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支撑和谐社会的新型夫妻关系

2013-08-15 00:50周立平
大庆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婚姻法义务

周立平

(黑龙江工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50)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夫妻关系是一种由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间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妇之伦,始于原始时代的男女性禁忌。性禁忌的产生必然会逐渐形成较成型的男女性关系的伦理规范,男女之间的群婚也在一定的政治伦理要求的作用下而被逐渐制止,男女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实现性结合。”[1]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阶段,父权制家庭出现,夫妇伦理发生了质的变化,伦理方面的约束逐渐增强。

一、传统社会五伦关系的基础——夫妻关系

夫义妇顺与夫为妻纲是传统夫妻伦理的主要内容。夫妇伦理首先体现在婚姻上。《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是为了联结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家族利益,以此为基础,关于夫妇之伦的规范主要表现在夫妻好合和夫妻义合两个方面。

夫妻好合指夫妇之间应相互恩爱,和谐相处。传统的夫妻人伦,虽比较重视“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宗法伦理,但夫妻作为家庭人际关系中最亲密的关系,在长期的相依相伴相助的生活中,总会产生深切的依恋之情。虽然传统伦理并不否认夫妻之情的重要性,但反对溺于情,而坚持以义理制情,把义理放在首位。夫妻关系既是一种自然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夫妻关系除了情感之外,还有许多义务和责任,包括对配偶、孩子及对家族的责任。因而儒家反对把夫妻之情作为夫妻关系的最高要求,而认为应当是义理。这无疑是对夫妻关系社会性的正确认识。

夫妻义合指夫妻之间各有自己的伦理义务。为夫者应该和乐、守义、纯朴、厚道、坚定;为妻者则应该勤勉、忠贞。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应该共同承担生活的重负,共同创造幸福和享受幸福。

二、构建支撑和谐社会新型“夫妻关系”的规范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包办强迫婚姻,丈夫的单方离婚权曾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实行。我国传统,婚姻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子“从一而终”、离弃上唯男子独有“休妻”的特权等一系列的规定,无不暴露了对女性自由的禁锢和地位的歧视。针对旧有婚姻制度中包办、强迫、买卖、童养媳、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再婚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婚姻形式的遍及,1950年婚姻法提出了婚姻自由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区别传统与现代婚姻制度的主要标志。

(二)一夫一妻

1950年婚姻法的又一特色,就是一夫一妻制以婚姻自由为基础,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一夫一妻制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婚姻形态,是顺应私有制而制定的婚姻形式。历史上的一夫一妻制具有男子的统治和不可离异性两个特征,实质上只是对妻子一方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丈夫一方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在一夫一妻制度掩盖下的一夫多妻。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虚伪一夫一妻。在现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婚姻自由为前提的家庭关系,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是道德的进步,是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婚姻原则。

(三)男女平等

男女不平等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男尊女卑自古是中国婚姻家庭的不变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把男女平等作为立法加以强化。男女平等包括人身和财产的平等,主要指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人身自由是夫妻平等的重要标志,其实质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已婚妇女是否享有和男子同等的各项权利。现代社会强调夫妻别体主义,破除了“父权”统治传统,夫妻双方都享有人身自由,有独立的姓名权,相互忠实,平等地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平等地享有日常家事的代理权,平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约定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离婚时,有权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权利。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只是男女平等实现的开始。而观念和社会风气的根本转变才是男女事实上平等的彻底落实。

(四)禁止婚姻暴力

在中国受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流传,丈夫打老婆曾被认为天经地义。“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暴力的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它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2]几乎在所有国家,不分民族、种族、阶级、文化程度和宗教信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婚姻暴力。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婚姻暴力到了该从立法上加以治理的时候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首次正式将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规制范畴。婚姻暴力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等身心方面实施的虐待和遗弃的伤害行为,包括潜在暴力和隐形暴力。从全国范围看,丈夫打妻子的占20%以上,妻子打丈夫的也逾10%,而打妻子或打丈夫的人中,其职业覆盖和学历覆盖都是极其普遍的。[3]另外,细化了遏制和救助婚姻暴力组织,改变了以往邻里间旁观、相关部门不闻不问、漠视的理念。禁止婚姻暴力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树立平权意识的关键。

(五)相互忠实

相互忠实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后,婚外性、婚外恋的蔓延和扩大使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和内涵受到严重冲击。相互忠实义务的法律化,结束了我国传统婚姻规范中夫妻伦理道德互负的倾斜、极端和片面,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互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是现代婚姻伦理倡导的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义务。将爱情和义务相融合、相统一是现代婚姻伦理的要求。

(六)同居义务

1980年婚姻法删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为共同生活之伴侣……”的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把婚后“未同居”“分居满3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等作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若干法定情形。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暗含了夫妻间相互同居的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性生活是其核心。夫妻双方都享有请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但同居权只是一种请求权,即使一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承担同居义务,另一方也只能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不得以自己有同居权为由强迫对方从之,否则,构成婚内强奸。没有同居,婚姻徒有其表,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我国婚姻法一直未明确把“同居”作为夫妻间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

(七)婚姻基础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婚姻基础的内容和特点也不同。奴隶社会奴隶无生产资料,无人身自由,主要以奴隶主的地位、权势、财产为基础。封建社会完全的包办、买卖婚姻,以政治、经济为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以金钱、财产为基础。社会主义社会以爱情为基础。[4]爱情基础论是20世纪50年代研究形成的较有影响的观点,即“婚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关系,建筑这种关系的基础,作为今天中国的社会实践和马列主义者来说,它应该是男女双方的爱情。它完全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以双方具备的各种物质条件为自己的基础。双方的人生观、世界观(也有政治思想)、生理要求、相互间的关怀、了解、尊重、爱抚子女的态度以及个性志趣等,都形成男女相爱结合和维持婚姻关系的物质条件。”[5]20世纪70年代后,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决定因素并非单一的爱情,首先是物质关系,其次是由物质关系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最后是男女相互爱慕。

三、构架现代新型夫妻伦理关系

传统的夫妻伦理道德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是建立现代和谐社会新型夫妻关系的重要理论来源。

(一)情、理结合的现代价值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体现了婚姻的本质,这正是现代婚姻进步的主要标志。然而,现代家庭中却出现过分强调爱情,而忽视夫妻义务的现象,并由此带来了离婚率上升、婚外恋增多等困扰婚姻的问题。婚姻是社会风俗习惯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两性相结合的形式,是社会认可并得到社会保护的两性关系,它是一种社会行为,要受到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事实上,经济状况、社会地位、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仍制约着婚姻关系,并不时地会使夫妻关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着夫妻感情的稳定和升华。夫妻伦理,与夫妻感情密切相关,构成了所谓“情、理”之辨。情是理的基础,理是情的保障;没有情的理,即异化为束缚人性的缰索。没有理的情,就不可能持久和升华。因此,只讲理不讲情,是僵死的婚姻;只讲情不讲理,就不能保持婚姻的稳定。实现情与理的调适统一,是创造美满婚姻的伦理保障。

(二)责任义务观念的现代价值

“夫义妇贞”强调夫妇双方各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夫义要求对妻子忠诚;妇贞要求妻子保持贞洁,并认为这是妻子的最大责任。显然这种思想具有局限性。而现代婚姻家庭是以感情和义务为基础的,家庭中的爱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现代社会爱情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的提高,并没有改变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家庭伦理建设中应该强调责任因素。缺乏责任的爱是自私的爱,没有奉献的爱是苍白的爱。强调家庭的责任,是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是强调家庭必要的稳定性。那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本位主义思想曾使西方社会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出现了道德滑坡、人情冷漠的境况,反映在家庭、婚姻领域则是纯洁美好爱情的幻灭、家庭矛盾激化、离婚率上升。在我国,随着婚姻家庭生活自主性、独立性的增强,个人自我意识的强化,加之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侵入,也出现了家庭责任感淡化的趋势。因而在现代家庭伦理建设中,如何继承和发扬传统夫妻伦理重义务、责任的合理成分,使之成为现代家庭美德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和谐”观念的现代价值

《论语·子路》说:“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学而》说:“礼用之,和为贵”。“和”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也是人际关系的理想状态。传统家庭伦理强调治理国家,要“政通人和”,治理家庭要“家道和顺”。“和”的意思是和谐、协调、温和、团结互助。反映在夫妻上,则主要表现为夫妻恩爱、家庭充满欢乐、祥和。中国人历来强调“家和万世兴”。家庭祥和是百姓非常珍视的家庭伦理价值。家庭需要的是体谅、温存和安慰,能够使在社会中拼搏竞争的人们有一个温暖的避风港,来休养生息。因而祥和、幸福、和谐是现代家庭的首要伦理价值。

[1]焦国成.中国伦理学通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202.

[2]丽贝夫·J·库克.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J].黄列,译.外国法译评,1998,(2).

[3]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471.

[4]曾天雄.论婚姻的基础[J].伦理学,2000,(4).

[5]王容海.对离婚自由和男女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理解[J].法学,1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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