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鹏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 郑州 450002)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的诸多变革,人类社会由此呈现出现实与虚拟并行的二重化特征,于是现实社会中的第一诚信体系和虚拟社会中的第二诚信体系并存并立,在共同演进的过程中相互影响、逐渐契合。然而技术的发展与文明的进程并没有同步进行,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皮内洛所说,“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而正是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构成某些严重威胁”[1]。这种二律背反效应使虚拟社会行为主体在心理、行为、人格等多个方面出现异化,虚拟社会的诚信问题日渐凸显,已经成为制约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因素,引发出了关于构建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深刻思考。
虚拟社会弱化了传统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的诚信框架作用,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逐利性特征,现实社会中义重于利的诚信格局面临解构重建。受到社会转型期的影响,人们的各种利益诉求多样化,但现实社会中尚不健全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阻碍了人们利益诉求的实现,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促使人们把虚拟社会当作是最佳的利益实现载体。可是虚拟社会中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实现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没能同步确立,人们面对网络中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激烈冲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价值取向迷失。部分社会个体执着于追逐利益,在利益至上思想的主导下唯利是图、重利轻义,把诚信、伦理、道德抛之脑后,甚至走向见利忘义的道德失控状态。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度繁荣,功利性的利益因素驱动文化传播与经济利益的结合愈加紧密,包括政府、企业、个人在内的多种虚拟社会行为主体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其中政府与企业的逐利性行为对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起到了社会示范效果,原本秉持正确义利观的社会群体也受到裹挟,利益与诚信的相互背离在虚拟社会中逐渐蔓延。一些网络媒体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的使命,对虚拟社会中的诚信失范行为非但不进行舆论谴责,反而将其视为赚取“眼球经济”的炒作信源,扩大了利益至上主义的影响范围,对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基础形成了严重冲击。
人的个性因素在现实中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压制,相对而言虚拟社会开放且自由,鼓励人们彰显个性。虚拟社会行为主体在这种个性化的空间里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开始注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个体感受。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个体用个人主义代替集体主义,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严重失衡。个体至上的思想使得虚拟社会诚信观念淡化,各种行为主体不会再去顾及自身行为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影响,整体性原则、无害性原则、平等性原则都不再是虚拟社会中的个体行为准则,个体用“自我设计”的价值标尺进行“自我评判”。为了维系个体内化的价值尺度和判断标准,他们不惜采用虚假言论、非理性表达等多种非诚信的手段,力争使个人价值获得社会承认。如果网络中的热点事件或其他个体触碰到他们设定的价值底线,其反应的激烈程度会远远高于现实社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会成为维护个体至上主义的常用工具。这时的网络行为个体往往处于非理性的不负责任状态,其言论和行为具有很典型的非诚信性质,在侵蚀正常诚信心理的同时,也抑制了健全虚拟社会诚信人格的形成。基于人类社会的二重性结构,虚拟社会行为主体衍生出了多重自我,个体至上使得自我认同有着多重标准。部分个体的网络行为表现出虚拟与现实的完全分裂,以满足个体自我实现的成就感为目的,用多重化人格参与虚拟社会的实践活动,根据自我认同的需要随意进行角色扮演,忽略了道德顾及、心理顾及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严重消解了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效果。
虚拟社会中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主动检视自身的诚信状态,他们习惯把各种不诚信现象归结于第三方因素,并且会从个人的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来判断是非对错。即使是个人意见或行为已经被证实为存在偏差,他们仍然会拒绝相信其它意见,采用固执的方式强辩到底。主观至上的思想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和无政府主义泛滥,不同的行为主体强调个人意见的权威性,用自我赋权的方式排斥、攻击他人的意见和行为,使虚拟社会诚信体系面临着不和谐的构建环境。这种带有偏执性的自我封闭,恰恰印证了凯斯·桑坦斯的论断,“新的科技,特别是网络,会增强人们听到自己回音的能力,让自己和他人隔绝”[2]。面对虚拟空间中纷繁冗杂的社会现象,受到主观至上影响的行为主体没有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以分析辨识,而是凭借自身主观的判断、想象、猜测快速地发表评论意见,这非常容易误导他人,使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相互猜疑。当个体性的不实信息汇集为群体性的偏差意见,就会让网络舆论出现方向性的错误,引发本不应该产生的社会危机,或是让微小的社会矛盾无限放大,政治诚信和制度诚信也会因此大打折扣。主观至上与虚拟社会中并不理想的诚信现状有很大关联,行为主体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对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缺乏信心,害怕受到他人的欺骗和伤害。他们宁肯相信自身的主观判断而不会轻易接受他人的意见,使虚拟社会环境充满了怀疑、争斗和审视,也让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
与虚拟社会不断扩展的社会体系相比,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建设的滞后性非常明显,其方法、内容已经远远偏离了虚拟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需要。针对青少年群体进行的校园网络道德教育,在内容方面过于教条化、形式化和理想化,和目前虚拟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网络诚信的现状相脱节。一味的正面灌输说教让他们对虚拟社会产生了认知偏差,虚拟社会诚信规范所必需的心理导向、人格培养、行为取向并没有真正实现。当这些网络道德基础并不稳固的青少年群体进入虚拟世界之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会让他们无所适从,需要重新进行认知和学习。这对虚拟空间复杂社会现象缺乏辨识力的青少年群体来说,无疑增加了他们诚信失范的机率。针对社会群体的网络道德教育,往往存在政治化、口号化的倾向,可是这些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网络行为主体无法以此来摆脱虚拟社会中的道德困境,更无法有效调节现实社会映射在网络中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逆反心理。他们会选择用自我意识来主导自身的网络行为,以放纵和随意的心态对待网络诚信,进一步加剧了虚拟社会的诚信缺失现状。由此可见,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现有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对网络诚信重视不足,只是简单地把现实中的道德规范套用在虚拟社会空间,没能充分考虑两者间的差异性和适用性。滞后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建设无法对网络行为主体起到教化作用,也无助于网络道德规范的确立,是虚拟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虚拟社会诚信管理机制是维系虚拟社会良好诚信状况的有力工具,但从具体建设实施情况来看,还是滞后于网络空间的高速发展。尼葛洛庞帝曾指出,“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3]从法律的维度来审视虚拟社会诚信管理机制建设,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虚拟社会中的诚信失范成本过低,网络行为主体能够用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高额的回报,在无形中成为了虚拟社会诚信缺失的诱因之一。并且目前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在惩罚与激励、权利与义务、虚拟与现实等多个方面不匹配,使之无法充分发挥他律体系对虚拟社会诚信失范行为的监督和惩戒作用,反而构成了对诚信失范行为的反向维护。如果从管理维度进行审视,目前的虚拟社会诚信管理措施具有很强的应急性、补救性特点,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的管理机制,导致诚信失范行为的产生存在与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无法同步进行。在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的匿名性,使得管理措施、诚信失范、失范主体三者间无法准确对应,这是制约管理机制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对此,虚拟社会诚信管理机制明显创新不足,仍然在沿用现实社会中的管理机制,与信息技术和虚拟社会环境缺乏有效融合。虚拟社会行为主体面对严重滞后的诚信管理机制表现得更加肆无忌惮,各种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使虚拟空间出现了更多的“诚信真空”地带。
网络文化蕴含着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标准和行为取向标准,决定和影响着网络行为对网络诚信的取舍。然而以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为核心的主流文化始终没能实现与网络文化的完整结合,虚拟社会行为主体对主流文化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网络文化内容建设并不是简单地把主流文化数字化,或是建设几个主流文化宣传网站就能达到目的,它是一个庞大的文化体系建设工程,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立主流文化在网络空间中的主导地位。与构建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急迫性相比,网络文化内容建设存在滞后效应,出现了局部的荒漠化特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技术的大量应用,网络文化的娱乐化、碎片化、浅薄化倾向明显加重,对网络行为的引导和批判作用逐渐消散。一些网络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口味,主动提供“三俗”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或是选择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素材制造网络文化产品,使网络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性传播优势,网络色情文化、网络暴力文化、网络黑客文化等负面产品采用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传播,侵蚀着本就滞后的网络文化内容建设,引发了多种网络诚信危机。
网络文化自觉既是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在诉求,也是其构建与实现的前提条件。虚拟社会诚信体系自身具有很强的行为自觉意蕴,这种自觉需要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下才能实现。高度的网络文化自觉能够帮助虚拟社会行为主体做出正确的文化选择,他们会将正确的价值观内化为虚拟社会实践活动的诚信标准,而后转化为行为的自觉。虚拟社会中的诚信缺失与网络行为主体的自觉程度不够理想有着很大关系。网络行为主体作为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者,需要提升自身的网络文化素养,尤其是网络道德文化素养,以此为基础对自身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文化反思,经常性地检视和反省自身的网络行为。应引导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紧跟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对网络中的文化冲突和多元化的社会思潮加以客观分析,辨识出蕴含高尚道德品质的网络文化内容,以及能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文化类型。同时自觉地运用这些文化提升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建立正确的道德标准、价值标准和行为标准,担负起社会个体在文化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应有的责任,使自身的网络行为不仅符合个体利益,还要在虚拟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规范的基础上不违背社会的整体利益。当虚拟社会行为个体能够自觉地认同并自觉地践行诚信文化,才能真正在松散的网络文化氛围里形成有效的文化凝聚力和精神规制力,由个体自觉带动群体自觉,从而在虚拟社会中形成高度的自觉信念体系,推动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
现实社会中的诚信体系建立在现实人际关系之上,其诚信观和道德观主要来自于传统文化的传承,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把这种囿于亲情人伦或熟人关系的信任称为“乡土社会的信用”[4]。但是在虚拟社会空间,行为主体的环境氛围、文化理念、交往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迥异于现实社会的诸多变化,现实中的诚信体系已无法适应虚拟社会的具体要求,必须根据现代社会的二重性结构综合虚拟与现实的双重需要加以融合再造。首先应在传统文化中融入现代文化元素,在虚拟社会中建立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新型文化范式,增强行为主体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以文化创新的途径来实现道德创新,使再造后的传统道德在信息时代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将由此拥有厚重的道德基础,避免网络价值标尺和诚信标尺失去正确的参照标准。其次,需要把现实社会中的诚信观和道德观与虚拟社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综合虚拟空间的特点,为其融入网络元素,借用网络文化的内容方式进行传播,扩大新型诚信体系对网络行为的调节范围和调节能力。用这种方式打消虚拟社会行为主体的逆反心理,促使他们认可并主动接受普遍意义上的诚信体系,在虚拟社会中逐步建立起互信和谐的人际关系与伦理关系。基于虚拟与现实融合基础上再造而成的新型诚信体系,其感召力和约束力能够有效地消除各种诚信缺失现象,使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步入诚信互塑的良性循环。
虚拟社会的诚信评判机制应该具备一定的评价效力和完善的评价扩散渠道,及时褒扬诚信行为、鞭挞诚信失范,并通过扩散渠道最大限度地传播评价结果,在树立诚信典范的同时增加诚信失范的成本[5]。鉴于虚拟社会存在空间的虚拟性和行为主体现实身份的隐匿性,诚信评判机制可由强化评价和弱化评价两种机制共同构成。其中强化评价需要以强制性的实名身份认证为前提,结合现实中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法规,对网络行为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用直显性的评价结果做出赞誉与谴责、奖励与处罚,而且需要针对其网络行为在现实中建立诚信档案,以动态化的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分级管理,让正负两方的诚信评价结果成为行为主体的社会无形资本,帮助或阻碍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发展。但是由于政策法规在网络空间中有限的覆盖范围和执行力度,不可能对每一个虚拟社会行为主体都进行诚信监管及评价,实名身份认证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必须辅之以弱化评价机制。通常虚拟社会行为主体会选择网站、论坛、微博等空间作为开展网络行为的载体,这就需要加强对此类空间的备案审核,确保网站等载体的真实度。在此基础上,采取诚信评价与网络公共领域内部规章相结合的方式,用自律的力量对其成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在网络空间或网络社团内部及时扩散。强化评价和弱化评价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评价主体,这种他律力量和自律力量共同作用的评价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网络行为主体匿名性造成的自我放纵,有效促进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虚拟社会的整体诚信状况与网络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强化网络生态文明建设可以为构建虚拟社会诚信体系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素养。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是建设网络生态文明的切入点,不论社会个体还是社会群体、组织机构,都应该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模式下,致力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以虚拟社会的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降低因诚信失范造成的资源浪费[6]。应充分发挥各种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虚拟社会中的作用,通过它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传递文明与诚信,拓展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用具有高尚品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对虚拟社会行为主体进行示范和教育,在虚拟社会中培育公益精神、志愿者精神,吸引他们主动加入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自觉践行文明理念[7]。面对网络空间里的各种信息污染,应加大公益文化产品的供给力度,压缩各种负面文化产品的生存传播空间,建立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网络文化产品体系,以此来培育健康的虚拟社会心态,减少因心理异化而出现的诚信失范现象。政府应在网络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围绕网络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供制度保障,用健全的法制体系来确立文明秩序与诚信规范。此外,政府需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从现实社会入手化解矛盾冲突,提升信息技术和施政手段的融合力度,不断创新网络生态文明治理方式,促进现实与虚拟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构建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目的[8]。
虚拟社会的诚信体系已经超越了单一的思想道德范畴,面对网络诚信失范引发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建立较为系统完善的诚信体系。虚拟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不能局限于互联网的自我净化功能,必须从社会构成的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真正构建起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环境的诚信体系,从而推动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健康发展。
[1]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86.
[2]凯斯·桑坦斯.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6.
[3]尼古拉斯·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9.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6.
[5]邓冬峰.“网络诚信”初探[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6]云杉.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对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考:下[J].红旗文稿,2010(17):4-9.
[7]曾正滋.有效社会管理与社会信任重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78-83.
[8]石儒标.社会转型期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