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晗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38)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践中,造价(投资)控制是贯穿始终且又与质量、进度控制和各项协调工作交织在一起的重要任务,也是监理工作的难点。本文试图从现行的工程建设计价和合同管理法规、标准应用的角度,就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典型问题提出些许见解。1措施费索赔、签证处理问题
工程经过招投标,一般以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而确定合同价,技术标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价依据之一,但承包商往往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论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与投标时的方案相差很大,所以应该重新报价给予补偿。
似乎有道理,第一,与投标时方案发生了较大变化,费用增加幅度很大;第二,方案经过专家论证、监理和业主批准实施了。
但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索赔的合理推定原则,该项索赔如果不是因为招标清单漏项或非承包原因的工程变更,就不应该给予支持。理由是:(1)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前提是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才能给予调整,这里显然不符合这两项前提条件;(2)按照索赔的合理推定原则,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承担相应的技术措施风险,投标时应依据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研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时提供的设计文件),制定与其资质水准相适应的技术标,所以如果认为招标文件表达的相关信息不完备,应当要求招标人解释、补充,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不能因为“错误理解招标文件或者没有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内容”而提出索赔;(3)清单计价规范“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明确措施项目费完全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并可以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进行调整,给了承包人在投标时充分的自主权,如果没有充分利用,完全有理由认为是自动放弃或是一种中标战略。综上所述,经批准实施的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措施方案与投标时技术方案有差异,导致费用增加,只有在因为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前提下才能支持索赔请求。
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同样不能因为专家论证改变方案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措施方案而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理由同上。但是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文件出现与实际地质条件有重大偏差,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出现的季节性地质特性改变、地下水位的变化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改变,承包人提出措施费索赔,应当客观的予以支持。
与承包人索赔相对的,上述事件导致费用降低的,发包人同样可以提出调减费用。
现场低处作业面出现积水现象时,承包人通常第一时间就会提出给予抽水台班签证。此时监理工程师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判断,作业面积水,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1)雨水和场地排水等地表水或生活废水排放不畅导致基坑、基槽、挖孔桩孔等低处作业面积水;(2)水位在作业面以上的地下水或场地土的上层滞水。
第①种情形,一般不应给予签证,如果签证就意味着重复计量。因为不论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或定额计价,场地排水系统建设费用均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而且该项费用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005年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而08版清单计价规范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如果有足够的气象资料证明,降雨强度明显超出正常年份同期水平,而非承包人场地排水系统自身问题和非承包方原因工期延误,导致抽排积水的台班费用增加,按照风险承担的合理推定原则,应予签证。
但是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工期延误遭遇强降雨,导致增加抽水台班,则不应该签证。
第②种情形,一般按照风险承担的合理推定原则作如下两种判断:第一,发包方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或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施工期地下水位或上层滞水等与现场实际情况有明显偏差,而且并不是发生在因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和工期延误导致作业面在地下水位以下,所发生的抽水、降水等增加的措施费用应予签证;第二,现场的实际施工期地下水位是季节性水位上升,且是因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和工期延误遭遇季节性水位上升,导致抽水、降水等措施费的增加部分不应该签证。
在一些大型综合项目工程建设中,招标时一些专业工程特别是涉及特殊建造工艺的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达不到施工图要求,一般需要交给专业设计人深化设计,所以招投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列入其他项目费清单中。虽然专业工程或部分材料的暂估价在签约后成为了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对于这样的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协助发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完成暂估价专业工程确定设计人、专业分包人和暂估价到真正意义上的投标价的转化,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建设项目招标人(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监理应做好项目招标人(发包人)技术和法规方面的咨询建议和协助工作。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对于未达到法规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应协助发包人约定定价的程序,需要与材料设备样品报审批程序衔接对应。
对于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计价。
实践中理顺共同招标的双方和分包方之间的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不应将项目发包人列入合同主体,否则合同关系很难理顺,会增加项目发包人的风险,同时也给监理人增加风险和协调难度;第二,应通过合同约定共同招标的程序,约定由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的招标人(根据合同法要约承诺机理,避免项目发包人成为分包合同主体),建设项目发包人共同招标应体现在对暂估价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等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并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第3.2.7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的描述应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目的,避免因表述不清而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和索赔,作为监理工程师,只有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清单)和计价规范,按程序客观受理索赔,但是要注意防范承包人利用招标清单的漏洞实施不平衡报价加上索赔以获取不当利益。
还有一种最常见的现象,承包人进场开始土方工程施工了,首先递交一份签证文件,要求监理和业主对取土和弃土运距进行签证,理由是:清单中描述为“自行考虑”或没有描述,现在按自行考虑的方案实施,所以应签证按实际计算。其实,在清单中诸如“土壤类别”、“取土运距”、“弃土运距”、混凝土“梁板的标高”、混凝土“骨料的粒径和种类(卵石或碎石)”、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和装药量”等特征是可不描述或可不详细描述的,应结合施工方案、措施或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自主决定,充分体现竞争力的要求,所以这一类的索赔签证不应该支持。
在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条件下,投标人多采用“低价中标后二次经营”的策略,履约过程中设法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等手段增加工程价款收入。承包人利用申请变更,试图取消施工难度大、成本高或报价低的项,相应增加报价高或利润空间大的工程量,特别是施工和设计由同一承包人实施的工程,表现的尤为突出。所以,设计变更管理是造价控制的重点之一。
为了做到有效控制,监理部首先必须协调各方严格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其次应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和优化性进行全面评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第7.2节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施工阶段监理的造价(投资)控制,只占项目建设周期中的一段,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气象、地质条件、技术条件的不确定和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建设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行业内的恶性竞争等,决定了其高难度和高风险的行业特征。项目监理机构只有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对策并付诸实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