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斌,刘清华
(1.内蒙古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2.内蒙古财经大学 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水资源这个曾经被一度认为是可以自由免费获取的资源,随着人类对其的过度开采、使用和污染,其数量和质量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水危机逐渐成为一项严重的全球性社会危机。资源的稀缺性是促使资源使用制度变迁的最重要因素。面对日益严重的水问题,人类在做出积极的制度回应,而世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要求定义明确的水权(特别是从立法层面定义明确的水权),要求对定义明确的水权进行初始分配。另外,水权交易还须考量一些具体要素,如水权交易有何积极作用、水权交易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水权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水权交易中会产生哪些外部效应。同时,水资源的必需性、公共性、战略性和风险性等特征决定了水权交易需要政府必要的规制去克服市场失灵。基于上述逻辑,文章对解决水问题的制度回应,水权定义,初始水权分配,水权交易必须考量的交易前提、交易价格和交易外部效应及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定位等问题进行了综述,以期对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实施和完善提供借鉴。
面对水资源的严重短缺,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之前的水资源管理方式进行了反思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A.A.Radif[1]认为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三个世纪中,水资源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对水资源实行的是供给取向的管理方法,这一方法不能解决现实水问题,于是提出整体水资源管理方法,其目标是把所有水行业和国家经济框架内的水资源政策进行整体考量,采取需求管理方法,把节水技术运用于水资源配置和水资源供应之中;H.H.G.Savenije[2]认为都柏林会议之后,水资源管理者已经广泛接受了水作为经济物品的概念。这意味着对水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决策应该建立在多行业、多利益和多目标分析的基础上,应在更宽泛的社会背景中进行,应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和道德方面的因素;C.J.Perry、M.Rock and D.Seckler[3]认为水资源既是社会、经济、财政和环境资源,也是一种基本需求和道德性物品,对这样的资源选择合适价格非常困难。水资源在相关流域的流动是非常复杂的,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存在广泛的市场失灵和比较高的交易成本。要通过水市场手段获取收益,需要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特别需要界定和强制实施水权;P.Holden and M.Thobani[4]认为在大多数国家,国家拥有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政府官员决定水权的分配、如何使用水和如何收取水费等内容。但大量证据表明,行政手段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导致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在水资源的供应和使用上造成了大规模的无效率。他们认为可交易水权制度可以提高用水户参与水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的程度,可以根据水资源需求的变化快速改变水资源配置,可以刺激投资和就业;M.Marino and K.E.Kemper[5]在对美国、巴西和西班牙的水权市场和管理体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引入水市场可以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而是否有充分的制度安排是水市场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R.J.Grimble[6]对水资源短缺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改进效率,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程度。Wurbs[7]等认为,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水短缺问题,以及污染和环境对水的需求等因素,可交易水权将成为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选择。
国内学者对解决中国水问题的制度设计也进行了相关研究:胡鞍钢、王亚华[8]对跨区域水资源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推进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权威,利用法律约束机制调节地方利益冲突,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统一优化管理调度。第二是建立水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和市场交易管理模式,政府通过对市场交易的干预而不是行政命令的形式来保证全流域水资源合理分配。形成由价格制度、保障市场运作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跨流域水资源的完全市场化配置在经济上可行,在政治上却不可行,基于此,他们提出了准市场的思路;马晓强、韩绵绵[9]认为水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是水资源配置和利用过程中最重要的规则安排体系。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已经呈现出市场驱动的态势。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既是改革的子领域,也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回应;王志璋、杜一民、谢新民[10]在对水问题的起因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水权制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水权制度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前提,是水资源价值体现的制度保障,并提出了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一个体系+三种保障”,一个体系即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三种保障即法规保障、机制保障和制度保障。
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促进了为解决水问题的制度方面的变革,而这些制度的变革又为水资源短缺提供了思路。国内外关于解决水问题的制度回应研究为解决水资源短缺、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提供了很多富有价值的思路和方法,为我国水权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也为我国水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启示。而上述制度回应中,提倡在政府规制下进行水权交易是一种基本趋势。
V Ostrom and E Ostrom[11]认为水权确定了人们使用、支配和处置可获得的水资源的权利;Goldfarb[14]认为水资源财产权并非指水资源本身,而是使用水资源权利,也就是说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Matherand JohnRussel[12]认为,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是经济主体根据需要使用水资源的权利;Armcanz(Agricultureand ResourcesManagement Council of Australia)[13]认为水权不是一个绝对量,而是应该考虑气候条件的可获得水资源的份额。
国内学者关于水权的内涵有以下几种观点:(1)水权“一权论”,即水权由一种权利成分构成。盛洪[14]认为,水权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即水资源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刘斌[15]认为:水权是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用益权,是建立在国家或公众所有基础上的一种他物权,是一项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的权力;傅春[16]等认为:水权一般指水的使用权,使用权在本质上就是优先使用权;王浩[17]等认为: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水资源使用权;石玉波[18]认为,水权也称水资源产权,是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力的总和。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利用的基础,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所以水权实质上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的权利,是一项财产权;邢鸿飞、徐金海[19]认为,水权在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层面应当是指取水权。(2)水权“二权论”,即水权由两种权利成分构成。胡鞍钢、王亚华[20]认为:水权可以简单地划分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汪恕诚[21]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研究重点是水的使用权;关涛[22]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用益物权两部分。(3)水权“多权论”,即水权是由多种权利成分构成。姜文来[23]认为,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总和,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蔡守秋[24]认为,水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环境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和水产品所有权等权利组成的水权体系,是一个混合性权利束;马晓强[25]等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水量配置权、让渡权和交易权等;许长新[26]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总和。狭义水权是因讨论问题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王宗志、胡四一、王银堂[27]认为水权由两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从理论层面讲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产权,是与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和使用等相关的决策权。从实践层面讲水权是指水资源的配置或使用权。
国内外学者对水权概念的有益探讨,丰富了水权理论,对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水权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研究视角和方法不同,对水权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但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水权的权属组成问题。水权“一权论”和水权“二权论”是从水资源使用的角度提出的,更注重实践操作层面。水权“多权论”是由“产权”概念演绎而出的,更注重理论的完备性;我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可以和使用权、配置权相分离,因此实践中水权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国家所有水资源前提下的水资源使用权和配置权以及转让权和收益权问题。
国内学者就初始水权分配原则方面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林有祯[28]认为,初始水权分配应该遵循先上游后下游原则,先域内后调引原则,先生活后生产原则,先传统后立新原则;石玉波[18]研究认为,初始水权分配应当遵循优先满足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遵循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遵循时间和地域优先原则、遵循承认现状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原则和留有余量原则;郑剑锋[29]认为初始水权分配原则要遵循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并以这三大原则为基础构建了初始水权分配的指标体系;王治[30]认为,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是水权配置首先要考虑的水权,这种水权不允许转让。其次是农业用水需求,再次是生态环境的基本用水需求,工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需求排在上述用水需求之后;尹明万、张延坤、王浩等[31]在对松辽流域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研究中认为,初始水权的分配应遵循社会公平和尊重现状原则,基本生态需水优先原则,重要性和效率优先原则,适量预留原则,民主协商和适时调整原则等;陈志军[32]认为,对用水户进行分类是水权分配顺序确立的关键。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需求应采用不同的水权配置原则。社会用水大体可分为生活用水、经济用水和公共用水三类,与之对应的水权其分配的优先顺序是:基本水权、公共水权和竞争性水权;王学凤[33,34]把水权分配原则分为指导思想类原则、具体分配类原则和补充类原则三类,具体分配类原则又细化为20多项原则,并就生态用水保障原则、基本用水保障原则等进行了量化研究;王宗志[35]等确立了中国南方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五项原则为:基本用水保障原则、公平原则、尊重现状原则、高效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结合原则;Pieter van der zaag[36]以国家数量、流域面积和人口数量作为基础,建立了Orange River和Nile水权分配模型,认为人口数量分配模式最为公平;裴源生[37]等采用模糊决策理论和层次分析方法对黄河水权置换中的水量的分配构建了水量分配的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对水权进行了模拟分配。陈燕飞等[38]在公平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基础上,运用多目标决策模糊优选模型,选取了12个指标,对汉江流域水资源初始分配进行了研究。
根据用水需求性质对初始水权分配优先顺序进行确定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初始水权分配原则的确定应与流域水资源特点、分配目标和分配层次相联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关于初始水权分配的研究侧重于理论层面,对实践操作的研究相对薄弱;目前国内关于初始水权分配的研究逐渐走向量化研究,关于初始水权分配模型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指标体系的分配模型,这种方法能够反映多方信息,但是分配方案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区分各种用水需求的重要程度。二是基于优化方法的分配模型,这种方法物理意义明确,但是受原则量化和高维优化问题所造成的模型求解困难的限制,不能全面反映分配原则。总体而言,关于初始水权分配问题的研究总体滞后于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需求,但是这些研究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John J Pigram[39]通过对澳大利亚水市场的研究,指出水权交易给澳大利亚农业和其他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了生态环境;Bauer[40]认为水权交易主要来自于政治或理论信念,很少得到经验支持,水市场的影响存在明显不均衡性和复杂性,不同地区的应用效果差异较大,甚至是负面的;黄锡生、黄金平[41]认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用水的竞争性,使水权交易成为必要。实行水权交易能够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水资源产权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姚树荣、张杰[42]认为,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有如下作用:激励水权持有者节约用水并通过出卖水权取得经济收益,促进水资源从使用效率低的部门流向效率高的部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弥补政府水权初始界定的失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Charles W.Howe[43]等对科罗拉多流域进行考察,指出了美国跨州和州内水权市场的优势与不足,分析了制度安排、经济环境以及水权界定等因素对水权市场的影响;Manuel Mariaio et al[44]在对巴西、西班牙和美国加州的水权市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建立水权交易必须要具备的制度条件包括:基于用户管理方式的建立,确立界定清晰的、可测量和易于执行的用水权,拥有可交易水量的足够信息资源,提供计量和转移水资源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刘文、黄河、王春元[45]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水权转让的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水权转让需要一定的体制背景和资源条件。体制背景就是市场经济条件,资源条件就是水资源稀缺;沈满洪、陈庆能[46]认为水权交易应该具备三个前提:可交易的水权、定义明确的水权和安全的水权;刘文强、翟青、顾树华[47]强调了非价格制度保证条件对于水权交易的重要性。这些保证条件包括:法律制度、管理机构、社区机制和计量技术等;裴丽萍[48]认为,一项权利只有通过财产法规对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之后,并且设置了具体的取得和变更程序和保护规则的基础上,这项权利的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才可以得到具体体现,从而可以满足可交易的需要,成为交易对象。具体到水权要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也要满足财产权方面的特征,需要具备排他性、确定性和可分割性。
Narayanan[49]认为季节水价的实施有利于合理分配水资源,并通过非整数规划模型分析了计量成本下的季节水价;Murdock[50]研究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影响,需水量的变化对水资源价格水平的影响,拓宽了水资源价格研究的范围;Ioslovich[51]等认为水价是水资源分配工具,提出一个基于城市用水者、农业用水者和其他用水者的水资源扩展模型,进而得出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及水资源的影子价格;徐晓鹏、武春友[52]认为水价是水质与水量的统一,合理的水价必须反映水资源的全部成本,资源价值在水价中得以体现;陈洪转等[53]基于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分别建立准市场和正式水市场下的水权交易定价博弈模型,并对正式水市场定价模型的纳什均衡解进行探讨,解释了水权交易定价决策机理;王浩[54]等在总结基于宏观经济发展、基本结构和应用于水价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计算的CGE模型测算了工业、农业的水价,研究了工业、农业供水量变化对国民经济的各部门产出、就业和价格的变化,并分析了该模型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李海红、王光谦[55]选定水资源影子价格作为水资源价值量化手段,提出在水权交易中的水资源影子价格递减、递增效应等概念,分析了水权交易中水资源影子价格对交易水量的递减(买方)、递增(卖方)效应和对时间递增效应的影响,并据此推导了水权交易的水价估算方法;郑汉通、许长新[56]认为明确水权价格的影响因素是水权合理定价的保障。影响水权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供求因素、工程因素、经济因素、交易期限、生态与环境因素及政策体制因素,在水权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潘闻闻、吴凤平[57]在成本核算定价法、供求定价法和收益现值定价法基础上构建水权交易价格定价指标体系。采用ANP模型,使用DEMATEL方法最终确定了各定价方法的综合权重并求得水权交易价格,为确定水权交易价格提供了参考。
Green等[58]提出由于水文的独特规律,在使用时具有经济负外部效应,只有减少某种消耗性用水(如不可恢复性损失)的效率提高,才能创造更多的水供给,不改变消耗性用水而允许转让必然影响第三方利益;Jean—Mare Bourgeon[59]等研究了工农业之间水权交易中的第三方效应问题,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摩擦时,水权交易可能导致无效的土地休耕和地区人均福利的损失;Easte and Smith[60]认为,水权交易会对交易地区的地方企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交易地区的地方企业会反对水权交易;Howe and Goeman[61]认为水权交易有时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时可能会伤害地方经济的发展;Paul Holden and Mateen Thobani[62]在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中提及到水权交易中的第三方回流问题,认为要提高水权市场的效率必须正视回流问题;刘红梅、王克强、郑策[63]阐述了水权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回流问题,分析了第三方回流问题在水权市场建立中的影响,介绍了国外一些第三方回流的测量方法和解决问题的经验。
国内外学者对水权交易的作用、水权交易的前提、水权交易的价格和水权交易的外部效应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我国水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就水权交易作用方面的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大多都认为水权交易可以促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关于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学者们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普遍的共识是要进行水权交易需有明确的水权。除此之外,水权交易还需要一定的体制和资源条件。事实上,水权交易还考虑一定的技术条件,考虑习俗和流域特征等条件。所以说水权交易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是法学、水利学、社会学和政治学所研究的问题;水权交易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确定水权交易价格。关于水权交易的价格确定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从总体上而言,相关研究侧重于水资源价值、价格内涵的分析,涉及水资源定价方法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在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特别是需要自然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水权交易价格确定方法;水权交易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关于水权交易外部效应的研究,国外学者居多,而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随着水权交易在我国的开展,国内学者关于水权交易外部效应的研究也应给与足够重视,特别是关于水权交易外部效应的测量和外部效应内部化或外部效应的矫正都是将来学者们研究的方向。
关于水权交易中政府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张勇、常云昆[64]认为各国水权市场的共同特点是政府和法律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或水资源中介机构参与的转换交易是水权交易的主要途径;李光丽、霍有光[65]认为,水权是一种公权性质的私权,政府在水权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其作用之一是分配初始水权,主要包括:水资源规划、基本需求水权分配、经济用水水权分配。作用之二是组织市场交易,主要包括:制定交易条件、监督交易进行。作用之三是完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使用权的保护和允许水权交易等。此外政府还应该为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提供其他配套工作;唐润、王慧敏、王海燕[66]认为拍卖是确定水权交易价格的一种有效机制,由于水资源自身的特性,必须要由政府对水权拍卖市场进行一定的规制,而且为了提高水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政府还要对水权拍卖保留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许林华、杨林芹[67]在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市场与政府任何一方的作用都不可偏废。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在水资源的初始分配、明晰水权、提供市场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兼顾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其作用。王守坤、常云昆[68]认为,水权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其实质是用益权。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对初始水权进行合理界定并在水市场中进行水权交易,都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产权本身的型构应内生在市场本身发育和生长过程中,并非只是一个国家简单设立、界定和实施的过程。
政府作为水资源权属管理中的重要管理主体,在水权和水权交易中承担着重要角色。政府的水权和水权交易管理充满复杂性,要与制度环境相适应,而制度环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何把握动态变化中的因素,把握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内在规律,对于政府水权和水权交易的管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水权交易在我国的实践时间有限,缺乏足够的实践案例,政府对水权和水权交易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结合不强,深入性和系统性不够。此外,政府在水权管理中介入程度如何,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能,其管理范围如何确定,政府对水权管理应该采用何种有效方式,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
[1]A.A.Radif.Integrated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IWRM):An Approach to Face the Challenges of the Next Century and to Avert Future Crises[J].Desalination,1999,(124):145 -153.
[2]H.H.G.Savenije.Why Water is not an Ordinary Economic Good,or Why the Good is Special[J].Physics and Chemistry of the Earth,2002,(27):741 -744.
[3]C.J.Perry,M.Rock and D.Seckler.Water as an Economics Good:A Solution,or a problem[M].Research Report 14,Sri Lanka:International Irrig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1997.
[4]P.Holden and M.Thobani.Tradable Water Rights:A Property Rights Apporach to Resolving Water Shortage and Promoting Investment[Z].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1627,World Bank,1996.
[5]M.Marino and K.E.Kemper.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in Successful Water Markets[Z].TechnicalPaper.No.427.World Bank,1999.
[6]R.J.Grimble.Economic Instruments for Improving Water Use Efficiency:Theory and Practice[J].Agricult- ural Water Management,1999,(40):77 -82.
[7]Wurb R A.Texas water availability modeling system[J].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2005,(4):270.
[8]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http//www/cei.gov.com/50人论坛,2002.
[9]马晓强,韩绵绵.我国水权制度60年:变迁、启示与展望[J].生态经济,2009,(12):145 -150.
[10]王志璋,杜一民,谢新民.水权制度建立的经济学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6,(6).
[11]V Ostrom,E Ostrom.Legal and Political Conditions of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M].Land Economics,XLVIII,1972.1 -4.
[12]Mather,John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M].John Wiley&Sons,Ine.1984:281.
[13]Agriculture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Council of Australia.Water Allocations and Entitlement:A Na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Water.Task Fore on COAG Water Reform Occasional Paper Number 1,Standing Committee on 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Management,Canberra.1995.
[14]盛洪.以水治水——《关于水权体系和水资源市场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方案》的导论一[DB/OL].中评网,水信息网转载,2003 -2 -9,http://www.hwcc.com.cn.
[15]刘斌.浅议初始水权界定[J].水利发展研究,2003,(2):26-27.
[16]傅春等.水权、水权转让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设想[J].中国水利,2001,(2):32 -34.
[17]王浩,王干.水权理论及实践问题浅析[J].行政与法,2004,(6):89 -91.
[18]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利,2001,(2):31 -33.
[19]邢鸿飞,徐金海.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6,(4):162 -168.
[20]胡鞍钢,王亚华.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看我国水分配体制改革[J].中国水利,2001,(6):35-37.
[21]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J].水电能源科学,2001,(3):1-5.
[22]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37 -41.
[23]姜文来.水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4]蔡守秋.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DB/OL].中国法学,2001(增刊),水信息网转载,http://www.hwcc.com.cn,2005 -1 -24.
[25]马晓强,韩锦绵,常云昆.黄河水权制度变迁研究[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41-47.
[26]许长新.论区域水权[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30.
[27]王宗志,胡四一,王银堂.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水质调控[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0.
[28]林有祯.初始水权探析[J].浙江水利科技,2002,(5):26-31.
[29]郑剑锋.基于水权理论的新疆玛纳斯河水资源分配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10):24-28.
[30]王治.关于建立水权与水市场制度的思考[N].中国水利报,2001-12-25.
[31]尹明万,张延坤,王浩等.流域水资源使用权定量分配方法探讨[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7,(1):1 -5.
[32]陈志军.水权如何配置管理和流转[N].中国水利报,2002- 4-23.
[33]王学凤,王忠静,赵建世.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权分配模型研究[J].灌溉排水学报,2006,(5):61-64.
[34]王学凤.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模型研究[J].水利学进展,2007,(2):241 -245.
[35]王宗志,胡四一,王银堂.基于水量与水质的流域初始二维水权分配模型[J].水利学报,2010,(5):524-530.
[36]Pieter van der zaag,Seyam I M,Savenije H H G.Towards measurable criteria for the equitable sharing of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J].Water Policy,2002,4(1):19-32.
[37]裴源生,等.黄河置换水量的水权分配方法探讨[J].资源科学,2003,(3).
[38]陈燕飞,郭大军,王祥三.流域初始水权配置模型研究[J].湖北水力发电,2006,(3):14 -16.
[39]John J.P,Warren F.M.Transferability of Water Entitlement in Australia[J].Regulated Rivers:Research &Management.2006,5(5):391 -399.
[40]Bauer C.J.Bringing Water Markets Down to Earth:the Political Economyof Water Rights in Chile,1976 - 95[J].World Development,1997,25(5):639 -656.
[41]Rosegrant,M.and Binswanger.Markets in Tradable Water Rights:Potential for Efficiency Gains in Developing Country Water Resource Allocation[J].World Development,1994,(11):1613 -1625.
[42]黄锡生,黄金平.水权交易理论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1 -114.
[43]姚树荣,张杰.中国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08-112.
[44]Howe C W,Christopher G.Water transfers and their im-pacts:lessons from three Colorado water markets[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Water Resources Association,2003,(5):1055.
[45]Manuel Marinio,Karin E.Kemper edited.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successful water markets - Brazil,Spain and Colorado USA,World Bank Technical Paper[Z].World Bank,Washington D.C.1999.
[46]刘文,黄河,王春元.培育水权交易机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J].水利发展研,2001,(1).
[47]沈满洪,陈庆能.水资源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8]刘文强,翟青,顾树华.基于水权分配与交易的水管理机制研究——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为例[J].西北水资源与水工程,2001,(1).
[49]袁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20 -129.
[50]Narayannan,R.and Beladi,H.Feasibility of seasonal water pricing considering metering costs[J].Water Resources Research,1987,23(6):1091 -1099.
[51]Murdock.S.H.Role of Socio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in Projections of Water use[J].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1991,(2):117.
[52]Ioslovich,I.Gutman,P.O.A model for the global optimization of water prices and usage for the case Mathematics and Computers in Stimulation,2001,(56):347 -356.
[53]徐晓鹏,武春友.资源水价定价模型研究[J].中国水利,2004,(1):24 -27.
[54]陈洪转,杨向辉,羊震.中国水权交易定价决策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2006,24(4):49-53.
[55]王浩,阮本军,沈大军等.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56]李海红,王光谦.水权交易中的水价估算[J].清华大学学报,2006,(5):768 -771.
[57]郑通汉,许长新.我国水权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水权,2007,(8):46 -51.
[58]潘闻闻,吴凤平.水银行制度下水权交易综合定价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2,(8):25-30.
[59]Green G.P,Hamilton R.Water Allocation,Transfers and Conservation:Links Between Policy and Hydrology[J].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2002,16(2):197 -208.
[60]Jean—Mare Bourgeon,Water Markets and Third Party Effect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es,2008:1-15.
[61]Easter,K.W,and R.B.W.Smith.2004.“Do Institution Limitations Block Enlargement of water Markets?”Prepared for the 8th Joint Conference on Food,Agriculture and the Environment,Red Cedar Lake,Wisconsin,2002,(8):25-28.
[62]Howe,C.W.,and C.Goemans.Water Transfers and Their Impacts:Lessons Form Three Colorado water Markets[J].Journal of American Water Resources Association,2003,39(5):1055 -1065.
[63]Paul Holden,Mateen Thobani,Tradable Water Rights—A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 to Resolving Water Shortages and Promoting Investment,World Bank,1999.
[64]刘红梅,王克强,郑策.水权交易中第三方回流问题研究[J].财经科学,2006,(1):58 -65.
[65]张勇,常云昆.国外水权管理制度综合比较研究[J].水利经济,2006,(4):16 -19.
[66]李光丽,霍有光.政府在现代水权制度建设中的作用[J].水利经济,2006,(3):58 -60.
[67]唐润,王慧敏,王海燕.政府规制下的水权拍卖问题研究[J].资源科学,2011,(10):1883-1888.
[68]许林华,杨林芹.水权交易及其政府管制[J].水资源研究,2008,(2):40 -42.
[69]王守坤,常云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变迁及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J].经济问题探索,2006,(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