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涛 高雪娟 张 凯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12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作为我国传统医学和文化综合载体的中医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认同。相应,时代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培养的中医药人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综合和全面。医学生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人文素质是指通过对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知识的传授、环境熏陶及实践使之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的相对稳定的内在品质[1]。法律素质属于人文素质的范畴,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四个环节共同构成。”[2]对培养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五千年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中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精神。“医乃仁术”是对中医人文精神的最好诠释,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说:“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悽怆。”高等中医药院校培养的中医药人才必须传承这种人文精神,必须具备高尚的医德。而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医德的基础,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具备高尚医德的中医药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医学基金会制定的《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第1项“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中的第1条要求就是“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从事的大部分是临床工作,不可避免要与患者打交道,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他们要学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要求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在毕业前的学校培养中就已经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付诸实践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明确指出:“大力推进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全日制本科教育需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在2010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会第十九次年会上,天津市委教工委副书记杨桂华等领导专家也专门强调指出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加强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人文教育。培养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
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整体情况不容乐观。有关数据显示,包括中医院校学生在内的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没有养成关注法律问题和学习法律常识的习惯,缺乏持续学习的能力;专业医事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理解告知义务和谨慎义务,缺乏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学生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处理利益关系,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患者的诉求,遇到医患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3]。大部分学生虽然表现出希望学习更多法律知识的意愿,却又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总而言之,高等中医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总体不高,没有跟上当前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
根据社会系统理论,在高等中医药院校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部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因素组成了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具体而言,组成上述系统的因素包括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设施和教育主体,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均会对培养系统造成影响,并间接引起其他因素的变化。因此,要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必须系统地对有利于培养法律素质的因素予以巩固加强,对不利于法律教育的因素予以消灭根除。
根据社会角色理论,角色是人们依据个体社会地位规定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的社会期待。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体系中包含两类社会角色的互动,一类是传授法律知识技能的教师角色;一类是接受这些知识技能进而内化为自己意识能力的学生角色。按照社会拟剧说,角色的扮演有着高度的创造性,只要两类角色各自演绎得当并互动有序,就可以顺利实现社会目标。
根据社会系统理论和社会角色理论,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涉及法律课程设置、相关法学教材、法学教学设施、法学教学方法和校园法制氛围五个因素以及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学教师和在校学生两类角色。
(1)五个因素:
①法律课程设置
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科学课程学时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西方的医学课程中人文医学课程占总学时的比率,美国、德国为20%到25%,英国、日本约为10%至15%[4]。与发达国家相比,包括中医药院校在内的我国医学院校人文科学课程学时数明显偏低。医事法学教学薄弱,学生的法律素质自然不会高。我国的高等中医药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政策决策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人文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教育对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把法律教育提到战略层面来考量,转变传统的中医药人才培养观念,把学生的法律教育贯穿于培养人才的全过程。笔者建议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课程在大一开设《法律基础》,大二、大三开设《卫生法学》、《护理与法》的基础上,增开《临床医疗法律法规》、《医患纠纷案例讲解》等选修课程。要加强必修课的内涵建设和选修课的外延拓展[5]。充通过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讲授和案例评析,充实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形成合理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
②相关法学教材
当前我国医学院校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与实际脱节、指导性不强等弊端。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在《重建本科生教育》报告中指出:“叫一个想当物理学家的学生花费时间去学习西方文化遗产,可能会很不耐烦。假如叫他以物理学为学习中心,讨论物理学在历史上的影响,物理学对社会产生的效果以及物理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之类的科目,他就会注意了。”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教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材要更加注重和中医药学生专业学习和实践的结合,内容要以医事行为和医患关系为中心,同时穿插丰富的案例,使学生能够将法律知识渗透到中医药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中。教材的编写可以组织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且从事医事法学或卫生法学教学多年的一线教师、法学专家、名老中医和有丰富相关执业经验的律师共同完成。
③法学教学设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除了加大对校园基础设施和专业教研设备的投入外,也要重视法学教学设施的建设。首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容学校图书馆内人文社会科学书库的藏书量,充实法律书籍的数量,提高新购买法律书籍的质量;其次,购买法律学科电子数据库资源,让老师和学生可以便捷的掌握专业法律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提高教与学的针对性;最后,建设模拟法庭,充分利用模拟法庭资源,不失时机地组开展织医疗纠纷案件的模拟诉讼活动,提升学生的专业法律思维和能力。
④法学教学方法
在人文科学的教学处于从属地位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以灌输式为主,使得本就要背诵大量中医药知识的学生学习兴趣全无,专业法律的学习完全以应试为目的。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案例教学法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相关的案例供学生讨论,在对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达到学习的目的,具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等优点。根据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教学的特点,采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化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使学生的法律知识得到巩固、法律意识和思维得到培养、法律能力得到锻炼,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6]。
⑤校园法制氛围
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有间接推动作用。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受到校园良好法制环境的熏陶,法律素质必然得到潜移默化的提升。高等中医药院校首先要充分利用校园网论坛、校广播电台、校园宣传栏、海报、横幅等渠道,有针对性的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展示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其次要定期组织公检法部门中司法和执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聘请校内长期从事法律基础、卫生法学教学的教师进行专题系列讲座,经常邀请处理医疗纠纷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校讲学;最后,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要注意穿插形式灵活的专业法律思维和能力的养成训练。
(2)两类角色
①法学教师
教师是在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角色。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师是在培养中医药人才的高等学府中为中医药专业的学生系统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师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教师角色的知识储备。他们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中医药知识。高等中医药院校要以打造一支同时掌握法学与中医药知识的复合型法学教师队伍为目标,制定师资培训计划,与司法、卫生行政机构合作组建医事法律教学研究基地,鼓励法学教师学习中医药知识,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加大法学教师的培训力度。
②在校学生
多数中医药专业的学生都有一个成为悬壶济世、医术精湛的“大医”之梦,要实现这个梦想,除了努力学习中医药知识外,还要掌握丰富的人文社科知识,提高自己的人文涵养。学生应该意识到时代赋予自己的使命,注重提高自己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人文素质,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多种学习渠道和途径,累积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训练缜密的法律思维、形成专业的法律能力。
[1] 张勇.论全球化背景下的高校人文素质教育[J].贵州工业高校学报,2007(2):214-216
[2] 何家弘,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 王喜军,等.高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调查研究[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9-91
[4] 李鲁,等.以医学人文课程为基础的全程医德教育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0,(6):89-91
[5] 陈亮,等.高等院校人文素质教育架构的搭建[J].社会科学论坛,2005(5):71-73
[6] 冯玉芝.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09(3):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