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坤
(大连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6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代表民族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基因传承,代表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创造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全人类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但现代化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既对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又让人们看到了它的另一种价值:作为一类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资源而存在,故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意义重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使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相对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不多,尤其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提炼更为缺乏。
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潜在的旅游资源。首先从旅游客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的文化基因,体现着特定地域内人们适应自然、乐观生活的智慧与独特的审美情趣。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欣赏和理解,可以最大程度地领略地方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深入体验地方文化;第二,从旅游主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好满足了人们“怀旧”、“体验文化”的心理需求;从大量的现实案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可以成为旅游资源吸引广大游客;第三,从旅游个体来看,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营销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宣传、推介区域文化,并从中获取收益。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潜在的旅游资源。其潜在的价值可以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来予以确认[1]。
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某种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过程,即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旅游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已出现你追我赶的可喜局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人们大都坚持了整旧如旧和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获得了人们更多的了解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如纳西族的东巴文化、傣族的泼水节和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等。另一个角度,随着旅游收入的增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增强。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尚未脱贫致富的国家和地区,国家很难拿出钱来修葺和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只能采用以开发促保护的办法。合理的旅游开发,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采取滚动式开发和滚动式抢救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关系极其密切。然而,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成为旅游资源,这就要求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针对具体某种或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鉴别出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适宜于文化旅游开发,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适用于旅游活动,以及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虽可以将旅游作为一种选择但是需要慎重管理。只有厘清和识别了这些,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后续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创意产业”指依靠个人的知识、智慧、技能、灵感、天赋,通过科技与艺术这两大手段,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重构、嫁接和提升,并与其他产业融合生产出具有文化艺术元素的高附加值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人类感性需要和理性精神需求的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创性,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和惟一性及其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消亡的命运,有的甚至已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削弱与消亡的现实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而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增值性,成为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并具备了进入文化产业,成为文化资本的潜质[2]。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在人类历史中的不可复制性使其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本。从某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创意经济具有可持续的生命力,是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良好选择。同样,创意开发是最具有低碳特征的绿色旅游开发[2]。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创意产业关系极为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这一研究大有可为。
民族地区需要建立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发展模式,形成自身发展的驱动力,并逐渐进入创意文化经济阶段。在大部分民族地区,文化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还谈不上发展,在这些民族地区,即使现在许多人认识到了文化产业的市场前景与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地区没有形成自己的产品品牌,没有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企业。即使有一些文化产品,也没有形成产业,不能获得巨大的产业价值,同时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没有活跃、拉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逐步增强。
首先,建立法律保护制度。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规定了传统工艺美术的具体保护措施。2000年9月,云南省率先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重点抢救与保护有影响的传承人已形成社会共识。在中国已经开展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呼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急需关注。”
建立非物质文化博物馆。积极扶持民族艺术创作,加强传承人的保护。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继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民族地区需要制作和上映大量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少数民族文艺精品。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合理的开发利用是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途径之一,而旅游利用在这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尽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相关理论研究,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开发模式体系,避免盲目的开发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现实迫切的问题。
(1)文化创意的“越界”。“越界”通常指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突破原有事物的范围或跨跃其质的关节点生成新的事物[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越界是指通过元素提炼,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突破传统产业结构的质的界限,形成一种新的产业,达到产业价值翻倍增长。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变化都会呈现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和过程,在其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中,其方式之一是: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的变化可以引起质变。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社会领域中,劳动分工和生产技术构成方式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在不同层次和速度上的发展。一个僵化的经济活动组合方式与一个充满活力的组合方式,会造成不同质的经济效果。
文化创意产业的“越界”观念以及在此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不同产业合理组合的实践和成果,正是体现了唯物辩证法上述基本原理。将文化创意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呈现新产品业态,是文化价值增值的反应。
(2)文化创意的情感与原汁原味表现形式。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放映形式,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所做出的一种心理反应。与认识过程不同,它不是直接针对客观对象本身,而是针对对象与主体之间的某种关系,所以它表现为对待客观对象的一定主观态度[3]。
艺术形式具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内容,即它的意义。艺术独有的“奇异性”有时被称作“透明性”,这仿佛是艺术具有符号性质的证明。时代的演进使人们进入符号消费时代。
符号消费最大的特征就是表征性和象征性,即通过对商品的消费来表现个性、品位、生活风格、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在“符号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除消费产品本身以外,还消费这些产品所象征和代表的意义、心情、美感、档次、情调和气氛,即对这些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或“内涵”的消费。如果说消费的符号指的是通过消费来表达某种意义或信息的话,那么,符号消费是将消费品作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它具有有机统一性、运动性、节奏性和生长性。形成了与生命的基本形式相类似的逻辑关系,是作为一种生命的符号呈现出来。从表面上看民族地区有些非物质文化元素虽然很难直接参与旅游资源的构成,但决不等于可以忽略它们的存在,由于各有其民族归属,各有其文化特征,因而他们之间的个人行为,必然超出了个人的范围,表现为一种民族间的和谐关系[4]。
原汁原味,只是一种表现,但不是实际的做法,实际上需要对应市场,研究产业融合,也需要现代解读,传统资源,现代产品;传统产品,现代市场[5]。
资源整合提升性开发模式必须遵循艺术创意的统一性和逻辑形式的系统和连贯。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整合、集中包装、提炼和升华,通过一定符号元素提炼、重建、迁移和完善等措施,对其进行传承、保护、出售的开发模式。
所以,只有充分利用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文化产品附加丰富的文化符号价值,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才能发展,才能使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而创意文化常常选择非物质文化中使人兴奋,愿意参与的状态进行体验开发,而开发必须注重人类的多样情感,注重含义符号的创造特征。
[1]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化保护与传承[J].贵州社会科学,2008(11):21-25.
[2]李昕.符号消费——文化资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8):132-135.
[3]苏珊,朗格[美].情感与形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4):35-42.
[4]孙丽坤.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5]孙丽坤.基于点——轴理论的民族文化旅游空间发展模式研究——以延边州图们市为例[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1(2):14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