者 “蘸妇于日晚头顶白帕与亡夫烧色叩头始易吉服谓之脱白,脱白后登轿抬至男家门前烧火一盆,其妇由火上跨过方进房行周堂礼”[2]奉节县。

赘夫。在男权社会,“赘夫”更可谓是一种非常规的样态,“此因妇不可能改嫁,又不能无夫,故赘。大多男者必需舍钱若干携至妇家,有俩虽好而男不能终身于妇家者,其遭前子女之辱贱者多,但子女由男己出必无是事,‘上门汉三年半’之俗谚可为充赘夫者戒。”[2]梓潼县鉴于赘夫不为社会所道,因而在市区 “向无此等习俗”[2]成都市。故此等习俗仅在乡下为见,“赘夫之事乡间有只,俗称名曰 ‘坐堂招夫’,至称男子则曰 ‘与人上门’,此等人恒为人所轻视,多寒而不学者为之。大约妇家略有田土而又少亲族者乃有此举,然其事甚罕不常见也。”[2]乐山县“川西北有之但因无子有女家属小康,招婿作子者间亦有之被招之婿多系贫苦无聊之人因赘婿为人贱视多还本姓有志之士咸耻为之。”[2]成都市“赘夫之习间亦有之,夫死招夫如再娶然。”[2]洪雅县赘夫的程序于通常婚礼相比,“少迎娶手续耳,其婚约内须注明有无寄脚钱及男是否从女姓及所生子女姓氏 (如二子一从男姓一从女姓之类)”[2]奉节县“赘夫”之习之所以未社会所不接受,其根本的在于其时社会的男权主宰,是传统 “夫为妻纲”流毒的一种隐性折射。

多夫或多妻习惯。从清末以来,尽管有识之士一直在倡导一夫一妻制。然则,“权门富户率行多妻制,籍口兼祧而蓄养姬妾者亦复不少”[2]成都市。不过,这主要是富贵人家,而贫民却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多夫惟淫奔之女或淫妇为人所弃者然,多妻惟富贵之家或有妻无嗣则然。”[2]汶川民国以降,随着社会识见的增进以及国家在制度层面的推进,一夫一妻制渐为习常。“一夫一妇之常情,而一妇多夫县中人士则绝无此种行为,至一夫两妻自然为社会间所常有但多因原配出,不得已而纳妾为承先启后绵延宗祀计也。”[2]三台县。

童养媳。童养媳名目,贫苦小民间亦有之俗称小接媳妇,“多由家贫难于抚育俗谓之小接过门”[2]汶川。“县中童养媳半多出于贫苦人家,以其生活艰窘实在无力抚养,而男家又较好于女家,不得已送往男家代为抚养,迨其成年然后择吉完婚。”[2]三台县此外,“匪势猖獗时多有童养媳习惯,盖恐发生拉劫被汙情事男姓停娶耳,至无事时鲜有此习,设有之,定女无依赖或生活无着者也”[2]什邡县。童养媳者,“大都于除夕周堂,给拜鸡公堂”[2]内江县。

其他特殊习俗。在其实的四川婚嫁中,亦还存在一些各自的特俗。在成都市,“结婚日之前夜,男家□花上红,女家亲族之女性互相团聚,共同陪哭,俗称哭动喜神,均成习惯”[2]成都市。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番民女子不得与汉羌民订婚,如要顶婚,须报告土司允许,又必于土司面前敬送货财聘礼方可。”[2]汶川在洪雅县,“本县有为媳招夫之特殊习惯,例如子死或久出不归,则父母为媳招夫,即以本姓冠此男子姓氏之上,俗称此种男子为木渣子,不悉其取义,考此种习惯之由来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盖本县农家之生产力多由妇女任之,男子不过任管家而已。若子死媳改嫁则不啻减少其家庭生产力也。又有转房之风,譬如家有三子,长子娶而死,次子娶而併存,三子成而未娶,则由父母作主,即将其长媳配与次子,而将其次媳配与第三子焉。”[2]洪雅县在酉阳县,有弟做兄嫂,兄占弟媳,上门抚孤,无子招婿,抱子承祧等特殊情形。

风俗调查运动是其时国民政府开展的系列调查活动中最广泛的一次社会调查。调查纲要所涉及的内容不仅较为全面的涵盖了其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这有助于国民政府通过此次风俗调查对于其时的民风民俗有一整体上的概略得知。《荀子·乐论》言 “移风易俗,天下皆宁”,即是说,了解民情,整饬风俗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借助此次风俗调查,国民政府对于其时的民风民情获得了一概略性认知,并据此颁布了系列禁止 “风俗之害”的法令,如《禁烟法》、《公务人员革除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等,企图以国家行政力量,介入对民众生活的干预。虽然最终结果未能全如所愿,但实是国家力量对民俗之间的一次较量[3]。

而民俗作为人类社会长时期相沿积习而形成的习俗惯制、礼仪、信仰、风尚等民间文化传承现象的总和,是经群体和社会约定俗成并流行、传承的民间文化模式,是规范个体行为、社会秩序和调解社会心理的非主导性生活模式。民俗作为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样式的复合模式,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文明进程的基本要素,具有对社会生活制衡与调控的功能。尽管民俗是一种非主导性的、多样化的文化现象和生活模式,但其顽强的传承性和守成性往往会形成一种潜在要素和习惯力量[4]。对传统的依附和眷恋是人类的本性,正是由此,在民国时期的四川婚嫁习俗中,虽然有着时代新观念的冲击,但更多的我们还是看到传统习俗的主要成分。

[1]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一孙文学说[A].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四川省内江风俗调查纲要[Z].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第十二(6),全宗第18268卷.

[3]严昌洪.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

[4]曲彦斌.论“民俗问题”与“辨风证俗”[J].民俗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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