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晨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是与大众公共生活相对立的私人生活。为了保证公民私人生活不受干扰,能够自主地选择生活方式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受害者有权力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马克思语:“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是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l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73页。“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他是一切的基础。”②约翰·密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45页。
“新闻自由”一词来源于资产阶级为了争取言论自由而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新闻工作者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通过媒介向大众传达意见和消息。同时,公民也有自由通过社会上公开的新闻媒介了解自己想获得的信息,表达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这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综上,新闻自由是信息传播的保障,是舆论监督的基础,通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和社会道德风尚的进步。③归来:《聚焦“新闻官司”——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中国律师》,2000年12期。
当今世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猛,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需要的信息,公民对信息的诉求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大众媒介的传播,而是更具有主动性。由此可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犹如开放性与保守性的冲突,使之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保护的利益和追求的目的不尽相同,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
隐私权是旨在保障公民私人生活不被打扰,在公民的私人生活被公共媒介所利用的时候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此相反,新闻活动的自由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利润呈商业化的趋势,一般采取的最有效和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利用受众的“猎奇”心理来吸引受众。新闻工作者被赋予了知情权和采访权,以此获得各方的新闻信息,再经大众媒体告知社会。因此,新闻活动中或多或少地会触及公众的个人隐私,通过某些传播媒介使用不正当的传播手段,使得这些信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必然导致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
人的意识和行为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农耕时期大家以生活吃饱穿暖为目标,电力时期人们以利用电能为自己生活创造便利为目标。现在的新媒体时期是人类史上的又一次新兴革命,人们在衣食无忧的情况下,为了使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和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对大众媒介寄予的期望也提高了。不同时期大众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一样,平凡者也会在某天不经意地成为大众茶余饭后聊天的对象,也就是产生了新闻自由和知情权过分膨胀。学者博登海默语:“因此,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④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在社会资源稀缺和社会秩序不常安定有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对各方要求都满足的矛盾,导致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丰富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精神文化的提高,人们的自觉权利意识觉醒使大众对于同一个事物有了不同的见解。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理解上有所差异,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导致整个新闻环境的不稳定。新闻从业者期待尽可能地使新闻自由最大化,最好是不受其他权利限制,而普通公民则更期待自己的私人生活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社会公众人物对这方面的利益诉求更加迫切。但是社会条件是既定的,社会生产的水平和整个人文环境是相对称的,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矛盾就会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如何界定这个权利,如何正确使用这个权利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隐私权不再是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这样狭隘的内容,它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例如 2010年发生的一场恶性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案件,主角是当时新闻舆论报道“炙手可热”的人物药家鑫。事件发生的现场,药家鑫撞倒了人不但没有积极地采取有效拯救措施,反而将其杀害。该案件一经报道必然使大众产生对药家鑫的愤怒,因为这是事关人性方面的道德舆论问题。可是,当事人药家鑫却不可以因此认为新闻报道损害了其隐私权。因此,在多大范围内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是解决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问题。
在法制完善的国家,《新闻法》往往是该国主要立法之一,它规定新闻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新闻自由的范围,以此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其实隐私权的保护和新闻自由的限定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两者都是公共社会必不可少的要素。当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社会公共生活就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此时就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硬手段来保护。因此,新闻立法不仅仅能够保障新闻自由,而且对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1.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
如果说制定法律是解决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矛盾冲突的硬手段,那么新闻行业的自律则是相应配合的软手段。用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遏制不良现象,依靠道德准则和社会舆论对大众产生影响。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是非常有必要的。新闻界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缺失,新闻行业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自律机制,给很多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新闻工作者享有采访等职业权利,但是不能因为自己的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以“新闻价值”作为幌子损害公民的权利。在近几年的灾难报道中,记者过分地宣扬受害人的受难状况及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心灵创伤,想以此烘托灾难氛围、获得煽情效果,博取观众的同情以提高关注度的做法令人汗颜。这种“二次伤害”的做法违背了公民的隐私权,因为“受灾群众不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因此,他们没有义务满足公众知情权”。①杨立新:《侵害地震幸存者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制日报》,2008年6月8日。
综上所述,新闻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新闻行业也必须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而且一旦遇到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必须给予严重的查处,给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