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菊华
价值链概念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在其《竞争优势》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任何企业的价值链都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创造价值的活动构成,这些活动分布于从供应商的原材料获取到最终产品消费的每一个环节,这些环节相互关联并相互影响。产业价值链是从价值链的角度分析考察产业链,它指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为满足用户特定需求或进行特定产品生产(及提供服务)所经历的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文化产业价值链指的是文化产业内部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所经历的一系列从创作、生产制作、销售传播到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享受的价值增值过程。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可以从文化产业价值链各环节入手,对不同价值环节采取不同扶持措施。
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创作环节是文化产业价值最大的环节。文化产业是以创意、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要原动力的基于知识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整个价值增值过程都源于物化思想或灵感为有形的产品或具体服务,并通过发行机构的销售网络使消费者享受到文化产品与服务。因此,文化产业各环节的价值呈下凹状,创作环节是通过分配获得利润的上游环节。
财政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创作支持主要体现在对文化创作人才资助上。
第一,对文化创作人才的直接资助。资助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某一门类的艺术理事会和基金作为中介机构,对创作人才实行“一臂之距”资助。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资助做法。资助项目方面,可以设立多个资助项目,满足不同文化创作的需要和不同资助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艺术家或作者的新作品资助。这是对个体艺术家提供的长期或短期资助,以帮助他们专注于新作品的创作。二是对艺术家或作者的工资资助。这包括对优秀艺术家工资资助和有特殊需求的艺术家或作者的工资资助。要在一定时期内按照遴选标准评选出优秀艺术家,并对其提供薪金补贴,以支持其艺术作品的创作。特殊社会需求如养老金低、丧失工作能力、抚养家人的艺术家或作者也可以通过资助获得补充收入。三是特定项目资助。这是在申请的基础上向个人艺术家或艺术机构提供的资助,如对有利于社区发展和扩展的创作的资助、对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资助。四是特别资助。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背景的艺术家或作者,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保持我国文化多样性。五是文化活动资助。这主要通过文化部为各部门组织的某一比赛提供,如戏剧创作比赛、电影制作比赛、全国性青年歌手大奖赛等,比赛获胜选手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六是艺术家驻地项目资助。政府向艺术家提供免费工作室或每月补助或少量补助,使其专注于特定工作,或者政府可以提供房租补助,帮助艺术家寻求资金支付居住费用,还可以由政府为艺术家在预定时间提供特定场地,场地提供政府可以采取向文化机构或中心提供资助,使它们以低价或免费的方式向艺术家提供。
第二,对文化创作人才的间接资助。一是财政要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资金。“从根本上看,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依靠文化人力资本模式的更新”,“文化人才能力的培养和发展需要一种适合他成长的环境和组织”。要通过文化体制的改革,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积极性、推动文化创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文艺创作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二是政府和高校要紧密配合,为文化创作人才提供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艺术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培训“蓄水蓄能池”的功能,为文化创作能量的进一步转化做好准备。政府还可以联合高校举办经常性的国际高层文化论坛,以论坛成果为文化产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三是重点扶持文化产业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业设计开发、动画游戏研发、数字化视音频中心、舞台艺术研究、影视剧工作室等文化科研机构,通过重大项目和前沿课题攻关,产生集聚高层次的文化研究和开发人才的合力,科学规划、系统制定文化艺术人才的培训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文化艺术人才信息资源库,为文化要素市场建设提供优良的“生产资料”。
文化产品的生产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中部,是价值量增值相对较小的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很大程度上是由具有市场导向和经济灵活性的中小公司组织来完成,中小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主体。而文化产品生产前期投入大、需求不确定、抵押品缺乏,再加上国家专项基金的资格条件限定,使中小文化企业不仅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而且获得国家专项基金支持的可能性也很小。国内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更多地倚靠内部融资、获取民间资本支持以及通过外资融资。文化企业融资问题关乎国家文化安全,政府必须要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财政要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各种支持,拓宽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健全中小文化企业融资体系。一是设立国家文化创业引导资金,为市场发展前景好、创意及科技含量高、出口导向型、带动作用强的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创业引导基金可以由财政部门联合中央及条件较好地区文化部门从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建立,还可以吸收一定社会资本参股,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现有创业投资方面的基金更多地投资于文化产业。二是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有针对性采取项目补贴和奖励的方式,合理高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对融资困难但有很好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和产品,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对有一定融资能力且需资金量比较大、获得银行支持的中小企业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三是推动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与政府合作,完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政府可以采取对贷款业务进行补助、补贴的方式,对中小文化企业银行贷款风险分担,还可以利用国家信用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培养银行对中小文化企业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服务,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助和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补助。四是成立面向中小文化企业的专门机构,搭建中小文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信息、专利转让、人员培训和资金支持等。
文化产品销售和传播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中下部,是价值量增值相对较大的部分。一般来说,文化产品的销售和传播是在文化市场上由文化中介来完成,政府不应也不宜过多干预,但我国文化产品销售和传播有其特殊性:一是国家文化安全视角下的文化产品销售和传播渠道的限定;二是我国文化中介市场还不完善,文化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和传播缺乏对接推力。因此,财政有必要支持文化产品的销售与传播。
财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产品的销售与传播进行支持:一是对文化艺术展览活动的赞助。文化展览是艺术家向同行和公众销售、展示其作品的特别重要的场所,政府可以从文化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文化艺术展览活动,譬如赞助艺术节活动主办方、对举办直播活动的组织者给予直接资助、对不同地方艺术家广泛参与艺术节活动提供旅费补贴、为文化展览提供免费场地等。二是对文化产品内容配额进行补助。内容配额是国家从文化安全角度出发采取的先期措施,是用多种不同的配额,来分配由国家广播系统发行的、国内外不同文化和语言内容的电影、电视和电台节目的比例。文化内容配额还规范了节目播出的种类。文化内容配额增加了文化产品在本国销售的机会,增强了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支持文化产品“走出去”。对文化企业建立国外发行渠道予以资金支持;引导投资海外“中国文化城”,建立文化产品海外销售的根据地;为文化产品出口项目提供支持,提升本国产品的国外竞争力;成立国家层面上的专门文化机构向国外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为本国文化产品的翻译工作提供资助;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成立文化产品出口网站,提供文化产品出口信息;扶持重点文化行业产品出口;支持中国文化企业与外国文化公司的合作。四是大力培育文化市场中介。财政要承担文化行业协会改革成本,促使文化市场行业协会摆脱“第二政府”形象;要为文化中介人才研讨、培训等多种学习交流实践提供资助;要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设置文化经纪人等专业提供补助,培养大量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经纪人才。
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享受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终端,是文化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最终实现阶段,也是价值量增值的一个较大环节。“文化产品在提供教育、娱乐等功能的同时,还常常传递着特定的思想文化主张,价值观和民族观,宣扬特定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并对现行制度的合理性提供解释,为正式制度的改变提供强化机制,着力于增强人们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维护政治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低品质的文化产品与文化需求不利于人们正确审美观的形成,甚至威胁国家公共安全。财政应在促进积极健康的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作用,促使人们的文化需求与主流文化要求相统一。
财政在促进文化需求健康发展方面可以发挥引导作用:一是通过设立各种文化基金和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健康的文化消费。财政设立文化基金,可以通过明确文化基金的支持群体和使用方向来支持文化建设积极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合理文化消费;财政专项资金可以对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排练和加工进行支持;政府还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文化采购来满足不同群体的健康文化需求。鉴于公共财政职能,财政办文化基金不宜过多。财政可以选择对高质量的社会文化基金予以补贴与政策扶持,引导文化消费健康发展。二是制定各种文化规划,为实施中的各种文化规划项目提供资金。文化规划引导文化消费方向,文化规划的内容结构影响文化消费的内容结构。文化规划有国家文化规划也有地方文化规划,国家文化规划着眼于文化的宏观整体发展,指明文化发展的大方向,引导文化消费的一般性;地方文化规划则着眼于本地文化实际,体现文化发展的小特色,引导文化消费的特殊性。各级财政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文化规划,以各种形式为其提供充足的发展资金,夯实文化消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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