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军
(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12)
据台湾学者陈奎德先生《中国的宪法与宪政》所述:1949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宪法及宪法草案:(1)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3)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4)《曹锟宪法》(1923年);(5)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五五宪草》(1936年5月 5日);(7)《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12月 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
这7部草案中,名声最差的就是1923年的《曹锟宪法》。孙中山先生就认为:“尔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尝借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而已,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1]长期以来,它被视为是直系军阀集团玩弄假共和丑剧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而事实上,它和它的制定者都被妖魔化了,这部宪法在历史上具有它独特的地位,其价值被严重低估了。
当时的立法规定:法定选举总统的人数应该在586人以上,选举始为合法。据记载:“1923年10月5日,总统选举会正式召开,出席议员593人,超过586人的法定人数,在大批军警宪兵严密监视下,曹锟以480票当选总统”。这在中国历史上是难得的一次:一个手握重兵的当权者,坚持通过合法选举的形式来为自己加冕。这也是很难得的一次:一个当权者,通过宪法为自己的统治奠定合法性基础。按照当时的情境,曹锟完全可以用手中的枪杆子,以一种枪杆子出政权的理念,让自己登上权力的顶峰。但他却没有。他坚持用一种平等的公平交换的思想,用自己手中的银子来交换国会议员的选票,即使代价是很惨重的:他花在贿选上的银子达1350万元。这笔钱,完全可以省下来,购买武器,充实弹药,充实军队,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统治力量。历史上的统治者不都是这么做的嘛。他可以说是在中国以暴力最强者胜出的政治游戏中,破天荒第一次愿意以一种和平的方式求得政权的稳定。这一点,在他之前没有人做到过;以后的国民党时代,也没有人做到过。从这个方面来看,他此举的意义可以说是惊天动地也毫不为过。
它的制宪过程,也严格遵循了三读的程序:“10月8日,宪法全案通过了三读会。10月10日,曹锟就职总统,同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2]
作为中国宪法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就全文内容来看,它以《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为蓝本,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宪政主义原则。从制定法律的技术层面来看,立法技术已达到较高层次。从文本来源上看,吸收了很多西方法律精神和内容。在体系结构上除简明扼要外,分为13章,总共141条,即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和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首先,它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其次,在国民权利方面,确认了国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财产权不可侵犯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诉讼、请愿、选举、参政等程序性的权利,在其他章节还规定了公民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注意事项。
第三,在宪法本身的技术性规范上,分别吸收了《临时约法》关于宪法修正和约法本身效力与《天坛宪草》关于宪法解释上的规定,但又有所发展。
再次,表现在制度建设上,与《临时约法》、《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带有个人色彩的特点有所不同,没有因自身群体的政治利益而大搞特色条文。除此之外,它还创设了一些新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地方自治和司法审查。它在政权体制建设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中央与地方分权制的基础上,实行非常完善的地方自治。一方面,宪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立法、财政、行政等领域的各自权力范围,规定国家对于外交、军事、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等事项,独享立法权和执行权(第23条);而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就农工、矿产及森林、学制、银行及交易所制度、航政及沿海渔业等事项,与国家共享立法权(第24条)。对于省教育、实业及交通、省财产之经营处分、省市政、省水利及工程、天赋契税及其他省税、省债、省银行等事项,省独有排他的立法权(第25条)。另一方面,宪法赋予省和县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包括制定省自治法(第125条);设立省议会为单一制之代议机关,其议员依直接选举方法选出(第127条第1项);设立由省民直接选举省务员五人至九人组成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第127条第2项)等;县对其自治事项有立法权和完全执行权,除省法律规定惩戒处分外,省不得干涉之(第128条第1款和131条);省及县内之国家行政,除由国家分置官吏执行外,得委任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之(132条)。但是省制定的法律包括自治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否则无效;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它地方利益之行为(第33条),不得自置常备军,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机械厂(第34条),不得违反国法上之义务(第35条),不得以武力侵犯他省(第36条)等等。[3]在自古以来就形成的中央集权体制的氛围中,对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方面作了开创性的尝试,并将这种尝试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无疑是中国宪法史上值得肯定的成就,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贿选宪法”的制定者对于司法体系的作用十分强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中央权力、中央和地方权力分界和地方权力范围之外的事项归属何种权力范围发生分歧时,“由最高法院裁决之”(第26条);“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第28条)。这真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进步,从此中央与地方的争执可以交给独立于两者之外的第三方最高法院来解决,而不是以前的或者中央以强制命令的方式命令地方执行自己的决定;或者通过一种非正常、非正式的程序来解决二者的分歧。从当时的国内政治环境来看,正处于军阀割据时期,控制着中央政府的直系军阀与控制部分地方政府的各省军阀之间的权力纷争是微妙而复杂的,将这种权力纷争交由最高司法机关去裁决,要想在符合宪法精神和规定的范围内取得一致比较困难。但是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反映了制宪者希望将政治权力运行控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法治精神正是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元素。
1923年 10月至1924年10月,贿选总统曹锟执掌北京政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曹锟既未讨好帝国主义国家而卖国求荣,也未严厉打压国内的民权运动,其政绩主要有:授意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处理“临城劫车案”;完成中苏建交谈判。[4]在民族精神焕发的历史背景下,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在进行外交时,曹锟毫不动摇,立场坚定,表现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姿态。在处理“临城劫车案”事件时,他对帝国主义国家提出共管中国路政的无理要求,始终不予承认,表示沉默,表现了一定的原则立场。特别是在艰难的中苏建交谈判中,对于加拉罕损害中国领土完整,要求中国政府承认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现状的野蛮要求,他原则坚定,支持外交部的一切爱国行为,最终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其附件,苏联承认外蒙属于中国,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苏联撤出驻外蒙军队等。这样,北京政府破天荒地在不丧失主权和不危害国家利益的条件下,与苏联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前苏联官方及学者、中国学者均认为该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受到的评价普遍较高。[5]
曹锟出身贫寒,走街串巷的布贩子出身。为人相当厚道,外号“曹三傻子”。他的信条是:少说话,多办事,不怕吃亏。
曹锟脾气一向温和,对待家人和侍从们平易近人。据曹的孙女回忆,其保姆戴妈曾对她说:“总统在世时,不管有多少大官等着见他,只要听说我来了,就要先召见我”。每到夏天的晚上,曹锟院子里经常有寻常百姓在聊天。这些人中有拉黄包车的,也有小商小贩。大伙坐在小板凳上,喝着茶水,聊着天。曹锟热情待客,从不摆架子,坐在小板凳上,光着膀子,挥动着大蒲扇,和大伙聊国家大事及百姓民生,风趣幽默,悠闲自在。
最后,十分难得的是他在民族危难面前保持了民族气节。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把侵略矛头指向华北和京津地区,并积极策划组织伪政权。曹锟是日本特务机关特别青睐的人选,日本政要全力攻关,促使曹锟任总统时的代国务总理、此时已卖身投敌的高凌蔚去做说客。曹刚开始想开门拒绝,其夫人刘氏对他说:你这一开门,将来何以自辩,汉奸之名再也无法脱去,将被千万人骂之。遂不开门。其后日本人和高凌蔚又多次前去劝说,都被曹锟闭门严拒。日本人无法,只好放弃了。曹锟一生涉足军政两界,深知个中利害,从未给日本人机会,直到77岁病死。曹锟死后,重庆国民政府表彰他“华胄忠良”匾额一块,并追授为陆军一级上将。[6]
曹锟贿选,是一种进步,它一方面表明了当权者愿意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为自己的统治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表明了当权者愿意以一种较低的姿态与选民沟通,而不是简单的以暴力使其屈服。从本质上来说,贿选是一个国家在追求民主、建设宪政社会的过程中,不可跨越的阶段;西方国家用了将近200年的时间,到现在也不能说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却是已经确立起来了。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我们对这部宪法严重误读了。民国时期的宪法学家张君劢也认为:“宪法由受贿之国会成立,然此项宪法比较合理。一笔抹杀,国民无此力量,不如实行之。”这可谓是比较公正的评价了,可惜我们未能吸收之。
[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522.
[2][3]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25-237.
[4]张欣.从曹馄的执政活动看军阀政治的时代性[J].台州学院学报,2004,26(2).
[5]林军.1924年中苏复交述评[J].世界历史,1990,(1).
[6]岳谦厚.曹锟家族[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0:34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