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吴凌飞 李春花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集中在技术创新上,企业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直接影响企业的股价,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各投资者在经历长达13年的期待与幻想之后,重庆啤酒第Ⅱ期临床实验数据的公布让其疫苗研发遭遇巨大挫折。此后,重庆啤酒股票便踏上了过山车之旅,跳水式下跌。重啤事件爆发以来,投资界、学术界、相关主管部门把目光定位在了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直到目前,仍未发现其信息披露违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类似重啤事件还有很多,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严谨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企业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进展情况等信息受到竞争对手的密切关注,许多企业因担心泄露商业秘密而不披露研发信息。因而会尽量挖掘制度空白,在不违背现行准则的情况下,对与研发费用有关的信息模糊披露,甚至不披露。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仅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反映企业当年开发阶段资本化支出的期末余额,其余额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另外,《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等情况。但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细节、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具体内容、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理由以及摊销方法、期限或摊销率的披露未做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仍存在制度空白,缺乏严谨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有关研发费用的科目不完整、不规范。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研究与开发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研究阶段的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费用化。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项目达到预定用途时转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由于市场环境不稳定、政府对新产品研发的作用明显以及竞争对手的随时出现等外部因素和企业对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高管的态度、研发团队的质量和融合度等不确定的内部因素,都使得企业研发项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研发失败时有发生。并且目前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界限模糊,资本化确认条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有关研发支出科目的设置未考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后,研发失败发生时的会计处理,这使得已经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研发失败后“无处可去”。
企业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研发费用予以费用化的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当中,而对于明细科目却未有统一的规定。目前许多企业设置了“试验费”、“科研费”、“设计费”、“技术开发费”等明细科目,甚至有些企业将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下,明细科目混乱,信息使用者无法快速、正确地捕捉到有用信息。
(三)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不及时。由于技术研发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比较高,这就要求研发费用信息披露具有很高的时效性。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渠道单一,仅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而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具有很大滞后性,使得披露不及时,且年报包含的内容很多,投资者很难在信息庞杂的年报中找到有用的研发费用相关信息,因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影响投资决策。
(一)建立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相关法规,使得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尽管目前国际上对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一,但我国当前对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的不统一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会计准则已经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信息披露要全面、规范,并详细规定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该披露当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金额、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摊销方法、期限或摊销率以及期初和期末未摊销的开发费用的对照金额等相关内容。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披露标准、内容和形式,坚持表内与表外披露相结合。表内应披露截止到某一时点的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已投入尚未确定结果的研发资金额度及研发支出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率、研发失败后开发成本的摊销以及研发支出净额;表外应披露摊销方法、期限和比率,研发项目的估计总投资规模及项目进程,预计未来应用前景,研发可能失败的原因及研发失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确保披露的内容完整、准确,最大限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以便信息使用者结合企业连续的研发费用投入及其经济效益对企业做出客观评价和预测。
(二)考虑研发失败因素,规范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相关科目。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尚未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这使得一旦研发失败,企业将无所适从。本文大胆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提出应设置“研发失败准备”,对开发期限长且在确定为研发支出后由于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计提研发失败准备,研发支出科目余额以研发支出净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研发失败后的会计处理统一规定,在确定研发失败时,将研发支出净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研发支出”科目(根据不同研发项目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与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点起至研发失败时点止之间的期限相同。对于同时有多项研发的企业,应单独设立研发支出信息披露附表,包括的内容有:各项研究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转出的研发支出、研发失败准备和研发支出净额。
目前会计准则规定对研发费用费用化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进行归集,而对其明细科目并未统一安排,为更好地核算研发费用,笔者认为应在管理费用下设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下根据无形资产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设置三级科目,再根据用途设置四级科目,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查阅所有明细,同时,企业内部也能更好地了解研发费用的去向,有助于研发费用的管理。
(三)加大披露频率、拓宽披露渠道。大量事实证明,研发活动投入高的企业,通常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因为研发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其披露将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从而影响企业股票走势。企业在对外披露研发费用的同时,也向市场暗示了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业务发展平稳、利润上升空间广阔的信息。因此,通过披露真实、充分的研发信息,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事实上,大部分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只是迫于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消极、有保留地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应加大有关此方面的宣传力度,适时对企业会计高管进行培训和指导。鼓励企业加大披露频率,除在年报中披露外,还应在半年报、季报、公告中披露研发项目当前的进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客观、科学地评估项目所能产生的未来收益等信息。另外,企业应拓宽信息披露渠道,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披露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息的及时性,更好地提高信息的决策有效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评估企业的研发情况和科研技术能力,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有关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制定严谨的研发费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重视研发失败因素、规范研发费用相关科目、加大披露频率、拓宽披露渠道等优化措施。随着企业对研发费用信息披露重要性认识的日益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环境的逐渐成熟,研发费用信息披露必将走向具体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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