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渝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法律界定,是在商标全部的使用范围内的强制规定,在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保护等方面都能起到界定的作用。实际操作中,商标法的作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品牌效应。由于商标法使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实质就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商标事务所里面能够对因为商标引发的纠纷进行界定和追责。
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促销而产生,在特定的范围内已经发展态势迅猛。[1]但是因为商标化权本身的权属关系不明确,同时因为单独的从对客户的吸引程度来界定也有很多的局限性,所以基于二次开发、连续开发和商业竞争的权利而言,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无形财产权。我们认为,商品化权的课题主要是形象、活动内涵、标志性的事物、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也包含一些具有潜在开发可能的商业活动价值。
在发达国家,美国和日本的商品化权起步比较早,也相对发育比较成熟,但是依旧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美国这些权利依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因为这些权利并不是被每个州承认,即使是承认的州都有各自不同的司法解释;而在日本因为商品化权本身的不明确,还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对其作出解释并制定出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上述国家在商品化权方面[2]相对而言都走在了世界前列。
而我们国家法律对此还没有商品化权的成型研究,而国内现有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相关的专业权利,对这些方面的界定和管理都存在着缺陷,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没有有效的保护。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整体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不少缺陷,还需要不断寻找新的思路。
知名人物形象遭到误解,代言广告引发不合理的期待,经常会导致不同的程度的侵权问题,甚至造成法律纠纷。比如名人的头像被盗用,比如利用名人的形象赚取不当利益,利用名人的头像来做宣传(特别是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化妆品广告,使用了名人的形象,名人长着美丽的五官,画着精致的妆容,身材挺拔,浑身华服,行走在高级的会所之间,笑容十分甜美。但是这些化妆品其实是卖给普通人的,普通人没有这么美丽的五官,没有这么完美的身材,也不会经常出入高级会所,而这些所谓的完美化的名人形象,其实就给了很多普通的人一个错觉,认为使用了某种产品,就会达到明星的效果,实际上这是不切实际的。而广告商利用了知名人物的形象,也正是因为普通人很难将真实的效果和虚假的效果彻底的区分开来,所以就会形成各种误区,而这些误区恰好唤醒了人们购买某种商品的欲望,事实上促进了商品的销售,所以这也就是经销商很乐意使用知名人物的形象问题。
商品化权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扭曲的解读使得人物公信力遭遇到质疑,使得实际上纠纷不断。知名人物的口碑在行业间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口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导向问题。比如说,公共人物的形象比较正面,人们也会自然的认为他是一个好人;如果他的形象主要的实在负面上的,人们也会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他也是一个不良形象。这些反应也影响着普通的消费者的认可,因为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很多选择是非理性的,更多的是一种感性的直观选择。这样一来,人物的口碑就会觉得很重要,知名人物是怎么做了,普通人就会怎么做,而知名人物这么做会产生负面影响,这也影响着普通人的选择。而这些口碑从某种意义上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知名人物可能选择的一些形象,至少一种艺术的表现形式,其实和他本人的认知还有行为方式没有什么本质的联系。
由于商标法只对品牌本身的利益做保护,对于品牌下的人物权利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使得公众人物的人权隐私无法保证,甚至被剥夺了独立的外出购物、吃饭的基本权利。比如说,知名人物经常去的一家酒吧,可能因为人物的到来人气大旺,收入大涨,但是这些相关的经济利益是不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界定的。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也不能够通过这些活动获得商业利益,反而会增加很多的风险,比如说遭遇到影迷的签名和围攻,甚至人身伤害,但是这样又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人身伤害不一样,更不能够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和监管。这就是说,我们的商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是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无缝对接”,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有待遇完善的。
知名人物的形象一旦进行了注册,就意味着注册成功后要进行专属的归属界定和识别。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内的商标法的保护方式也和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方式差不多,一种是依据注册生效的原则,一种是依据使用原则。但是我们国家自己的商标法的界定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国《商标法》第三条),也就是说,我们国内只要形象注册生效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在我们国家的商标法的实施和保护过程中,实质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方式,因为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是司法上的保护(主要的针对刑事责任),也是行政上的保护(工商管理部门),在这样的双重保护之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得到了双重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把握这些权利,同时很大程度上的理解到这些权利的本质利益,在商品化的运作过程中,不断地将这些利益推进。
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商标自身的经济运作形势,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缺陷,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工作。中国的商标法实施其实是集中注册下的分级管理原则,这就是说,中国商标法律的制度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定的,但是实施情况却往往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中这些管理往往是由商标局来实际承担,所以这就认定了商标的专属管理权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商标法中的指向更多的是在部门内操作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比较的少,更多的是行政操作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
中国商标法的特点即使工商对侵权行为有行政执法权,可以不经过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自己去的争取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获得证据的话,就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停止侵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取得了相关证据后,可以进行罚款或者停止侵权的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司法机关。
1.对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问题,要加强立法工作的力度和效度,做到有法可依,这样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时候,可以有相对的法律权限和司法解释,也对此界定比较准确,执法或者追责的时候才有依据。
2.对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问题,应该对管理的权限进行解释和界定,比如说是司法和工商都可以管的,明确一下管辖的范围,对于侵害到什么程度,在那个范围内属于工商管,超过哪个范围移送司法机关要做明确界定。
3.对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问题,应该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一站式服务的公司管理体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管)。因为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是有商业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的,所以在上述的问题上,对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更适合公司化的管理制度,而不是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管。
4.对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问题,加强对侵权伤害的追溯力度和权限,对于上诉问题的追责,可以采用两家联合追责的形式来进行。
[1]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J].法商研究;2005,(3).
[2]余俊.论商品化权之权利归属——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关系之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