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 号)有关规定,2013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进行了修订。2013年10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3、《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11月1日,国家认监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 号),以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提升我国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促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推广应用,并据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XBRL 软件认证活动。
4、《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3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 号),将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 号),201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 号),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6、《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 号),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7、《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 号),规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 号),以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