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领
(湘南学院图书馆 湖南郴州 423000)
图书馆权利研究源于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在国内形成了多种图书馆权利观,并在此基础上促使中国图书馆学会形成了首个具有权利内涵的《图书馆服务宣言》。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同程焕文教授的观点,即“图书馆权利是指民众利用图书馆的自由、平等权利”〔1〕。通过城镇化过程中的图书馆权利保障研究,能够为城镇化过程中各社会阶层提供良好的文化培育路径和保障机制,促使公民建立社会主义主流文化价值观。
首先,图书馆权利的存在具有静态性,这种静态性是指图书馆权利是公民拥有的文化权利之一,它必须建构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内。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图书馆相关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它们在图书馆权利领域的探索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更加注重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自由权利。虽然图书馆权利并没有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国内专门的图书馆相关法律还在制定探索阶段,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权利的界定可基于对义务的推定,推定了义务,权利就具有了一定的权能和权能范围。〔2〕因此,图书馆权利始终包含在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中,是无可争议的公民权利内容。
其次,图书馆权利的存在还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主要指图书馆权利内容的变化和权利保障的不断完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延伸了图书馆服务内容,公民图书馆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得到进一步的挖掘和扩展。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理解以及当今世界对三者关系的认识,决定了在公民权利问题上,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文化权利是目标。〔3〕图书馆权利属于文化权利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奠定的物质基础以及政治权利所赋予的制度保障,受益于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因此,图书馆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动态属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提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公共图书馆是各地通向知识之门,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这决定了图书馆权利的普世价值。图书馆事业属于公益范畴,实践这种普世价值应该成为图书馆人追求的目标。图书馆权利应保障读者平等、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保障弱势群体利用知识资源的优先权。通过有效、免费的知识服务,真正满足读者需求。〔4〕但是,当今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过于集中在技术和应用层面,夸大应用图书馆学和技术图书馆学的规范性,把图书馆学仅仅归结为应用或技术,〔5〕把图书馆学看成是一种只能借鉴先进技术经验的学科体系。图书馆权利的出现无疑给图书馆事业发展带来价值观的冲击,使图书馆事业走出狭隘,融入到为社会与公民提供图书馆权利保障的普世价值实现领域之中,让隐匿的价值属性彰显于政府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宏大事业范畴。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图书馆权利的受限属性表现在这种权利必须建构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利制度保障之上,因此,图书馆权利受限于经济水平、权利意识和图书馆人才结构。由于有发达的经济做后盾,表现在事业发展的状态,沿海开放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事业发展势头始终领先于中西部地区。图书馆权利是以资源和技术为保障的,以服务为依托才得以实现的,深圳图书馆之城、东莞的“永不关闭的图书馆”、杭州的音乐图书馆等都产生于经济发达地区。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公民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6〕。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表明,当生存问题得到解决后,人们更加关注政治、文化等精神层面的权利保障,这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在经济发达地区,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也比较早,反过来促使执政者考虑将更多的经费投入到文化生活领域,促进了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图书馆权利的保障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才是保障各种投入有效实现价值的核心。由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主要任务还处在为公众提供、解决物质生活领域,在追求“平等、免费、全民共享”的图书馆权利保障过程中,中西部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美国新版的《世界城市》一书把城镇化定义为〔7〕:“城镇化是一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是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运动,并在都市中从事非农业的工作。其二是乡村生活方式向都市生活方式的转变,这包括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第一方面是强调人口的密度和经济职能,第二方面强调社会、心理和行为的因素。实质上这两方面是互动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都需要先进文化的支撑,这也是图书馆权利价值的凸显之处,城镇化过程促使农村社会成员分层多元化,面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如何提供图书馆权利保障?由于没有图书馆相关法律的支撑,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成员对图书馆权利认识还处于普及阶段,权利意识淡薄,阻碍了公众利用图书馆的需求和热情。
由于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等问题占用了政府大量的资源,导致地方政府很难关注文化领域的投入。在国力总体薄弱的情况下,公共文教活动在理论上的重要性多让位于直接的物质生活需求,城镇化始终表现出重经济轻文化的特征。以湖南省为例,2011年,湖南省城镇化率达到45.1%。但是,2006年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城镇化指标评价体系》中,包括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生活方便、环境优美和社会安定五个类别,31个指标中没有与公共文化相关的内容。图书馆事业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成为其投入的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由于缺乏眼球效应,图书馆很难吸引社会组织慈善基金的关注,经费获取渠道不畅阻碍了处于城镇化过程的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普遍均等的服务体系是保障图书馆权利发挥普世价值的基本条件。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成员不断分化,经济水平和权利意识的差别导致弱势群体在知识贫困层面的不利因素增加。所谓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可以保障居住其中的所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种族、宗教等区别,都能就近获取其需要的知识、信息、文化资源以及其他图书馆服务。〔8〕普遍均等服务是图书馆权利的核心保障体系,由于缺乏硬件基础设施的支撑,处于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没有形成普遍均等的服务体系。虽然,政府致力于各种共享资源工程,比如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但是,由于使用习惯、基础设施以及人才缺乏等现实情况,很难在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图书馆权利。
由于我国是典型的“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当政府重视的时候,它的发展会受到推动,而当政府忽视的时候必然受到制约。虽然,有些省、市出台了图书馆条例,中国图书馆学会也发布了《图书馆服务宣言》,但是,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图书馆权利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缺乏法律支撑。
图书馆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普通权利,而杭州市图书馆允许乞丐入馆的案例却引起媒体和公众的热议,这说明图书馆权利观念还没有普及,只是存在于图书馆员和部分学者心中,还远未深入到普通公众思想之中。鉴此,图书馆应该实施权利观念救助。作为救助实施的主体,具体表现在四个层面。
一是政府层面的观念救助。图书馆应该努力促使政府在关注提高公众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为公民的文化权利留出发展空间。特别是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尽量纳入整体规划,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在“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在公益事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认识到,在城镇化过程中,它们不仅有义务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还有责任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二是图书馆的观念救助。应用和技术观念深入图书馆理论和实践,这一点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因为,不论何种技术、何种设施,不符合社会发展理念,很难得到公众和社会的共鸣,只能生活在狭隘的、自娱自乐的业务范畴。图书馆观念救助,首先,要完善和丰富图书馆权利的内涵,在自由、平等的核心要义下不断扩大、丰富图书馆权利内容。其次,要提高馆员的服务理念,突破城镇化过程中图书馆服务带来的不便,不断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去拓宽、完善公众图书馆权利保障体系。
三是公众的观念救助。图书馆必须尽可能利用有效、合理的途径,向公众宣传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的观念,表现出足够的热情和耐心,欢迎任何公民进入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各种资源。国内图书馆权利主要源自业内学者及馆员的探讨,而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自身的权利实现需要受益者自己努力争取。城镇化过程中,不同层次的公众对于图书馆权利的理解和认识存在显著差异,公众的观念救助就是通过图书馆权利的普及和传播,使公众能够养成自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意识。致力于回归到民众中去,让民众知道这一权利的存在,并自我争取权利的普遍实现。在普及和实现图书馆权利之路上,图书馆人不必再孤军奋战了,应该走“群众路线”。〔9〕
四是社会组织的观念救助。慈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其核心是体现和追求个人和组织的善良与责任,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由于图书馆事业属于隐匿价值领域,同欧美发达的慈善事业相比,很少有社会组织持续投入到图书馆建设当中。目前,在图书馆界的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香港 (比如邵逸夫基金)和国有大型企业,因此,观念救助需要向社会组织宣传图书馆的普世价值,吸引更多的企业将慈善资金投入到处于城镇化发展之中的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发展。
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因此,任何公益事业的发展必然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从法理而言,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脱离了法律框架的保障,何谈公众权利的实现。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同样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条件,因此,图书馆权利制度救助的第一步就是尽快落实图书馆相关法律的制定,使图书馆权利能够具体体现在有所依的法律框架内。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从其内容来看,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与用途、总分馆制的服务体系、图书馆服务内容等,基本上为图书馆权利提供了法律框架。另外,制度救助还包括激励图书馆权利实现的制度建设,比如企业和组织对图书馆捐助可以免税或实行其它优惠的政策等。从欧美国家图书馆权利争取的案例来看,它们将更多的关注投入到维护公民个体的自由,比如美国的“《儿童网络保护法案》事件”与“《爱国者法案》事件”是典型的美国政府以立法的强制手段对民众利用图书馆进行审查的图书馆权利案例〔10〕,美国图书馆协会站在宪法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反抗行动。在我国,除了制度的建设外,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律制度的维护精神,即图书馆能够勇于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维护公民的图书馆权利,为公众争取物质、组织、监督等条件保障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最后,制度救助还体现在公众自我实现图书馆权利的意识,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争取自身需要的图书馆权利。
在应用和技术层面,图书馆已经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服务模式,但是,这种服务模式还主要集中在业内提升层面。为了保障图书馆权利,图书馆还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形式,建立在保障图书馆权利的高度为公众提供服务。民主权利、文化权利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实现。图书馆权利需要具体环境支撑,国内图书馆学研究多集中于理论研究,即使实证研究也很少涉及图书馆服务对象的研究,缺乏脚踏实地的实证研究去解决社会问题是当前图书馆学面临的难题。因此,必须建立新的服务体系去维护公众的图书馆权利,并在人才评价体系中鼓励馆员从事图书馆权利保障工作。在组织结构中,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图书馆界的一些好的形式,比如在图书馆设置专门的接受捐赠机构、美国图书馆协会的“知识自由委员会”,用来推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在城镇化过程中,更多的弱势群体开始接触、享有图书馆各种文化资源,图书馆服务需要充分关注新市民阶层,并通过他们普及图书馆权利意识。图书馆作为维护图书馆权利的具体实施机构,应该通过有效、免费的知识服务,真正实现以读者需要为目的、图书馆制度伦理优先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的设立和提供的各种服务要符合弱势群体和平民读者的最大利益,以体现知识平等的要求,以最大程度地创造文化福利平等的终身学习的空间。〔11〕
从图书馆权利属性和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图书馆权利问题看,仅仅靠图书馆很难保障公民的图书馆权利,需要从机构、机制上进行联合救助。首先,图书馆主管部门必须有意识、有毅力“游说”领导和有关部门,将图书馆发展规划融入到城市建设规划之中,为“总分馆制”、“流动书车”等服务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为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权利保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图书馆布局很难满足图书馆权利保障的需要,必须联合其他机构建立多元化的图书馆权利保障。在《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实际上,这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都可以成为图书馆权利保障的重要组织,图书馆完全可以与之建立联合关系,共同推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最后,联合救助还表现在与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组织联合。随着社会发展和国际成熟的慈善事业引进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组织开始将慈善资金投入到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图书馆需要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吸引、培育专项慈善基金,建立多元的经费投入渠道,为图书馆权利保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为了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图书馆权利问题,图书馆需要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向所有公众宣传图书馆权利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开展图书馆权利保障的服务形式拓展,联合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图书馆权利保障理论研究和服务实践。
1.程焕文.图书馆权利的界定.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36(2):38-45
2.康孝敏.图书馆权利的法理分析.图书馆建设,2007(6):44-47
3.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8
4,11.汪琼.知识公共性视角中的图书馆权利.图书情报知识,2008(3):98-102
5.王梅.图书馆权利的术语之辩与价值之重.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7):8-13
6.王玄武.政治观教育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StanleyD.Brumn,Maureen Hays-Mitchell,Donald J.Zeigler.Cities of the World.Harper Collins:College Publishers,1992
8.邱冠华,于良芝,许晓霞.覆盖全社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模式、技术支撑方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9.郭晓敏.我国公民图书馆权利普及现状——从“乞丐入馆案”说起.图书馆建设,2011(8):20-25
10.何燕华,潘燕桃.美国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英美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之一.图书馆建设,2011(1):14-18