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香,南丽军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黑龙江 哈尔滨151000)
我国近三十年发展的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外百年公民社会的成长历程来讲还仅仅是个起步,当前,我国高校公民教育一直处于重责任轻权利的“义务本位”的状态,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而西方公民社会与我们的区别恰恰是以权利为导向,通过实现公民权利来显现人的尊严与价值。
当西方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中国社会还处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公民社会在20世纪80 年代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扎根中国,而“人权”意识直至80 年代中期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西方人权理论的传播才开始被理论者所呼出,经过各种思想的碰撞后在20 世纪90 年代末流行开来,并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1)上个世纪末国内学者开始对公民社会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越来越广泛,集中表现在公民意识这个基本问题上。胡弘的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刘晓荣指出公民意识是“民众不仅在法律上取得公民资格,而且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能够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的、理性的思考,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以影响政治决策,使政治行为的效果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葛大伟从社会意识形态出发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念。”厉励从政治学角度说明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于自身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觉悟,其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 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周静则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
无论这些学者是从那个角度谈公民意识,总结下来公民意识就是公民个人在思想上、观念上的自我肯定和自我认知、自我判断。
(2)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推动下,国内对公民权利意识问题主要从法律和社会这个两个角度进行研究。高鸿钧认为“权利意识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辛世俊指出它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韦遐从法律角度指出“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在主观上对权利的正确理解,然后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来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曾坚则认为“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是人们对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肖永忠从意识的角度阐述“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具体化,是公民主体的权利在观念中的反映。”
归纳学者们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定义,综合概括起来公民权利意识就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的利益与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与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等。
(1)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公民社会的主体即公民开展教育。我国古代是不存在“培养公民的国民教育”的,在鸦片战争后,教育界中才有了“德育救国”的呼声,随之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提到了公民教育的思想,是我国近代公民教育思想的开端。在公民教育实践层面上,我国最早的公民教育是在“五四运动”前后,1922 年,中国江苏省出现过公民教育运动,1932 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虽然没有实施但却具有时代价值。新中国成立后,因各种环境因素影响,公民教育一直没有被提出。
(2)在公民教育中,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乔新生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状况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民素质状况仍不容乐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是当前我国急需重视的一个现实课题。”杨玉环分析了现阶段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现状,提出了创造培养环境、完善培养内容、借助有力载体等对策来促进公民意识教育的不断进步。李俊卿提到“公民教育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关注的热点,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发展公民教育的关键” ,还将公民意识的内涵拓展到“世界公民”意识。叶飞认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是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指出公民意识培养的三个方面:“主体与权利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公共与私人道德意识”,并认为应将德育与公民意识教育交叉培养。姚怀喜提出了公民意识教育与传统文化融合一体的培养教育方式。
以上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中,学者们随着时代的需求,不再仅仅停留在对共性的探讨上,而是开始呈现出不同研究层面上个性化、针对性的研究,但发展缓慢,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去进行积极的探索。
高校作为公民意识培养的主阵地,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但长期以来,学者们和高校教育者一直重视着不正常的“利己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潮,始终坚守在大学生公民责任意识培养阵地上,而关于大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研究却比较少,导致了权利意识培养的薄弱。
(1)现象研究方面。2004 年,人权被写进宪法,我国公民尤其是大学生群体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对于“自由”、“权利维护”具有强烈的要求,然而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并非令人乐观,高校中权利意识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梁君、卫伟等学者针对上海6 所高校学生对权利意识认知开展的调查得出:当代大学生权利认知水平不高,对自身在大学发展中地位的评价也不高,讲究行为规则导向,缺少思辨解释系统,参与意识和规则意识较高,学校的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中获得权利知识较少。赵雄辉通过对湖南省内13 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抽样调查,分析得出:当今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整体上还不足以使其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学校教育改善了权利意识氛围,大学生对自身利益和自由更加重视,但缺乏对享有权利的完全认知,处理权利纠纷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过多重视生活自由权利,而忽视与学习、发展、消费有关的权利。张兆坤、常风亮指出:当代大学生自身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在对自我利益的保护上,对于学校管理的不人性化不合理化上,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并通过一定的途径改变不合理现象,对校园科学管理、资源优化配置、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对权利意识的认识却处在模糊状态,时常出现片面夸大个人权利,而忽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义务承担。
(2)对策研究方面。针对学生权力意识的模糊、片面,缺乏社会化等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对策。梁君对教育者提出“要注重规则意识养成的自愿与自觉的统一,要以人为本开展理性解释和循序渐进的教育;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推进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鼓励学生建立自主维权自律修身的自主组织。”张兆坤建议“正面积极引导学生接受权利意识教育,并帮助他们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权利;指导学生参与权利维护实践与讨论,在行动与思考中成熟。”赵学会提出“国家制度、社会环境、学校指导相结合的权利意识培养理念。”
现代公民教育,完全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它引发自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教育,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价值观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200 多年的历史演变,当代世界各国的公民教育已不是简单的讲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关于人的尊严、国家或社会主人翁应有的态度和行为教育,也包括价值观的教育等。
托马斯◦亚洛斯基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和义务的被动及主动成员的身份。罗伯特◦帕特南认为公民身份有三个标志:首先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作标志,其次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再次他们必须具备乐于助人、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美德。
发达国家公民教育形成的良性状态,不仅是国家高度重视的结果,也有学者们不懈的努力。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副主任Margaret Stirnrnarm Branson 阐述了公民教育的内涵、构成要素、实施的方法与途径、现状改进以及公民教育的重要性等,指出民主社会的这种自治教育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政治效能意识。教育家Dawd Snedden对公民意识教育者——教师提出教育建议,指出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作用。Patrick John 指出公民具有普遍的参与意识能够推动民主政治的不断强大。唐◦罗威将公民教育模式分为认知模式、情感模式和经验模式。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斯蒂芬◦马塞多认为自由公民是自由社会的支撑者,道明了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西方的公民意识教育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产生了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自由主义影响下的个人权利意识;一种是共和主义倡导下的公共责任意识。自由主义影响下的个人权利意识在西方近现代的公民教育发展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和核心。这种意识已经融入到了西方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中,并形成了被公众认同的比较完善的意识体系。西方国家从儿童时期就开始培养个人权利认知,大学生时期的个人权利意识是一种自觉的意识形态,国外课程中的民主教育和德育教育基本上都是和权利意识相糅合的教育,而民主资格、公民身份类似我国的公民权利。
西方国家高校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宣传西方核心意识形态,培养忠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公民。英国利兹大学公民与人权教育中心的斯塔克,根据对大多数国家公民教育的比较研究,认为多元民主体系中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应该有如下几个重要概念:民主、多元、全球化、可持续发展、帝国主义和权力、偏见歧视与种族主义、移民、身份认同多样性、多元观、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
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华盛顿大学多元文化教育中心的研究报告指出了目前公民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在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这些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为解决具体问题奠定基础。
学生权利概念的提出是20 世纪60 年代的事。与对公民权利的研究相比,对学生权利的研究较少,大多以人权学说为基础,从人权的角度去分析,特别是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论述受教育权,如托马斯◦莫尔、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从宗教教义的角度阐释了人的受教育权利,提出了受教育权利平等的愿望。从17 世纪开始,卢梭、爱尔维修、狄德罗等从人的自然权利方面阐述了人人具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近代国家教育制度的建立,使受教育权利由一种天赋自然权利转化为公民权利、法律权利,并为之提供保障,使受教育权从一项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平权,并把受教育权利写进了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教育民主思想开始深入人心。
当代学者对学生权利的认识大致有两种:一是把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另一种认为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学生权。也有人认为学生的权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众多的研究中,都认识到学生权利和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密切相关,但都缺乏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分析。
西方社会的快速进步,得意于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相互促进的结果,是公民教育和强烈公民主体意识的结果,更依赖于国家高度重视公民教育,学者们不断对公民主体意识的研究、推动。
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内涵、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大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现状、对策等方面,为我们开展研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但总体来看现阶段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培养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一是理论研究不深,研究多从大学生权利意识培养的具体实践层面去开展,不能从理论上去查找依据,从实践到理论的提升也不够;二是研究视野狭窄,在此类的研究中大多都是从培养问题、解决途径与方法等一些角度开展,层面单一,在培养的目的、内容、环境等问题上很少有人谈及,对当代大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的研究仍处在一种较宏观性的、普适性的角度。
国外公民教育研究由来已久,关于公民、公民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研究方面较深较广,在学生权利研究上大多是以人权学说为基础,已形成比较成熟和完备的体系,值得我们在大学生权利意识培养中借鉴。同时,公民教育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和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公民教育的意识必将引导我们进入一个崭新的公民教育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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