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刚
董刚/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硕士(湖北武汉430000)。
征取“质任”,是古代政权为防遏臣属或少数民族首领反叛,命令他们送交与自己有重大人身关系者作为人质的一种政治现象。“质”与“任”同义互见,单称、连称均载于史籍,表“人质”义。汉末三国多称“任”,晋以后多称“质”。①汉代有关“质任”的直接记录不多,且“质任”对象倾向于外部少数民族,如《后汉书·乌桓传》记建武十二年(49年),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率众向化,诣阙朝贡”,汉廷“于是复置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到汉末分崩、诸侯群起之时,“质任”现象广泛产生,且已不限于对外,往往在割据政权内部也建立了一套相应的质任制度。
《三国志·魏志·王观传》载“(王观)出为……涿郡太守……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主者欲言郡为中平,观教曰:‘此郡滨近外虏,数有寇害,云何不为剧邪?’主者曰:‘若郡为外剧,恐于明府有任子。’”可知至晚在魏明帝时,统治形势复杂的边界“剧郡”,其官长须按规定向朝廷送纳人质。与曹魏“任子”相应,孙吴有类似的“保质”制度。《晋书·五行志》:“孙休永安三年,将守质子群聚嬉戏。”又干宝《搜神记·卷八》:“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蜀汉政权虽在刘备入川时有过“质(刘璋)诸将并士卒妻子”②的做法,但此后不见成文制度的记载,这或许与蜀汉境土促狭,易于控制,不似魏、吴那样边界连绵有关。
曹魏的“任子”和孙吴的“保质”,理论上仅施用于将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政权往往有意将戍守士卒与他们的“士家”、“兵户”(军属)抽离开来,以便于遥制军队。这种做法实质上也是“质任”意识的体现,而尤以曹魏为突出。《晋书·刘颂传》载其上晋武帝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魏氏错役,亦应改旧。”可知曹操创“错役”之法,且一直延及晋初。刘颂既提到平吴后东南诸州晋兵移戍江南,《晋书·杜预传》复提及杜预破荆州时“又因兵威,徙将士屯戍之家以实江北”,则吴兵家属又被逼迁至江北,无怪乎“父南子北,室家分离”。
在孙吴方面,则由于天然的历史原因,使其统治中心地区在客观上即拥有全境大多数士兵的“质任”。孙策起兵之初,从淮南地区的袁术势力处得孙坚旧部“千余人”③,等到兼并江东笮融、刘繇等割据势力后,“而策之众已数万矣”④。后期的孙吴兵源主要从三吴地区的山越中补充,何兹全先生《孙吴的兵制》⑤一文将见于记载的吴将征山越所得兵员进行统计,认为其数约在十三万以上。参以“吴亡时……有兵二十三万”⑥的记载,知孙吴兵源大多来自统治中心的长江下游地带,他们的家属也应处在其内。这一自然生成的“质任”,长期保证了孙吴中央政权对各地尤其是上游荆州地区驻军的紧密控制。
质任制或类似质任的举措虽然带着不人道的因素,但是不应忽视它所具备的显著效果。在三国时期几次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中都能看见“质任”的影子: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吴将吕蒙乘蜀汉将领关羽北伐之机,袭取关羽后方南郡,“蒙入据城,尽得羽及将士家属……周游城中,家家致问,或手书示信。羽人还,私相参讯。咸知家门无恙,见待过于平时,故羽吏士无斗心。会权寻至,羽自知孤穷,乃走麦城,西至漳乡,众皆委羽而降。”⑦关羽率大军北伐,与曹魏对战中本占优势。回师途中并无大规模决战记载,其兵员却迅速散亡,可见这与吕蒙“尽得羽及将士家属”有着重大关联。曹魏正元二年(255年),镇东将军毌丘俭、扬州刺史文钦据淮南反,王肃言于司马师:“今淮南将士父母妻子皆在内州,但急往御卫,使不得前,必有关羽土崩之势矣”,就是认识到己方掌握敌军“质任”的优势。结果“景王(司马师)从之,遂破俭、钦。 ”⑧又《三国志·钟会传》载“初,文王(司马昭)欲遣会伐蜀,西曹属邵悌求见曰:‘今遣钟会率十余万众伐蜀,愚谓会单身无重任⑨,不若使余人行。’”司马昭回答:“我宁当复不知此耶?若蜀以破……中国将士各自思归,不肯与同也。若作恶,只自灭族耳”,就是注意到钟会本人虽然由于家庭原因“单身无任”,但其统辖部队之家属却仍然在中央控制区内,钟会如果反叛,是没有办法有效策动军队的。咸熙元年(264年)钟会据蜀地反,果然导致兵变而迅速败灭。
泰始元年(265年),司马炎代魏建晋,发布诏书始“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五年(269年),司马炎再度“大赦,降除部曲督以下质任。”⑩咸和五年(330年),晋成帝司马衍“诏除诸将任子”⑪。 由“部曲将长吏”,到“部曲督”,到“诸将”,经过自下而上地罢除任子⑫,自此,三国时期的质任制在王朝内部以官方形式废除了。
另一方面,对于少数民族的质任制在晋代仍旧保留下来。《晋书·司马骏传》载他在西晋时以“七千人代凉州守兵”,对陇西地区的鲜卑首领秃发树机能等进行镇压,“机能乃遣所领二十部弹勃面缚军门,各遣入质子。”⑬又同书《刘元海载记》称刘渊在曹魏咸熙(264-265年)中为任子在洛阳,至西晋八王之乱时在邺附于执政的成都王司马颖。刘渊欲返回匈奴聚屯处的左国城,尚须以发匈奴“五部,以赴国难”的诡辞欺骗后者,可见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限制。
晋人废除质任的原因,应与士族集团经济持续发展,政治地位不断提高有着一定关系。另一方面,质任制的存在是基于统治者对臣下不信任的心理,而通过裹挟其亲要直接表现出来。这种制度本身包含着非人道的因素,因此晋人对此多有讥评。惠帝时期的太子中庶子祖纳曾上疏赵王伦称:“罪不相反,恶止其身,此先哲之弘谟,百王之达制也……逮乎战国,及至秦汉,明恕之道寝,猜嫌之情用,乃立质任以御众,设从罪以发奸,其所由来,盖三代之弊法耳。”⑭《三国志·高柔传》载魏明帝杀辽东公孙氏留在洛阳的任子公孙晃,裴松之注引东晋孙盛的评语,也说:“闻五帝无诰誓之文,三王无盟祝之事,然则盟誓之文,始自三季,质任之作,起于周微。夫贞夫之一,则天地可动,机心内萌,则鸥鸟不下。况信不足焉而祈物之必附,猜生于我而望彼之必怀,何异挟冰求温,抱炭希凉者哉?”否定之情皆跃然纸上。然而如“裁撤州郡兵”措施一样,晋人意识到质任的缺陷,却未审慎虑及短时间内废除此制对政治、军事可能产生的通盘影响。随着王朝统一后州郡兵的裁撤,错役法(兵民)质任制(官将)的废弛,2世纪末以后本就孱弱的中央皇权被再度削弱了。上述政治变动与此后爆发的八王之乱虽无直接因果,然而我们可以设想,西晋朝廷如能继续维持曹魏的类似社会控制措施,则王朝爆发内乱的阻力显然要大得多。此后以匈奴刘渊为首而起事的所谓“五胡乱华”运动,显然也与王朝内乱所引起的对外“质任”力度减弱有着内在的联系⑮。
建武元年(317年),南渡的司马睿集团在孙吴旧壤建立东晋。我们回溯孙吴历时数十年的统治,可知当时不仅治下之臣叛乱数量少,且反叛者大多出于被迫,反叛目的常常是举所领以投敌,而无争夺朝权乃至改朝换代之事。如《三国志·孙韶传》载其子孙楷为宫下镇骠骑将军,为吴主孙皓所责,“楷常惶怖,而卒被召,遂将妻子亲兵数百人归晋。”同书《孙匡传》载其孙孙秀为夏口督,以“公室至亲,提兵在外”为孙皓所忌,于是“夜将妻子亲兵数百人奔晋。”《步骘传》载其子步阐为西陵督,“凤皇元年,召阐为绕账督。阐累世在西陵,卒被征命,自以失职,又惧有谗祸,于是据城降晋。”这里述及叛臣时虽仍有携“妻子”而叛的情形,然而这应与其子嗣数量多,无须都将之交付中央作为“质子”有关,并非该制度出现转变。至于孙吴的军卒,其出戍实质上也多带有质任性质(已见前述),因此才会出现叛乱者通常只能携“妻子”、“亲兵”这样的小集团叛逃的现象。
相对于前者,东晋时期不仅叛乱频发,且反叛者的行为颇敢于举兵犯阙、干涉朝权,能够严重地威胁到司马氏的统治地位。论者历来多从东晋皇权衰弱、士族专兵⑯两方面解释这一现象,然而代晋而起的刘宋一朝,已经复振皇权并剥夺了士族的兵权,却仍然无法遏制地方叛乱,只不过叛乱者往往由士族改换成了出镇方面的宗室诸王。这就不得不让人质疑这些叛乱的发生当另有原因。
笔者认为,东晋以降地方叛乱之烈,与“质任”手段的弱化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晋臣不须向中央送任已见前述,南渡后晋兵的来源、成分也远比孙吴时期复杂。司马睿初来江东时自称“寄人国土”⑰,只能依靠北来大族与吴姓士族的支持,一直无从在其统治中心就地征招出一支受中央直辖的有力军队⑱。在下游的扬、豫等州,晋廷的武力来自流落江淮的北来流民帅及其流民武装。他们群聚南下,有着很强的宗族特征和内聚性,晋廷没有也不可能再像曹魏、孙氏政权那样迫使这类武装集团将他们的家属交纳到建康附近为“质任”。在上游的荆州地区,原先即存在陶侃、周访等人的江南本土武力,加上避乱入荆的杜弢所领蜀地流民集团,又有随着北方胡乱而陆续南迁的流民帅所领而屯聚于荆州北部的武装,形势一度非常复杂。后来上述武力基本被北来大族的王敦兼并,但其军属来源之杂乱可想而知。基于这些原因,晋廷对上游地区驻军的“质任”控制更是无从谈起。也正由于此,使得东晋以来每当王敦、祖约、苏峻、桓温、王恭、桓玄等方面镇将兴兵进京时,建康因缺乏相应的反制条件,总是临敌困窘、险象环生。我们只能从《晋书》中偶见的“质任”现象见证其效力:隆安二年(398年),荆州刺史殷仲堪联合盘踞荆州的桓玄、杨佺期举兵数万向建康。晋廷用计分化三人,桓玄等企图停驻京畿受赏,殷仲堪有遭到孤立的危险,于是“使徇于玄等军曰:‘若不各散而归,大军至江陵,当悉戮余口。’……玄等大惧,狼狈追仲堪,至寻阳,及之……遂于寻阳结盟……并不受诏”。⑲这仅是军阀内部斗争中的临时劫质,就令桓玄等骤然易色。
江左皇权政治自东晋孝武帝起已开始复苏,至永初元年(420年)晋宋禅代后步入正轨。刘宋前期统治者刘裕、刘义隆父子为恢复中央集权,在军事、政治上的主要举措有:第一,增强中军(禁卫军)力量以慑服外军。第二,分化实力较强的方镇,如分荆州十郡置湘州,分豫州淮东诸郡为南豫州等等。第三,对用兵重地的荆州、建康东部的京口等地主要委派宗室诸王出镇,以控制外军。⑳然而这一系列举动只是在表面提振了皇权,却无法从根源上切断握有外军者一旦有事,即窥伺中枢的可能。此后的叛乱现象仍然时时发生,只不过扮演者由门阀士族转换成了刘宋诸王而已:孝建元年(454年),镇江陵的宗室南郡王刘义宣联合江州刺史臧质、豫州刺史鲁爽、兖州刺史徐遗宝发动叛乱,“率众十万发自江津,舳舻数百里”,后来虽被扑灭,但对王朝治下的破坏可想而知。大明三年(459年),镇广陵的宗室竟陵侯刘诞兴兵,后被镇压。泰始二年(466年),镇寻阳的宗室晋安王刘子勋反对明帝执政,“备置百官,四方并响应,威震天下。是岁四方贡计,并诣寻阳。”宋廷调动台军才将之讨平。诚然,刘宋的宗室叛乱,不少是遭到猜忌、逼迫后不得已而为之。像前述刘义宣之乱与“世祖(孝武帝)闺庭无礼,与义宣诸女淫乱”有关联,刘诞举兵则又因“上性多猜,颇相疑惮”。
历来读史者观感,以为这些完全是刘宋统治集团自身之猜忌暴虐造成的,《魏书·岛夷刘裕传》记宋人谣曰:“遥望建康城,江水逆流萦。前见子杀父,后见弟杀兄。”即是此种反映。然而继宋以后的齐、梁创始者萧道成、萧衍虽惩前事之弊,有意对宗室取优容态度以为表率,却仍然无法制止其后掌权帝王与掌兵宗室的自相残杀,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朝中央集权政府天然存在的孱弱与不自信。它应与刘宋以来皇权政治结构的缺陷一脉相承,不应简单地在道德层面发掘其根源。从历史条件上看,刘宋已经具备了复兴皇权的基础,然而在其系列重构举措中,独缺质任一环,这从《宋书·刘休范传》中可见。桂阳王刘休范因“自谓宗戚莫二,应居宰辅,事既不至,怨愤弥结”而据寻阳叛乱,建康朝廷派出黄回面见诈降,“休范大悦,以二子德宣、德嗣付回与为质。”这一例子恰可反证宋代的质任也是临时性的,而非常制。蚁穴虽小,可以溃千里之堤。重建皇权诸项中的这一疏失,恐怕是造成刘宋乃至南朝君臣动辄互忌,兵乱不休的一个潜在原因。
立足晋宋而回顾前此的曹魏时期,我们可以发现其时的内部动乱多限于中央政争、政变,地方军镇的兵变则往往被快速敉平,质任制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同样作为皇权政治兼与南朝疆域相似的孙吴政权,也出现过暴君如孙皓者。虽然君臣之间猜嫌频生,先后发生过孙秀(270年),步阐(272年),孙楷(276年)等人的反叛,但其叛乱规模与后果却与南朝大相径庭,对孙吴政权的消极影响也远远不能和南朝相较。笔者以为,这是质任制留给后人思考的地方。
注释:
①《汉语大词典》“质任”条释为:“人质和任子”,将此词的内涵分作两类,不确。按《晋书·王弥传》:“弥谓其党刘灵曰:‘……刘元海昔为质子。’”又《晋书·刘元海载记》:“咸熙中,为任子在洛阳。”知质、任互文,内中意义不能离析。
②见《三国志·蜀志·先主传》
③见《三国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
④见《三国志·周瑜传》
⑤载于《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
⑥见《三国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⑦见《三国志·吕蒙传》
⑧引文俱见《三国志·王肃传》
⑨《资治通鉴》咸熙元年(264年)条记为“单身无任”,胡三省注:“魏制,凡遣将帅,皆留其家以为质任。会单身无子弟,故曰‘单身无任’。”
⑩见《晋书·武帝纪》
⑪见《晋书·成帝纪》
⑫部曲将、部曲督皆是三国时期官名,前者隶属于后者,受其管辖。王人聪《部曲将与部曲督印考》(《故宫博物院院刊》1999年第1期)有说
⑬见《晋书·司马骏传》
⑭见《晋书·司马攸传》附子蕤传
⑮刘渊先“白颖,请归(左国城)会葬,颖弗许”,后假托兴兵援助司马颖内战,才被放回。作为东海王越一党的司马腾为增加与司马颖内战的资本,“乞师于拓跋猗……盟于汾东”(以上引文均见《资治通鉴·晋纪》永兴元年),又将鲜卑势力引介进来,这种形势下显然无法保有魏和晋初的集权“质任”色彩
⑯田余庆先生《东晋门阀政治》提出这一观点,多为后人沿袭
⑰见《世说新语·言语》
⑱东晋都建康,兵源理应大多来自三吴地区,然而侨人政权的性质使得它很难征发吴姓士族所大量荫蔽的土民为兵。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亦称:“东晋扬州近郡,农民兴发甚难,征流民为兵,就成为势在必行之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3版,第46页)
⑲见《晋书·殷仲堪传》
⑳相关研究参考了薛君立 《晋宋之际门阀政治的衰落与皇权的重振》(《汕头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汪奎《中外军体制与南朝刘宋政局》(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1] 范晔.后汉书[M].中华书局,1965
[2] 陈寿.三国志[M].中华书局,2004
[3] 房玄龄等撰,吴士鉴,刘承干注.晋书斠注[M].中华书局,2008
[4] 刘义庆撰,刘孝标注,余嘉锡笺注.世说新语笺疏[M].中华书局,2007
[5] 沈约.宋书[M].中华书局,2008
[6] 司马光.资治通鉴[M].中华书局,2011
[7]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8] 周士龙.试论魏晋的质任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7(3)
[9] 宋杰.汉末三国时期的“质任”制度[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1)
[10] 何兹全.孙吴的兵制[J].中国史研究,1984(3)
[11] 汪奎.中外军体制与南朝刘宋政局[D].华东师范大学,2004
[12] 薛君立.晋宋之际门阀政治的衰落与皇权的重振[J].汕头大学学报,1991(3)
[13] 王人聪.部曲将与部曲督印考[J].故宫博物院院刊,1999(1)
[14] 汉语大词典编委会.汉语大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